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犯罪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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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进项管理汇总

4进项管理汇总
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营业税
财税[2013]106号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 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 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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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考核处罚;
超120天处罚:超过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票开具日期120天的原则上不允许发起报账,如各单位确实需发起
报账流程的,至少需要经过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进行;
超期未认证处罚:对于超期无法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责任人进行
经济处罚;
丢失发票处罚:对于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各单位应制定考核办法,对当亊人进行经济处罚; 发票流转:公司内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传递,应做到有效交接;
就这么写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 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买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 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前,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 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带 着疑问,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黄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黄某某,查阅本案卷宗,并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现就本案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要的理由是: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税款为目的主观意图,否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被告人芦才兴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肯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

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以偷、骗税为目的,如果没有上述目的,是否构成犯罪?单从刑法第205条条文上的理解,就会得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管其主观意图是为了偷税、骗税或其他目的,客观行为上是否已经完成了骗税或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持此观点是对“虚开”行为属于行为犯的一种简单的字面上的理解。

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对于该罪属于行为犯作了精彩阐述,他认为行为犯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纯的行为犯;另一种是短缩的行为犯。

这种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是附带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并非一定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仍属于该罪的情形。

对于法定的行为和附带的行为,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都需要完成这两个行为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但是,主观上需要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即附带行为)的目的。

因此缩短的行为犯是目的犯的一种情形,目的犯的另一种情形是断绝的结果犯。

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对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故意虚报销售额或虚列购买开支,并利用这些虚假的发票抵扣税款,从而获得非法税收减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税务违法,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税务部门需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重大的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首先,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管。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比对,可以快速发现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

同时,加强对虚开风险较高的行业的监管,对于涉案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测和控制。

通过建立电子发票系统,实现电子发票的全程监控,可以有效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发票的核验和审查,对涉案企业的发票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再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起严格的稽查制度,加强对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于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及时组织专案组展开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恶劣情节和特别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此外,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组织税收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和税收诚信原则,减少虚开行为的发生。

最后,税务部门还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形成合力,确保税法的执行效果。

总之,针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税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测和控制,建立严格的稽查制度,加强对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利益。

怎样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未遂?【税务实务】

怎样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未遂?【税务实务】

怎样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未遂?【税务实务】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只有根据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来判断虚开行为构成了对该罪法益(增值税税款)的“危险”(或实质侵害),虚开行为才构成本罪。

只虚开不对外交付或同等金额环开、对开等虚开形式,由于没有对增值税税款造成“危险”(或实质侵害),均不构成本罪。

这种主张有坚实的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据,可以纠正实践中将该罪盲目泛化的错误倾向,解决了“目的犯”和“结果犯”想解决而无力解决的问题,而且这种“危险”状态在实践操作中是可以识别的,有很强的操作性。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同犯罪形态的判断问题。

有人理解,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交付,已符合刑法205条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既遂。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未申报抵扣或申报抵扣后仍然留抵,一定是既遂吗?我们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刑法205条规定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既遂标准?抑或两者都是?首先,刑法分则是对犯罪行为的类型化,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这应无疑义。

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肯定不构成犯罪。

其次,刑法规定是既遂标准吗?以最不容易引起争议的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并不以发生人死亡的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发生人死亡的结果,也可能符合了本罪的条文规定。

但没有人死亡,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吗?显然不能。

行为符合了条文规定并不代表既遂状态的形成。

所以,只能这样理解,我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并不仅仅是既遂模式,也可能包括未遂模式和其他构成犯罪的不同形态。

所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既遂标准。

达到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是表明犯罪是否可能成立,而与既遂未遂形态没有必然关系。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

缴获的部分加工处理的增值税发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文/水畔 杜鹏 小丰 1998年2月21日夜,一辆警车呼啸着驶入淮北市看守所。

随着第8名犯罪嫌疑人被投入那高高的围墙,宣告了孙洪强(即孙伟)等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财的美梦化为泡影。

一份“阴阳票”1997年6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局收到了江苏省张家港市国税局发来的一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协查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发票抵扣联上为售煤160吨,税率13%,价税合计64000元,税额7362.83元。

经查此份发票系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代开,发票存根联上为售煤10吨,税率6%,税额65.09元,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也与抵扣联不符,是一份很明显的“阴阳票”。

随之,由市局税检室、征管科和稽查分局联合组成了专案组,并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公安部门。

据代开发票的税务人员反映,协查的这份专用发票是她一次全联复写开具的,来开票的叫孙伟。

专案组立即决定:从查找孙伟的下落入手,打开全案的突破口!然而,狡猾的孙伟仿佛嗅到了什么,一直如冬眠的乌龟,不肯轻易露头。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又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查出多份为孙伟开出的专用发票,购货单位系江苏盐城市的几家企业,专案组遂奔赴盐城调查核实。

