刍议当今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_1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网络版权保护法了解网络版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网络版权保护法了解网络版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保护网络版权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保护法,并阐述网络版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网络版权保护法的重要性网络版权保护法的出现和完善是为了切实保护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有序。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法将版权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网络领域。
这样可以有效地鼓励创作积极性,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网络版权保护的对象网络版权保护法主要保护的对象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各类合法作品。
比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版权作品。
这些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和使用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的传播和使用将构成侵权行为。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网络版权保护法将网络作品的版权分为两个方面,即经济权和精神权。
经济权是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益;而精神权则是指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益。
网络版权保护法对这两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版权人许可就擅自传播、复制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网络版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进行制裁:1. 制作和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未经许可的照片、音视频等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3. 以销售盗版软件盈利,侵犯软件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在互联网上散布盗版电子书、音乐等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以上是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一些常见例子,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版权人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网络版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技术手段的不完善,使得版权作品在互联网上难以有效控制;另外,网络反盗版行动的打击力度不够,也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网络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思考
网络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思考文/许春明互联网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客体的扩张化,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的客体不断扩张,也体现在对保护客体解释的扩张。
二是权利内容的多元化。
这首先体现在立法中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内容得到扩张。
司法上如何认定、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解释广播权适用的问题,也体现出权利内容的多元化。
三是侵权认定的复杂化。
比如作品比对、互联网平台责任等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犯罪治理中有关定罪的疑难问题也越来越多。
笔者围绕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从三个方面来探讨相关定罪问题:“作品”的认定、“复制发行”的认定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认定。
入罪前提:作品的认定作品的认定是网络著作权犯罪入罪的前提。
认定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是侵权客体构成作品,而互联网技术发展深刻影响着对于作品的认定。
一是创作手段不断更新。
过去的创作手段都是传统的,手写、打字,而现在创作手段越来越多,尤其随着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作品的创作手段更丰富、更智能,给作品认定带来了问题。
二是表达的载体发生了变化。
从过去的传统载体到现在的数字载体、网络载体,如云储存、元宇宙等等,表达载体的新型化,使我们在实务中遇到了如何认定这类作品的难题。
三是表达方式多元化,即多元跨类。
网络游戏领域即如此,虚拟现实领域也是表达方式多元跨类的典型。
互联网技术对作品的认定产生了影响,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这些新型对象是否《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二是这些作品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哪一类作品。
有一种观点是强调“作品类型法定”,尤其对于刑事保护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其前提条件是确定目标物构成作品。
网络游戏就是非常典型的复合型作品形态。
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核心在于确定作为保护对象的作品究竟是什么。
从底层基础设计一直到最终网络游戏的呈现,其在不同层次的作品类型是不同的。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策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以期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保护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效应。
此外,应加强国内外版权相关交流和合作,形成跨国打击侵权行为的合力,构建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网络。
二、倡导意识形态互联网时代,构建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是倡导良好的意识形态。
各个领域应当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知,特别是对于网络用户来说,要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摒弃侵权行为的思维定势。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培养创造性思维,形成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技术手段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的进步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
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有效监控和阻止盗版行为,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标识技术等。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可以应用于版权保护领域,通过自动识别和监测侵权行为,提供更加高效的版权维权手段。
四、开展协作与合作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挑战,各利益相关方应加强合作与协作。
版权持有方应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赢的模式,保护版权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最大利益。
同时,各国之间、各行业之间也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侵权挑战。
五、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包括国际版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国际域名管理等方面。
各国应共同制定行业准则,推动国际版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各国之间还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国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网络。
六、提高版权利益的回报互联网时代,提高版权利益的回报是保护版权的关键之一。
各利益相关方应通过合理的经济模式,确保版权持有方能够获取到合理的回报。
网络版权问题
网络版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络上的大量信息和内容使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网络版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促进网络版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络版权问题的现状1.1 网络版权的定义网络版权是指对互联网上的数字内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网络版权是传统版权概念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1.2 网络版权问题的存在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快速、复制便利等特点,网络版权问题也相应产生。
常见的网络版权问题包括盗版、侵权转载、未经许可传播等。
1.3 网络版权问题的影响网络版权问题对版权持有者和创作者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同时,违反网络版权法律规定行为对互联网生态环境和创作创新形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网络版权问题的原因分析2.1 技术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加快,复制、传播数字内容变得容易。
技术层面的保护手段相对滞后,给了不法分子机会进行侵权行为。
2.2 意识问题一些互联网用户对版权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版权教育和知识,导致对网络版权问题的认知不足并从而犯下一些侵权行为。
