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刑诉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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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刑诉法修改后的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

刑诉法修改后的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诉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本文通过分析反贪侦查实践中面临的困惑和难题,积极汲取新修订刑诉法的合理内核,大胆探索合乎规范、操作性强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线索管理;话单分析;电子证据一、以往反贪侦查中遇到的困惑与难题(一)办案难度不断加大反贪干警经常在办案中会出现这样的困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法越来越高明,证据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制造种种假象、烟雾,乃至伪造、篡改、毁灭证据,让侦查人员无处下手、无从查起。

(二)线索资源逐年减少传统线索管理来自于来访、来信举报多,大多属署名举报,很多利害关系人举报的线索可信度较高。

传统模式下,进入到控申部门的管理体系线索才有较为规范化的管理,侦查中收集的线索并未规范。

(三)犯罪嫌疑人找寻难度大反贪初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位置确定经常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以往的“蹲守”式早已满足不了现在办案的需要,且费时费力,最终也不一定能成功找到犯罪嫌疑人,刑事效率的要求也迫使反贪侦查工作在这一块必须加快推进。

(四)信息资源掌握不尽人意反贪侦查工作一般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如果事前与这些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话,好多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就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但目前这方面的沟通交流尚不理想,给案件的侦查带来较大阻力。

二、新修订刑诉法之于反贪侦查的助推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范围、程序与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反贪案件侦查中,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明确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立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客观要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孙中伟评】胡云腾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孙中伟律师评论】说得很好的一部司法解释,希望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已经于2012年12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确有很多亮点和特点。

刑诉法解释荟萃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制和裁判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有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有的来自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

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从渊源上看,刑诉法解释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的,并吸收、整合了其他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关于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等等。

我们对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吸收,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系统总结和整合。

从时间上看,刑诉法解释集中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院的刑事司法智慧和刑事审判经验,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的产物。

从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很注意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汇聚刑事司法智慧,并适时将经验和智慧转化为普遍的指导意见,用来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都是广大法官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的结果,例如,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多数都来自少年法庭审判实践开拓创新的成熟经验和科学理念。

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案例范文(3篇)

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本案例以一起常见的邻里纠纷为切入点,通过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描述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因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家房屋年久失修,墙体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居住安全,李某打算对房屋进行修缮。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家的阳台与李某家的房屋墙体相连,且王某家的阳台墙壁也存在裂缝。

李某担心修缮过程中影响到王某家的阳台,因此要求王某配合检查和修缮。

王某则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并提出赔偿要求。

双方协商无果,矛盾升级。

三、普法宣传活动1. 宣传内容针对此案例,普法宣传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邻里关系法律知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相邻各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房屋修缮相关法律知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房屋修缮的规定,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房屋安全。

(3)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引导群众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2. 宣传方式(1)发放宣传资料:在小区公告栏、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册、宣传单等资料。

(2)开展讲座:邀请法律专家或律师在社区举办讲座,讲解邻里关系、房屋修缮等法律知识。

(3)现场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台,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

(4)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四、案例结果在普法宣传活动的引导下,李某和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在社区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同意配合李某检查和修缮房屋,李某也对王某的损失给予了适当赔偿。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一、内容理解类。

1. 请简述刑事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答案: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司法体系中,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通过规定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要求,筛选出能够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符合证据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它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控辩双方在证据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如证据开示制度等,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对抗。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避免了无意义的证据收集和冗长的证据审查过程。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事证据法基本概念的掌握以及对其重要性的理解。

需要明确从概念本身出发,阐述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多方面意义。

2. 书中提到的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请举例说明它们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答案: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物证可能是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如撬棍),它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书证可能是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用于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证人证言是目睹犯罪过程的邻居的陈述,能够描述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被盗经过的描述,包括被盗物品的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其对是否实施盗窃行为及相关情节的陈述;鉴定意见可能是对现场指纹的鉴定,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勘验笔录记录了现场的勘查情况,如门窗的损坏情况等;视听资料可能是监控录像,直观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电子数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与销赃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解析:本题要求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并能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其应用。

律师新证据法律规定(3篇)

律师新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在诉讼过程中,新证据的运用对于案件的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律师新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律师新证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律师新证据的定义律师新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提交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新的证据材料。

新证据与原有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新性:指在诉讼过程中,未被法院采纳或未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2. 相关性:指新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 证明力:指新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三、律师新证据的法定来源律师新证据的法定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证言可以作为新证据。

3. 专家意见:专家就专业问题提供的意见可以作为新证据。

4. 公开渠道: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证据,如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等。

