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66TOPIC SUMMARY专题综述 / 2019年第5期支持。
2016年,《“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实施方案》指出推动人工智能在无人机系统领域融合应用;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发展消费类无人机,建立试验鉴定、测试、竞技等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空域、水域管理措施。
为推动物流无人机、无人机物流安全、有序的发展,未来政府应从物流无人机系统、物流无人机驾驶员管理、物流无人机运行空域三方面出台更加明确的管理条例。
国际物流无人机及无人机物流运输体系研发、应用整体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资本、人力、物力投入,基于实际场景进行技术研发和商业模式孵化是整个行业实现跨越的必由之路。
未来物流无人机技术标准应从差异走向统一,每一环节的运营场景需要用清晰的标准统一推动物流无人机的发展。
3.3 人才培养 物流无人机和无人机物流运输体系发展离不开各级人才。
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应设立相关专业提高物流机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
2017年1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无人机相关专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专业成立无人机所,培养无人机人才。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吉林机械工业学校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经设立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
2017年,培训机构北京商鲲教育控股集团无人机飞行学院“雏鹰计划”集训目的是提高无人机专业综合素质、专业技能。
一系列计划与措施适应无人机行业,面向无人机操控、维护和开发等发展方向,培养无人机设备编程、维护、生产组织和管理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4 结语以京东、顺丰为代表的电商、快递企业正在推进我国无人机物流运输技术突破、标准体系构建,政府正在加速推进无人机监管,职业院校正在加速人才培养。
我国无人机物流正朝着先进、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 丁力,张玉,尹世琛.我国物流仓储行业发展与趋势探讨[J].起重运输机械,2018(4):69-71.[2] 吕厚谊.无人机发展与无人机技术[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 展,1998(6):113-116.[3] Jeremiah U.Unmanned aerial system[R].US CongressionResearch Service,USA,2012.作者邮箱:liulinshan75@收稿日期:2018-09-0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二)设定依据及条款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2.申请分析设计许可的单位必须先取得规则设计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无1.长输管道(GA1、GA2)2.公用管道(GB1、GB2)3.工业管道(GC1、GC2、GCD)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考规》),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把关作用,强化考核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具体条件》,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业人员许可权限及程序新发证:按照《考规》相关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实施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滨海新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其他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证书复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发证机关按照发证项目范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实施复审。
工作程序:按照《考规》执行。
二、考试机构委托要求各发证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具体条件》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自行委托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其中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资格的考试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委依照《考规》统一确定。
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具体条件》要求,对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授权委托。
各发证机关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通过条款明确约定对考试机构的要求及违法、违约责任。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的公告(2015年第024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的
公告(2015年第024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的公告
(2015年第024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由省局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发放。
为确保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现将已经过省局审批的有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名单及相关许可项目和其生效日期予以公布(见附件)。
其许可证制作待发。
特此公告。
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及相关许可项目
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申请单位及相关许可项目
二〇一五年〇七月二十一日。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一)受理范围(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cn/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cn/-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04]18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05.10【实施日期】2004.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2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2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要求,现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一、委托下放的事项(一)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四)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子项2项)。
1.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审批权限已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不再下放。
)2.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GB1级、GB2级、GC2级、GC3级、GD2级)。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
)(五)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子项6项)。
1.D级锅炉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
”)2.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3.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名称调整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30•【文号】质检特函[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延期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换证考试,需要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换证考试30日前或考试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得再次延期,延期时间在下一个有效期内扣除。
二、申请人存在以下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换证考试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一)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住院(需提供医院证明);(二)本人或配偶婚育(需提供相关证明);(三)公派出国(需提供出国的相关证明);(四)其他特殊原因。
存在第(二)、(三)条原因的,应在换证考试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三、申请延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变更申请表》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变更申请表》;(二)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考试机构的证明;(五)延期原因的证明材料。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许可办应换发新证;不符合延期条件的,许可办应告知申请人。
另外,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受理和发证调整为总局承担,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数据库,我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变更的申请方式和申请文书进行了调整。
67号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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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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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7-21 13:28:58 访问次数:295 信息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字体:【大中小】
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D级锅炉;
(2)D级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大型游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