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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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7页PPT
法 学
—
分 2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6.绑架罪
8.刑讯逼供罪
刑
10.破坏选举罪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学
—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0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施某种危险行为时,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
—追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 法
(2)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 学
—
行犯
分 6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相约自杀行为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
—追究
(3)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
助自杀处理
(4)相约——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对方
法 学
—
12.重婚罪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分述
刑 法 学 分 4论
—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
第24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PPT文档资料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所谓丧失听觉,是指造成损伤后,一耳语音听 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分贝以上。所谓丧失视觉,是指造成损伤致 使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 二级;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 (直径10度以下);眼部损伤后致成不易恢复 的复视,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所谓丧失其他 器官功能,是指造成其他器官损伤和正常活动 功能的丧失。如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 骨折;颈部器官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或者呼 吸困难;肋骨骨折刺破肺脏引起出血、气胸; 幼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等。
[答案]ACD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指普通过失,如果是业务过失,有
相关罪名的,构成各罪。 2、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 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 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 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方式
作为、不作为
3、主体:
已经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4、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杀人的:
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相关危险方 法的罪名。
5、自杀以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1)帮助自杀 (2)教唆他人自杀:本罪(教唆无责任能 力的人自杀) (3)相约自杀 A、双方均自杀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 题 B、双方均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 未逞,不负刑事责任 C、一方杀死对方,后又自杀未逞或一方 为自杀提供工具(或条件),对方利用此 条件自杀身亡,未逞方负刑事责任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之(一)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第24章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09)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 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 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BC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4)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故杀(间接实行犯)
4.相约自杀 (1)共同相约自杀 ①一方未对他方教唆、帮助、诱使(即各杀各的):未死一方,无罪 ②一方先杀他方(即互杀):未死方(放弃、未遂),故杀
( 属于得承诺帮助自杀,可从轻减轻) ③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提供者未死的——故杀,从、减
(属于帮助自杀类)
6.间接杀人 指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去杀人 ——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杀人者成为了“工具” ——故杀(视为他本人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
四、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2)诱使他人共同自杀 而自己自杀未成功的——属于教唆自杀,从宽(但特定条件下的教唆自杀 除外,即司法解释第4条,第9条)
(3)诱骗对方相约自杀:自己没有自杀意图
诱骗者:故杀
(区别:诱使他人自杀而自己自杀为成功,属教唆自杀从宽,除特定情况 下,即司法解释第4 条、第9条)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 (1)受嘱托——动手——故杀,从轻 (2)安乐死——定罪,免处、减轻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杀人等等。[1]
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相约自杀行为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 —追究 (3)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 助自杀处理 (4)相约——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对方 自杀——故意杀人罪 5.(1)受嘱托杀人行为——可以从轻 (2)安乐死问题——免除或者减轻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 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处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A.在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使绑架人残废的 B.将人质杀死后,然后隐瞒事实真 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的 C.在勒索目的达到后杀死人质 D.在勒索目的未能实现后杀死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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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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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例:燕某于2010年9月20日在医院卫生间 产下一活体男婴。望着眼前哇哇啼哭的婴 儿,初为人母的燕某因惊恐和害怕,将婴 儿抱好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垃圾桶里。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1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加拿大以“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取替“强奸罪”。 2.台湾省则采用概括性罪名“妨害性自 由罪” ■ 加拿大没有规定受害人与被告的性别 身份。 问:男子——性主动/侵袭者? 女子——性被动/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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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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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课件
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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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学
—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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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5.非法拘禁罪 7.诬告陷害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虐待罪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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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5)
三、故意伤害罪(★)
㈠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应以伤害当时 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A、轻伤害 B、重伤害 C、伤害致死 D、轻微伤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㈠概念——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㈢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方面 2、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 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 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 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买主陈某 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 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 房间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 得A年级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 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推回自己6000元 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 的摩托车骑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㈢认定
利罪分述(2)
1、致人死亡
⑴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态度生硬、粗暴、严厉或因一般违 法行为—一般不追究
⑵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等罪— —量刑情节考虑
【刑法】 第24章 (完整版)
(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 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 间接正犯杀人 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 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 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 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自应以正当防卫论。 3.溺婴行为 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 溺婴行为 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 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 本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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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 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5.侵犯公民人格 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侵犯公民人格、 5.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 监管人员罪。 监管人员罪。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 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 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 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10.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10.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 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认定强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如果明 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知,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通奸与强奸的相互转化问题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有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 :(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后来女方又自愿与该男子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行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 ;(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行为人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奸淫幼女的认定 3.奸淫幼女的认定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2.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主观方面出自过失, 信的过失。 信的过失。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16 力的自然人。 力的自然人。 (三)认定
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构成特征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2.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 他人人格、 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 人的名誉的目的。 人的名誉的目的。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教唆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即行为人故意引诱、 怂恿、欺骗他人产生自杀之意, 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教唆自杀行为实为借被害人之手 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如 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则要求教唆 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
引起他人自杀
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 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 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如 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 的,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而 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 即将他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行为人先行行为 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
2000 年 6 月 14 日,霍花桂请求李俭芳 帮助购买农药以结束生命,并给李 俭芳 5元钱。李好言相劝,但见霍花 桂确实痛苦,态度坚决,于是答应 “帮忙”。 6月 18日上午,李俭芳从 镇上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来 到张家,见家里有人先藏了起来。 下午 2时许,李在霍的要求下,帮助 霍将农药喝下,后被霍的女儿发现 送到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思考:如何对李俭芳的行为定性?
