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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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涉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别 , 可 以 分 为三 个 阶 段 :
《 合同法》规定 ,消费者只要购买 了肯德基 的产 品,就和 肯德基形成 了服务合 同关系:如果发现产品 中含有有 害物 质“ 苏丹红一号” ,那 肯德基就应 该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 侵 权损 害赔 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要简单得 多,只
需提供 曾经 在肯德基 就餐的证 据即可:但按 《 同法 》和 合 《 消法 》规 定,即使胜诉 ,若没能证明 自己身体实际受到 的损害 ,所得赔偿也仅仅 限于消费金额;即使证 明肯德基 有欺诈行为 ,最 多赔偿也 只是 消费金额的两倍 ,而难有精 神损害赔偿 。实 际上这是个涉 及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的案子 ,这类案子 即使没有涉外 因素的加入 ,较之一般的
存 在 ,证 明损 害 可 能 是 苏 丹 红 一 号造 成 的 。 若 上 述 两 个 事 实成立 ,则在法律上 可适 用 《 民法通则》“ 举证责 任倒 置” 原 则 ,消 费 者 只 就 以上 两 个 事 实举 证 :至 于 证 明 该 消 费 者
有没有食用过该两款产品 、苏丹红 一号对 消费者 有没有损 害 ,应 由肯德基举证 。基于侵权之诉 ,消 费者还可提 出精 神损害赔偿 ,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若提起违约之诉 ,按照

前阶段 ,肯德基产 品中发现有“ 苏丹红” ,有消费者表 示 ,要通过法律途径 向肯德基讨 说法。而通过法律途径维 权有两种途径 :基于产 品伤害提起 侵权之诉 ,或者基于提 供不合约定 的产 品提起违约之诉 。如提起侵权之诉 ,消费 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具有食用过含有“ 丹 红一号” 苏 的 肯德基产 品的证据 ,其次 必须 有经 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
列伪造单 证的手法 ,将货款取去后一直不能交货。18 9 6年 中技公司乃 以追 回货款 为由向上海中院起诉获胜诉判决 。 瑞 士公司乃 以合 同中有仲裁条款 主张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为 主要 理由上诉到上海高 院。上海 高院将此案识别为欺诈 ,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时,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1、我国《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竞合的情况下,受害⼈可以根据⾃⼰的利益判断选择⾏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

⼆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不得双重请求。

受害⼈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3、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哪些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为造成受害⼈的⼈⾝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为⼈并未给受害⼈造成⼈⾝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当事⼈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当事⼈与第三⼈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当事⼈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当事⼈与第三⼈的⾏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与受害⼈之间⼜⽆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为⼈向受害⼈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仅承担合同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的约定处理,⼀⽅不得⾏使侵权⾏为的请求权。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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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 年 月 下 0O 7 ( )
论 侵 权 责 任 与 违 责 任 合 的处 理 约 竞
李 雪 松
摘 要 我国 合 同法 12 规 定侵权 责任 和违 约责 任 竞合 的处 理 方式, 第 2条 即在 出现 竞合 的情 形 时 , 只允许 受 害人 选择 其 中一项 请 求权提 出请 求 , 这在世 界 各 国的合 同法 中也是 少见 的, 在 某些情 况 下这 种 方式 却 不能 完全赔 偿受 害人 的损 失 。 但 因此, 据现 代 民法精神 原 则 的指导 , 重新 定义侵 权责 任和 违 约责任 竞合 的概 念 , 根 应 并依据 两种请 求权 所请 求 的利益 的 不同 形 态 , 许 受害人 自由选择 一 种或 两种 请 求权 , 而使 当事人 的损 失 能得 到 完全 的赔偿 。 允 从 关键 词 侵权 责任 违 约责任 请 求 权竞 合
中 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 0 00 .7 .3 1 0 .5 22 1 )7 30 0


