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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一)
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一)引言:有关国际法院判例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一、国际刑法之维:基于审判实践的理性分析(一)国际法视野中的国家责任理论(二)国际刑法视野中的刑事责任主体二、国际人权法之维:基于人权保护的全面考虑(一)实体权利保障的诠释(二)程序权利保障的考量三、国内法之维: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一)宪法之维:人权与法治(二)刑事实体法之维:修改与完善(三)刑事程序法之维: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内容提要]国际法院新近判决的波黑诉塞黑案,为新世纪种族灭绝罪的有效惩治和国际人权法的充分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其里程碑意义具体表现在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国内法领域,有必要从多维视野中深入剖析这一案例。
《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广泛适用于其成员国,包括签署时保留部分条款的中国在内。
这要求中国顺应国际社会的最新发展趋势,建立有效惩治这一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以履行有关国际责任和人权义务。
关键词]种族灭绝罪波黑诉塞黑案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国内法引言:有关国际法院判例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迄今为止,国际法院依据《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审理的案件共有4例,即1973年巴基斯坦诉印度案、1993年波黑(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黑(即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以及1999年的前南斯拉夫诉北约案和克罗地亚诉前南斯拉夫案。
其中,波黑于1993年3月30日,援引该公约第9条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请书,以控诉塞黑的种族灭绝罪行,这就是世界首例国家被告种族灭绝罪行的波黑诉塞黑案。
由于黑山2006年5月独立,国际法院裁定塞尔维亚为应诉方,并于2007年2月26日,判定被告塞尔维亚共和国在上世纪90年代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没有犯种族灭绝罪,但由于未防止1995年7月斯雷布雷尼察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而违反了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1]这一国际法院判例,尽管最终并未判定被告国犯有种族灭绝罪,或者开启国家刑事责任的新时代,但是既明确了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又证实了国家作为国际法院刑事判决对象的现实性。
国外法律逻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尼比斯科州立大学的篮球教练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蒙被残忍杀害。
凶手身份不明,但很快,前橄榄球明星奥伦·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成为此案的主要嫌疑人。
“辛普森谋杀案”因其复杂性、争议性和对司法体系的挑战性而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
以下是该案的法律逻辑分析。
二、案件争议点1. 证据不足: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强调证据不足,尤其是DNA证据的争议。
他们认为,尽管检方声称找到了辛普森的血液样本,但样本的提取过程存在瑕疵,因此证据不可靠。
2. 种族歧视: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还指责检方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黑人,检方在审判过程中对他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
3. 警察和检方的不当行为:辩护律师团队还指责警察和检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包括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
三、法律逻辑分析1. 证据问题:- DNA证据:虽然辩护律师团队对DNA证据提出了质疑,但法院最终认定检方提供的DNA证据是可靠的。
法院认为,尽管样本提取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DNA证据的准确性。
- 其他证据:除了DNA证据外,检方还提供了其他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词、现场指纹等,这些证据与DNA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辛普森的犯罪嫌疑。
2. 种族歧视问题:- 审判过程中的表现:虽然辩护律师团队指责检方存在种族歧视,但审判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公平的审理,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 陪审团的选择:陪审团由来自不同种族、性别、宗教背景的公民组成,这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3. 警察和检方的不当行为:- 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虽然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对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 审判过程中的处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不当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案件影响“辛普森谋杀案”对美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对证据标准的质疑:此案使人们开始质疑DNA证据的可靠性,并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对证据标准的审查。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冤案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案。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9年真凶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辜。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案件影响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案件背景1.案件发生时间:2002年2.案件发生地点:河南省柘城县3.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赵振华5.犯罪嫌疑人:赵作海三、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2002年4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赵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迅速进入起诉阶段。
2.起诉阶段:2003年6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2004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阶段:2004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再审阶段:2009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并宣布其无罪。