2.3 法律法规滞后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手段,使版权保护形同虚设。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案3.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是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比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保护软件等,可以对内容进行标识和追踪,提高违规行为的被发现率和惩治力度。
3.2 强化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网络版权保护的效力。
包括修改和制定法规,加强版权保护的刑事处罚力度,增加损害赔偿的金额等,以形成威慑。
3.3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网络版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和知识水平。
可以组织讲座、举办比赛、制作宣传片等形式,以普及版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网络资源。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3、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 理解。使人们意识到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是每个网络公民应尽的责任。
4、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鼓励互联网行业、内容创作者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建立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共同维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秩序。
5、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法律诉讼途径外,可以考虑建 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为权利人和侵权者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环 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著作权,作为知识 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 大挑战。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1、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 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6、国际合作与协调: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 为。通过国际条约和协议的形式,促进各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7、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保护 中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和防范措施。同时,为网络服务 提供商提供一定的豁免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8、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在维权、协 商和谈判方面的专业优势,为权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降 低个体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9、创新商业模式:鼓励互联网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以合法、可持续的 方式满足市场需求。例如,通过付费内容、广告支持的服务或会员制度等方式, 为权利人提供合理的收益渠道。
浅议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著作权法已经难以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结合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作品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一、网络著作权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连的著作权制度也不断受到挑战,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和深化,从而产生一种新的著作权,即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受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相对于传统的著作权而言,它具有物质载体无形化、开发性、无国界性、复制更加快捷与方便等特点。
二、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从1991年到2000年,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立法上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但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作品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我国开始注意对网络传输问题的法律规范。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网络著作权解释》,对数字化作品、管辖、法定许可、侵权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这段时间对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是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来进行保护的。
2001年,我国修订了《著作权法》,其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后2006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网络传播权条例》,其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临时复制、网上发行权等问题法律依然没有作出规定。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要想更好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不受侵害,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保护措施:1、建立新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在著作权人的专有领域内,法律小心翼翼地辟出一块公共领域,做为著作权的限制,这块“公共领域”即是合理使用的范围。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网络版权内容过滤和言论保护 审查:
1、强化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版权和言论保护的 法律边界。例如,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侵犯版权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违法,并对 此类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2、实施技术手段:通过先进的内容过滤技术,如人工智能(AI)和大数据 分析,对网络上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和自动识别,以防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发生。
二、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 的趋势
1、国家政策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达国家更加注重网络版权保护的国家政策。一方 面,发达国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发达 国家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以适应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需求。
2、社会文化版权的认识不断提高。这使得网络版权 司法保护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公众更加版权保护问题,版权所有者的维权意 识也不断增强。
3、建立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或程序,对可能侵犯网络版权的言 论进行审查。这个机构或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 指导原则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处理。
4、加强教育和意识提升:通过媒体和教育机构广泛宣传网络版权和言论保 护的重要性,提升公众对此的认识和理解。举办相关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也可以 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
3、制度难题
发达国家在加强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度难题。一方面, 发达国家需平衡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的关系,防止过度保护阻碍信息传播与 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还面临着与互联网产业相关的制度挑战,如如何 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同时确保网络版权得到充分保护。
四、对策和建议
以美国为例,其在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明确了在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DMCA,网络服务提供商 (ISP)对用户上传或共享的版权内容承担“避风港”责任,即只要及时删除侵 权内容,ISP可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这一法案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版权所有 者的权益,同时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网络环境的蓬勃发展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依赖于电子设备的媒介,因此在这个基础上,著作权如何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会就此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盗版和侵权。
