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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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整理文档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年XXXX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Oxx年xx月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五、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六、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七、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八、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结论意见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年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接受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发行人发行xx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关批准与授权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如下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年1月15日颁布的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xx年4月23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2年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2012年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一年四月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除非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特别的书面说明,否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系截止目前最新有效的文件,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反或者矛盾的其他有效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要点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事宜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颂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期债券发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有关的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用途,信用评级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系本所律师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的结论性意见,该等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和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性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期债券履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精品文档-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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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XXXXXX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6)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10)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2)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3)七、结论性意见 (13)XXXXXX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XXX 字[2013102 号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 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及书面的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上述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
合作)(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9)优良种畜种 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
殖(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如果贵公司拟投资的开发项目在上述范围内,则属于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
四、关于土地租赁合同1关于贵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中国政府认可的资 格,即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4、土地上设置的限制权利
根据本所律师调查,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全部设立有承包经营权。公司在 年
月以的名义与其内部职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上述土地全部发包给其
内部职工承包经营。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贵公司拟租赁的土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但均由现在的承包人种植有农作物。
三、关于投资开发项目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4、 委托方及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的,无任何虚假、隐瞒和遗漏, 且所有文件和材料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 所提供的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副本与正本相一致。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各项文件在提供给 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

私募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私募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私募公司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公司已经对您所咨询的私募公司债事宜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私募公司债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发行对象仅限于特定的投资者。

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和交易不受公开市场的监管,因此相对自由,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限制。

在此之前,您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发行主体:私募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您需要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发行主体的合法性。

2. 发行规模和期限:您需要确定私募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和债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应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情况加以考虑,期限应符合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债务偿还能力。

3. 收益率和还款方式:私募公司债的收益率和还款方式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因素。

您需要确定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付息计划,以及是否提供其他的还款担保措施。

4. 发行条件和程序: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

您需要明确发行所需要的准备工作、文件和手续,并保证发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私募公司债发行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遵循以下法律原则和注意事项:1. 合法性: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同时,还需注意合法投资者的身份和投资限制等问题。

2. 信息披露: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必须进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

您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您需要根据发行规模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资金监管方式,如托管、信托等,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4. 交易合同:在发行过程中,您需要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募公司债的发行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和风险,您需要在发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发行过程中与专业法律顾问合作,确保全面合规。

发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发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 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 X”或“本所”)接受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某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提供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贵公司应严格履行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贵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

贵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贵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及时履行合规要求。

三、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明确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同时,贵公司还需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随时监测和评估相关风险。

四、相关法律法规遵从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特别是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确保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事项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贵公司应根据本所律师的意见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进行合规合法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免责声明本所仅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鉴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本所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如有需要,请与本所律师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总之,贵公司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权益,确保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合理控制风险,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需进一步法律意见或其他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本所律师。

谨此,祝贵公司债券发行顺利!李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律师事务所:xxxx所。

某专项债项目——法律意见书

某专项债项目——法律意见书

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中国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项目专项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项目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委托方的保证,即委托方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安徽德韬律师事务所关于2011年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一一年五月安徽德韬律师事务所关于2011年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德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2. 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口头及书面证言;发行人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是一致的。

3.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070号 致: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受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云燕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发行人拟于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企业信用报告_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2 5.2 失信信息 ....................................................................................................................................................12 5.3 裁判文书 ....................................................................................................................................................12 5.4 法院公告 ....................................................................................................................................................14 5.5 行政处罚 ....................................................................................................................................................15 5.6 严重违法 ....................................................................................................................................................15 5.7 股权出质 ....................................................................................................................................................15 5.8 动产抵押 ....................................................................................................................................................15 5.9 开庭公告 ....................................................................................................................................................15

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

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

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尊敬的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公司债券初审意见书,经过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我们得出以下初步意见:首先,我们对贵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情况表示肯定。

据贵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贵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稳健的业务增长,营业收入逐年增加,净利润保持在可观的水平。