四、案件影响1.社会影响:赵作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质疑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2.法律影响:赵作海案件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革,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案件剖析1.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口供,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赵作海的口供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案发生。
2.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在侦查阶段,警方对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3.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不规范,如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论文模板
摘要现代法制的光辉下,弥留着一块不散的阴影--刑讯逼供,这是一个很矛盾的话题,它往往不是正义,而是争议,有人认为在警察的办案中对于一些人是需要刑讯逼供的,这样才能得到“正义”,但是细想一下这样的正义是真的吗,想想过去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刑讯逼供更多的是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现代社会虽然,经济高速发展,文化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也在稳步提升,但是这对于侦查技术的发展作用,仍是杯水车薪,我国的案件数量的巨大,从业人员的短缺都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土壤。
我国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继续发展先后出台了像“驻看检察官”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措施希望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还在《刑法》中设立“刑讯逼供罪”,在自我检查的同时,积极借鉴外国的优秀措施,辅以我国国情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关键词: 刑讯逼供值班律师非法证据排除ABSTRACTUnder the brilliance of modern legal system, there is a shadow that can't be dispelled --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which is a very contradictory topic. It's often not justice, but controversy. Some people think that it's necessary for some people to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the handling of police cases, so as to get "justice". But think about whether such justice is true, think about the past "huggieletu"“ Nie Shubin,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s more the initiator of unjust, false and wrong cases. In modern society, althoug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cultural level and the steady improvement of population quality, it is still a drop in the bucke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on technology. The huge number of cases in China and the shortage of employees are the soil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In order to curb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China has successively introduced such measures as "resident prosecutor" system and "duty lawyer" system, hoping 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defendants, criminals and suspects in the stages of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Meanwhile, China has also set up "crime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the criminal law, actively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cellent measures while self checking, supplemented by China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ett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Key words : Inquisition by torture Duty Lawyer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目录一、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外国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败诉,该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种族歧视案件之一。
该案始于1951年,当时阿拉巴马州黑人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及其兄弟姐妹因种族歧视被拒绝进入当地白人学校,随后其父母将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1952年,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在法律上可行。
2. 上诉阶段: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认为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4. 执行阶段:尽管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但执行过程却十分艰难。
许多州和地方当局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新的抗议和暴力事件不断。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标志着美国种族歧视政策的终结,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该案不仅在美国国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世界其他国家解决种族歧视问题提供了借鉴。
2. 法律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该条款规定:“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在州管辖范围内享有的平等保护。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该条款,因为它将黑人置于不利地位,剥夺了他们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3. 案例启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2)平等保护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3)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应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以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
