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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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1. 简介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一套用于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数据的制度。

通过对交通运输企业、机构和个人的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情况和趋势,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目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和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营情况。

通过统计和分析,可以评估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状况,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为政府决策制定提供可靠的参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3. 报表内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3.1 基本情况统计表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或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运输范围等信息。

3.2 营业收入统计表营业收入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包括总收入、运输收入、物流收入、其他收入等。

3.3 运输量统计表运输量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货物和旅客运输量,包括货物运输量、旅客运输量、货运量、客运量等。

3.4 安全生产统计表安全生产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数量、事故损失、事故原因等。

3.5 人员情况统计表人员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性别比例、学历分布等。

3.6 资产状况统计表资产状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等。

4. 统计方法和周期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采用定期统计的方式,统计周期为一年。

具体的统计方法如下:4.1 数据采集交通运输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数据采集和填报,包括基本情况、营业收入、运输量、安全生产、人员情况、资产状况等数据。

4.2 数据汇总统计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数据分析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4.4 报表发布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发布,供相关部门和企业使用。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条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科学、规范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运输企业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虚报、漏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企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条统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统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统计任务与统计内容第九条运输企业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任务:(一)收集、整理、分析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数据;(二)编制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报表;(三)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运输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四)依法向上级统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五)开展统计科研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条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业务量、运输收入、运输成本、运输效率等;(三)财务状况: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四)人力资源状况:如员工总数、各类人员结构、员工薪酬等;(五)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统计报表与统计资料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或者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统计报表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分时期、分地区、分品种等进行编制。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颁布的。

下面将就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全面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核查单据、现场勘察等方式,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数据的情况。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整理分析完毕的统计数据,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交通运输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原则,确保发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注明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发布时间,以便用户了解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B.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C.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D.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不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不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答案】 D2、统计行政诉讼是( )对统计行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A.统计部门B.人民法院C.法制部门D.监察部门【答案】 B3、根据以下资料计算:2007年我国能源生产总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5%,能源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8%,电力生产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5%,电力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4%,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 1.9%。

A.0.22B.0.78C.1.78D.1.21【答案】 D4、国民经济核算中属于经济存量核算的是()。

A.国内生产总值核算B.资金流量核算C.投入产出核算D.资产负债核算【答案】 D5、下列不能视为经济资产的是()。

A.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B.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C.空气、公海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下矿藏等D.土地的所有者出租的土地【答案】 C6、下列各项中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的是()。

A.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B.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C.制定国家统计标准D.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答案】 D7、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进行()。

A.领导、管理、协调B.指导、管理、协调C.引导、监督、协调D.督导、检查、协调【答案】 A8、在一国资产负债表中,期初非金融资产为15000亿元,期间由于资产交易变化10000亿元,资产物量其他变化-150亿元,重估价变化50亿元,则该国期末非金融资产为()亿元。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条邮政企业在进行统计报表管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邮政相关规定和统计职责、职能以及投资主体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三条邮政企业应明确统计报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加强统计报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提高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确保统计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效益。

第五条邮政企业要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的责任体系和评价机制,以及发现和解决统计报表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分类和报送第六条邮政企业的统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和邮政行业统计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报送,以便于各级统计机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七条邮政企业的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常规报表和特殊报表两大类。

常规报表包括: 邮政企业基本情况报表、邮政营业收入报表、邮政投资报表、邮政邮件量报表、邮政快递量报表、邮政服务质量报表等。

特殊报表包括: 邮政统计调查报表、邮政统计分析报表、邮政监测报表等。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统计报表报送频率和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报送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报表报送职责和要求,并及时对报表报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收集和整理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加强统计报表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的填报规范和流程,明确填报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填报格式和模板。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加强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填报质量。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

四、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上报方式上报数据。

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

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通过《统计公报》和《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公布相关数据。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邮政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邮政行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包括邮政营业处、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邮政储蓄等各个环节。