侵 权 责任 与违 约 责任竞 合 产生 的原 因 及条件 分析
属性 , 产生 了民事 责任 的双 重性 , 单纯 的侵 人 身 、 产权 益 的故意 , 财 并造 成 了他人 的 违 约责 任和 侵权责 任承担 的法 律 责任 是不 同的 , 一方面 是指违 另
损害 , 但因 为不法 行为 和受 害人之 间存 在一种 合 同关 系, 以, 所 不 约 责任 和 侵权 责任 即不 能相 互吸 收 也不 能相 互并 存 。如 果行 为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提 起违约之诉 , 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 之诉。 也可 不 承认双重请求权 的存在 ,则无所渭竞合问题 。而承认 双重清求权的存 在 ,必须承认受害人可在 两种请求权
【 收稿 日期】 06 7 7 20—0—0
【 作者简介】 卉( 90 )女, 于 17一 , 辽宁省辽阳市人 ,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商管理 系法学专业副教授 , 从事合 同法的
【 关 键 词】 约责任 ; 权责任 ; 违 侵 竞合 ; 舍 取
【 中图分类号】D 48 F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905 (06 0—0 70 10 - 72 0 )6 3—2 6 0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 合的含义
律责任 , 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
( ) 二 一个不法行 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行为人 虽然仅实施 了一种行 为 , 但该行 为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 由此使行 为人承担一 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 的问题 , 需
要 在 法律 上 确 定 。
( ) 三 数个责任之 间相互冲突。所 i相互 冲突 , 胃 一 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的后果 不 同;另一 方面是指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 , 也不应 同时并存。 若数种责任可 以相互包容和 同时并存 ,则行为人廊承 担 的责任已经确定 , 不发生责任竞合 的问题。 发生责任竞合时 , 不法行为承担何种 责任 , 将导致 不 同的法律后果 ,并将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 的保 护 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 因此 , 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的竞合尤为重要。 二、 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竟合的处理 在责任竞合 的情况下 ,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 致 双重请求权 的存在 ,即受害人既可以基 于违约行 为

试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试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试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大基本责任,随着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分离而独立出来的,但是,现实生活的复杂多重性使得两者不能截然分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就是两者交叉的最明显体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但是两种责任是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

责任竞合发生的实质就是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利益的交叉性。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同一方当事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这里包含着三点,一是双方之间必须是存有合同关系,这个是构成违约的前提条件;二是同一主体引起的一个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双重义务和双重权利的分别归于合同的双方,而不是合同外的第三人。

三是一方当事人只是从事了一个行为,如果是多个行为构成了多项法律责任,即使是相同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该项不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尽管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该行为具有特殊性,它既违反了合同义务,也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与一般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不同。

3.两种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相互冲突就是说两者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相互包容,如果是可以吸收或者包容的话,责任就已经确定下来了,也就不会发生竞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这两种责任的竞合进行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从而在法律上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给予了答案,但是不管是这条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有不如人意的地方,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代表学说的评析(一)法条竞合说这是从刑法理论中借鉴过来的,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违约行为被视为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两者发生竞合时,应该适用合同法解决。

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

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

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若行为人之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

这种竞合在几乎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最常见的六类合同加以说明,以助对竞合形态的理解:一、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11条、155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二、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

出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112条、第23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中;承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219条、第222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中。

三、赠与合同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

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合同往往是无偿合同,所以法律减轻赠与人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四、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或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

就客运而言,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23条。

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过来,托运人原则上负的是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的,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货运合同中也出现责任竞合现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1] 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绝对民事责任与相对民事责任竞合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因此,本文就该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2] 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种请求权,就会导致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国《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而造成的。

