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陈苗苗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内容简介】文章基于“刚性兑付”的溯源,从信任缺失引发的保本依赖、受托人义务不明确造成的约束不足、信托风险的非市场化处置等方面分析了“刚性兑付”的成因,并从打破“刚性兑付”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阐述了“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最后提出构建信任机制、完善信托法律制度、约束行政权力等监管方式优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刚性兑付”;信任困境;监管机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问题的提出信托以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
在信任关系薄弱的情形下,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各种措施来“增信”。
“刚性兑付”虽加重信托公司的义务,但却迎合了投资者“零风险、稳回报”的心理,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易机会的流失。
“刚性兑付”对金融市场在风险积聚、评估指标弱化、定价方式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层面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但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问题和风险的背后都存在多重因素。
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系统性的方案,妥善评估单个方案的有效性和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现实的紧迫意义。
“资管新规”为优化金融市场功能、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系列的措施。
“刚性兑付”伴随金融市场野蛮生长,通过禁止直接或间接条款来打破“刚性兑付”,以期实现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在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刚性兑付”的情形下,该条款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
公权力介入“打破”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解决之道又在何处?“刚性兑付”溯源从整个金融领域来看,“刚性兑付”是指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进行垫付的合同履行方式。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是信托机构采用隐性担保的方式对投资人承诺到期兑付的经济现象。
从2008年开始,信托业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态势,违约事件开始频频呈现。
在解决违约事件的过程中,以2008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标志,通过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够兑付时,可以“风险管理失当”为由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引导信托业形成了刚性兑付这样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和相应的业务模式。
房地产信托中“刚性兑付”风险及其治理
险。 最后指 明打 破 刚性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付将促 使房 地产信 托 业优胜 劣 汰, 健康 发展 。 关键 词
法。
刚性兑 付
房地 产信托
风 险 治理
作者 简介 : 程 波,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 ,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 金 融 法; 高杨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 硕 士研究 生 , 研 究方 向: 民商
首 先, 高收 益率加 零风 险的营销模 式是信 托公 司吸引投 资者
的最大 法码 。 中国信 托业 协会公 布的 2 0 1 2 年4 季 度信托 公 司主
收益 同风 险成正相 关的 一股 规律 , 然而 在信托业 界却 是一个 不成 要 数据 显示 , 到2 0 1 2年底 , 在信托 资产 规模 上, 信托业 已经 超过
{ l } I 占缸金 2 0 l 3・ 5 ( 上)
◆管 理视 野
房地产信托 中“ 刚性 兑 , 风险及其治理
程 波 高 扬
摘 要 2 0 1 3年前 两个 月, 房地 产 重新 回归信托 业投 资领 域龙 头老 大的地 位 。“ 刚性兑 什 ’ 这 条潜规 则 , 功 不可没 。虽然 它 带来 了房地 产信 托 的春天 , 但是 也暴 露 出诸 多问题 。本 文 首先分析 刚性 兑付 在 法理上 不成立 , 但在 实践 中却成 为潜规 则 的
避 责任 , 最 终 受害者 大 呼上 当受 骗 。
然 而, 在 实践 中, 尤 其是现 在, 房地产 信托 正处于 高速发展 阶
信托名词解释
信托名词解释: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抵押率:抵押率又称“垫头”,是抵押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
合理确定抵押率,是抵押贷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质押率:质押率是银行监控风险的指标,质押率= 贷款金额/质押货物现值。
所谓质押率,就是融资额和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
质押率越低,对投资人越安全。
由于每一股融到的资金越少,意味着在将来必要的时候,每股可以收回的资金都应该有保障。
在股权收益权的信托产品中,所质押股权一般分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上市股权,后者因尚未解禁,风险较前者更大一些。
抵押率和质押率区别: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TOT:即Trust Of Trusts。
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信托中的信托,也就是一种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
从广义上讲,TOT是FOF的一个小分类,而在国内,TOT普遍被认为是私募中的私募,FOF则被普遍认为是公募中的公募。
FOF: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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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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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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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资管计划运作模式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
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
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
