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相关科研院所;2. 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评估;3. 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4. 实验室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对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2. 屈服强度和断裂韧性符合相关标准;3. 符合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能够安全承受压力的变化;4.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材料的合格性检验;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检验;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的检验;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
第四章监督检验流程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 监督检验机构接收申请并组织实施检验活动;3. 检验样品取样、试验等过程;4. 检验结果评定和记录;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通报;6. 检验报告的编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06•【文号】国发[1982]22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
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二篇)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
第四条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在用检验等环节。
第五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扰监督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应当实施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推动其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产品设计文件审查第七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是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第八条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包括对锅炉产品的设计方案、材料选用、制造工艺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重点关注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及时、准确地评估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三章型式试验第十二条锅炉产品的型式试验是针对具体型号的锅炉产品进行的全面检验,主要测试其性能指标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试验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锅炉产品的型式试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耐压性能、燃烧性能、烟气排放等。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应当根据具体型号的锅炉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试验方案,确保试验能够真实反映锅炉产品的性能。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出厂检验第十七条锅炉产品的出厂检验是指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 检验对象范围: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等。
3. 检验内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包括材料、焊接、结构、压力试验、安全装置检测等。
4. 检验机构:指定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5. 检验过程:规定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流程和要求,包括样品接收、检测、记录、报告等。
6. 抽样检验:确定抽样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7. 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合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情况进行评定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8. 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有效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以上是一般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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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82-2-6【颁发部门】:国务院【法律文号】:【执行日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气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八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也可以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他们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被检单位应缴纳检验费.第十一条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第三章机构和职权第十三条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监察员凭其证>,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第十七条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在上述人员到达前,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处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第二十四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TSGG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必应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燕飞 李树学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以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王启钧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常偃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1 总 则(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前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1. 引言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科学、规范的检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进行规定,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 总则3.1 检验目的本检验规则的目的是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2 检验依据本检验规则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以及产品技术规范等。
3.3 检验内容本检验规则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检验。
3.4 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由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要求4.1 设计检验4.1.1 设计文件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1.2 材料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结构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接头的强度等,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4.2 制造检验4.2.1 制造工艺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检验,包括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等,确保制造工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2.2 检验装置检验对用于压力容器产品检验的检验装置进行检验,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等,确保检验装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3 安装检验4.3.1 安装质量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包括连接件的紧固程度、密封性等,确保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安装位置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位置进行检验,包括安装地面的承载能力、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确保安装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 使用检验4.4.1 运行状态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性能进行检验,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监测,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
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超高压容器。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2. 各类气瓶。
3.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
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内容和检验项目。
2.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条件,确定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标准。
3. 检验方法: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检验程序与要求: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检验、运输、使用等过程,制定相应的检验程序与要求。
5. 抽样与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6. 检验记录与报告:对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7. 质量控制与监督: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 合格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一般概述,具体的规则和要求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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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4-2016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原监检规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
原监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原监检规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2021/7/24
4
➢1.总体结构变化
三、主要变化
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 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 第五章:附则 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 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
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 ——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 ——《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
➢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 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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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检查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
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章监检单位和监检员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企业第十九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
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
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
第二十三条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受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附: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With English version)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一、锅炉(一)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
监检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
(二)监检内容1、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1、图样资料审查(1)审查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
(2)检查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审查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审查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检报告。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4)检查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
(5)检查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
(6)检查焊工钢印。
(7)抽查几何尺寸(筒体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测量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必要时进行测量)。
(9)检查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
(10)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底片。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审核热处理记录及报告。
(13)检查水压(耐压)试验(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检查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
3、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4)检查外观质量(包括焊缝)。
(5)测量壁厚(必要时进行)。
(6)检查焊工钢印。
(7)审查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
(8)确认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
(9)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底片。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审核热处理工艺、报告。
(12)检查水压(耐压)试验(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检查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
4、管子制造质量(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检报告。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4)检查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
(5)抽查几何尺寸(包括弯管质量、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等)。
(6)审查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
(7)确认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
(8)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底片。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10)管子通球检查。
(11)检查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温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安全附件检查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6、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1)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及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检查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检查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检查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审查锅炉出厂技术资料(1)审查出厂技术资料。
(2)审查铭牌内容,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监检资料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