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随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一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法律经纬
浅析我国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邓
摘 要
关键词
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互联网得 以迅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其速度是 空前迅猛的。但是,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带来极
著作 权 网络 法律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本文 中 , 对 于 目前 我 国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法 律保 护现 状 、 且可 以随意 的复 制 、 下载 各种 作 品。对 于这种 情况 , 著 作权人 几 模式 等进 行分 析 ,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找 出所 存在 的 况 , 对 于他人 的不合 理运用 更难 以 予 可操作 性 的各种 建议 。
比如 2 0 1 3 年 颁布 实施 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著作 权 民 则 。 根据 物权请 求权 的原 理 , 他人对 绝对 权 的妨害 都应 当无条件
可 以说 , 这些 法律 法规和 司法解释 构成 了较 为完 善的法律 体 权的妨 害也 应无 条件 除去 。 因此, 知 识产 权侵权 人在 承担停 止侵
一
有效控 制 。
、
我 国 网络环 境下 著作 权的 法律保 护现 状
其次, 著 作权 的地 域性特 征 开始 淡化 。 目前保 护传 统著作 权 的法律主 体仍然 是各 国立法机 关的立 法 , 其法 律效力往 往只 能局
( 一) 我 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保 护主 要 来 自四个方 面 的立法 :
一
( 三) 我 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 我国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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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 下 的著作权 保护 的挑战
王 爵
摘 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境 下著作权 保 护 的意 义入手 , 析在 网络这 个 特殊 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特 点 , 而导 出著作 权保 护 所 面 分 从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网络 环境 下著 作权 侵权 案件 的管 辖 问题 二) 由于 计 算机 网络 具有 开放 式 、 高性 能、 能化等 特 点, 人 智 侵权 ( 是 作 品通 过 网络 这种 特 殊途 径传 播 自身 性质 的需要 一) 对 著 作权 作 品使 用 、 复制 方便 快捷, 权行 为 地和被 告住 所地 往 侵 数字 化是 作 品进 入 网络世 界 的起 点 , 是作 品从现 实世 界到虚 往 会产 生 多个 。 同时, 权行 为人 的流 动性 大, 确定 司法 管辖 权, 侵 要 拟世 界 的转折 点 , 一旦 进入 网络 而 成为 网络 作 品, 传播 就 与传 相 对 于传 统 著 作权 侵权 案件 来 说更 加 困难 。但 网络 环境 下著 作 其 统 意义上 的作 品传 播 有极 大 的区别 。 首先 , 网络 传播 具有 传 播 的 权 侵权 案件 的 管辖 问题又 是解 决其侵 权纠 纷的前 提与基 础 , 以 所 高 效性 , 受 国界 、 不 地域 的 限制 ; 次 , 其 网络 传播 具有 使用 的方便 越 早规 范与 明权 网络环 境下 著 作权侵 权 案件 的 管辖 问题 时迫 在 性, 用户 可 以在 自己选 定 的 时间 、 间接触 作 品 ; 空 第三 , 网络 传播 眉 睫 的 问题 。 具有 修改 的灵 活性 。 品极 易遭 到修 改 、 换 、 坏 、 曲、 取 、 作 更 破 歪 截 ( ) 三 网络 环境 下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认 定标 准不 够明确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上的信息硕果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既有原创
的作品,也有盗用他人作品的抄袭行为。
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
著作权,打击盗版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在网络环
境下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为提供
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
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登记、维权、追溯等方面。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分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包括技术手段的发展导
致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加、网络空间边界模糊导致跨境著作权保护困难、
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难度增加等方面。
3. 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
解决对策,包括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技
术手段等方面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
五、预期成果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旨在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对策,并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
为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殊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特 点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面 临 的新 的 挑 战 以及 著 作 权 的 保 护措 施 。
关 键 词 :网 络环 境
著作 权 ,亦称 版 权 ,是指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 它组 织对 文 学 、艺术 和 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 有 的财 产 权 利 和精 神 权利 的 总称 。传 统意 义 下 的作 品往 往 是 通过 印刷 品 、手 稿 等 纸面 形式 表 现 的 ,而
被 科 论 I 云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史 瑞 琳
( 南 财经政 法大学 法 学 院 中
湖 北 武 汉
400 3 0 0)
摘
要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 网络 环 境 下 的 著作 权 管 理 日益 重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 境 下 著作 权 保 护 的 意 义入 手 ,逐 层 分析 在 网络 这 个特
逝 ,不 留痕 迹 。在 网络 上 的 侵权 行 为 著 作权 人难 以查证 ,侵 权人
可 忽 略 的 。综 上 所 述 ,在 这个 以著 作 权人 为核 心 的 利益 群 体 下 ,
强 调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的保 护 是 使 各 方 利 益 达 到 最 大 化 的 需
要
难 以被 追 究 责任 ,传 统 的著 作 权 保护 制 度难 免也 爱莫 能 助 ,力不 从 心 。进入 了具有 无 国 界性 、公 开公 用 性 、无 限复 制性 和交 互 性
的网络 环 境 ,著作 权 人 精 心创 造 的智 力 成 果 就可 能 面临 “ 裸裸 赤
二 、网 络 环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所 面 临 的 问题
使 社 会更 加 稳 定 。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 占▲ I 毒金 ; I
己1年 己 ( ) I口 1月 J p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李 睿
摘 要 随 着近 年来 我 国互联 网的发展 , 网络原创 文 学作品 著作权 保护 问题 现 实地 摆在 我们 面 前。 由于法律 的滞后 性 , 使 得规 范 网络原创 丈学 的法律 不 完善 。对 于网络原创 文 学来说 ,我 国现有 的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 保护 体 系存 在诸 多不足 。本
、
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概 念和 特点
所 谓网络环 境下 的著作权 , 是指 作品在 网络 传播过 程中表 者或 其他 著作 权人 同意 , 就 又无法 律上 的依据 , 自 刚 著作权 作 擅 利
埘 出来 的著 作人身权 和则 产权 的总称 , 简称 网络 著作权 。 品或 以其 他非法 手段 行 使著作权 人专 有权 利的 行为 。 现在 看来 ,