波黑战争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波黑战争(1992-1995)是20世纪末欧洲地区一场残酷的冲突,给波黑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在这场战争中,波黑各民族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大规模的屠杀、强奸和迫害。
为了追究战争罪行,国际刑事法庭(ICTY)对波黑战争期间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塞族领导人拉多万·卡拉季奇案为例,对波黑战争法律案例进行评析。
二、案例背景拉多万·卡拉季奇,波黑塞族共和国总统,波黑战争期间塞族军队的最高指挥官。
他因在波黑战争期间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被国际刑事法庭起诉。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审判2001年,卡拉季奇在塞尔维亚被捕,并于同年被引渡至海牙国际刑事法庭。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卡拉季奇在波黑战争期间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2. 证据与证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文件、照片、视频等。
证人中,既有受害者,也有卡拉季奇的部下和同僚。
这些证据和证人的证言为法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 判决与上诉2016年,国际刑事法庭判处卡拉季奇40年监禁。
卡拉季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1. 证据确凿,审判公正本案中,法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文件、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卡拉季奇在波黑战争期间的罪行。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2.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定义本案中,法庭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进行了明确界定。
战争罪是指在战争期间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反人类罪是指针对平民或特定群体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本案中,卡拉季奇的罪行符合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定义。
3. 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性本案中,国际刑事法庭对卡拉季奇的审判,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国际刑事法庭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有权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这对于维护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法律案例微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辛普森案,又称尼科尔·布朗·辛普森谋杀案,是20世纪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
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受害者是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并在随后的大陪审团审判中被正式起诉。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简要回顾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1994年6月12日,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家中遇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血迹和凶器,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谋杀案。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
2. 审判过程辛普森在1995年的审判中被判无罪。
审判过程中,律师团队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包括血迹鉴定、指纹鉴定等。
同时,律师团队还利用了种族、证据收集等方面的争议,对辛普森进行了有利辩护。
三、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审判过程中,律师团队对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血迹鉴定存在误差,指纹鉴定存在争议,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2.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件在种族问题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而受害者是白人。
部分人认为,种族歧视影响了审判结果。
3. 证据收集问题律师团队还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搜查、篡改证据等,这些行为可能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案例分析1. 证据问题分析在辛普森案中,律师团队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效辩护。
尽管部分证据存在争议,但不足以推翻无罪判决。
2. 种族问题分析种族问题在辛普森案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部分白人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法官和陪审团可能对他持有偏见。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影响审判公正性的决定性因素。
3. 证据收集问题分析在辛普森案中,警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并不能证明辛普森有罪。
菲律宾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菲律宾,作为东南亚重要的经济体之一,近年来在商业和法律领域的发展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某重大商业贿赂案为例,对菲律宾的法律体系、案件审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菲律宾法律案件审理有更全面的认识。
二、案件背景某重大商业贿赂案涉及菲律宾某大型国有企业,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案件起因是该公司在采购过程中,部分官员收受贿赂,导致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损失。
案件曝光后,菲律宾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并对涉案官员进行了逮捕。
三、菲律宾法律体系菲律宾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受到西班牙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影响。
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菲律宾法院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
3. 程序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的合法性。
四、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案件发生后,菲律宾警方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初步确定了案件涉及的主要人员。
2. 调查取证:警方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账目等。
3. 逮捕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对涉案官员进行了逮捕,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4. 审判程序: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5. 判决执行:法院对涉案人员作出判决后,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判决,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