5.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

四、律师新证据的提交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新证据的提交时限如下:1. 一审程序: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2. 二审程序:在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

3. 再审程序:在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再审申请人可以向再审法院提交新证据。

五、律师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律师新证据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新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 客观性:新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构、伪造。

3. 相关性:新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证明力:新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六、律师新证据的运用限制1.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新证据:律师在收集新证据时,不得采用欺诈、威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本报将分三期对本次修改进行解读。

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一、再修改的原因1.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经济增长。

法制观念增强。

2.刑诉法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规则原则缺失,无法防止冤案错案。

3.刑诉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公约的差距太大。

我国先后加入1988年的《北京公约》、1992年的《哈瓦那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还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家公约》。

现行刑诉法与这些公约差距甚大。

二、再修改的宗旨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285条)进行第一次审议,12月26日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2年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提请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3月14日通过。

共290条。

再修改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促公正、促效率、保人权。

【总则部分】一、原则性修改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2.强迫其认罪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自愿认罪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

两大变革:1.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从“口供→其他证据”模式向“其他证据→口供”模式的转变。

张能宝解读司考大纲

张能宝解读司考大纲

[主持人]:访谈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13:5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将公布,我们第一时间邀请到了司考专家张能宝老师,来为大家解读一下今年司法考试的变化以及复习应对战略。

张老师您好跟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14:33][张能宝]:各位网友大家好! [14:33][主持人]:我们知道今年司法大纲的变化,我们应该怎么复习呢? [14:34][张能宝]:正如刚才主持人谈到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以及辅导用书已经于今天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如果时间比较快,明天这个时间,北京地区的考生应该可以看到这本书。

但是京外的考生还需要再等一两天时间。

总体来看,2011年司法考试用书变化还是挺大,总结起来为四点:一、新组成。

11年的大纲和辅导用书的编辑以及编辑委员会都重新进行了调整。

这种调整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大纲的指导性和辅导的权威性。

11年的大纲编写及辅导组委会都是重新调整组合搭建的,分别由各学科的知名专家,以及司法部考试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主要领导领衔担纲的。

对于编写组和编委人员调整有两点:1、大纲辅导用书编委会的人员在11年保持了一致,成员是一致性的。

2、这些组成人员将均为11年司法考试命题的主要参与者,这一点对广大考生、网友有着比较现实的意义。

二、体现在新调整方面。

这方面主要体现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察以及试卷学科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将会更加重要。

这次《大纲》虽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变化方面没有太多变化,但是《大纲》明确了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察力度。

[14:35][主持人]:诸位考生要加强这方面的复习了。

[14:35][张能宝]:这方面的复习今年要加强。

[14:35][主持人]:这方面的分数可能会加大? [14:35][张能宝]:分数应该也会加大。

我们在下面会跟大家谈到这个问题。

[14:36][张能宝]:这种考察力度体现在试卷结构,在四张试卷中,11年都会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察,第一卷以选择形式进行全面考察。

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

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

2019年第1期法治研究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朱孝清* 摘 要:文章梳理了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内容,并对为什么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保留一小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什么没有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程序纳入刑诉法、为什么检察机关逮捕监察机关的留置对象没有采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时所采取的方式、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是什么关系等四个问题作了自己的解读。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 监察法 职务犯罪侦查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诉法中的若干问题作了重大修改,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衔接是修改的内容之一。

2017年以来,我国对国家监察体制作了重大改革。

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规范监察权的运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该法的某些规定与我国原刑诉法的某些规定不相一致,本次刑诉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使修改后的刑诉法与监察法相衔接。

一、修改后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内容(一)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相关的修改监察体制改革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即对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立案侦查的职能转隶给监察机关,监察法也已明确赋予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处置的权力,故原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加以修改。

1.删除了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的规定,同时给人民检察院保留了一小部分侦查权。

原刑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的侦查权已整体划转给监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条款的内容和指导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于心智和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更注重教育、矫治和改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

这一条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限制,并要求尽量采取少年专用的矫治方法,比如教育、劝诫、管教等,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条款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快速审理。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审理过程应尽可能简明而迅速,以避免对其心理和人身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强制要求尽快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点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减少案件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非常重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减少对其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有可能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来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声誉,防止信息被泄露,在公开审理程序中,可以适度限制对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学校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保护其未来发展权益。

此外,解释第192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人员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和教育,该条款明确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工作者等的参与,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特定问题的专业意见,协助法官作出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

总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充分考虑到其心理和人身发展的特点,并强调了对其刑事责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指导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矫治为辅的原则,尽快审理案件并保护其隐私与形象,同时利用专业人员的参与提供科学的法律裁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个人的积极健康发展。