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二、券商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
(三)对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此外,对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三)依法处理。
目录1. 地方政府债券 (5)1.1债务范围 (5)1.2偿债责任界定 (5)1.3偿债责任履行 (5)2. 银行贷款 (5)2.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5)2.1.1债务范围 (5)2.1.2偿债责任界定 (6)2.1.3偿债责任履行 (6)2.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7)2.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8)2.2.1.1债务范围 (8)2.2.1.2偿债责任界定 (8)2.2.1.3偿债责任履行 (9)2.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10)2.2.2.1债务范围 (10)2.2.2.2偿债责任界定 (10)2.2.2.3偿债责任履行 (10)3. 建设—移交(BT)类债务 (12)3.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2)3.1.1债务范围 (12)3.1.2偿债责任界定 (12)3.1.3偿债责任履行 (13)3.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4)3.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4)3.2.1.1债务范围 (14)3.2.1.2偿债责任界定 (15)3.2.1.3偿债责任履行 (15)3.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6)3.2.2.1债务范围 (16)3.2.2.2偿债责任界定 (16)3.2.2.3偿债责任履行 (16)4. 企业债券类债务 (18)4.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18)4.1.1债务范围 (18)4.1.2偿债责任界定 (18)4.1.3偿债责任履行 (19)4.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0)4.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0)4.2.1.1债务范围 (20)4.2.1.2偿债责任界定 (20)4.2.1.3偿债责任履行 (21)4.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1)4.2.2.1债务范围 (21)4.2.2.2偿债责任界定 (22)4.2.2.3偿债责任履行 (22)5. 信托类债务 (24)5.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4)5.1.1债务范围 (24)5.1.2偿债责任界定 (24)5.1.3偿债责任履行 (25)5.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6)5.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6)5.2.1.1债务范围 (26)5.2.1.2偿债责任界定 (27)5.2.1.3偿债责任履行 (27)5.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8)5.2.2.1债务范围 (28)5.2.2.2偿债责任界定 (28)5.2.2.3偿债责任履行 (28)6. 个人借款类债务 (30)6.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0)6.1.1债务范围 (30)6.1.2偿债责任界定 (30)6.1.3偿债责任履行 (31)6.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2)6.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2)6.2.1.1债务范围 (32)6.2.1.2偿债责任界定 (33)6.2.1.3偿债责任履行 (33)6.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4)6.2.2.1债务范围 (34)6.2.2.2偿债责任界定 (34)6.2.2.3偿债责任履行 (34)1.地方政府债券1.1债务范围是指2009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老年人理财产品_老年人如何理财_老年人理财方案
老年人理财产品_老年人如何理财_老年人理财方案老年人理财产品1、国债或者定期存款老年人理财最佳选择是国债或定期存款,因为国债没有什么风险,是风险最低的理财产品。
银行存款目前不少股份制银行已经将定存利率上升,也就意味着3年期和5年期的定存率达到高峰5.22%左右。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爱好选择。
2、货币基金老年人理财购买货币基金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货币基金收益率高过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灵活性也很高。
老年人购买货币基金要选择大型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基金。
如果是到柜台办理,在理财经理推荐其他产品像股票、指数型基金时不要动摇,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3、银行理财产品目前不少老年人对银行理财产品比较信赖,老年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要看清楚合同条款,注意资金投向,不要完全听从银行人员推荐,慎重购买。
不能只注意预期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也有不保本、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率的。
4、购置商业保险老年人可以将一部分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有很多保障性的险种,如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老年人可以适当增添这些保障。
但是老年人要避开一些分红性保险,此类产品缴纳时间久,不适合老年人购买。
5、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老年人在理财过程中,面对很多理财产品很头疼,因为每一款理财产品的性质不一样,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会给老年人推荐很多理财产品,老年人选择之前要谨慎,不要轻易听人言,自己可以了解之后再决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行。
老年人如何理财老年人理财“稳”字当先,这4种方式不投:第一,不炒股。
股市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更高,需时刻关注股市行情、杠杆原理、K线图等,另外股票投资收益虽高,但风险也很大。
股票跌落无常,对老年人来说不大有利。
第二,不投基金(股票型和指数型)。
这个门类的基金实质上都是投资型的股票,并不适合老年人理财。
第三,不买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
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并不是跟银行存款一样,而是挂钩资产,如股票、外汇、贵金属,资产价值是不断变动的,最终受益也不固定,风险较高。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2016-11-20 21:45:12)转载▼标签:内外有别m明股实债信托借款投资担保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实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银行理财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险了![1]案情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011年6月21日,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