五、相关法律规定1. 贿赂罪:菲律宾刑法规定,任何人在公职、商业或其他活动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均构成贿赂罪。
2. 刑罚规定:根据贿赂金额和情节,涉案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3. 证据规定:菲律宾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法院应依法审查证据。
世界著名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诉讼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解析世界著名法律诉讼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
二、世界著名法律诉讼案件解析1. 案例一: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1)案件背景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垄断为由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微软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2)案件经过在长达几年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美国法院判决微软公司垄断市场,要求其拆分。
(3)案件影响该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各国加强反垄断立法,保护市场竞争。
2. 案例二:美国诉苹果公司App Store垄断案(1)案件背景2011年,美国司法部以垄断为由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强制收取30%的分成。
(2)案件经过经过多年审理,美国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垄断市场,要求其降低分成比例。
(3)案件影响该案进一步强调了反垄断立法的重要性,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3. 案例三:中国诉美国贸易战案(1)案件背景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
中国随后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
(2)案件经过经过一年多的审理,WTO专家组支持了中国诉求,认为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规则。
(3)案件影响该案展示了中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决心,同时也为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有益借鉴。
4. 案例四:法国诉谷歌公司隐私权案(1)案件背景2018年,法国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以谷歌公司侵犯用户隐私为由,对其处以5000万欧元罚款。
(2)案件经过经过审理,法国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要求谷歌公司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3)案件影响该案凸显了隐私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度,促使各国加强数据保护立法。
5. 案例五:韩国诉三星公司专利侵权案(1)案件背景2012年,韩国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专利,要求其赔偿巨额赔偿金。
外国法律案例评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田纳西州一名黑人学生布鲁斯·布朗因种族歧视问题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上学,其父母遂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最终演变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954年,布朗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种族隔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多数法官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使得黑人学生无法享受到与白人学生相同的教育条件。
2. 种族隔离制度加剧了种族歧视,使得黑人学生长期处于被歧视、被边缘化的境地。
3. 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基本权利。
少数法官则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并未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种族冲突。
2. 种族隔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白人社区的需求,有利于白人学生的教育。
3. 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种族平等,因此种族隔离制度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并要求所有州在一年内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了种族平等教育的发展。
该案判决后,美国各地公立学校纷纷开始实行种族融合政策,为黑人学生争取到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2. 加速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布朗案判决后,民权运动迅速兴起,推动了美国社会各领域的平等改革。
3. 为其他国家的种族平等教育提供了借鉴。
布朗案判决后,许多国家开始关注种族平等教育问题,并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
四、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布朗案判决表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外国法律著名案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凶杀案,著名的美国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残忍杀害。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嫌疑人锁定为辛普森。
然而,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陪审团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一结果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轩然大波。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警方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DNA鉴定等手段,警方认定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警方对辛普森进行逮捕,并将其移交给检方。
2. 检方起诉检方以一级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方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血迹、指纹、DNA鉴定等,力证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庭审过程辛普森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吸引了大量媒体和观众的关注。
在长达一年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辩方律师以“证据不足”、“警方刑讯逼供”等理由为辛普森辩护,而检方则不断强调证据的可靠性。
4. 陪审团宣判经过长时间的审理,陪审团最终以无罪的判决结束案件。
这一结果令公众哗然,人们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和陪审团的能力。
三、案件评价1. 法律的局限性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利用了法律漏洞,为辛普森脱罪。