三、统计管理职责(一)总公司1. 负责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统计年报,及时向国家统计局上报。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 制定邮政统计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手册。

(二)地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1. 落实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要求。

2. 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邮政企业的统计工作。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4. 做好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和备份工作。

(三)邮政企业1.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2. 设立健全统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及时准确地向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四、统计数据的分类和采集(一)业务统计1. 客户数量:按地址、行业、邮件量等分类统计客户数量。

2. 邮件量:按邮寄类别、地区、时段等分类统计邮件数量。

3. 收寄情况:按邮件收寄时间、来源、目的地等分类统计邮件收寄情况。

4. 寄递时效:按地区、交通运输方式等分类统计邮件寄递时效。

(二)财务统计1. 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账目、项目、时间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2. 邮政服务收费情况:按邮寄服务、快递服务等分类统计邮政服务收费情况。

3. 邮政资产情况:按不同类型的资产、地区等分类统计邮政资产情况。

(三)人力资源统计1. 职工人数:按岗位、性别、年龄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职工数量。

2. 岗位培训情况:按培训项目、时间、参与人数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培训情况。

3. 薪酬福利情况:按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薪酬福利情况。

202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202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202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等。

三、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等方面,具体指标根据行业特点而定。

四、调查频率与上报时间调查频率为每年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XX月XX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统计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于未达到规定规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

六、数据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数据核查、实地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数据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七、统计分析报告定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八、报送要求各服务业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统计义务,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对于拒报、虚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数据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合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价值。

通过数据共享,推动部门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十、数据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布统计数据,提高数据透明度。

同时,加强数据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认知和理解。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8•【文号】交计发[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目录<font size=+1>-------------------------------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受表单位-----|---------|----|-----|----交行统1表|公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交行统2表|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年报|2月10日|交行统3表|公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年报|2月10日|交行统4表|水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font>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统计范围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个人(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纳入统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统计报表中涉及的企业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也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4)(二)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6)(三)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年) (8)(四)快递服务企业人员情况表 (10)(五)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12)(六)快递服务企业规模及人员情况表 (14)(七)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季) (16)四、主要指标解释 (18)一、总说明(一)目的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邮政行业统计制度,掌握全国邮政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效引导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快递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统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各地(市)邮政局和速递物流公司,地(市)以下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范围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规章制度总说明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规章制度总说明

6.附表 4 枢纽变更情况记录
表 ……………………………………………………………………73
7.附表 5 过河建筑物变更情况记录
表……………………………………………………………74
8.附表
6
临河设施情况记录表变
更………………………………………………………………75
9.附件
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
准………………………………………………………………………76
六、各填报单位应按时上报季度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内容和要 求按厅《转发关于建立交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交规 函[2005]176 号)执行。
七、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单位填报报表。报表无 专门讲明的,绝对数指标不留小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 小数四舍五入。
.






表……………………………………………………………………………………
1
0
7.公路密度及通达情
况 ……………………………………………………………………………11
8.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系
分) …………………………………………………17 9.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域类型 分) ……………………………………………18 10.内河航道构筑物年底到达 数……………………………………………………………………19 1 1 . 公路旅客运输工具拥有 量 …………………………………………………………………………22 12.公路物资运输工具拥有 量………………………………………………………………………23 13.水路运输工具拥有 量……………………………………………………………………………29 14.全社会公路客货运输 量…………………………………………………………………………31 15.全社会水路客货运输 量…………………………………………………………………………32 16.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 量………………………………………………………………………33 17.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 量………………………………………………………………………34 18.全社会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 量………………………………………………………………36 19.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 耗………………………………………………………………38 20.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 耗 ………………………………………………………………………40 21.交通运输要紧统计指标快速年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内容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任务主要包括:(一)收集、整理、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统计数据;(二)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开展统计调研,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四)建立健全企业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生产总量、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运输收入、成本及利润等;(三)人力资源情况:如从业人员数量、结构、劳动报酬等;(四)固定资产情况:如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状况、设备状况等;(五)其他相关情况: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安全状况等。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数据收集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和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防止统计数据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漏报或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统计数据的使用,充分发挥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奖惩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统计制度落实到位。