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界限 如果行为人的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等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 处;如果使用危险方法杀人并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危害公 共安全罪论处。
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联系 根据《刑法》238 、 247 、 248 、 289 、 292 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 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 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也以 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若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 节已经涵盖故意杀人的内容,行为人实施 该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则不能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 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 质等。
第二十四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九、重婚罪 •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 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司法认定 • 1.要注意划清重婚罪与不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的 界限; • 2.要注意划清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以及通奸的 界限。 • (三)处罚
• 七、诬告陷害罪 •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 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 严重的行为。 •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 单位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 刑事追究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二 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 (三)处罚
案例讨论
• 1、乙某持甲某的借条要甲某还钱,甲某不 仅不还钱,反而指使丙某、丁某将乙某强 行扣留在一暗室里,并对其进行殴打,直 至乙某交出借条承诺永不索还。才将乙某 释放。 • 试分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该如何认 定。
案例讨论
• 2、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园见戊某 (女)。甲某即对乙、丙、丁说,信不信 我能把她搞到手(指发生性关系),乙、 丙、丁说不信。甲即上前和戊女搭话,结 果遭到斥责。甲某恼羞成怒,打了戊某一 个耳光,并上前撕扯戊某的衣服,在戊某 的乳房上乱摸。戊某叫喊,甲某因害怕触 犯众怒,慌忙逃走。 • 试分析他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以是否实际控制人质为标准
刑
法
问:为了政治目的,要挟司法机关(人 学
—
员)要求释放罪犯的,如何处理?
分 29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题:钱某欠张某3万元钱长期不还。
张某不得已将钱某捆绑在自己的空房内,
并以拷打等暴力手段逼迫钱某还钱,结
一般具有满足变态性要求或使妇女当场 出丑难堪的目的,而无奸淫目的。
七、猥亵儿童罪(第237条)
刑
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
法 学
—
为。
分 26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八、★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以捆绑、关押、扣留、精神强制等暴 力或非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
误——未遂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 法
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 学
—
与否的界限
分 6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本罪认定
1.致人死亡
2.帮助自杀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施某种危险行为时,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
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致使他
刑 法
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 学
—
因果关系。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练习
何某是杂技演员,专门表演自行车,技术特别 高超。何某平常喜欢骑自行车上下班,而且不时脱 手骑车,但从未出现过意外。一天下午,何某与其 同事李某骑车回家,由于天刚下过雨,路面有点滑, 何某准备脱手而行,李某见周围人多而且路滑,劝 何某小心行事,但何某说:“没问题,这条路我已 走过很多次,对路面非常熟悉,以前雨后我也这样 脱手骑过,从来没什么事,更何况本人技术高超着 呢!”结果,由于路面太滑,自行车晃动幅度较大, 何某的自行车撞到了同方向行驶的高某的自行车, 致使高某倒在地,头部撞伤,何某与李某将高某送 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高某于次日死亡。何某 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傅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 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 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 凌晨,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 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傅 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 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傅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故意杀人罪, 还是放火罪?