这表明,法律并非万能,有时会受到人性的影响。
2. 人性的复杂性辛普森案也揭示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案件中,辛普森虽然被证明有犯罪嫌疑,但最终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这表明,人性具有两面性,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
3. 媒体的影响辛普森案在审理过程中,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量媒体报道了案件的进展,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然而,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存在着偏颇和误导,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 陪审团的作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的作用备受质疑。
一些学者认为,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偏离了事实。
这表明,陪审团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律案件分析美国(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克斯诉麦克唐纳”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发生在1972年。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关于版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定义。
案件主要围绕一部名为《尼克斯》的电影展开,这部电影由美国导演斯坦利·库布里克执导,讲述了一位名叫尼克斯的拳击手的故事。
然而,由于电影中大量使用了拳击比赛的真实画面,这引发了版权问题。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拳击比赛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以及电影中对拳击比赛画面的使用是否侵犯了版权。
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1. 公共领域的定义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作品在保护期结束后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然而,对于拳击比赛这类公共表演,其是否属于公共领域存在争议。
一方面,拳击比赛是一种公共表演,观众可以自由观看;另一方面,拳击比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是否应该受到版权保护?2. 版权侵权电影《尼克斯》中大量使用了拳击比赛的真实画面,这引发了版权侵权的争议。
一方面,电影制作方认为,这些画面属于公共领域,无需获得拳击比赛组织者的许可;另一方面,拳击比赛组织者则认为,这些画面具有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1. 拳击比赛是否属于公共领域?法院认为,拳击比赛作为一种公共表演,其本身并不属于公共领域。
然而,对于拳击比赛中的具体画面,法院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2. 电影中对拳击比赛画面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电影中对拳击比赛画面的使用构成了侵权。
首先,这些画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其次,电影制作方在未获得拳击比赛组织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画面。
四、案件判决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决电影《尼克斯》制作方败诉,要求其赔偿拳击比赛组织者的经济损失。
然而,该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
上诉法院认为,拳击比赛画面属于公共领域,电影制作方在未获得拳击比赛组织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画面并不构成侵权。
菲律宾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菲律宾,位于东南亚,是一个由7107个岛屿组成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菲律宾的法律体系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本文以某名誉侵权案为例,对菲律宾的法律体系进行简要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菲律宾某知名电视节目主持人A女士因涉嫌侵犯B女士的名誉权,被B女士诉至菲律宾法院。
A女士在节目中未经核实,恶意中伤B女士,导致B女士名誉受损,心理受到极大压力。
经过审理,菲律宾法院判决A女士败诉,赔偿B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菲律宾法律体系菲律宾的法律体系深受西班牙和美国的影响,以成文法为主,同时保留部分习惯法和宗教法。
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宪法:菲律宾宪法是菲律宾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
2. 民法:菲律宾民法以西班牙民法为基础,主要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法律关系。
3. 刑法:菲律宾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4. 国际法:菲律宾是联合国成员国,受国际法约束。
四、名誉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名誉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菲律宾民法第353条,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A女士在节目中未经核实,恶意中伤B女士,侵犯了B女士的名誉权。
2. 名誉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名誉侵权案件中,原告(受害者)需要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或诬告行为;(2)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害;(3)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B女士提供了节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A女士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其名誉受到了损害。
3. 名誉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根据菲律宾民法第354条,侵权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菲律宾法院判决A女士赔偿B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件启示1. 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中伤他人。
波士顿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诉约翰逊案(United States v. Johnson)是波士顿法律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经典案例。
该案于2004年在美国波士顿联邦法院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内容是否构成非法?本案的判决对于互联网色情内容的监管和传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本案的被告约翰逊是一名色情网站的所有者。
他在自己的网站上传播了大量色情内容,包括成人影片、色情图片等。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传播色情内容是非法的。
然而,约翰逊辩称,他的网站只提供了色情内容的链接,并未直接传播色情内容,因此不构成非法。
三、法庭辩论1. 检方观点检方认为,约翰逊的网站实际上是一种色情内容的传播平台,他在网站上提供了大量色情链接,使得用户可以轻松地访问这些内容。