网络上的内容复制和传播很容易,且成本低廉,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著作权保护最初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知识传播,因此,著作权给作者提供了一定的控制权。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保障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著作权法主要适用于文字、美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由于这些权利也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任务是非常重要的。
三、合理的权利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我们需要一些合理的权利保护措施。
最基本的就是加强信息监管。
在网络上加大监管力度来防止盗版行为,进行侵权的监管是必要的。
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例如对于网络上的黑名单方便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监测等。
网络上一些控制措施应该对于盗版、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遏制此类行为。
四、发挥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常常见。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共同监督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各个机构可以对于网站进行检查,遏制盗版等行为。
另一方面,像专业的律师团队应当出现,其需要具备丰富的著作权法知识,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原著作者的权益。
五、互联网产业自律互联网产业自律是非常重要的。
各大互联网公司在平台上为用户提供便利,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内容的审核和尽职调查。
各大公司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普及以及加强管理制度,使所有网民都能够爱惜自己的作品,不良行为失去市场基础,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思考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之思考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诸多挑战,如何保护著作权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思考。
一、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面临的挑战1.1 无孔不入的网络传播网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网络传播的无孔不入,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极快,且不限于地域和国界,因此著作权面临着更多、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如盗版传播、网络抄袭等。
1.2 技术手段的普遍使用目前,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手段,可以将原本数字版权保护的著作物在不经过版权所有人的授权下,进行复制和传播。
比如,多媒体著作的复制、转码等技术,使得网民在侵犯著作权之后容易逃避监管。
1.3 法律环境的滞后现有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制度与网络环境的发展速度不匹配,难以应对新出现的网络传播方式和技术手段。
此外,现有法律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也存在不一致性和不足之处,制约了对侵权者的打击。
二、法律的作用及问题2.1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是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规章,规定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既强化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也保护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著作权法规定的条款很难适应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需要,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与网络环境相关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2.2 信息产权保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我国还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合同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规从“技术保护”和“法制保护”两方面着手,加强了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一)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一)论文提要:著作权在网络上的飞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长,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制约,笔者现对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仅对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证据、取得和认证,侵权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司法保护措施做了一些分析和提出了一些观点,为我国的网络健康发展抛砖引玉。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保护措施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由于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了制约,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
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参考,又多涉及社会知名作家和跨国大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将在司法上确立网上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也将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前带来较大影响。
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多为因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导致的侵权纠纷,以著作权人状告网络公司侵权居多。
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通常有如下认定: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帮助、教唆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作为著作权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行为是著作法规定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参照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采用诉讼手段追究网络商的侵权责任是完全可行的。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在互联网运行之初,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只有著作权人与网站,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
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
主要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上载”其合法作品所提出的侵权诉讼。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全球有众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对络版权作品的侵权。
因此,如何加强对络版权作品的权利保护已成为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保护版权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络版权暂时复制权数字化版权一、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
在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
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3.关于信息络传播权,20XX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及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由于互联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
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因特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
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
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途径
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途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您提供刍议当今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版权交易中心: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途径,并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为你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解答。
九问律师在线qq咨询为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刍议当今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版权交易中心: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途径,如果您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免费法律咨询.天津律师将为大家介绍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一、刍议当今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关键词:网络版权、网络复制权、数字化、网络传播权随着电子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也与日俱增。