[2]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其中,新华信托认为双方建立的是融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以股权方式融资,但股权投资存在特殊性,应当被认定为债权。
而被告则认为是股权转让款的性质![3]结果法院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警示玩“明股实债”的,都吓尿了!“名股实债”是实践操作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形式。
此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通过系列文件的签署,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界限,因此,在认定此类交易的性质时,通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
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
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此外,对于“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但在诸如本案破产程序中,则存在因“外观信赖利益保护”而被认定为股权投资的风险。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成因分析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成因分析作者:汪静轶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16期【摘要】长期以来,中国信托业都存在着刚性兑付的不成文规定。
信托产品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但随着信托规模的不断扩大,刚性兑付与市场运行的矛盾日益激化。
中诚诚至金开1号、松花江77号等兑付危机爆发频繁,发出强烈的刚性打破信号,但至今仍未打破。
打破信托刚性的时机仍未到来。
本文结合信托市场当前环境,并联系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信用定价等问题,分析当前阻碍我国打破刚性兑付的原因。
由此解释刚性兑付的合理性。
【关键词】刚性兑付;财产独立性;信托规模;利率市场化;信用定价今年年初的中诚信托兑付危机发出刚性兑付的打破信号。
ST超日债的违约打破了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
而此后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卖者尽职,买者自负”的表态及银监会“99”号文对投资者责任的强化刚性更加强了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预测的肯定。
但即使危机爆发频繁,刚性兑付仍被维持。
对此我认为,刚性兑付存在和我国当前市场不完善所引发的各类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下面就在金融市场化不完善的背景下分析各种支撑刚性兑付的原因。
一、金融市场化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进行,绝大多数产品价格基本上都可由市场供求决定。
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即利率还是由国家宏观调控,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
利率管制下,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却是从市场募集而来的,资金的成本完全市场化。
而在风险管制方面,信托公司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风险与银行贷款相一致。
在利率双轨制的背景下,信托产品在保证风险度等同于利率管制体系内金融产品的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市场化的高收益。
而且正是由于利率管制的背景,风险不能完全的暴露出来。
投资者缺乏风险自担意识,未能准确的了解金融产品背后所带来的损失可能性。
其选择投资金融理财产品往往是以取得高收益为唯一出发点。
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使信托公司处于无奈境地,一旦信托公司在某一信托产品上出现违约的情形,信托公司的声誉就会受到影响。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更新,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新规》)正式实施,这一次的资管新规彻底摧毁了以往金融机构过往的资产管理模式,其中包括了以往比较常见的刚兑问题。
今天就让我们来深入了解2020资管新规对于打破刚兑带来的影响和解读。
一、资管新规对刚兑的解构资管新规是我国监管部门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包括了资管业务的整体框架、资管产品的发行与募集、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等方面。
其中,对于过去金融机构存在的刚兑问题进行了彻底的解构。
1. 定义和范围的明确资管新规对于刚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限定,以往的刚兑问题存在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与赎回过程中,导致了不良影响和金融风险。
而新规的出台,对于刚兑问题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刚兑问题禁止出现的范围,从根源上解决了原有刚兑问题的模糊和混乱。
2. 风险管控的强化资管新规在打破刚兑方面,重点强调了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在资管产品的发行与赎回过程中,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控制能力,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也有效避免了刚兑问题的发生。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3. 刚兑行为的严格禁止资管新规对于刚兑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不允许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与赎回过程中存在刚兑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这一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过去金融机构因为刚兑问题而导致的风险和危害。
二、2020年资管新规带来的影响分析1. 重新定位资管行业的发展方向资管新规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以往资管行业的发展模式和路径,金融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和定位自己在资管行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
在新规的指导下,金融机构不得不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布局,追求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