根据美国法律,传播色情内容是非法的,因此约翰逊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2. 约翰逊辩护约翰逊的律师辩称,约翰逊的网站仅提供了色情内容的链接,并未直接传播色情内容。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应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约翰逊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波士顿联邦法院最终判决约翰逊败诉。
法院认为,约翰逊的网站实际上是一种色情内容的传播平台,他在网站上提供了大量色情链接,使得用户可以轻松地访问这些内容。
根据美国法律,传播色情内容是非法的,因此约翰逊的行为构成违法。
五、案例分析1. 互联网色情内容的监管本案的判决表明,互联网色情内容的监管在美国具有法律依据。
政府有权对互联网色情内容进行监管,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同时,互联网色情内容的监管也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矛盾。
2. 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本案中,约翰逊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主要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然而,法院认为,约翰逊的网站实际上是一种色情内容的传播平台,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这表明,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波黑问题初探
波黑问题初探
陈传金
【期刊名称】《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5(000)003
【摘要】波黑问题初探陈传金波黑是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的简称,为前南斯拉
夫六个共和国之一。
人口436.56万(1991年),面积5.1万平方公里。
它位于南斯拉夫中部,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两共和国之间,战略地位相当重要,历来是外来入侵者的必争之地。
波黑因其独特地理...
【总页数】5页(P91-95)
【作者】陈传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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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然而,Facebook的垄断地位也引发了美国政府的关注。
202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收购竞争对手,排除市场竞争。
这一案件成为数字时代法律争议的焦点。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Facebook成立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
然而,Facebook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引起了争议。
FTC认为,Facebook通过收购竞争对手、限制竞争对手的接入等方式,破坏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 案件进展2020年12月,FTC正式对Facebook提起反垄断诉讼。
FTC指控Facebook在2012年至2019年间,非法收购了Instagram、WhatsApp等竞争对手,以维持其在社交媒体市场的垄断地位。
FTC要求Facebook剥离Instagram、WhatsApp等业务,以恢复市场竞争。
3. 案件争议(1)Facebook辩称其并非垄断者Facebook在法庭上辩称,其并非垄断者,因为市场上存在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如Twitter、Snapchat等。
Facebook认为,这些平台具有各自的优势,市场竞争充分。
(2)FTC强调市场支配地位FTC认为,Facebook在社交媒体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力。
Facebook的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阻碍了创新和竞争。
(3)专家意见分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意见分歧较大。
一些专家认为,Facebook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予以处罚。
另一些专家则认为,Facebook并非垄断者,其收购行为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三、案件影响1. 反垄断法规的完善美国诉Facebook垄断案引起了全球关注,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反垄断法规。
国外法律案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在一场血腥的袭击中丧生。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辛普森是当时的体育明星,拥有大量的粉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然而,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理,陪审团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取了“证据排除”的策略,即通过各种手段排除控方证据,以证明辛普森的无罪。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团队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2. 重审阶段在初审结束后,控方对案件进行了重审。
在重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再次采取“证据排除”的策略,并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律师团队还通过心理战术,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
3. 陪审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的作用至关重要。
根据美国法律,陪审团需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然而,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的背景和偏见对案件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部分陪审团成员对辛普森的体育成就表示敬佩,认为他是一位好人,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对辛普森产生了同情。
三、案件评价1. 案件审理程序公正尽管辛普森案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但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公正的。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经过严格的选拔,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证据排除策略有效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采取的“证据排除”策略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排除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律师团队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的无罪。
这一策略在美国法律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手段。
3. 案件影响深远辛普森案在美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公法柏威夏寺案讲座文稿
柬埔寨与泰国关于柏威夏寺争端的国际法分析柏威夏寺是一座位于柬埔寨与泰国边境上的古代寺庙。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柏威夏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再次引发了柬埔寨与泰国之间围绕该寺庙的主权争端。
一、柏威夏寺归属争端的由来威夏寺的实际位置是在柬埔寨与泰国边界的“扁担山”上,它建造于公元11世纪初,是吴哥时期的经典建筑。
18世纪末,柬埔寨王国衰弱,沦为暹罗(今天的泰国)与越南的争夺对象。
经过多次战争,暹罗与越南瓜分了对柬埔寨的宗主权,当时柏威夏寺所在的整个扁担山地区都割给了暹罗。
