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315主题宣传)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315主题宣传)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使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包含单个邮件快件使用的封装用品、胶带、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个邮件快件的邮政业用品用具,不含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商品、产品包装等。
本办法所称封装用品,包括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
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操作(以下简称包装操作),是指为了保护邮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储存、运输,使用合适包装物、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的操作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
第五条包装邮件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企业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
第八条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管理要求。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2日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促进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非法抢劫、爆炸、烧毁、破坏财物的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部门是海关(包含地方海关和驻外邮政机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应当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加强以下工作:(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货代、运输等单位的审查登记和年审,定期检查货物的安全运输。
(二)加强账册监管,及时收回,核查企业的运输寄递账册,加强寄递物品的登记备案,把握现金、贵重物品易显示的物品的路线。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及时关注海关的安全检查,做好各类物品的查验工作,对突出安全隐患的板材、装箱等作严格检查,发现有危险品和可疑物品时,应及时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寄递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研究控制社会安全事件,加强邮政业非法抢劫、爆炸、烧毁、破坏财物犯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应当及时发布寄递业安全管理的宣传资料,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发生的寄递安全事件及时展开调查,依法将有关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第五条各地海关应当定期开展寄递安全管理状况检查,及时实施整改措施。
第六条各地海关应当定期检查企业的寄递安全管理机制;通过勤务督察的形式对寄递行业的安全运行情况加强监督;及时收集有关社会问题的举报,协调处理,将涉及到的刑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一经发现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及问题,海关应当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对不能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第八条海关所属各单位应当把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内部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正常的寄递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绿蚂蚁官网: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证邮政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邮政用品用具,是指进入邮政通信网中使用的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影响邮政通信全网运行效能的各类信封、明信片、专用包装用品、信筒信箱、日戳、过戳机、邮资机、条码生成器等。
邮政用品用具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制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邮政局信函处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邮政局指定的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可以选择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具有邮政用品用具检测资格的单位作为本省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单位,并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二章生产监制第五条国家邮政局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和作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用品用具进行监制,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批准通过的生产单位名录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六条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具体条件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绿蚂蚁官网:产品的性质作出规定并公布);(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
属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提高邮政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赋予邮电部的职责,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监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
其产品在投入邮政通信使用以前,必须办理生产监制证。
第三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依据是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由邮电部批准的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由邮电部邮政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工作;(二)根据生产厂家的申请报告、产品鉴定合格书、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条件等综合因素颁发产品生产监制证;(三)对颁发生产监制证的厂家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质量不定期向社会和邮电系统公布,各级邮政通信企业须选用经过监制的用品用具;(四)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对生产厂家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数量。
对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不稳定的,限期达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取消其生产监制证。
第五条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监督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采购和销售经监制的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的程序为:(一)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合格鉴定书和产品采用的标准。
(二)经邮电部邮政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邮政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发出产品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产品检测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抽样并进行全面地检测和生产条件的检查,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提出产品检测报告报邮电部邮政司。
抄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邮电部邮政司对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生产监制证。