2. 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资管新规的出台,迫使金融机构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重新审视和规范自身的资管业务。
干货丨ABS出表问题的常见误解与解析
干货丨ABS出表问题的常见误解与解析某些情形下,发起人按照经济常识认为能够出表,但会计师却根据准则规定认为不必出表、不能出表,或者至少不能全部出表(当然,另一些情形下也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为了澄清常见会计问题上一些典型的误解,本文将限制出表的因素归纳成“四个没有”,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一:没有“资产”的资产证券化× 误解:“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资产证券化”√ 正解:“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大家都知道华尔街的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但这里为什么只说“证券化”,而不说“资产证券化”呢?原因或许在于,不少常见的证券化对象(“基础资产”)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例如,对“收费权”证券化(包括高速公路证券化车辆通行费收入、水电站证券化发电收入、主题公园证券化门票收入等等),从会计的角度说,证券化对象是实现于未来期间的营业收入,尽管代表了一项经济利益,但毕竟尚未转化为合同收款权,因此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又如,对于不动产租金证券化,尽管不可撤销的租约通常表明发起人拥有合同收款权,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除非该租赁交易被归类为“融资租赁”,否则也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以上种种情形下,既然没有入表,也就自然谈不上出表,故由发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如同禅宗所说的,“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关键词二:没有“转移”的金融资产转移× 误解:只重实质,不重形式√ 正解:形式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形式是万万不能的实务中存在不少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过度解读,其中之一就是将其片面理解为“只重实质(风险和报酬),不重形式(法律形式)”。
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换言之,如果没有实现“形式上的转移”,即使完成了“实质上的转移”,也同样无法出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合成债务抵押凭证(synthetic CDO)”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颇为引人注目。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范文(通用6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范文(通用6篇)《实施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为使所属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规章而作出的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形式之一。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篇一】资管新规细则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中国信用衍生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课题报告
目
录
3.2.1.2 其他监管部门规章制度..................................... 41 3.2.1.3 交易商协会标准文本与自律规则..................... 42 3.2.2 基本建立了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43 3.2.3 具备了较大规模的现货市场基础..............................44 3.2.4 初步开展了相关业务实践.......................................... 45 3.2.5 构建了较为完整、公允的收益率曲线族系............. 46 3.3 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47 3.3.1 存在认识误区.............................................................. 47 3.3.2 投资者类型同质化...................................................... 47 3.3.3 会计处理有待明确...................................................... 48 3.3.4 定价基础比较薄弱...................................................... 48 第四章 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思路与构想.............................. 49 4.1 亟需厘清的若干误区.......................................................... 49 4.1.1 误区一:信用衍生产品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49 4.1.2 误区二:信用衍生产品是高风险的投机工具......... 51 4.1.3 误区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应场内化............. 52 4.1.4 误区四:我国的信用衍生产品创新应该缓行......... 54 4.2 创新发展思路...................................................................... 55 4.2.1 从简到繁、由易到难推动产品有序创新................. 55 4.2.2 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市场持续发展..........................56 4.2.3 加强管理、严防市场系统风险..................................57 4.3 现实条件下的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构想................. 57 4.3.1 制度框架...................................................................... 57 4.3.1.1 《NAFMII 主协议》............................................ 58 4.3.1.2 自律规范文件..................................................... 58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 完整版2015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信托等发行的产品都属于类私募体系。
在基金子公司成立初期,大多发行类信托产品,或者大力发展通道业务,分食了许多原是信托公司和券商资管开展的业务。
一、各类公司资管业务简述基金子公司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审批制,审批流程长,效率不高。