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二零一四年五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在农业部乡镇企业统计制度和我省城市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将统计范围调整为中小企业。

统计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口径仍按农业部和统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三)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本着不重复调查的原则,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主要统计数据取自省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限额以上中小型批零和住餐业主要统计数据取自省统计局批零和住餐业统计报表。

(四)统计内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

邮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邮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邮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和效益,规范统计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邮政统计工作是以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全面参与的工作。

第三条邮政统计工作要遵循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邮政统计工作要加强统计技术、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统计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邮政统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人专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协调机制。

第七条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发布和运用工作。

第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部分:统计活动第九条邮政统计工作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执行,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条邮政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和报表填报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邮政统计工作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邮政统计数据要及时发布和应用,为邮政管理决策和市场监测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邮政统计数据要与其他相关数据相互协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邮政统计工作要积极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提高统计效率和效益。

第十五条邮政统计工作要不断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地方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邮政统计数据要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关注,保障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责任单位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2.统计局:负责统筹本地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汇总本地区数据。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运输统计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统计内容和指标1.统计内容交通运输统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邮政快递和交通设施统计等内容。

2.统计指标(1)货物运输统计指标:货物运输总量、货物运输换算吨公里、道路货物运输量、铁路货物运输量、水路货物运输量等。

(2)旅客运输统计指标:旅客运输总量、旅客运输换算公里、公路旅客运输量、铁路旅客运输量、水路旅客运输量等。

(3)邮政快递统计指标:全年邮件、快件、挂号信、报、包裹总量、邮政收入、快递总量、快递收入等。

(4)交通设施统计指标:交通设施建设规模、道路总里程、铁路总里程、航道里程、民航机场场地面积、设备和主要经济指标等。

四、统计报表和报送1.统计报表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包括:业务收入报表、业务量报表、运输环节成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和税金报表等。

2.报送机构和期限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上报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本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汇报自己对本地区交通运输数据的审核情况。

五、统计建设1.硬件建设要加强对统计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升级,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供优质和稳定的信息化支撑。

2.软件建设要结合通信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新技术和新应用,尽可能地实现统计数据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统计效率和水平。

运输公司统计员制度范本

运输公司统计员制度范本

运输公司统计员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公司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员职责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员应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统计工作规定,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反映公司运输业务实际情况。

第三条统计员应具备专业的统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业务流程,正确运用统计方法,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二、统计员职责第四条统计员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公司运输业务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运单信息、运输成本、运输时效、服务质量等。

第五条统计员应定期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量统计表、成本统计表、时效统计表、服务质量统计表等,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统计员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统计员应参与公司业务流程改进和管理优化,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统计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统计员应定期接受统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统计工作流程第十条统计员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制定统计计划,明确统计指标、统计周期和统计方法。

第十一条统计员按照统计计划进行数据收集,确保数据来源可靠,遵循完整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

第十二条统计员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运用适当的统计方法,确保分析结果准确。

第十三条统计员编制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提交给上级领导。

第十四条统计员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统计员应接受公司定期进行的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提升等。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统计员,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晋升机会等。

第十七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统计员,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反映交通运输业务情况、交通运输常态化信息和交通运输事故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必须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报送机制按时准确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报送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机制,明确数据报送的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隐瞒、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上报送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上来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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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7)(一)年报表式 (7)(二)定报表式 (32)四、指标解释及主要审核关系 (52)(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52)(二)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报表主要指标 (64)(三)财务状况报表主要指标 (70)(四)信息化与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主要指标 (75)(五)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主要指标 (77)(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生产报表主要指标 (94)(七)铁路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98)(八)道路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102)(九)水上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104)(十)航空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108)(十一)邮政业报表主要指标 (110)(十二)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相关报表主要指标 (113)五、各区县统计机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部门联系一览表 (117)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运输邮电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实施范围和调查对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统计范围为年末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1.法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根据需要能够编制账户。