论国际私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

论国际私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
违约和侵权 的双重性质, 从而将产生应 如何确定其性质以准确适用冲 突规范和准据法的问题 。因此, 在国际私法领域 , 对违 约责任 和侵权 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就是对涉外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
( ) 义 一 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 民事责任。 由于民事关系的 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
相关立法集中表现在《 法国民法典》 1 8 第 3 2条有关规定 。 这类 国家坚 持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相 分 离 。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将 对 方 的违 约行 为 视为侵权行为, 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 因此 两 类责仟 是不相容 的, 不存在竞合 问题 。 除法国之外, 。 前苏联及东欧各 国民法也禁止合 同责任 与侵权 责任之竞合 。
( ) 认竞合 二 承
在普通法系, 名著《 英国法释义》 将违约仍作为侵权行 为处理 。 到 了近代, 世界大多国家法律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分立为两 种制度 。 本着 一个构成要件产 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 当同一行为事实既 符合合 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时 , 即产 生民事 责任竞合 。 优帝《 学总论一 法学阶梯》 法 把债进 一步 区分 , 分成 了四种 类 型 。 虽然 这 种 分类 方 法 是 人 为 的 , 随着 历 史 的发 展 , 经 受 住 了 0 但 其 考验 , 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所 以我们 可以说 , 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 合是社会发展到近代 的必然产物 。霍贝尔在《 民的法律》 初 一书中指
理 。

二、 涉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 的识 别 涉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寒件是指 具有涉外 因素且其事实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伤害发生时,同时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在讨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适合条件。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伤害发生、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等。

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伤害发生时,受伤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住手侵权行为等。

侵权责任的适合条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发生、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等。

在实际情况中,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为了侵权行为时,受伤害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受伤害方的选择。

在判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性质和目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和信用,侵权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受伤害方的选择权:受伤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受伤害方的选择权应受到尊重。

3.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解释,而司法实践也会对此进行具体适合和解释。

在实际操作中,受伤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在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因素,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权益保护。

总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受伤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础 。[ ]
上 看 , 古 代 罗 马法 , 约 责 任 与侵 权 责 任 原 本 不 加 区 分 , 在 违 契
约 不 履 行 和 侵 害 他 人 的 权利 , 为 不 法 行 为应 受 处 罚 。到 了 同 查 士 丁 尼 帝 时 代 ,罗 马 法 的 民 事 责 任 开 始 分 化 为 契 约 责 任 ( 同 责任 ) 侵 权 责 任 。【到 了近 代 , 国 法 律 均 将 违 约 责 合 与 2 ] 各 任 与 侵权 责 任 加 以 区 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同一 违 法 行 为 常 常 具 有 多 重 性 、 杂 性 . 时 符 合 合 同法 和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不 复 同
( ) 限 制 的选 择 诉 讼 三 有 以英 美 普 通法 系 国家 为 代 表 。这些 国家 认 为 , 决 责 任 解
请 求 权 会 消 灭 ?如 果 是 一 个 请 求 权 , 为 什 么存 在竞 合 的 问 又 题 ?此 说 认 为产 生 相 互 独 立 的 请求 权 也 违 背 诉 讼 原 理 , 讼 诉
又称 法 规 竟 合 说 。 条竞 合 说 的概 念 最 初 由大 陆 法 系 的 法 刑 法 学 家 提 出 , 被 民法 理 论 引 用 。 后 此说 认 为 。 约 行 为 与侵 违 权 行 为 都 是 侵 害他 人权 利 的 不 法 行 为 。二 者 本 质 上 并 无 差 异 , 权 行 为 是 违 反 权 利 不 可 侵 害 的 一般 义 务 的 行 为 ; 约 侵 违


有 关 责 任 竞 合理 论的 评 析
要 分 析 《 同法 》 1 2条 的 规定 , 先 应 了 解有 关 竞 合 合 第 2 首 的 基 本 理 论 。在 民法 上 , 合 是 指 由于 某 种 法律 事实 的 出现 竟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会产生竞合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区别1.1 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1.2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违法方应当承担因侵害他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违法方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2.1 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一方可能会通过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2 违约行为导致的侵权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害时,除了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导致对方无法按时交付给第三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既存在违约责任,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选择采取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权利保护。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