第七条生产监制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厂家,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续办生产监制证。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处理设备和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设置局质检机构,承担产品鉴定、验收、质量监督、质量仲裁及市场管理等检验工作。
第三条局质检机构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取得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条件和资格,经局审查认可,在其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局质检机构应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满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归口管理局质检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局质检机构管理办法;(2)审批局质检机构,对局质检机构组织审查认可技术考评,授权质检业务,并进行监管和检查;(3)协调、制定国家和部门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4)审查、发布邮政处理设备、邮政用品用具的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5)协调审核局质检机构收费标准;(6)审批局质检机构用于实验室建设、改造费用;审批自制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费用;核拨测试仪器仪表购置专项费用;(7)处理质检工作中的重大质量争议和申诉。
第六条局质检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级干部的任免应征求局计划财务部的意见,并报局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 负责局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工作。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1995年9月18日)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邮政(电)企业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的检查,通过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为市场经济和邮政发展服务。
第三条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邮电部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县(市)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邮政督察员”。
第六条配备各级邮政督察人员要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条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一)部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1.对各管理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经营方针政策、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2.对各管理局执行集邮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3.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4.负责对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5.了解掌握全国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状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部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部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07•【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部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的通知(1998年1月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各质检中心的检验工作,加强质检中心的建设,现将《邮电部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通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质检中心检验的产品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内,并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后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检验业务范围以外的产品。
二、质检中心在检验工作中要坚持公正、科学、廉洁,维护检验的权威性。
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热情地做好服务。
三、为了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各质检中心要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
管理和检验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各质检中心之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同一种通信产品的检验规程和出具的检验报告格式必须统一。
五、质检中心要逐步实现收支两条线。
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要求核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检验收费要明码标价,按完成的检验项目收费。
质检中心所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各质检中心在开展产品检验以前,应按要求完成检验实施细则、收费标准等审批程序,经部批准后,开展检验业务。
七、质检中心所在主管部门要重视对中心队伍建设和必要的投入,使其能适应通信的发展和质量监督的需要。
附邮电部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一、国家电话机质检中心:1.脉冲、双音频电话机2.数字电话机3.各种无绳电话机4.各种特殊功能电话机5.分线器、防盗器、报警器、管理器、语音卡等电话终端附属设备6.投币、磁卡和IC卡电话机等公用电话设备和管理系统7.集团电话系统设备8.会议电话系统设备9.电话网各种用户终端的电话部分二、国家电话交换机质检中心:1.局用交换机、用户交换机、会议电话汇接机等各种电话交换设备2.模拟、数字移动电话交换设备3.ISDN交换设备4.ATM交换设备5.调度机、排队机等设备6.各种智能业务通信平台7.NO.7信令交换与控制设备8.监控报警、主叫号码显示设备9.电话计费设备等三、邮电部图文通信设备质检中心:1.传真机2.各种调制解调器3.电报终端设备4.可视电话5.会议电视系统设备6.ISDN终端设备、多媒体终端设备、多功能终端设备7.各种数字用户传输设备四、邮电部移动通信设备质检中心:1.模拟、数字移动电话机2.模拟、数字基站收发信机3.无线电寻呼机、无线电寻呼基站4.电话回声抑制器5.移动电话用充电器和电池五、邮电部广州用户交换设备质检中心:1.局用交换机2.用户交换机3.ISDN交换设备4.模拟、数字移动电话交换设备5.各种数字用户传输设备6.NO.7信令交换与控制设备7.防盗器、主叫号码显示设备等8.排队机、调度机等设备9.各种智能业务通信平台10.电话自动计费器集中管理系统六、邮电部用户交换设备质检中心:1.局用交换机2.用户交换机3.ISDN交换设备4.NO.7信令交换与控制设备5.调度机、排队机等设备6.各种智能业务通信平台7.安全、防盗及监控报警系统8.通信设备和仪表的EMC性能9.电话自动计费器集中管理系统10.光纤连接器、接头、器件11.光配线架(ODF)七、邮电部上海电话机质检中心:1.脉冲、双音频电话机2.集团电话、电话分路器3.无绳、录音、数字、可视电话机4.投币、磁卡、IC卡电话机及管理系统5.多功能和特殊功能电话机6.模拟、数字移动电话机八、邮电部通信产品防护性能质检中心:1.气体放电管、半导体放电管、压敏电阻器等过压保护元件2.正温度系数(PTC)热敏电阻器3.总配线架(MDF)4.数字配线架(DDF)5.交接箱、分线盒、分线箱6.各种电信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7.各种电信设备的EMC性能8.各种通信用避雷器9.通信产品的燃烧性能(危险着火)九、邮电部光通信产品质检中心:1.光纤2.各种通信光缆及材料3.光缆接头盒及其它光缆附件4.SDH、PDH光通信系统设备5.光通信接入网设备6.光传输CATV设备7.光配线架(ODF)及其他设备8.光通信有源器件9.光通信无源器件10.光放大器及其子系统十、邮电部微波通信设备质检中心:1.模拟微波收发信机2.PDH数字微波通信设备3.SDH数字微波通信设备4.各种中频调制解调器5.点对多点传输系统6.模拟、数字移动通信直放机7.无线接入网设备8.电视传输系统设备9.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10.无线寻呼基站设备11.模拟、数字移动通信基站收发信机十一、邮电部有线传输机线产品质检中心:1.各种通信电缆2.各种通信光缆3.通信电缆塑料护套接续套管及电缆、光缆材料4.光缆接头盒、光配线架(ODF)5.局用和智能大厦用各种电缆及连接器6.接入网用同轴电缆、CATV电缆、射频电缆7.光通信接入网设备8.各种数字用户传输设备9.PDH、SDH光通信系统设备10.光传输CATV设备11.光通信有源器件12.光通信无源器件13.时钟同步设备十二、邮电部工业产品质检中心:1.通信电缆2.高频开关电源设备、交流稳压器、交直流配电设备、直流--直流模块电源及变换设备、UPS、逆变设备、半导体整流设备、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组、移动电话机用电池等通信电源3.机电元件4.电缆交接箱、分线盒5.总配线架用过压、过流防护元件6.总配线架(MDF)7.数字配线架(DDF)8.接入网用同轴电缆、射频电缆9.各种数字用户传输设备十三、邮电部数据通信设备质检中心:1.分组数据终端(X.25通信卡)、中西文终端、POS终端、接入适配器2.ISDN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多功能终端等各种数据终端设备3.分组交换设备4.分组装拆设备(PAD)5.各种调制解调器6.网桥/路由器7.数字数据网(DDN)设备8.帧中继网设备9.ATM交换设备10.数据时分复用设备和各种集线器11.智能大厦布线用五类缆和接插件12.智能大厦综合布线工程进网测试十四、邮电通信电源设备质检中心:1.交流稳压器2.交流配电设备3.直流配电设备4.高频开关电源设备5.直流--直流模块电源6.直流--直流变换设备7.逆变设备8.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9.半导体整流设备10.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11.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12.移动电话机用电池13.动力与空调监控设备14.太阳能电池15.柴油发电机组十五、邮电部信函处理设备质检中心:1.信函类(含各种信封、明信片及其材料)2.条码扫描器3.各种信报箱4.给据邮件处理设备5.信函分拣机6.信函分拣系统的预处理设备、配套设备7.信函系统网络终端8.各种信函处理设备十六、邮政生产用品用具质检中心1.邮政用品用具类2.邮政包裹类3.邮政条码及生成设备类4.邮资设备类5.邮政窗口设备类。