文 分析 了网络原 创丈 学著作 权的 侵权形 式 、 侵权 特点和 管辖 关系 , 而提 出网络原创 丈 学作品 著作权 的保 护三 个对 策: 进 一 是 著作权人 应建 立并健 全技 术性保 护措 施 , 是 完善 网络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立 法保 护 , 是建 立通知— —取 消 制度 。这 样通 二 三 过 立法机 构 的努 力, 构建 一个较 为 完善的 法律体 系, 配合 著作权 人 自身 的措施 , 为网络原 创 文学 的繁 荣发 展创 造一 个好 的 环境 , 促进社 会主 义精神 文 明建设 。 关键 词 原 创 丈学 网络著作 权 著作 权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国 务院法 制 办颁 布 《 作权集 体管理 条例》 同年 4月 3 著 ; O日, 国 论 上 讲, 要著 作仪 人掌握 了最 先进 的 网络 跟踪 技术 , 我 只 倾尽全 力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风 全 球 的 靡
AZ HA O ZH E 2 0 ・ ( 半月 ) 0 97上
网络 环境 下的著作权保护
播 , 与原 来 的传 播 方 式 有 了 显 著 的 区别 ,
而 且 这 种 传 播 方 式 直 接 影 响 到 了 作 者 的 因 特 网 。 过 了数 经 十年 的发展 , 已经
《 著作 权 法 》 护 的 首 要 条 件 。 谓 独 创 性 保 所
是 指 作 品 必 须 是 作 者 创 造 性 智 力 劳 动 的
品 。 ” 条 确 立 了 作 者 面 对 其 作 品 在 网络 该 环 境 下 的 传 播 权 利 。 所 谓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照《 作权 法》 按 著 的规 定 , 指 以 有 线 是
上 进 行 传 播 等 ,并 有 权 获 得 一定 的 报 酬 。
种 方 式 进 行 保 护 呢 ? 者 认 为 应 当 将 其 纳 笔 入汇 编作 品进 行 保 护 。 作权 意 义 上 的 汇 著 编 作 品是 指 按 照 特 定 要 求 选 择 若 干 作 品 、 作 品 的 片 段 或 者 不 构 成 作 品 的 数 据 或 者
而 发 展 。 因特 网 的迅 猛 发 展 . 于 版 权 制 对
段或者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具有独 创性 , 理应受到《 作权法》 著 的保 护 。
那 么 对 网 页 的 整 体 版 式 应 当 采 取 哪
度 来 讲 是 一 次 严 峻 挑 战 , 作 权 人 的 利 益 著
通 过 一 种 无 可 比拟 的 传 播 途 径 源 源 不 断
发 生 在 网 络 上 的
侵 权 事 件 层 出 不 穷 . 专 门 攻 击 他 从 人 网站 的黑客 . 到 通 过 电 子 商 务 进 行 诈 骗 , 到 将 他 再 人 的 驰 名 商 标 抢 注 为 域 名 . 谓 五 可 花 八 门 。但 是 . 网 络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最 多 的 还 是 侵 犯 著作权 的行 为 。 如 未 经 许 可 将 他 人 的 作 品 在 网 络 上 进 行 传 播 。 自将 擅 他 人 在 网 络 上 传 播 的 作 品 进 行 转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摘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引言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
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此即网站的侵权。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
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
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
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
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
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
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内容侵权。
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
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
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
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
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
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文学蓬勃发展,成为了人们获取阅读乐趣和知识的重要来源。
然而,伴随着网络文学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文学作品的易复制性、传播的广泛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都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网络文学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版权保护。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应当制定更加具体和严格的处罚标准,加大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版权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版权登记可以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有助于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明确权利归属。
相关部门可以优化版权登记流程,降低登记费用,提高登记效率,鼓励网络文学作者积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验证作品的版权信息,也能够增强版权保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重要途径。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例如,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可以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此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链接和盗版资源,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扩散。
提高网络文学作者和读者的版权意识也是关键。
一方面,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版权法律法规,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创作手稿、邮件往来等。
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读者的版权意识,引导读者尊重知识产权,拒绝阅读和传播盗版作品。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的是一起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大学中文系学生。
甲某于2018年创作了一篇关于网络文学的论文,并在某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
被告乙某,系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乙某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传至某网络论坛,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某发现后,向乙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乙某拒绝履行义务,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时间范围。
本案中,甲某的论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侵犯了甲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某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张。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出售作品;(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形式使用作品;(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某的损失、乙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上的音乐作品面临着盗版、侵权、盗链等问题,如何有效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当下的重要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音乐作品的作者对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传播、出租、展览等方式利用音乐作品。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许多困难。
首先是网络上的盗版问题。