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版权面临的挑战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
例如,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
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一)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一)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保护
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保护【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越发凸显重要性。
数字化信息传播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现行措施已显不完备,技术手段应发挥更大作用。
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支持和规范,国际合作也不可忽视。
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多方合作共同推动网络版权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数字化信息传播、现行措施、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国际合作、意识、多方合作。
1. 引言1.1 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大大地拓展了。
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海量的信息、进行即时沟通和交流,这种便利性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与之相应的是,互联网的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信息传播已经成为主流。
作品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为版权保护带来了重大挑战。
盗版、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的动力。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网络版权、维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变得至关重要。
1.2 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数字化信息传播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分享、复制和传播大量的作品,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果网络版权保护不够完善,很容易导致作者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甚至引发盗版、盗版等侵权行为。
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版权保护不仅关乎作者的利益,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励更多人投入创作,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网络版权保护也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保护作品的版权,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受到盗版、侵权等不良影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版权的保护
网络版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非常普遍。
因此,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
本文将讨论网络版权的概念、挑战和保护措施。
一、网络版权的概念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它包括了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类型的作品。
网络版权保护的核心是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作品的收益。
二、网络版权的挑战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盗版行为更加容易。
只需几秒钟,一个原创作品就可以被复制、传播,从而剥夺了创作者的权益。
此外,匿名性和跨国性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在互联网上,很难确定侵权行为的真实身份以及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
三、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网络版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版权法律框架是保护版权的基础。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版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职能发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提供便利的版权登记和维权机制。
此外,技术手段也是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可以有效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最后,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公众意识到保护版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版权的氛围。
四、国际合作与网络版权保护面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挑战,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技术和经验,在打击跨国网络盗版方面形成合力。
此外,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也应共同努力,建立全球性的版权保护机制,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结论网络版权的保护是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基石,也是数字化时代发展的需要。
通过加强版权法律框架、建设有效的监管机构、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及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为创作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创作环境。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版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那么,应该如何在网络时代加强版权保护呢?数字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挑战众所周知,数字技术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数字化技术的复制、传播、存储特性,使得一旦作品在网络上发布,便面临被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传播的风险。
此外,互联网的开放和信息传播的自由性,也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所以,数字技术既是威胁,也是挑战,如何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更好地保护版权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为了加强网络版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只有人们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才能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版权的氛围。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都应该一起努力,让人们懂得尊重知识产权,意识到侵犯版权的严重性,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除此之外,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在网络时代,制定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才能更好地应对版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挑战。
同时,也要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达到震慑效果,促使更多人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
技术手段的运用除了意识和法律的保障,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数字水印技术、防盗链技术、版权保护软件等,都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作品被不法分子盗用,保障原作者的权益。
因此,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过程中,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和运用至关重要。
加强国际合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的关键之一。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只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推动网络版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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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版权面临的挑战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
例如,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
1 / 14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会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