保险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刚性兑付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刚性兑付,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投资者承诺的到期债务必须按时足额偿还,不得违约。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刚性兑付一度被视为一种“潜规则”,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刚性兑付的弊端逐渐显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刚性兑付的法律后果,并探讨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二、刚性兑付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刚性兑付的承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金融机构或企业违反刚性兑付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2. 民事责任刚性兑付的承诺涉及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金融机构或企业未能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刚性兑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或企业未能履行承诺,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刚性兑付的法律后果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例如,金融机构或企业通过非法集资、欺诈等手段,承诺刚性兑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4. 行政责任刚性兑付的法律后果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
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刚性兑付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进行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等。
此外,对于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业务。
三、刚性兑付的法律后果对金融市场的影响1. 增加金融风险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或企业过度依赖投资者信心,忽视风险管理。
一旦刚性兑付承诺无法实现,可能导致投资者信心崩溃,引发金融风险。
2. 扭曲市场利率刚性兑付的存在导致市场利率扭曲,低风险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过高,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过低。
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限制金融创新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或企业在产品设计上过于保守,限制了金融创新。
2023年重庆荣昌区“一窗综办”综合窗口人员招聘考试真题
2023年重庆荣昌区“一窗综办”综合窗口人员招聘考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供求关系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它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上的反映,当以下()经济现象出现时,供求关系则无法表现出来。
A.消费者偏好改变B.通货膨胀C.自然失业D.商家囤积居奇【答案】:D2.下面哪个诗句描写的不是古琴?()A.一弦一柱思华年B.寒苦不忍言,为君奏丝桐C.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D.欲把心事付瑶琴【答案】:A3.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政府决定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该政策属于()。
A.宽松的货币政策B.紧缩的货币政策C.紧缩的财政政策D.宽松的财政政策【答案】:D4.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这就是说()。
①在一定时期内发行多少纸币是由国家决定的1/ 13②纸币面值(如1元、10元、100元)是由国家决定的③每种面值的纸币各发行多少是由国家决定的④每种面值的纸币各代表多大价值是由国家规定的A.①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②③④【答案】:B5.企业为生产额外一单位产量而发生的成本被作为()A.总成本B.平均成本C.边际成本D.机会成本【答案】:C6.北宋著名词人柳永是第一位对宋词进行全面革新的词人,也是两宋词坛上创用词调最多的词人。
下列不是出自柳永作品的是()。
A.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B.草色烟光残照里,无言谁会凭栏意C.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D.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答案】:D7.江苏最早建立的(),是宋初全国六大书院之一A.嵩阳书院B.茅山书院C.岳麓书院D.白鹿洞书院【答案】:B8.地球表面的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的辐射能量转化成能被其他生物利用的有机化合能。
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不同植物的光合作用效率是不一样的B.植物的绿色是反射的太阳光中的绿色2/ 13C.植物在不同时间的光合作用效率不一样D.光合作用吸收的主要是太阳光中的绿光【答案】:D9.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是按照()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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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造成沉重打击。
该分析人士称,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
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以银监发2004年91号文为标志。
因为在那份文件中据说明确规定了,信托有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虽然监管机构基于产品投资属性,不会为投资者买单,但可以基于“风险管理失当”原则对信托进行行政处罚。
一单出问题的,暂停业务资格三个月,连续两单出问题的,取消集合信托业务资格。
绝对是“砸牌子”的规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资金或者股东资金垫付的,总比砸了牌子要强。
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产品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刚性兑付的存在。
因为信托业存在的时间太短暂,对应的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
在一个短期的、连续的市场互动过程中,信托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取得投资者的认同,就不可能出问题。
因此,刚性兑付实际是信托自身在目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存在、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