19世纪70年代,法国通过战争从中国清朝政府手中获得了对越南的宗主权,从而获得了对柬埔寨一半的宗主权。
随后,法国要求暹罗向自己转让对柬埔寨另一半的宗主权。
迫于法国的军事压力,暹罗国王最终同意了法国的要求,由此法国获得了对柬埔寨完整的宗主权。
1904年,法国与暹罗开始就边界问题开始谈判,并成立了“混合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的划界谈判。
这个委员会最终确定泰国与柬埔寨之间以扁担山的分水岭为界。
于是,法国与暹罗按照这样的协议签订了国际条约。
这样的话,柏威夏寺应当属于暹罗。
1907年划界工作进入最后阶段——绘制边界地图。
由于当时暹罗缺乏技术力量,就委托法国派遣官员来绘制地图。
当时法属印度支那总督考虑到柏威夏寺位于扁担山的制高点,对柬埔寨平原以及首都金边构成威胁,于是秘密命令负责绘制边界地图的法国官员不按照分水岭原则制图,而是故意将柏威夏寺在地图上划在柬埔寨一侧。
后来,法国将绘制的边界地图交给暹罗,暹罗政府并没有表示异议,于是,该地图于1908年在法国巴黎出版。
暹罗政府也正式使用该地图。
1934年到1935年之间,泰国政府在一次调查中发现1908年的地图所标示的边界线与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分水岭原则不一致,按照分水岭原则,柏威夏寺应当划在泰国一侧。
不过,泰国政府还是继续出版和使用那张1908年的地图,并在随后的《法泰条约》谈判中仍然对此没有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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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1)论文引言:有关国际法院判例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一、国际刑法之维:基于审判实践的理性分析(一)国际法视野中的国家责任理论(二)国际刑法视野中的刑事责任主体二、国际人权法之维:基于人权保护的全面考虑(一)实体权利保障的诠释(二)程序权利保障的考量三、国内法之维: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一)宪法之维:人权与法治(二)刑事实体法之维:修改与完善(三)刑事程序法之维: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内容提要] 国际法院新近判决的波黑诉塞黑案,为新世纪种族灭绝罪的有效惩治和国际人权法的充分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其里程碑意义具体表现在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国内法领域,有必要从多维视野中深入剖析这一案例。
《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广泛适用于其成员国,包括签署时保留部分条款的中国在内。
这要求中国顺应国际社会的最新发展趋势,建立有效惩治这一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以履行有关国际责任和人权义务。
[关键词] 种族灭绝罪波黑诉塞黑案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国内法引言:有关国际法院判例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迄今为止,国际法院依据《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审理的案件共有4例,即1973年巴基斯坦诉印度案、1993年波黑(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黑(即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以及1999年的前南斯拉夫诉北约案和克罗地亚诉前南斯拉夫案。
其中,波黑于1993年3月30日,援引该公约第9条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请书,以控诉塞黑的种族灭绝罪行,这就是世界首例国家被告种族灭绝罪行的波黑诉塞黑案。
由于黑山201X年5月独立,国际法院裁定塞尔维亚为应诉方,并于201X年2月26日,判定被告塞尔维亚共和国在上世纪90年代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没有犯种族灭绝罪,但由于未防止1995年7月斯雷布雷尼察种族灭绝事件的发生,而违反了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这一国际法院判例,尽管最终并未判定被告国犯有种族灭绝罪,或者开启国家刑事责任的新时代,但是既明确了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又证实了国家作为国际法院刑事判决对象的现实性。
它代表着国际法在国家责任方面的发展新阶段,也为新世纪种族灭绝罪的有效惩治和国际人权法的充分保障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深刻的现实意义。
因而,有必要从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国内法之多维,剖析这一里程碑事件的具体影响和深远意义。
一、国际刑法之维:基于审判实践的理性分析国际法院依据《种族灭绝罪公约》第9条审理的四起案件,并非均涉及国家的国际责任。
分别于1973年和1999年4月受理的两案,就尚未提及这一问题,而仅涉及种族灭绝案的管辖权。
相反,波黑和克罗地亚先后向国际法院控告前南斯拉夫种族灭绝罪行的两案,却要求被告国因此罪而承担国际责任。
由于后一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国际法院关于波黑诉塞黑案的判例,主要审查和判定被告国的刑事责任,即塞尔维亚共和国是否对种族灭绝罪负刑事责任,于是就成为判定国家应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并直接影响国家责任理论以及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
(一)国际法视野中的国家责任理论作为国际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责任系指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其“主题涉及国家可能被判定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和由此而可能产生的结果”。
从上世纪开始,国家责任的理论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有重大突破和明显进步。
关于国家责任的理论,曾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颇有争议。
涉及国家责任的有关规定最早可追溯到1907年的《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海牙公约》第3条,即“一个国家应为它的武装部队的一切行为担负责任”。
一战后的《凡尔赛和约》,既强调发动战争国的国际责任,又重视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继而,国际刑法学会筹办的第一届国际刑法大会,于1926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常设国际法院特别管辖权的决议,即其“应有权审理针对由于非正义的侵略和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刑事责任的所有案件”。
然而,这些国家责任的理论尚未得以实践,且在国际审判实践中更是褒贬不一。
事实上,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作为首先宣布团体或组织为犯罪组织的典型判例,不仅被视为国际法向追究国家责任迈进的重要标志,而且法庭辩论中关于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激烈争论也成为此案的一大亮点。
被告律师主张,根据国际法可以追究其主体即国家而非个人的刑事责任,破坏和平罪(侵略罪)又是国家的意志和活动,将国家的刑事责任强加于个人有悖于公平原则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
法庭反驳,“国际法对国家与个人都赋予已被承认的义务与责任”,但只有惩罚违反国际法而犯此罪的个人,才能实施国际法的规定。
而且,前苏联检察官鲁丹科将军也反对由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并非意味着国际法上国家的刑事责任。
此后,国际社会逐渐接受国家责任的理论和概念,尽管在国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存有意见分歧。