但存根联上开具的盐城市几家购货单位均未取得这几张发票,却意外地发现了另外几份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

7月25日,调查人员赶到张家港市××公司,当看到协查的那份专用发票时,发现这是一份虽被加工处理,而发票水印等暗记依然存在、真伪难辩的专用发票。

至此,案情已经明朗化:这是一起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涂改、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恶性案件!揪住狐狸尾巴1998年1月8日上午,濉溪县国税局接到涡阳县国税局请求查证涡阳县油厂取得的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一张专用发票的真伪的电话。

淮北市国税局闻讯后一方面要求对方果断扣留发票提供者,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组成一支精干的抓捕组,火速驱车百余公里赶到涡阳县,并与当地警方和国税部门取得了联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作者:朱开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20期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今天,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众所周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

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于是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的机会,出现了大笔大笔的虚开额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

这股“暗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及套路,对当前有效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些企业片面的以为虚开发票犯罪只是开票方犯罪行为,以为接受虚开发票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殊不知有意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也是“虚开”的一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复杂化。

由于国家采取电脑开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现实是:各行业几十年下来发展不平衡,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

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中,大量的正常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参与到虚开主体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甚至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到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行业中来。

手段隐蔽化。

相比较以往的直接开票给对方的方式,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更加隐蔽。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一、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涉税领域、骗贷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改革初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

对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的罪名。

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在司法审判中严格执行《决定》,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安全。

1997年刑法沿用了之前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对以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地公检法确实出现了认识上的不统一。

您提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有必要根据虚开发票数额、份数的多少、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区别不同情形,统一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我们认为,诚如您所言,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构罪要件。

现行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规定,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和行为侵害的客体,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

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即本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是虚开发票罪,其对象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发票之外的发票。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_原因与对策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_原因与对策

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刘 鑫内容摘要:自1994年我国推行增值税制度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犯罪。

这种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打击和防范值得研究。

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概况,就其特点、原因和对策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其产生和泛滥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工商税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制度不完善、打击不力等因素,并相应地提出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加强税收稽核、税务案件侦查以及法制宣传工作等防治对策。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审理概况 原因 特点 对策1994年,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实施了以增值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兼具购销凭证和税款抵扣凭证双重性质的特殊发票形式应运而生。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平均每年增长一千多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增值税对此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2001至2003年为例,三年的税收收入总计为49,591.01亿余元,其中增值税收入为18,963.49亿余元,所占比例高达38.23%①。

上述数据表明,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

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作抵扣税款凭证的特殊属性,很快就成为犯罪活动的目标,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如何有效预防、打击该种犯罪,是司法机关、税务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防治对策。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概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刑二庭”)是专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业务庭,自2001年起,该庭审理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案件情况来看,涵盖多种类型,因此,该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反映出近年来此类犯罪的概貌,具有在犯罪学上加以分析的价值。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六种无罪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六种无罪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六种⽆罪情形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六种⽆罪情形(附各案法院裁判观点)华税律所营改增后,企业⾯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

该罪⼊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年。

为明确罪与⾮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裁判要旨: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陈松柏、施维昌向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的⾏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的,⽽是为了提⾼购进设备价值,显⽰公司实⼒,以达到在与他⼈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为⽽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各被告⼈及其辩护⼈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案号⼀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 ⼆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民司法》 2008年22期。

⼆、⽆逃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裁判要旨:就本案⽽⾔,原审被告⼈李某甲、李某⼄在协助何某甲办理板⼚沟煤矿扫尾⼯作期间,何某甲基于解决其所控制的椰雅煤业公司超能⽣产煤炭对外销售的实际问题,伙同罗某某及⼆原审被告⼈虚增了⽩庙乡板⼚沟煤矿向丰源集团销售煤炭这⼀交易环节,利⽤⽩庙乡板⼚沟煤矿实际停产但具有煤炭⽣产指标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由板⼚沟煤矿开具煤炭过关票和相应38份增值税专⽤发票,从⽽将椰雅煤业超能⽣产煤炭对外销售。

上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为虽与实际交易⾏为不符,但⾏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规费,即使在下⼀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浅议当前我国涉税违法犯罪问题