邮寄携带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寄携带物管理,保障邮寄活动的安全、便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涉及邮寄携带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邮寄携带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方便快捷,服务至上;(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寄携带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寄携带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邮寄物品的分类第五条邮寄物品分为以下类别:(一)普通邮寄物品:指非危险品、非违禁品、非贵重物品等,包括书籍、衣物、日用品等;(二)危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三)违禁品: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四)贵重物品:指价值较高、易丢失或损坏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珍贵文物等。
第三章邮寄物品的包装与标识第六条邮寄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材料应当坚固、耐用,能够承受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压力;(二)包装应当密封,防止邮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三)包装上应当注明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四)包装上应当标明邮寄物品的类别、重量、体积等。
第七条邮寄危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进行包装;(二)在包装上标明危险品类别、编号、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三)随附危险品运输单据,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邮寄违禁品不得在邮寄物品中夹带,如有发现,应当立即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邮寄贵重物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寄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邮寄物品的价值证明;(二)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邮寄物品的安全;(三)收件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方可领取邮寄物品。
邮政仓库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邮政仓库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仓库管理效率,保障邮政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邮政仓库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架、搬运工具、包装设备、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邮政仓库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设备使用与管理第四条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结构或参数。
第六条仓库设备应按照预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动或占用其他设备空间。
第七条设备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现场,保持仓库整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
第三章设备维护与保养第九条仓库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日常保养工作。
第十条设备保养应根据设备说明书和实际情况制定保养计划,定期执行。
第十一条保养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设备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养时间、保养内容、保养人员等信息,以便追溯。
第四章设备更新换代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标准或性能无法满足工作需求时,应及时申请更新换代。
第十四条更新换代设备应经过严格筛选,确保性能、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更新换代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仓库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邮政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邮政管理局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邮政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保障邮政用户权益,我国邮政管理局于近期发布了新的规定。
以下是新规定的详细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保障邮政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邮政用户。
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障邮政用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邮政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
二、邮政服务质量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邮政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公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监督。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投递邮件、快件,确保邮件、快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邮政安全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邮政设施、设备、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盗窃等事故。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防止寄递违禁品、危险品。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四、邮政用品用具第十四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邮政用品用具的质量。
第十六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意识。
