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设区市安监、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行动内容(一)关停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港口〕、工商、质监、安监、海事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皖环发〔2020〕73 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防低端、重污染型化工项目向我省转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禁止在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化工大中型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项目,不得新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与“三线一单”成果相协调;在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严格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化工项目。

二、规范化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一)严格执行省级预审。

按照《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

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

(二)规范环评审批权限。

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类别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执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化工项目。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有效促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1.认定申请。

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2.属地审核。

各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属地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 1 -3.市级审核。

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将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及公告。

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二、监督管理6.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7.强化年度评价。

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8.规范撤销认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8]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2【实施日期】2008.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政办发〔2008〕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6月12日至13日,省政府组织15个检查组开展整治太湖流域违法排污专项行动,对15条主要入湖河流沿线19个县(市、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检查企业156家,现场采样150家,超标71家,超标率47.3%。

其中,检查工业企业103家,超标35家,超标率35.7%。

检查污水处理厂53家,超标36家,超标率69.2%。

经研究,决定对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18家企业责令停产整治,对16家企业责令限产限排,对17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太湖流域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控源截污力度,确保实现安全度夏。

一、有关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年内达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省环保厅、监察厅要对江苏金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事实,明确整改要求,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省环保厅要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市环保部门移送停产整治、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和违法事实材料。

有关市要明确监管人员及其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真正把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太湖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和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

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出台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的若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史振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九五”开始,太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整治的“三河三湖”之一。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我省太湖流域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今年太湖蓝藻提前暴发,导致无锡市区供水危机,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省委、省政府和沿湖地区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得力措施,使问题得到了化解。

但是这一事件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滞后于经济增长,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够完善和落实,监测手段滞后,监管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太湖治污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

现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科学治太”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对《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严格治污标准、增强治污手段、加强环境监控、强化治污责任,为太湖水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十分必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治理
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常政办发[2010]169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治理相关工
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太湖水污染治理是我市今年60项重点工作(工程)之一。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市年内共需完成447项重点工程。

经统计,至10月底,全市完成率仅为73.2%,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完成率分别为60.0%、78.6%、
82.1%、44.4%、100.0%、78.6%、66.7%,尚有金坛市5万吨/日自来水深度处理、沈渎垃圾填埋场渗沥液提标、长荡湖清淤,武进区宋剑湖湿地保护与恢复、滆湖前置库、南运河主河道清淤等6项工程未开工。

请各单位对照省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同时收集整理好相关台帐资料,迎接年底省政府考核。

附件:2010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中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需加快推进的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2010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中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苏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6年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和《2006年江苏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2006年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006年,我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贯彻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改善太湖上游地区和省界河流水质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太湖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编制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统一部署,在我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初稿)》基础上,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太湖流域四市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水质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治污工程内容以及重点科研项目,抓紧编制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规划批准实施以后,流域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以印染、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巩固和发展印染行业一级排放标准达标成果。

尚未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今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已经完成的要全面组织验收。

严格把好新建印染企业审批关,凡达不到一级排放标准要求或超过环境容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开展化工行业污染综合整治。

采取提高准入门槛、集中控制污染、提高排放标准、关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等措施,对化工行业进行污染综合整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浙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去年5月太湖蓝藻大规模暴发后,国务院两次在无锡召开座谈会,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手抓综合治理,一手抓应急防范,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今年5月,省政府专门召开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蓝藻应对应急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今年的蓝藻应对应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

通过省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饮用水安全得到较好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较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有所加强。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太湖全湖营养盐浓度长期在较高水平波动,南太湖每年的蓝藻水华暴发期有所提前,持续时间拉长,面积和程度加大,而且呈现常态化趋势。

特别是湖州地区近岸水域及环湖河流,由于受风向、太湖环流、太湖水位抬高造成顶托倒灌等影响,蓝藻水华暴发的严重性和饮用水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