浅议当前我国涉税违法犯罪问题

摘 要 : 前我 国 正处 于经 济 转 型 时 期 , 涉税 犯 罪 领 域 , 税 骗 税 抗 税 案 件 呈 增 长 态 势 , 务 违 法 犯 罪手 段 日趋 多 样 化 、 能 化 , 当 在 偷 税 智 涉税 犯 罪 不 仅 严 重 破 坏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秩 序 , 而且 还 直 接 影 响 国 民经 济 收 入 , 阻碍 国 家 经济 建 设 的 正 常发 展 。 保 证 我 国社 会 的稳 定 、 为 健康 、 续 的发 持 展 必 须 保 证 涉税 违 法犯 罪工 作 的连 续 性 、 定 性 稳 关键词: 涉税 ; 罪; 犯 立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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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3 期
浅议当前我国涉税违法犯罪问题
季 亮
( 浙江财 经 学 院法学 院 0 2经 济法 浙 江
杭 州 3 0 1 ) 1 0 8
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通报了 l 起涉税违法案件, O 从一个侧面折射 出当前我国涉税法律领域存在的问题。涉税犯罪 , 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 收征管罪 , 在我 国其发案呈逐年上 升趋势 。随着国家税 收制度的改革 , 针 对新 税 制的 犯 税 以外 , 叉出 现 了 不 少新 的 犯罪 形 式 如 同家 实行 出 口退 税 制 度 后 , 取 出 口退税 犯 罪 不 骗 断出现 ; 国家建立 以增值税为主体 的新税制后 , 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 犯 罪蜂 拥 而至 。 当前 我 国涉 税 犯罪 的 现 状 、 点 特 1金额大 、 、 涉案面广、 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 .2o . 0 5年 1月到 l , O月 全 国公 安 机关 共 立 涉 税 犯 罪 案 件 9 8 4 1起 , 案 总 金 额 10 涉 . 元 。亿 1 5亿 元以上大要案件高发 。截至今年 l , O月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掌握 的 涉案价 税金额在 1 元 以上 的案件达 3 亿 7起 。这些 涉案价 税总额 达 142 2. 7亿元, 其中税额 l.8 48 亿元 , 涉嫌犯罪人数 3 1人 当前 。 4 不仅有 些 国 有 企业 、 体 企 业 、 资 企 业 、 营 企 业 、 体 工 商 户 、 船 公 民 集 三 私 个 一 涉 案 外 。 且 一些 国 家机 关 如 税 务 、 关 、 贸 等 部 门 的 部 分 工 作 人 员 而 l 海 外 也接受贿赂 、 支持 、 纵容 、 包庇不法分子进行偷税 、 抗税 、 逃避追缴欠税 、 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及可以用 于骗取退税 、 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等犯罪活动。许 多单位和个人互相勾结共同从事危害税 收 征管 的 行 为 , 同 犯 罪呈 上 升趋 势 。 共 2 虚开案 件比重大 、 四小票” 、 “ 案件 突出 、 普通 假发票案件 增长迅 猛 。当前 , 用 增值 税 专 用 发票 和 各 种 可抵 扣 税 款 发票 进 行 的 虚开 犯 罪 利 仍然是涉税犯罪 的主要方式。由于“ 四小票 ” 的管理没有纳入金税工程 , 无法进行交叉稽核 , 因此 已经迅速成 为犯罪分 手频繁采用的虚开手段。 随着税务机关金税工程 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日趋严 密 , 罪 分 子正 在 逐 步将 目标 转移 到 普 通发 票 犯 罪 上 来 。 犯 3 犯 罪 趋 向高 智 能 、 组 织化 。0 5年 涉 税 犯 罪 在手 段 和 组织 方 式 、 高 20 上 智能 化 和 组织 化 程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 现 与 其 他 犯 罪 组 合 式发 展 。 法 呈 手 不 断 翻新 。有的 犯 罪 团伙 采 取循 环 注 册公 司 的方 式 。 动操 控 数 十 家公 滚 司 , 年从 事虚 开 犯 罪 活 动 ; 的利 用 互 联 网 、 机 短 信 人 肆 兜 售 虚 开 常 有 手 和卖票信息 ; 还有 的利用中西部地区招商 引资的机会 , 设立小型加工企 业。 真生产和虚开发票 同步进行, 故意混淆视听 。这些犯罪 手法, 往往配 合 走 私 货 物 销售 等“ 下 经 济 现 象 ”为 企 图 偷 逃 税 款 的 不 法 企 业 所 利 地 ,

警惕税务违法新动向

警惕税务违法新动向
丝 马迹 。
原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条 规 定 : 簿 、 计 凭 证 、 表 、 税 凭 证 及 其他 账 会 报 完 有 关纳 税 资 料 应 当保 存 十 年 。新 征 管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 纳
警惕税务违法新动向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三 年 中 , 负 一 直 严 重 偏 低 。经 营 时 间 虽 然 不 长 , 已有 两 次 稽 税 却