A
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 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 丁在两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 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该男欺骗某女自杀后自 己逃走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故意 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 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
•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 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 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 有的犯罪还要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 告陷害罪(目的犯)要求具有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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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共有41个罪名,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的直接客体 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 (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 (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 致人重伤罪。 (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强奸罪、奸 淫幼女罪、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四)侵犯公民人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 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 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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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 • 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有预见,也不应当 预见,所以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当负刑事 责任,后者无 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4、要把本罪与刑法的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的行 为区别开来。 • 《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这是指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 则对某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作出 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分别按照各 有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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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 他人自杀身亡的, • 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 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 • 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 是欺骗他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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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 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注意:
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妇女不能成为直接单独正犯,但可以成为教唆 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共同正犯以及间接正犯。 (3)婚内强奸争议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是否必须具有奸淫目的。 (2)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 “明知”——2003年1月8 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51岁,某医院医生。 1983年5月,被告人黄某为一青年妇女作胸部调光 透视,见该女年轻貌美,便生歹意,令其夫在外等 候,只让该女一人入内。该女人室后,被告人令其 把上衣脱光躺上床,接着摸其上身。该女因第一次 上医院,误以为这一切都是检查疾病,未反抗。黄 某见女方未反抗,便要求其脱掉裤子,该女迟疑, 被告人黄某便上前用力将其扒光,边解自己裤子边 说:“你不是来治病的吗?听我的话保证把你的病 治好。”这时女方才意识到被告人图谋不轨,心情 十分紧张,但未反抗,被黄某奸淫。完事后,黄某 才为其作调光胸透。该女出了医院与丈夫吃饭时, 精神不好,不思饮食。经丈夫一再追问,说出实情, 其丈夫立即作了告发。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3.利用从属、教养关系与妇女性交问题。
所谓从属、教养关系是指父女关系、养父 养女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上下级关系等。 与和自己有从属、教养关系的妇女性交,是否构 成强奸罪,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男方利用自 己的优势地位,对从属自己的妇女施加各种压力, 要挟、胁迫妇女,迫使妇女不得不与其性交的, 这种情况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定强奸罪。 奴果男方没有利用这种特殊关系对妇女进行威胁、 要挟,妇女与其性交是自愿的,不应定强奸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 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 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 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 殊主体,所有犯罪皆为自然人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 个别是过失。
行为人主观上死亡后果有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
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二,奸淫幼女
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由
于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认与控制 能力和反抗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是否使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论被害幼 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构成 奸淫幼女罪。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直接单独正犯只能是男子。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 本质特征。 犯罪对象是自然人。
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
注意:
人罪的对象。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 法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五、强奸罪
1、20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
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 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1999年10月8日、9日“两高”《关于办理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强奸罪的认定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
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2)致人自杀
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
事责任问题。
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
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3)帮助自杀
精神帮助
物质帮助
前者可不认定犯罪;
后者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教唆自杀
但是,有些案件,由于客观外部条件对被害妇女
明显不利,如:孤立无援等,被害妇女为避免遭 受更严重的侵害,忍辱屈从,没有明显反抗,行 为人也就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这种 情况从表面上看,被害妇女没有明显的反抗,但 实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应定强奸罪。 由此可见,妇女的反抗只是违反妇女意志的一 种表现形式。妇女的反抗与违背妇女意志是两个 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含混,更不能等同。以妇 女是否反抗作为衡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唯一标 准,从而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唯一根据, 是错误的,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所谓暴力,犯其人身自由的捆绑、堵嘴、蒙头、卡 脖子等,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抗的境地。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恐吓,实施精神上 的强制,摧毁其反抗意志,使其不敢反抗。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妇女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各种手段,如:利 用妇女熟睡、患重病、醉酒、药物麻醉等。 违背妇女意志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关 系是,前者是内在本质,后者是外在表现,二者的统一, 反映强奸罪的本质属性。违反妇女意志,必然遭到妇女 程度不同的反抗,行为人为抑制妇女的反抗,达到性交 的目的,一般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此, 凡是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与妇女性交的, 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都构成强奸罪。
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238
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 第333条的规定。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
、注意区分重伤与轻伤。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理解“本法另有规定”。 ♣故意轻伤的,一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或说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2)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
告发,而且以后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的,对 该男于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第一次性交违 背妇女意志,事后对被害妇女实施胁迫,进行 精神上强制,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发生性关 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2.利用职权与妇女性交问题。 利用职权与妇女性交,是否构成强奸罪, 要进行具体分析。一般地说,利用职权对妇女 进行威胁、刁难,迫使妇女违背自己的意志与 其性交的,应定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相互利 用,各有所图,男方利用职权为女方谋取利益, 换取女方对其性欲的满足;女方以肉体作为换 取私利的条件,从而自愿与男方性交的,不构 成强奸罪。
(二)强奸罪的认定
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 的性关系的行为。它与强奸的根本区别于:妇女与他人 性交是自愿的,不违背其意志。在理论上区分强奸与通 奸并不难,但由于强奸与通奸一般都是在秘密情况下进 行的,搜集证据比较困难,而且意志属主观心理态度,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易判断实践中把原本自愿说成违背 其意志的情况是常有发生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强奸 和通奸是可以转化的。因此,在区分强奸与通奸的时候, 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在两人关系恶化或者好情 暴露后,为洗刷自己,保全面子,把通奸说成强奸。对 于这种情况,不应定强奸罪。但妇女不愿意继续通奸, 男方纠缠不放,并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与妇女性交的,则由通奸转化为强奸,应定强奸罪。
(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与 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客体(1)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 利。(2)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其一;强奸妇女 (1)实施了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2)性交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进 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3)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从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 条文,37个罪名。只有2个过失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247、248、
289、292条转化犯。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 第292条。
2、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 (2)致人自杀
(3)帮助自杀
(4)教唆自杀
(5)逼迫他人自杀 (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