太湖流域将再关闭600家小化工

太湖流域将再关闭600家小化工

部分化工产品市场随震而动

夏 .河南 、云 南 贵州 等地 部分 道 路和 桥 梁 受 损 。减少 了四 川 云南 贵 州等 地磷 矿 石 的 输 出 。导致 市 场磷 矿 石供 应 紧 张 .价格 上
场 突 如 其 来 的地 震 , 不仅 改变 了数 以
扬 。 不少磷 复肥 企 业 不仅 成 本增 加 ,而且 根 本无 法 维 持 满 负荷 生 产 .减 少 了磷 复肥 的社 会供 应量 。
染 防 治重 点 更是 n 苏 水污 染 防 治的 重 中 夕
重 :汀 苏 中小企 业局 定数 量 会 心的 司 时 还要 坚决 防 止 遭淘 汰 的 落 后的 有污 染的 ' f - P业 t产 向其 他地 方转 移 这位 贵 ^
年这
流域 已有 I0 8 0多家小化 工企业 被关 闭。 太湖流 域 是 国 家 确 定 的 “ 河 i湖 ” 即 f
专项 整治 I作 抓紧 实施钢 铁 印染 电镀 食品( 味精
造纸
啤酒 , 等重污 染行 业 号项整
治行 动 全面 实 施 强 制性 清洁 生 产 审 核 。 : .
对氮肥 而言 ,川化 、美丰 等企 业受地震 影 响 ,预计减 少 尿素产 量 将超 过 5 0万吨 。虽然 在 目前 的用 肥 淡 季 ,地震 对 化 肥 生产 和 社 会 供 应 量 的 负面 影 响 尚不 明显 ,但 近 期乃 至 今 后一 段 时 间 , 由于 要 集 中 向灾 区运送 救 灾 物 资和 基 建 物资 ,仍 会 使化 肥 企 业 的 原料 和 产
万计 同胞 的命 运 .也将 对 部 分 化 工产 品 市场
今 后 的走 势 产 生 一 定 的影 响 。
化肥 市场 将 止 跌企 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苏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

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

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

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27•【文号】环办[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环办[2002]75号)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和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十五”期间各年度工作进度安排,经与部门、地方充分讨论后提出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精神,认真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我们在对流域三省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2002年治太工作计划汇总的基础上,经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太湖水污染防治2002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如下:一、巩固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成果太湖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以上的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中108家分期分批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在印染、化工、造纸3个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应稳定在92%以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工业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2%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江苏省对69家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在100家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

研究落实印染、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措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1
•【字号】镇政办发[2014]112号
•【施行日期】2014.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度太湖水污染治
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4〕1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完成2014年度太湖治理工作任务,巩固我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成效,现根据省市政府签署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我市2014年度太湖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请相关辖市(区)、有关责任部门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1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苏环控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环控字〔2006〕27号)各市(县)、区环保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我市是化工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近年来,各地政府采取措施整治化工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去年开展的太湖流域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全市共关闭了232家化工企业(含旧桶复制企业)。

但由于我市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多、布局散、污染重,且治理难度大,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为扎实推进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6]121)、《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整治范围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杭政函[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4]1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确立的“环境立市”战略,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切实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决定从2005年到2007年,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抓好“创模”和生态市建设两大载体,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打好环境污染整治攻坚战。

按照上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贯彻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指导方针。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县(含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有所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至2007年,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钱塘江流域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工业废水和废气达标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

太湖流域工业点源污染治理

太湖流域工业点源污染治理

太湖流域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太湖流域工业企业多、中小企业比重大且布局分散,污染排放重,工业点源污染是综合治理的重点。

一、严格控制工业点源
2008年6月底前,凡不能达到现有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2008年年底前,工业污染源要做到全面达标排放,关闭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

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项目。

污染排放不达标或对当地环境影响严重的企业必须实行“关停并转”。

对列入太湖流域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要限期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要同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两个指标。

鼓励工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推行清洁生产。

2012年前,建立和实施对全流域化工等重污染工业清洁生产。

完善现有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体系,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政府对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和核查。

二、治理船舶污染,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提高船舶污染物的收集能力。

太湖流域12万条船舶中,座舱机船必须全部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挂桨机船加装接油盘等防污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完善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的建设,形成配套体系。

对重点船舶(危险品船、客渡船、旅游船)实现全天候动态监控。

2009年之前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助体系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苏政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5号2008年8月22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经贸委《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经贸委二〇〇八年八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太湖流域工业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铁腕治污,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

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责任,提高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工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地域范围包括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地区。