查 案 底 , 中在 2 0 年 就 因为 虚 开 一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而 受 到 过 行 政 处 罚 。根 其 01 据 税 收 档 案 和 举 报 情 况 ,稽 查 人 员 又 对 与 其 有 业 务 往 来 的单 位 进 行 了拉 网式 调 查 , 发 现 该 公 司 的所 有 业 务 全 部 以现 金 结 算 , 收 付 款 方 面 根 本 找 不 到 任 何 蛛 又 从
口 吴 小 戎
保管账簿或 者保管记账凭证 和有关资料 的 , 由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以处 二 可 千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二 千 元 以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此 , 务 机 关 情 处 据 税 对 该 公 司未 按 规 定 保 管 账 簿 的 行 为 , 高 只 能 处 以一 万 元 的 罚 款 。 对 其 涉 嫌 虚 最 而
动 , 握 证 据 , 加 强 日常 管 理 和 监 控 的 力 度 , 那 些 纳 税 异 常 的 纳税 人 , 查 部 掌 要 对 稽
门要早介入 , 介入 。 深
( 者单位 : 苏省 洪泽县国家税务局 ) 作 江
( 任 编辑 : 鹤呜 ) 责 江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背景介绍:发票是纳税人在进行购销活动时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税收安全和社会公平公正,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严密的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1. 完善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2. 加强对虚开发票和伪造发票行为的法律定义和界定,细化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3.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和合规经营。

二、加强监管和防范机制1. 强化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和抽查,确保纳税人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2. 建立纳税人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信息与银行、金融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的监管合作。

3. 加强对发票制作、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1. 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严惩不贷。

2.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3.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打击行动能够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防控1. 加大对发票管理政策、法规和措施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2. 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风险防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辨识能力。

3. 建立发票信息公示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1. 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内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提升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

结语: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和防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宣传教育,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我们能够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税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4•【字号】市政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四日邵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包括税务发票和非税收入票据,下同)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8 〕 124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9 〕 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工作的重要性近几年来,经过税务机关的积极努力,金税工程、金财工程网络控管能力不断增强,税务和非税收入征管水平不断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当前非法制售、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

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不仅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对于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本着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查处了一大批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既打击了涉税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了新税制顺利实施,同时也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据统计,1998年至XX年五年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检查纳税人**万户次,查出有问题纳税人**万户次,查补税款**万元,罚款**万元,查补总额达**万元。

查处1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其中10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

回顾近几年来全省国税机关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税务案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确实有许多方面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思考和总结。

这种总结,既包括案件查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包括案件本身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及存在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为完善税制(包括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打击涉税违法及犯罪工作提供经验。

一、当前税务案件的主要特点根据近几年发生的涉税案件及查处工作情况分析,总的来讲,目前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总的呈现出“违法犯罪形式多样化、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化”的特点。

从违法犯罪形式讲,既有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恶意行为,也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主观故意情况;既有故意隐瞒收入、多列费用成本支出或不申报、少申报的偷税行为,也有对税法规定不了解而少计收入或多列费用成本而少缴税的情况。

而在税务违法犯罪的手段上,既有承继以往的老手法,也有适应形势的新手段,但总的趋势是手段趋于隐蔽。

具体表现在:1、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问题发生串居高不下。

新税制实施以后,特别是近五年来,全省国税机关无论是在税收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是在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以及在对税务违法违章活动的打击力度上与以往相比都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

1998年至XX年的五年间,全省国税机关平均检查的面达到16.74%(“九五”前只有10%左右);查补总额达88.67亿元;罚款比例由五年前的6.23%上升到XX年的36.52%;全省查处大要案数、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次数、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数等也基本都呈逐年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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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云南省发生两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

这两起案件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新动向,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一是“真票假开”。

我省泸水县烟草公司办税人员持一份有疑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县国税局要求验证。

通过验证发现,这张由广东省某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除票是真的以外,密码区、纳税人识别码、填开日期、填开金额全是假的。

二是非法印制税务机关有备案记录的发票。

玉溪市红塔区国税稽查局在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玉溪某企业购进货物时取得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相距两个月,但字轨号码、监制章、以地、州、市为单位编印的专用发票顺序号、防伪标记等特征一致,销货方都是广东省某公司,并且购销活动均正常。

经调查,我们发现广东的这家公司非法复制有税务机关备案记录的专用发票。

采用这样的手段,广东的这家企业可以用开具的真税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用假税票实现销售收入隐匿不报。

若不是该公司将同一字轨号码的真假票开具给同一购货方,此类问题就极易被掩盖,即使遇到税务机关的交叉检查,也可能因该企业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在税务机关有备案记录而被忽视。

这种非法复制增值税发票、真票假票同时使用的犯罪行为在跨省、跨地区作案时很难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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