( )侵权责任 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 侵权责 任 ,是指 行为人 由于侵权行 为侵害 了他人 的财产
或人 身,依法应该承 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 件也 有一般 和特 殊的区分 。侵权责任 的构 成要件 是 由其 自身 的归 责 原则所 决定的 。它 是归责原则 的具体实现 ,其 目的在 于实 现 归责 原则的价值和 功i i o一般来讲 ,在过错 责任和过错推 定责任 中,应 以侵权行 为、损害事实 、因果关 系和过错 作为
因素 ,以侵权行 为、损害事实和 因果关系 为责任 的构 成要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 1 构成要 件不 同。在 《 同法》 叶 ,以严格 责任的 归责 . 合 】
件。
几点特征 :第一,必须 是同…不法行 为。第二 ,同一不法行
为 同时符合 违约责任 的构 成要件 和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第
2 1 年 0 2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
李 晓轩 ( 阳市天池 集团公 司,四川 绵竹 ,6 8 0 ) 德 1 2 0
摘 要 :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 民事责任领域最为常见 。世 界各 国对 于此 问题的处理有着 不 同的处理模式 ,我国学
者 对此 也提 出了不同的见解,但始终未能有一致意见 。本文从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的概念分析入手 ,阐 明二者之间的区别 ,对
事 由,则该 当事人 即应 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 。在实行 过错责任 时,要 求 同时具 备违 约行为和过错 。而根 据 《 侵权 责任法 》的规 定,侵权责 任的归责原则 以过错责任 为主 ,因 而一般 的侵权责 任应该具 备侵 权行为、损害事 实、因果关系 和过错 四个因素 。

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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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那么关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这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内容。

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帮助。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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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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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的选择张俊上传时间:2008-9-24浏览次数:366字体大小:大中小在民事法律事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即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出现这两种责任竞合情况下,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即如何选择诉讼方式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析,及对我国关于两种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方式选择的法律规定的解读。

指出了在受害人选择诉讼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办法。

在民事法律实务中,经常有一些这样的案件,如在一火锅店吃火锅时,因为饭店火锅器械质量的原因,造成顾客身体受伤,从而引起诉讼。

在这里就出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事人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确立了当一行为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选择最优请求权。

具体分析,这一条款主要确立了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责任竞合的构成。

即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时,才构成责任竞合;二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中作出选择。

也就是说,在发生责任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赔偿请求;三是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

基于以上的原因,权利人在两种责任竞合时作出恰当的选择至为重要。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起诉前恰当地作出选择,以期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特点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的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

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严格责任原则主张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学者有以下几个理由:1. 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2.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3.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4. 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5.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此外,从《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此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四、侵权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可以要求非财产责任。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赔偿损失。

即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后,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这是适用最广泛的承担责任方式。

第二、返还财产。

即指侵权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获得的财产移转给原所有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人。

第三、恢复原状。

即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第四、停止侵害。

即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排除妨碍。

即指侵权行为人排除由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第六、消除危险。

即指侵权行为人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第七、消除影响。

即指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的不利后果。

第八、恢复名誉。

即指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方式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第九、赔礼道歉。

即指由侵权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承担责任方式。

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基础不同。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以存有违反合同的事实即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且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依据权利人存有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

2、产生的原因不同。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为的性质不同。

违约行为是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违反;侵权行为是对民事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违反。

4、侵害的客体不同。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5、违法行为表现不同。

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毁约;而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法侵害或权利滥用。

6、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包括违约赔偿金、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7、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通常是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一方违约时对他方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可以对预期利益要求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通常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一般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有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不对预期利益加以赔偿。

8、适用法律不同。

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侵权责任往往根据侵权性质,除适用《合同法》外,还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等。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1、责任竞合的概念:所谓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的出现,并使两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

由于法律是作为一种抽象化的规范,它是各个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逻辑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控,因而时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称之为“规范竞合”、“法条竞合”或者“法律竞合”。

规范竞合有时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对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即可以产生刑事责任也可以产生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是由负有特殊行政责任的主体因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还可以产生相关的行政责任。

这几种责任在目的,手段以及作用等方面均有差异,两者又互不排斥,因此这几种责任都可以适用。

规范竞合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领域,例如在民法领域,某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满足不同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导致多种民事责任或责任方式的产生,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这几种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并存,受害人可以合并向行为人主张,这称之为“民事责任的聚合”例如在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并且要进行损害赔偿。

与之相区别的另一种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个民事行为虽然符合了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而排斥其他的责任形式。

所以这种责任竞合的方式,又被称之为“排斥性竞合”(1),这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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