行业范围包括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

三、目标任务(一)2008年目标任务: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其中,化工行业方面,年底前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确保完成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对已关闭企业组织“回头看”;对前期保留未关闭企业开展复查和对标整改;研究制定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改计划,开展对标整改。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苏环管[2006]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苏环管[2006]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苏环管〔2006〕37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石化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的通知》(苏环管〔2006〕24号)要求,我厅决定对部分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风险现场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排查的区域和项目拟排查的建设项目名单见苏环管〔2006〕24号文附件1。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㈠各级环保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情况。

㈡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规定的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

三、排查方式㈠查阅资料,听取汇报。

查阅相关项目资料(请建设单位准备报告书、评估意见及审批文件等),听取各省辖市环保局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的情况汇报,听取建设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㈡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对拟排查建设项目厂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周围是否存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同时检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是否有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内容是否完善。

㈢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

㈣督促整改,落实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排查参加人员排查组由我厅开发处、污控处、咨询中心、法规处、监察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分五组见附件1),同时请所在市环保局及原环评单位(请项目所在地环保局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0000环保准入条件(08-01打印稿)

0000环保准入条件(08-01打印稿)

0000环保准入条件(08-01打印稿)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2007年版)为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有效控制工业污染和环境风险,促进全省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化工等主要污染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控制名录。

1.区域环境准入条件1.1 禁止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1.2 禁止新建产业政策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

1.3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以及无法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项目。

1.4 禁止在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管网配套不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区域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水实际处理能力、造成区域环境负荷增加的建设项目。

1.5 严格控制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

拟新建、扩建和改建向上述水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的项目,必须通过综合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削减污染物排放措施腾出总量指标后,方可准入。

苏南必须腾出新增的超标污染物排放量的2倍量,苏中和苏北必须腾出1.5倍量。

1.6 新建的化工、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电镀等重污染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专业化工集中区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以外的上述行业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产品的项目。

1.7 严格限制新建化工、印染、纸浆造纸等项目,其新增COD 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当地减排两倍总量来平衡。

从严控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扩建、改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总量来平衡。

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江和沿海地区不得批准新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

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两侧各1.5公里(长江水源地上游3公里)、通榆河两侧各1公里、望虞河两侧各1公里范围及与调水河道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5公里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电镀、制革、酿造等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在各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以省辖市市区、各县级市及县(市)改区的区为单位开展,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合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及时向当地政府报批关闭、停产整顿企业;及时发现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对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环保违法问题,及时移送、通报相关部门。环保、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联合商请农业、安全生产部门吊销环保、安全违法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经营生产许可证;联合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2、关闭一批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化工企业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自《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1996年10月1日),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
(5)连续两年平均年生产时间不足三个月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
(6)近三年来一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曾2次以上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
(7)实际产品及工艺与批准的环评内容不符且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8)危险固体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而又不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造成污染的企业。
对于不具备关闭条件,但存在一厂多照的企业只能保留一个企业名称,并注销其余名称。
3、向园区集中一批企业。对不符合关闭条件的分散企业,应尽可能向工业园区搬迁,实行废水集中处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4、提高排放标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部门分批制定化工行业地方标准,并及时颁布实施,促进化工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进行污染集中整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努力完成环保“十五”计划,全面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建设生态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把污染整治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太湖流域地区各有关市、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
我省太湖流域地区是化工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近年来,各地政府采取措品杂、污染重,且治理难度大,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近年来,太湖流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努力实施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和防治工作,环境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总体上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化工行业结构性污染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厂群矛盾激化,已严重影响该地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健康安全和社会安定。
二、明确目标,全面落实整治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05年10月底前完成对不同类型化工企业的全面排查摸底分类工作;11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并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2006年2月底前按要求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1、提高准入门槛。自2005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地区新建各类化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有污染项目;产生、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不进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的项目。对于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确需就地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三)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或包庇、纵容企业污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污染企业的善后工作
关闭污染企业,政策性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依靠政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工作依法、坚决、稳妥地进行。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省建设,促进“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省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结构性污染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制度、未领取有关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非法生产企业;
(3)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内的落后化工工艺、产品和设备;
(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恶臭问题经限期治理仍得不到解决的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