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匿名性为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很多网站和平台上都存在大量盗版音乐资源,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是盗链问题,一些网站和个人通过盗链的方式获取他人的音乐资源,将其嵌入到自己的网页中进行传播,这种行为也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还存在一些恶意侵权的行为,如网络上的音乐盗用、篡改、篡改等,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各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
社会上应提高对著作权的尊重,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自觉抵制盗版行为,支持正版音乐。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盗版网站、盗链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也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其内容发布行为,防止盗版音乐资源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应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知识水平,增强著作权法的实施效果。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来加强。
音乐作品的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音乐文件中嵌入特定的数字信息,通过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侵权来源,有效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加强版权管理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版权管理平台对自己的音乐作品进行登记和管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试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在现代 社会 生活 中 , 在 互联 网上 获取所 需要 的各 类信 息 , 已 的著作权 问题; 数字 图书馆 网页保 护和域名保 护的 问题 : 信 息传播 经成 为人 们 日常生 活、 工 作和 各类研 究 中搜集 信息 的重 要方 式 。 与信 息检 索 中的著作权 问题 ; 数字 图书馆 作品 的许可 和合 同 的问
但是 , 因为 人们对 著作权法 的 生疏或者 因为著 作权法 自身 的不够 题 以及 数字 图书馆在 著作权保护 中 的措 施和对 策等等 。 所 以在数
完 善, 所 以, 在运用 网上信 息时 , 常常会 自觉或 者不 自觉地 侵犯其 字 图书馆建 设的过程 中, 常常 需要 同时来 兼顾著 作权人 和传播者 他 著作 权人 的知识 产权 权益 , 导 致各种 各样 著 作权方 面 的纠纷 , 以及 使用者之 间 的权 利和利 益, 要在 公益服务 与商业 活动之 间所
者 下载 。这 既包 含 著作 权人 把数 字化 的作 品上 传到 网上进 行 的 在 网络 数字化 的环境 下 , 某 作 品的所有权 人要 实现 自身利 益 的保
复制 ; 又 包括 其他人 在 浏览 该作 品的 时候 , 网络 服 务器所 进行 的 护保护 , 一般 只有通过 设 置有关 的技术 , 通过特 定 的条件 与手段 ,
动,这对于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并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问题是研究著作 权及相关权利的核心, 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也使得著作权 出现更多的新的保护问题,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
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媒体时代⽹络著作权如何保护1、⽹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
《⽹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络⽤户通过⽹络实施侵犯他⼈著作权的⾏为,或者经著作权⼈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络⽤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
《互联⽹著作权⾏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发现互联⽹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的通知6个⽉。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为不承担⾏政法律责任。
3、授权许可制度。
《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条规定,权利⼈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将他⼈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许可,并⽀付报酬。
4、合理使⽤与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指⾮著作权⼈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式使⽤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付报酬。
《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络环境下合理使⽤的空⽩。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式使⽤他⼈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许可,但应当向其⽀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法》确⽴了该制度,《⽹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络进⾏转载、摘编并⽀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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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前言从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到2009年50多位中国作家联名诉谷歌数字书库侵权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谷歌侵权”事件激起了各方争议,与此同时,也使国内数字作品维权这个麻烦事再次摆在了众人面前。
如何才能使版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版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呢?对此,国际上通说的观念为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一向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
人类创设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丰富社会资源,因此,版权法律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垄断权。
[2]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面进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还规定了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和使用。
在英特网成为重要标志的知识经济时代,全球互联网络成为各国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社会基础。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发展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信息社会。
网络技术在给我们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做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一)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学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3](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征网络环境主要是指网络的总体结构、网上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各类服务器,以及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连接设备选用,速度要求、管理软件和安全性等技术考虑。
具体来说就是网络资源和网络工具相结合,具有信息显示多媒体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智能化等特征。
[4]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网络的功能、性能、效率和投资效益。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1 内涵扩大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还包括网络数据库、多媒体、网络数字化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电子版权等。