这体现了贵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实力。

其次,我们对贵公司的财务状况表示担忧。

贵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弱。

此外,贵公司现金流状况也不稳定,流动资金周转不畅。

因此,我们建议贵公司在发行债券前加强财务管理,提升盈利能力并改善财务结构。

再次,我们对贵公司的发展前景持谨慎态度。

贵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需求波动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贵公司需要加强市场调研,提升技术研发实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同时,贵公司还需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

最后,我们对贵公司的债券发行安排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建议贵公司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数据和财务报告,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

其次,建议贵公司确定合理的债券规模和期限,确保债务偿付能力和债券流动性。

最后,建议贵公司选择专业的承销商和法律顾问,制定合理的发行方案,确保债券发行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对贵公司的债券发行持谨慎态度,建议贵公司在发行前加强财务管理,提升盈利能力和流动性,加大市场调研和品牌建设力度,确保债券发行的成功和偿债能力。

祝贵公司业务顺利,债券发行成功!此致敬礼XXX评估中心日期:。

成都兴城集团 债券募集说明书

成都兴城集团 债券募集说明书

成都兴城集团债券募集说明书
摘要:
一、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二、发行人简介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债券基本情况
五、评级情况
六、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七、发行时间与地点
八、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律师
正文: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成都兴城集团债券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债券发行的详细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基本情况、评级情况、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时间与地点以及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律师等。

【发行人简介】
成都兴城集团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共事业运营等为主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公司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多个子公司,业务遍布成都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募集资金
将主要用于投资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以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债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债券名称为“成都兴城集团债券”,发行总额为10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利率为4.5%。

债券发行价格采用面值发行,偿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评级情况】
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由权威评级机构进行评估,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债券信用评级为AA+。

【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发行方式为公募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各类投资者。

【发行时间与地点】
本次债券发行时间为2023年,发行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律师】
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簿记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3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川发改〔2015〕563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2亿元,所筹资金5亿元用于都江堰市天府第一街(二期)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5亿元用于都江堰市米市坝片区危旧房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2亿元用于都江堰市振华公司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XX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XX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XX 证券简称:XX发展公告编号:20XX-XX
XX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XX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XX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X 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X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 个月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公司债券。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择机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XX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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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一年四月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除非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特别的书面说明,否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系截止目前最新有效的文件,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反或者矛盾的其他有效文件。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口头说明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发行本期债券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券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5】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邛崃市和双流县组建国有投资公司的批复》及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双办发【2005】69号”《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于2005年9月9日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双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发行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持有发行人100%的股权。

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5101220000228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壹拾亿零捌仟零柒拾万元,住所为双流县东升镇棠湖北路一段57号(建设局底楼),法定代表人为李谦,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及投融资管理、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管理、项目招标、项目投资的咨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管理及咨询;土地整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经营;农民新居建设的投资;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文化、体育、卫生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以上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须取得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市场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以及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设立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具备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授权和批准1、发行人于2011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债券。

2、双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双国资【2011】68号”《双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决定》,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

3、根据《证券法》、《管理条例》及《简化通知》的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尚须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1、发行人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1)NZ字第040190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为人民币4,471,931,282.38元,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为人民币4,471,931,282.38元。

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其他债券,如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完毕,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8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56,745,042.57元、人民币187,319,731.59元、人民币59,173,346.81元,连续三年盈利,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

同时,鉴于发行人以上历年的净利润情况,本所律师合理地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应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发行人编制并提交本所律师审查的《2012年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分设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发行规模为7亿元,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担保”)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发行规模为3亿元,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期债券各品种均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品种一:7亿元,票面年利率为【】,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区间【】制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品种二:3亿元,票面年利率为【】,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区间【】制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符合《简化通知》关于债券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要求,最终经国家有权机关核准的本期债券的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5、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6、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信评字【2011】269号”《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度10亿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级别为AA+级,品种二的信用级别为AA级。

发行人具备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为首次发行债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10亿元,其中2.5亿元用于双流新城A区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5亿元用于新城B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1亿元用于统建农民拆迁安置小区(永福公寓)项目,2.5亿元用于双中路改造工程项目,其余1.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1、双流新城A区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根据双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双发改投资【2009】104号”《关于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流新城A区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该项目已经获得双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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