刑诉法“大修”:直指几大“陈疾”、彰显人权保障与法治进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

刑诉法“大修”:直指几大“陈疾”、彰显人权保障与法治进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

讼 法学研究 中心主任。 兼任 全国法律 专业 学位研 究生教育指导委 员会委 员、 中国刑 事诉讼 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 中国行 为法 学会 常务理 事、 上海 市诉讼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上海 市综合 治理研 究会副会 长、 上海市教育法研究会副会长 、 上海 市人 民
检察院特约研 究员、 上海 市高级人 民法院专家咨询 员。主要研 究领域 为刑事诉讼法学、 诉讼证据法学和中外司法制度。著
件 , 规范强制措施 程序 。 严格 此 次新刑诉 法的一大亮 点就是健全 和完善 了强 制
问: 的。现在有部 分 同仁在 看 完新刑诉 法后 , 好 认 的 变化 呢 ?
答: 本次 新 刑诉 法 在 总则 第 二 条 中增加 了 “ 尊重
和保 障人权 ”这 凸显 了我 国法治 的重大进步 。新刑诉 措施制度及其 适用程序 , 明确逮捕 条件 、 , 包括 审查批 准 法 出 台前 后在 社会上 存在 各种 争议 ,有说 法认 为 , 新 条件 , 将监视居 住定位 为逮捕的替代措 施 、 严格 限制采 刑 诉法 是 “ 式 上进 步 , 质上 退 步 ”还 有 的说 它是 取强制措施 不通知家属 的情况 等。 形 实 ; 通俗地说 , 些规范 这
作者简介 : 叶青 (9 3 )汀苏无锡人 , 16 一 , 上海社 会科学院副 院长 、 法学研 究所 所长 , 华东政法大学诉 讼法学 研究 中心 主任 , 教 授, 博十q 导 师; 三 时明清 , 江苏常熟人 , 华东政法大学 2 1 0 0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 周玉林(9 9 )社会科学家杂 志社副 主编 、 17 一 , 副
编审 。

制措 施 、 护制度 、 辩 审判 程序 、 执行 程序 等刑 事 司法的 事诉 讼立 法理念 的更新 , 一方 面它直接 影 响 了对 审 另

讲座预告|孙远: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解释方法

讲座预告|孙远: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解释方法

讲座预告|孙远: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解释方法以下是 8 条相关内容:1. 嘿,大家注意啦!孙远要来给我们讲讲刑事诉讼法啦!你知道刑事诉讼法有啥特点不?它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司法的公正呢!快来听听他怎么解释这些特点吧,比如证据的重要性,这不就像拼图中的关键一块吗?到时候肯定超级精彩!2. 哇塞,孙远的讲座要开始啦!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解释方法,这可太重要啦!想想看,刑事诉讼法不就是守护正义的盾牌嘛!像孙远这样的专家来解读,那得有多深刻呀,比如说程序正义的意义,是不是就如同指明方向的灯塔呀?千万别错过哦!3. 嘿呀!孙远要开讲刑事诉讼法啦!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你真的了解吗?就好像解一道复杂的谜题一样有趣呢!孙远会详细解释方法,举个例子,诉讼流程就如同铺设好的轨道,引导着一切有序进行。

还等什么,快来一探究竟吧!4. 哇哦!孙远要来讲刑事诉讼法咯!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解释方法,这简直是打开法律大门的钥匙啊!孙远肯定会用生动的例子来讲解,就像讲述一个个扣人心弦的故事一样。

比如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这何尝不是一种人性的关怀呢?赶紧来听听吧!5. 嘿,伙伴们!孙远要登场讲刑事诉讼法啦!刑事诉讼法的特点,那可是相当关键呀!你想不想知道呀?这就好像在黑暗中寻找光明一样刺激呢!孙远会如何解释方法呢,好比给我们点亮一盏明灯。

真的很期待呀,对不对?6. 哎呀呀,孙远要来给讲讲刑事诉讼法啦!它的特点可神奇着呢,像个神秘的宝藏等待发掘!孙远解释方法的时候肯定特别精彩,比如对证据规格的要求,不就像雕琢一件精美的艺术品吗?是不是等不及要去听听啦?7. 嘿,听说没?孙远要带来刑事诉讼法的讲座啦!想想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吧,多有意思呀!就好像是一场刺激的冒险!他解释方法时,肯定会让我们恍然大悟的,像破解难题一样令人兴奋。

