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资料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A.财政部B.中国证监会C.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D.期货交易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2.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行为。
A.操纵期货交易价格B.欺诈投资者C.内幕交易D.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10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B.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C.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D.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①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②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③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④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⑤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⑥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⑦挪用客户保证金的;⑧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机构开展适当性自查的时间要求是( )。
A.每三个月开展一次B.每半年开展一次C.每一年开展一次D.每两年开展一次【答案】 B2、刘某是甲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获悉乙期货公司给居问人较高的返佣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新招揽的客户私自介绍给乙公司。
根据以上内容,刘某违反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
A.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B.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C.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不得兼任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D.不得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介绍人返还佣金【答案】 C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期货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条件是()。
A.发生不可抗力B.期货投资者提出要求或者情况危急C.期货交易所提出要求或者情况危急D.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不足以弥补保证金缺口或者情况危急【答案】 D4、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不包括()。
A.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B.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韵决议C.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D.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6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答案】 D5、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A.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责任C.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D.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答案】 A6、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A.迁出地期货交易所B.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C.拟迁入地期货交易所D.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答案】 D7、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给()。
2024年3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全真模拟题四(含答案解析)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交易信息。 A.即时行情 B.各类日报表 C.证券指数 D.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目前我国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它可用于买卖()o A.期货 B.人民币一般股票 C.债券 D.证券投资基金 65.证券()时,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A.上市期届满 B.亏损严峻 C.的流淌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交易的顺当进行 C.相互制约 D.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供应了对象,确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 .目前我国内地对()实行T+3滚动交收方式。 A.债券 B.基金 A股 B股 19.在可转换债券交易中,持有者可以按转换条件将债券转换为()。 A.优先股 B.一般股 C.基金凭证 D.认股权证
C.政府债券 D.可转换公司债46.假如上市公司发生()等事项,不须要进行除息或除权。 A.权益分派 B.公积金转增股本 C.配股 D.兼并 47.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是担当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全部结算参加人的 共同对手方。 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B.证券交易所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股票的日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o A.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涨跌幅 B.(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D.全价,净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时,全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 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o
10%
15%
20%
25% .在新股网上定价发行过程中,假如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组织摇号 抽签。 A.第一个交易日 B.其次个交易日 C.第三个交易日 D.第四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为单位进行申报。 A∙1份
第十章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十章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知识点: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定义:第五条到第十一条为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详细描述: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 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 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 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期货二部函[2013]115号)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资格由行政审批转为备案管理,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统一纳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协会不再单独组织对介绍业务人员的上岗前专项培训和考试。
为进一步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介绍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绍业务人员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请各介绍业务机构严格按照附件1-5的相关要求组织介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配合协会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切实防范介绍业务风险,保障介绍业务的平稳运行,严厉打击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资格管理员报备制度。
为建立顺畅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请各介绍业务机构及时填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资格管理员联系表”(附件6)邮寄至协会或发送至专用邮箱*****************。
三、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纳入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请各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7)执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营业部建设操作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xx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营业部建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IB营业部筹备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IB营业部须满足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IB业务。
第二章营业部场所建设第三条xx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应具备相对独立的业务场所,与xx证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第四条IB营业部业务场所要求:(一)独立的IB业务房间,并有正规的标识门牌标明期货IB开户室:1、具有单色拍照背景墙;2、非简单的隔断房间,非大房间中套用的小房间;3、房间不得兼作他用。
(二)投资者教育园地:xx证券营业部应加强相关信息公示和投资者教育,在醒目位置设置“投资者教育园地”,其中IB业务专栏不小于2㎡,内容至少包括:1、受托从事的IB业务范围;2、从事IB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姓名、岗位、照片和从业资格编号;3、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6、《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股指期货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等风险警示内容;7、xx期货、xx证券、xx证券IB营业部的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IB营业部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前先报xx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xx期货金融期货部。
xx证券审核新入岗人员符合上岗条件后,xx证券IB营业部在2个工作日内对营业部公示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第三章硬件设备第六条IB营业部硬件设备要求如下:(一)必须为IB业务配备专用设备,至少包括:电脑2台、数码相机1个、摄像头2个、扫描仪1台、录音电话1部、传真机1台等;1、电脑配置要求:主机Inter P4cup/AMD 2300+cup以上;内存1G以上;硬盘250G 以上;2、数码相机配置要求500万像素以上;3、摄像头像素不低于200万;4、扫描仪须为彩色扫描仪。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实施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为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中间介绍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确保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或“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下属取得IB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营业部)开展的IB业务仅限于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和本实施办法,共同制定详细完备的介绍业务对接规则,明确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流程和职责划分。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职责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共同承担,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有期货公司负责,证券公司协助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下设期货业务部(以下简称“期货部”),专职对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期货公司设立IB管理部,与证券公司期货部对接,负责IB业务的管理、培训、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证券公司营业部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经过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介绍业务,负责期货客户的协助开户工作;期货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与证券公司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对接,负责证券公司所介绍客户的开户复核、电话回访,并完成统一开户工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1]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的基本要求、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公司在介绍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指引规定,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基本要求(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指引等相关要求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合办法),向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联合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应按照《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二)联合办法应至少包括客户开户管理、风险控制方案、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投诉处理、投资者教育、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方案等内容。