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本身、程序说明和使用指南两部分,与网络数据库相比,相同之处是开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不同之处就在于使用更新周期更短,技术性和智力产品性能更高,这些方面都决定了对其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来保证其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传播的重要作用。
2 地域性淡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著作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各国著作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著作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国家与国家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和淡化。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越来越多的数据通过电子技术跨域国界,侵权作品随着互联网络进出国境,给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增加了困难,使得在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和实施保护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对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3 无形性加深著作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著作权和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传统的著作权虽然本身是无形的,但它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在相结合,表现在具体的产品上或者文字说明中。
但是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
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影像,这就使得著作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也就是说,以往的知识载体都是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质,而在网络中,网络上所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等都是将原始信息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的结果,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及其载体都是无形的,这就使得著作权的无形性在网络环境中进一步加深。
4 专有性弱化著作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而且网络的速度比较快,容量比较大,涉及领域广,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冲击权利人的专有权,弱化著作权的专有性。
时间性受到影响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智力成果收益实现时间缩短,无形的损耗加剧,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5 时间性的变化著作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丧失专有权,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
网络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扩散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或其信息在网上能瞬间传至世界每一角落,从而使位于世界各地的网络用户都可以几乎在信息上载的同时获取和利用信息。
因此,在网络时代,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已发生变化。
6 可复制性的强化著作权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知识内容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
与印刷、照相、录音、录像、电视、复印等传统复制方式相比,数字化技术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复制,呈现出高速度、高质量、低成本的特点。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做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等,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
著作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甚至正演化为极易复制性。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所面临的新问题(一)数字化作品的属性问题判断一件作品是不是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应由三个条件,一是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该作品是否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三是该作品是否属于智力创作成果。
与传统作品相比,数字化作品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数字化的过程并没有产生新作品,他们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数字化作品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权利内容数字化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其他同类作品同样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在信息社会中,将作品移植到网站上供别人阅读、传播,使得作者在物质上、社会声誉等方面获益,这些都是作者独享的权利。
因此,随意将他人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三)诉讼管辖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没有地域界限。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这就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权面临挑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据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相对固定,容易确认,但是侵权行为地则较难确定,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地。
(四)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矛盾的激烈使网络版权的保护问题日趋复杂艰巨。
网络的开放性使信息的公开、发布和获取更加便捷和容易,由此带来信息拥有者不容侵犯的权利保护问题,这是著作保护的重要职能。
在网络信息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尤其充分,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计算机终端上的数据和影像的获取都具有瞬间性和无形的特点,由于失去了物质载体具有的实体约束,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比有形财产权的保护更加复杂和棘手。
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具有版权的商务和学术信息可能是原始的商业数据和资料,也可能是经过汇编和加工的二次文献资料,在网上手机整理的数字信息资源同时也包括了各种文字、图像、声音信息,所以确认网络资源版权并加以保护就显得复杂和艰巨得多。
[5]具体而言,就是数字化作品的权利保护、保密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权利保护三大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一系列著作权新问题的出现,“通过法律措施和手段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有效完备的法律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 目前的立法状况成文法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速度远远慢于互联网的技术发展,我国互联网在刚出现时也因此几乎处于一种“法律真空”的状态。
2001年《著作权法》借鉴了WCT和WPPT中的相关概念,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传播权”这一新的作者权利,积极回应了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互联网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制度空白。
[6]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一方面导致侵权纠纷不断;另一方面来自权利人群体过于强烈的保护诉求,也使著作权保护呈现过于严格的趋向,甚至剥夺、限制了公众分享互联网技术进步成果的权利,致使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优势难以发挥。
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是该办法涉及的范围太窄,而且仅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