邮政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管理工作,保障邮政通信的畅通,维护用户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邮政服务义务,保证邮政通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邮政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邮政企业第七条邮政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资金;(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技术;(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制度。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邮政业务:(一)保证邮政通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二)严格执行邮政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三)建立健全邮政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四)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用户信息安全;(五)积极参与邮政市场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拒绝办理用户委托的邮政业务;(二)不得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三)不得擅自停办邮政业务;(四)不得擅自调整邮政业务办理时间;(五)不得擅自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邮政业务经营权。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邮政业务办理制度;(二)邮政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四)邮政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五)邮政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邮政用品用具第十二条邮政用品用具是指用于邮政业务的信封、信笺、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办理流程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办理流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办理流程一、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程序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监制证的产品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生产单位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生产样品,并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二)生产企业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材料向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生产监制的申请;(三)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邮政用品用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四)申请国家局发放监制证的,对审核及审查合格、产品质量检测符合相应标准的申请企业,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部门;(五)国家邮政局及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根据综合平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
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材料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的(办理新证、换证手续),应当向邮政监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国家局发证见附件2、省局见附件3,按填表须知认真填写)。
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生产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种类、生产相应产品所具备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印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信封类);(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七)申请报告;(八)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九)申请监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三、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换证程序(一)生产单位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生产样品,并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获取申请监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二)生产企业向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提交换证资料;(三)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审查。
邮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邮政业法,维护和保护邮政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邮政服务是指邮政企业从事的以下类型的服务:
(1)邮递、邮件服务;
(2)快递服务;
(3)信息报告服务;
(4)文件存储、备份服务;
(5)邮政支付服务;
(6)保管服务;
(7)其他邮政服务。
二、服务质量管理
1、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邮政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技
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全面提高邮政服务的质量水平。
2、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邮政服务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日常监查、抽查、定期全面检查、改善整改等方式,按时完成服务质量抽查任务,确
保服务质量符合规定。
3、邮政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中的生产、检查、发布、维护、完善等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和完善,确保邮政服务质量稳定。
4、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客户纠纷,有效维护客户利益。
邮政银行工具管理制度
邮政银行工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邮政银行工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具管理的范围与目的1、工具管理范围工具管理范围包括所有与业务相关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卡、存折、密码、电子支付设备、加密设备等。
2、工具管理目的工具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管理与使用,加强对工具的保护,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和邮政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工具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所有工具的使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操作。
2、安全性原则工具管理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安全。
3、规范性原则工具管理需遵循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4、责任制原则工具管理需明确责任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各方责任。
5、风险控制原则工具管理需加强风险控制,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
第四章工具管理的具体内容1、银行卡管理1.1、新卡发放1.1.1、客户申请开卡需提供有效证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卡。
1.1.2、新卡发放需在系统注册,并登记相关信息。
1.2、卡片保管1.2.1、客户需妥善保管卡片,不得透露密码和个人信息。
1.2.2、邮政银行需建立卡片保管制度,加强卡片安全管理。
1.3、卡片使用1.3.1、卡片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权限范围。
1.3.2、如遇卡片挂失或失窃,需及时报警挂失。
2、存折管理2.1、存折开立2.1.1、客户申请开立存折需提供有效证件,经审核通过后可开立。
2.1.2、存折开立需登记客户信息,并标明账户。
2.2、存折领取与保管2.2.1、存折领取需验收,确保正确、完整。
2.2.2、存折需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泄露。
3、密码管理3.1、密码设置3.1.1、密码设置需符合规定,不得简单易猜。
3.1.2、密码需定期更新,确保安全性。
3.2、密码使用3.2.1、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泄露给他人。
3.2.2、经过多次输错密码尝试需锁定账户,并及时处理解锁。
4、电子支付设备管理4.1、设备保管4.1.1、电子支付设备需定期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邮政耗材管理制度
邮政耗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邮政耗材的管理,提高邮政耗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直辖邮政局、投递中心、营业网点和分拣中心等业务部门的耗材管理。