还不快来感受一下?8. 哇,孙远的刑事诉讼法讲座要来了!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解释方法,这可是法律的精髓呀!难道你不想知道吗?孙远会生动地举例讲解,比如对法律程序严格遵守的意义,这不就像在搭建稳固的大厦嘛!快点来听讲座呀!总之,孙远的这场讲座绝对会让你对刑事诉讼法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千万不要错过!。

找法律案例书籍(3篇)

找法律案例书籍(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案例书籍在法律人学习和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书籍不仅可以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知识,还能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使读者从中汲取法律智慧。

以下,笔者推荐几本优秀的法律案例书籍,供广大法律爱好者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与依据》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撰,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与依据。

该书具有以下特点:1. 案例权威:所选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2. 解析深入: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和依据进行详细解析,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依据。

3. 体系完整: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多个法律领域,满足不同法律人的需求。

二、《中国法律案例精粹》本书由法律出版社组织编撰,收集了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的典型案例。

该书具有以下特点:1. 案例丰富: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多个法律领域,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

2. 解析独到:对每个案例的背景、争议焦点、裁判依据等进行深入剖析,使读者能够把握案件的精髓。

3. 逻辑清晰:按照案件类型和争议焦点进行分类,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所需案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撰,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该书具有以下特点:1. 案例权威:所选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2. 解析全面:对每个案例的审理过程、裁判依据、争议焦点等进行详细解析,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

3. 主题明确:按照案件类型和争议焦点进行分类,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所需案例。

四、《中国法律案例库》本书由法律出版社组织编撰,收录了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该书具有以下特点:1. 案例全面: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多个法律领域,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

2. 查询便捷:采用关键词检索、分类检索等多种方式,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所需案例。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律师查询权限法律规定(3篇)

律师查询权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查询相关信息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然而,律师查询权限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本文将对律师查询权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参考。

二、律师查询权限概述律师查询权限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证据、信息、文件等权利。

律师查询权限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律师在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律师查询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证据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 信息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诉讼情况等。

3. 文件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出具的文件。

4.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相关信息。

三、律师查询权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文件、资料等,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当事人和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被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律师送达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通知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人,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

法律案件事实报道规定(3篇)

法律案件事实报道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案件事实报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第三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保密制度。

二、报道内容第五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等;(二)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环节;(三)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四)案件的社会影响,包括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五)案件的处理结果,包括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客观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第七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公开。

三、报道方式第八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新闻媒体发布;(二)网络媒体发布;(三)法律专业人士解读;(四)法院公告;(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新闻媒体发布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报道进行商业炒作;(四)不得违反新闻职业道德。

第十条网络媒体发布法律案件事实报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报道进行商业炒作;(四)不得违反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四、报道责任第十一条法律案件事实报道的编辑、记者、编辑部主任等工作人员,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件事实报道的审核、编辑、发布等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解读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是对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的条款。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起诉书的部分追诉问题争议悬而不决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组织开庭审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起诉书中的其他被害人提出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庭审查”。

根据该规定,当起诉书的部分追诉问题引发争议无法解决时,人民法院需要立即组织开庭审查,对相关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而对于起诉书中其他被害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追诉问题,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组织开庭审查。

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确保他们对于追诉问题的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和解决。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目的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设立有其明确的目的和意义。

首先,该款规定了当起诉书的部分追诉问题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必须立即组织开庭审查,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起诉书中的其他被害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追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组织开庭审查,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灵活性和裁判自由。

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应对繁重的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维护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和司法制度要求。

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起诉书的部分追诉问题引发争议悬而不决时;2.起诉书中其他被害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追诉问题。

对于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必须立即组织开庭审查,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组织开庭审查,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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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全面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

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检察监督贯穿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完整科学的监督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十个方面的监督内容,扩大了监督范围,健全了监督程序,丰富了监督手段,明确了监督效力。

(一)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

在执行中要细化和完善这一制度,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既可以主动审查,也可以被动审查,赋予当事人、辩护律师提请审查的权利;二是明确审查的方式和内容,要审查案卷材料,必要时听取公安机关、被追诉一方的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三是明确审查的期限,及时作出决定;四是要为公安机关、被追诉一方提供救济途径,一方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等。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将相应情况、材料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是否合法以及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妨碍权利行使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纠正,确保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要明确监督的工作部门,加强对自行查办案件妨碍律师权益的行为的查处和纠正。

(四)通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并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追究有关非法取证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明确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五种行为有权申诉和控告。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六)加强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进行深入的法律监督。

(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利于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公诉人出席法庭除了依法参加量刑程序的调查、辩论外,对量刑程序的合法性、相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应进行监督。

(八)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为进一步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决定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十)关于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和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均要实行监督。

(内容详见2012年第七期《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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