(三)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业务人员)。
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四)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 名专职业务人员。
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公示,在2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五)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
(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IB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B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间介绍业务的统一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IB业务是中间介绍业务英文INTRODUCING BROKER的缩写(以下简称“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选择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营业部不得为其他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和管理IB业务,统一制定IB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信息技术部负责IB业务营业部端系统、设备的技术支持以及期货行情系统的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定期对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有开展IB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及总部有关部门。
第二章IB业务的范围第六条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对于IB业务,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三章IB业务资格管理第八条经纪管理总部为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B业务资格及日常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须通过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审核通过后报监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和相对独立的开户经营场地;(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期协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三)至少配备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的专职业务人员;(四)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各项业务准备。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以下是一份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内容:1.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间介绍业务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在执行中间介绍业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2.1 证券公司:指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证券公司。
2.2 期货公司:指接受中间介绍服务的期货公司。
2.3 客户:指由证券公司介绍给期货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2.4 中间介绍业务: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3. 合作方式:3.1 证券公司应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
3.2 期货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期货交易服务。
4. 资金和账户:4.1 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应由客户直接存入期货公司指定的账户,与证券公司无关。
4.2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管控。
5. 业务费用:5.1 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就中间介绍业务的费用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2 期货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给证券公司。
6. 风险管理:6.1 证券公司应对介绍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提供相应建议。
6.2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 保密义务:7.1 双方应对因中间介绍业务而获取到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并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于外。
7.2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8. 争议解决:8.1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 其他条款:9.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后未续签或终止的,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二)_真题-无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二)(总分34.5,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 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备的( )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A. 协助开户B. 风险控制C. 业务隔离D. 内部控制2.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参与期货交易,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 代股东接收交易密码B. 代表股东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C. 代股东下达交易指令D. 对股东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3. 证券公司介绍其客户到期货公司开户,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客户期货账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可以( )。
A. 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B. 为客户提供融资C. 代客户下达平仓指令D. 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追加期货保证金4.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目前( )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A. 1B. 2C. 3D. 55.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该向( )提交申请材料。
A. 中国期货业协会B. 中国人民银行C. 中国证监会D. 中国证券业协会6.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取得( )。
A.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B. 结算业务资格C. 代理交易资格D. 介绍业务资格7. 证券公司开展期货介绍业务,其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得高于净资产的(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
A. 25%B. 50%C. 10%D. 100%8.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 )年。
A. 5B. 7C. 10D. 159.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与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应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
十.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亿元。
A、5B、10C、12D、20【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2、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年。
A、5B、10C、12D、20【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3、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直接对客户承担。
A、期货公司B、证券公司C、居间人D、中国证监会【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介绍业务的范围:(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一)有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一)
一、单选题
在以下各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最符合题意,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该向提交申请材料。
A.中国期货业协会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C
2.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A.5
B.10
C.15
D.20
答案:D
3.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年。
A.1
B.2
C.3
D.5
答案:D
4. 证券公司违反业务规则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责令限期整改
B.监管谈话
C.拘留主要负责人
D.出具警示函
答案:C
5.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A.参股的期货公司
B.非关联的期货公司
C.控股的期货公司
D.任何期货公司
答案:C
6.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取得资格。
A.介绍业务
B.投资咨询
C.结算业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合规监督检查管理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xx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合规监督检查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为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规监督检查是指为保证xx证券为xx期货提供IB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合规监督检查包括xx证券与xx期货对IB业务进行的联合自查,以及xx证券、xx期货分别就IB业务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xx证券、xx期货分别将IB业务纳入现有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xx证券合规总监负责xx证券IB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xx证券合规部门具体实施合规检查。
第六条xx证券合规总监职责:(一)审查公司制订的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办法及流程等制度;(二)建立并有效执行IB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三)审查与xx期货订立的与IB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1(四)牵头组织、领导公司的IB业务合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人员资格、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客户投诉等;(五)审查IB业务合规检查报告、监管报表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监管机构;(六)与IB业务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xx期货首席风险官负责xx期货IB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xx期货稽核风控部具体实施合规检查。
第八条xx期货首席风险官职责:(一)审查公司制订的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办法及流程等制度;(二)建立并有效执行IB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三)审查与xx证券订立的与IB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四)牵头组织、领导公司的IB业务合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客户投诉等;(五)履行报告义务;(六)与IB业务相关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是非题 4.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取得( )。
A.投资咨询业务资格B.结算业务资格C.代理交易资格D.介绍业务资格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知识模块: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其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 )。
A.80%B.70%C.60%D.50%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要求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知识模块: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3.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 )。
A.50%B.70%C.120%D.150%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规定,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知识模块: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4.证券公司开展期货介绍业务,其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得高于净资产的(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
A.25%B.50%C.10%D.100%正确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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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
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二十三条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记录、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单处或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有效隔离;
(二)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四)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