三、耗材采购1. 耗材需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采购合同,不得擅自私设采购渠道;2. 发起采购要提供有效的采购申请单,由指定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3. 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4. 采购前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签字确认;5. 采购的数量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预算合理控制,避免采购过多而造成的浪费;6. 对采购的物品应当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四、耗材领用1. 耗材领用应当提供合理的领用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领用;2. 领用前要填写领用申请单,并由领用人员和相关审核人员签字确认;3. 领用人员应当对领用的耗材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其安全和完好;4. 耗材领用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避免浪费或短缺;5. 对于领用过程中出现的损耗或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五、耗材使用1. 耗材使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节约和合理使用;2. 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环境,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污染;3. 对于可能产生的废弃物要进行分类处理,保证符合环保要求;4. 使用过程中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处置;5. 使用完毕的耗材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和整理,保持使用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六、耗材管理1. 耗材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登记和台账,并定期对其进行清点和审查;2. 对于长期未使用的耗材要进行清理和更新,并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处置;3. 对于易损耗的耗材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持久稳定的使用;4. 对于特殊耗材要分别加以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使用;5. 对于有价值的耗材要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避免造成浪费。
七、耗材监督1. 耗材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并予以整改,不得隐瞒和包庇;3. 对于可能出现的漏洞和漏洞要加以预防和规避,保证耗材的安全和合规;4. 对于耗材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的汇总和分析,并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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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证邮政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邮政用品用具,是指进入邮政通信网中使用的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影响邮政通信全网运行效能的各类信封、明信片、专用包装用品、信筒信箱、日戳、过戳机、邮资机、条码生成器等。
邮政用品用具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制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邮政局信函处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邮政局
指定的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可以选择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具有邮政用品用具检测资格的单位作为本省邮
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单位,并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二章生产监制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和作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用品用具进行监制,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批准通过的生产单位名录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六条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具体条件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作出规定并公布);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
属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
第七条申请办理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的程序:(一)生产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明)及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综合平衡情况,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邮政用品用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三)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通知检测单位对申请监制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将产品的检测结果书面报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为检测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颁发生产监制证书。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检测结果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或三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生产监制证的企业名录。
第十条境外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其产品进入我国邮政通信网使用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进网申请,并提供生产企业的注册、资信证明及其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等资料,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通知检测单位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对符合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颁发进网审批证书。
第十一条进网审批证书为一(批)次有效,需再次进入邮政通信网使用的邮政用品用具,应重新办理进网手续。
第十二条在邮政通信网上试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通过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通过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未通过年检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二)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三)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书;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第十七条对已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销售和使用单位在进货时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并记录有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对暂未实行生产监制,但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
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第二十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通过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进行质量抽查,并发布质量通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生产监制证书。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由此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逃避和拒绝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在邮政通信网中试用未通过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核准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用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