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突破了国家责任概念的原有限制,将其内容从主要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扩展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其中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丹麦曾代表北欧国家,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国家责任的评论,即种族灭绝罪或侵略罪属于通常由国家机构实施的“制度性犯罪”,由于代表国家行事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行为可引起国家的责任,严重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具体包括惩罚性赔偿或者其他影响国家尊严的措施等内容。
关于国家责任的理论,在国际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得以充分肯定和认可。
例如,其审理的波黑诉塞黑案和克罗地亚诉前南斯拉夫案,与国家对种族灭绝罪的国际责任密切相关。
作为法律依据的《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公约》第9条,既不排除国际法上任何性质、形式的国家责任,也不排除国家对其机构或者代表行为所负的责任。
[11] 基于199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权威裁定,国际法院首次在司法判决中明确:国家对其没有履行该公约应当承担国际责任,对国家及其代表人物所犯下的种族灭绝罪行也要承担国际责任。
[12] 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重要特征的双重责任原则,要求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有机结合,[13] 既处罚实施国际非法行为的国家官员,也强调追究国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14] 同时,国际法院还要求塞尔维亚共和国保证不再重犯,并与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前南国际刑庭充分合作以引渡被通缉者,否则,塞尔维亚将承担难以从欧盟得到经济援助等不利后果。
这样,国际法视野中的国家责任理论,在国际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证实和深入发展。
(二)国际刑法视野中的刑事责任主体国际刑事责任是行为主体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社会的谴责。
[15] 这一国际责任尤其是其责任主体,基本上与各国国内的刑事责任同步发展,并呈现出由个人刑事责任向组织、团体刑事责任延伸的趋势,但与国内法显著不同的是,国际刑法体系也要求国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例如,作为国家刑事责任首例实践的波黑诉塞黑案,既表明国家刑事责任存在的可能性,又证实了国家作为国际法院刑事判决对象的现实性。
有关的国际刑事责任主体,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刑法的视野中,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较为广泛,具体包括个人、团体、组织甚至国家。
一般来说,国际性审判机构可以追究行为人、团体或者组织的国际刑事责任,但也不排除国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况。
其中,国家刑事责任是由国家对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国际责任,区别于一般国际刑事责任之处在于其本质属性,即国家的国际责任和基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责任主体方面,承担国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一般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非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或者组织。
在责任前提方面,国家刑事责任以国际犯罪为前提,而一般国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16]。
而且,继一般国际责任的迅猛发展之后,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猖獗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兴起,作为国际责任重要形式的国家刑事责任,已日益成为新世纪国际刑法视野中的热点问题。
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即国家应否承担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确定国家的刑事责任等,尚存在观点争鸣。
这些争议问题在波黑诉塞黑案的审判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
关于国家应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法院在波黑诉塞黑案中,依据《种族灭绝罪公约》首次判定国家应否对种族灭绝罪有责,但未明示有关国际责任的刑事或者民事性质。
这一判决的含糊其词,令国家刑事责任的赞同者和反对者都不甚满意。
[17] 因而,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既是本案的焦点和争点问题,也成为日后国际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世纪难题之一。
1.基于实然层面的分析。
国际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尽管《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公约》未明令禁止国家犯此罪,但公约第1条有禁止国家犯此罪的效果,因为该公约的既定目标,既要求国家防止与惩治这一国际罪行的义务,也暗含有禁止国家犯下此罪的义务。
[18] 进而,国际法院基于《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公约》第9条认为,如果个人或者团体违反了公约第3条的禁止性义务,那么,其法律上可归咎的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
[19] 最终,通过分析种族灭绝罪的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国际法院做出了宣告性判决,即认定塞尔维亚没有犯下此罪或者相关罪行,但应对没有防止和惩罚此罪、以及未履行有关的临时措施,而承担国际责任。
[20] 显然,这一判决仅涉及国家对国际罪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却尚未明示其国际责任的具体性质。
但是,由于种族灭绝罪是国际刑法中的严重罪行,既严重违反了国际刑法上的义务,又导致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国家的相应国际责任则含有一定的刑事性质。
2.基于应然层面的探讨。
国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首先源于,国家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主体,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对于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罪行,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家和其他国际责任的主体一样,既具有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又具备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
而且,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治罪法草案”分析,国际刑法中的核心罪行均由国家或者国家政策驱使。
[21] 因此,国家的国际人格地位以及与核心国际罪行的必然联系,是国家同样应该并且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其次,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组织责任或者团体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确立和界定国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与国家有特定关系的个人、组织或者团体,以国家的名义或者国家代表的资格实施的,这种特殊关联,使这些主体的行为成为国家行为的一部分,也使国家责任与其他主体责任之间有了必然联系。
包括种族灭绝罪在内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均由国家实施或国家政策驱使,即“集体决策,以及由个人形成政策、执行政策,并在法律机关的掩盖下实施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