因此,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各国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二、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速度也更加迅捷。
对于网上作品的版权是否应该保护,该如何保护的问题人们争执不休。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对此均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上虽然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1996 年 12 月通过的两个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条约,即《WIPO 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是批准加入的国家还很少,因此,目前网上版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还是很欠缺,许多问题仍在探讨和研究当中。
(一)作品的数字化问题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最新资料推荐------------------------------------------------------ 一定形式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传送,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文字图像等信息形式。
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其目的并不是要创作另一种形式的作品,数字化属于间接复制行为。
(二)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经济权的影响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介。
与此同时,大量的版权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播,相应的问题也因此产生了,那就是将数字作品搭载到计算机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从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它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从印刷术到无线电广播、电视,无不伴随着版权制度的沿革,因此也有理由将版权人经济权益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
1.网络传输与传播权。
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96 年 12 月签订了两个新条约,这两个条约分别为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规定了一项新权利即公共传播权,分别授权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时间和地点的方式)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这两个条约使得网络传输有法可依,使版权保护扩展到网络空间。
3 / 14而我国《著作权法》第 5 条对播放的解释,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对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解释,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
这两种规定过于具体,无法把网络传输包括在内。
2.网络传输与复制权。
1995 年 9 月通过的美国白皮书认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复制权相当广泛,绝大多数计算机之间的传播都涉及复制。
根据美国法律,版权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
1996 年 12 月通过的《WIPO 版权条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将暂时复制包含在复制权内。
我国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未包括网络传输复制。
3.网络传输与发行权。
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
《WIPO 版权条约》和《WIPO 表演和唱片条约》也均承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
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中发行指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暂时复制,这里的复制件仅指有形物体形式的复---------------------------------------------------------------最新资料推荐------------------------------------------------------ 制件,因此发行权不适用于网络传输。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我国在这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虽然我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能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法律来处理类似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依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立法相对滞后却为社会上那些善于捕捉法律漏洞的人创造了机会。
因为他们往往会以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其结果只能是浪费人力、物力。
法院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来规范类似的问题,造成裁决不及时、不统一,而网络传播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时间内,版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4.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
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社会文化传播与文明的发展。
合理使用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其作用也5 / 14就在于合理地调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与文化进步。
(三)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难度加大 1.数字化复制的便捷使得版权保护难度加大。
传统的版权法限制大范围使用以获得经济收益的违法商业行为,而忽视小范围的复制行为。
因为传统的版权法假定复制技术是有限的,且成本高昂,同时商业利益的非法复制行为易于观察。
这种假设在传统的出版和传播技术下基本可行,但网络技术出现后,要将数字化的作品进行复制并大范围传播,变得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廉,网上版权的保护不能再像传统的做法那样可忽略个人的小规模复制和传播,因为这种行为在互联网时代的影响要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版权人要想在网络环境下充分履行其版权,也变得十分困难。
2.保护费用高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加。
从理论上讲,只要版权人掌握了最先进的网络跟踪技术,倾尽全力来搜索网上的非法复制和使用行为,就可以掌握到大量的违法事实,从而起诉并得到赔偿,但这样做要花费无数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版权人由此付出的费用很可能会大于所获得的收益。
三、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方案 (一)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应当比网下版权的合理使用宽松提出这一论点有不言而喻的五项依---------------------------------------------------------------最新资料推荐------------------------------------------------------ 据:第一,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看,任何阶段的文明均与文化、知识、技术的传播有密切的联系,传播促进人类文明,人类文明孕育新的传播形式,也孵育一代代的版权人与技术垄断者。
但是没有对版权与技术垄断的限制,就没有人类文明的迅速发展;没有对版权与专有技术的合理使用,就没有新的作品与新的技术的诞生。
第二,从人类传播的历史看,网络传播是比语言传播、文字传播、报刊传播更高阶段的传播形式,历史上任何更高阶段的传播,均比低一阶段的传播形式更少一些受到人为的限制,这是由网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而传播形式的少受限制,即意味着合理使用的范围的扩大。
第三,从世界各国文化的交流与交融看,人们希望突破文字传播、报刊传播、电视电台传播等单一传播的局限,最大限度接受多媒体作品的呼声与趋势日益强烈。
而网络版权使用的过分限制(如比网下传播限制更多),无疑不能满足各国人民对文化交流渴望的需要。
第四,从网络环境的技术与特性看,任何新技术的使用都意味着冲破传统版权束缚的努力,尽管每一次努力都带来对其束缚的加强;但每一次努力也都撕破了传统版权所构筑的某些藩篱。
第五,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看,设立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其对专有权的专用;而是7 / 14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人类与社会谋求更大的经济福利。
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当顺应时代,顺应民意;任何限制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甚至缩小网络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比较网下版权合理使用而言)的任何行为,都是既有碍于中国网络事业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又有损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纠正 2019 年解释所造成的偏颇及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3 年 12 月 23 日第 1302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 00 年解释的决定。
该决定对第 3 条的修改,除了将原第 3 条上载该作品改为报社、期刊社及删去网络(转载)两字外,没有其他有关网络转载、摘编作品的性质上、程序上或支付报酬上的任何实质意义的改变。
因此,可以认为,这一修改,实际上仅仅是对 2019 年解释第 3 条的一种确认,令其成为有效的一个法律条文,继续对网络转载、摘编行为起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