2.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⑶能够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三)填报内容1.年报报表包括:(1)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分季表(SH102-1附表)、财务状况(F103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110表)、交通运输和邮政企业生产情况(YS311表)、仓储情况调查表(YS312表);(2)非联网直报:铁路运输业单位财务状况(YS103表)、铁路客货运输量(YS306表)、铁路运输主要技术指标(YS306-1表)、道路水上运输企业生产情况(YS301表)、城市公共交通业情况(YS308表)、民用车辆拥有量(D301表)、港口主要指标(YS303表)、民航机场生产主要指标(YS307表)、民航客货运输量及运输线路(YS307-1表)、邮政业主要指标(YS304表)、快递业主要指标(YS304-1表)、载客汽车能源消费(D102表)、载货汽车能源消费(D103表)、水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费(D104表)、港口能源消费(D105表)。

2.定报报表包括:(1)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财务状况(F203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206-2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209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能源季度消费及水情况(205-5-2表)、重点耗能交通运输业企业单位作业量能源消耗情况(NY207表),企业生产经营及景气状况调查(Ⅺ501表);(2)非联网直报:铁路运输业单位财务状况(YS203表)、交通运输和邮政企业生产情况(YS401表)、港口分货类吞吐量(YS403表)、港口生产情况(YS405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YS406表)、港口集疏运量(YS407表)、邮轮经济发展情况(YS408表)、邮轮及客班轮靠泊情况(YS408-1表)、民航机场生产情况(YS409表)。

3.综合单位及重点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企业关于本单位(企业)运行情况分析。

(四)填报要求1.凡以“亿”或“万”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在数字中间不要出现隔点(即三位一撇);填报时注意计量单位的填写要求,并在所填数字后面不要再填写计量单位。

2.本制度的统计报表中标有“—”者为免填项。

3.本报表制度中有关行业分类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4.本制度报表填报对象一般应由法人单位统计部门负责填报,财务、能源及人事管理部门配合提供数据。

由于填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法人单位领导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障数据收集工作顺利进行。

(五)报送要求1.本制度按报表期别分为年度统计报表和定期统计报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法人单位需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信息化及电子商务、主要生产情况、能源消费等专业报表。

2.本制度基层表统一采用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数据,上报时间与要求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网上直报网址:/3.本报表制度中综合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

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法人单位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报表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电子邮件地址为gyc@4.各综合单位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办法、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按时报送。

报送方式采用电子数据库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注:欢迎到上海统计网查询统计报表制度,网址为二、报表目录(一)年报目录1.联网直报单位2.非联网直报单位2.非联网直报单位三、调查表式(一)年报表式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101—1表 上海市统计局 国统制﹝2015﹞129 号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16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2016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和《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5年)》。

4.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

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5. 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1 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3 行业代码”、“104 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1 组织机构代码”、“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4 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 行业代码”,不能跨省(区、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5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提取生成。

(3)“191 单位规模”、“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

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2015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2015年“财务状况”(103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营业税金及附加(309)”和“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10)”摘抄取得;“191 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及“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129号补充资料: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50)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直报。

3.“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1)01≥02 (2)01≥03 (3)01≥69 (4)07≥03(5)01=05+06+07 (6)01=71+72+73+74+75 (7)01=86+87+88+89+90 (8)01≥91+92(9) 01≥93+94+95 (10)08=09+10+11 (11)08=76+77+78+79+80 (12)12=13+18+19(13)12=81+82+83+84+85 (14)13=14+15+16+17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分季表表号:S H102-1附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129号补充资料: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50)说明:1.统计范围:2015年年报新增“四上”(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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