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量刑情节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量刑监督息息相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始探索和试点量刑建议制度,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两高三部会签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更使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以此为契机,结合密云县检察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际情况,浅议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期能使其朝着更加合理化、规范化的进程迈进。
关键词司法体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作者简介:于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助理、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57-02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在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审判权、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手段。
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
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不当的,可以提起抗诉,这是事后监督,虽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无疑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累。
量刑建议制度完善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手段和途径,维护了公诉权的完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作为控方表明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抗诉的基本尺度,当法院拟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建议幅度差别较大时,会促使法院重新审视案件,进一步全面综合各方意见,做出较为公正的判决,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
二是有利于增强量刑过程的对抗性,从而保证量刑的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
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
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
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论文提要: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正文: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从运行规律上看,量刑并不是抽象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简单对号入座,而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情相结合,并形成量刑判决的动态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又要有具体案件中涉及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问题的相关事实,还要有法官的理性、知识、良知,并通过形式逻辑(技术)和辩证逻辑(智慧)的充分论证,最终才能形成具体的量刑判决。
需要提出的是,量刑工作是一项法律专业技术工作,不是数字的简单相加,量化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量刑不偏离方向,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初步试点、全面试点、试行几个阶段。
2009年6月,笔者所在××市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
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在第一阶段运用规范化量刑程序受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犯罪五类案件后,于2010年1月,又开展了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等十个罪名的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截止今年10月,其中试点范围内审理五类案件共217件313人、十类犯罪案件共28件66人,无一抗诉,且上诉后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涉诉信访,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同期相比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办案效率也有显著提升,得到了省高院、省一中院的高度肯定。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量刑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它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很多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决标准不确定
判决标准不确定是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难点。
在不同案件中,判决标准不同,而且这些标准往往不够明确。
这就会给建议人员造成很大的困难,不能做出合理的建议。
对策:建议人员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以深化对判决标准的理解,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准确性。
二、量刑数据缺乏
量刑建议需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个人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但是,目前的案件信息化程度不高,很多案件的数据都不完整或者缺失。
这就给建议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不能进行精准的量刑建议。
对策: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更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系统,采集更全面、准确、及时的案件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三、建议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建议人员来说,专业能力和经验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建议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对策:应该在选任建议人员时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对建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从而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之,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比较多,需要加强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建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犯罪记录和个人情况等因素,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参考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难点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法官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罪行情节、犯罪记录、个人情况等。
由于信息获取的难度和不对称性,有时候法官并不能获取到充分的信息,导致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 专业素养不足: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但是一些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导致其在量刑建议中存在主管偏差或者规范不足的情况。
3. 主观因素的介入: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从事该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的偏见、喜好等,这些都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对策研究1. 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信息的互通共享等方式,提供法官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得量刑建议更加客观和准确。
2. 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对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培训,提高他们在量刑建议中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比如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岗位,来从事量刑建议工作,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三、总结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以及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等措施,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研究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问题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问题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与改造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后续处理、社会治安的维护以及刑罚的效果。
本文将围绕刑罚执行与改造展开探讨,探究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刑罚执行问题1. 刑罚执行的目标刑罚执行的目标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某些问题,如刑罚过度或不足、执行不公等。
2. 刑罚过度或不足在刑罚执行中,有时会出现刑罚过度或不足的情况。
刑罚过度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刑罚不足则可能使得刑罚对犯罪行为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执行不公刑罚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的公正性。
执行不公会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受到不当的刑罚,或者一些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
二、刑罚改造问题1. 刑罚改造的意义刑罚改造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认识到其错误、改变罪恶行为,并最终使其回归社会。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刑罚改造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2. 刑罚改造的难点刑罚改造的难点主要体现在如何使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进行改变。
部分犯罪分子对改造缺乏认知,这使得刑罚改造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3. 刑罚改造的措施要解决刑罚改造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教导等,帮助犯罪分子重建自信、养成正确的价值观,以便他们能够逐步回归社会并改正错误。
三、刑罚执行与改造的整合1. 统筹刑罚执行与改造针对刑罚执行与改造的问题,应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改造的力度,让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
2. 强化刑罚改造工作在刑罚改造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增加改造项目的投入,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使得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得到充分的改造与教育。
3. 加强社会支持与监督刑罚执行与改造还需要社会的支持与监督。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高凤林发布时间:2010-10-11 17:07:33 由于目前刑法对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且司法人员重定罪轻量刑思想的存在,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导致同一案件事实或犯罪情节大致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的法院,所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量刑规范化是是刑事审判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但量刑规范化还存在以下问题: 1、轻罪案件的量刑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
2、现有量刑标准存在绝对化倾向的不足。
3、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部分未遂如何减少基准刑没有做出规定。
4、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未纳入量刑规范工作范围考量。
《指导意见》中对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未予规定。
以上问题的存在同样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法官裁量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量刑的公正、均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失去意义。
因此建议:1、基层法院在审理轻刑案件时,根据量刑规范化得出的宣告刑结果若低于被告人实际羁押的刑期,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案件,适用缓刑,来取得刑期上的统一,对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就变更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2、量刑起点是在任何量刑情节尚未对量刑发生作用时,犯罪基本构成事实所对应的特定的刑罚的量,必须是因个案而异的。
量刑起点应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避免量刑标准绝对化,使法官享有应有的自由裁量权。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如果认为根据量刑规范化确定的宣告刑过低或者过高的,在上浮或者下调百分之十的刑期后,如果仍然感觉刑期不合适,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直接再上浮或者下调百分之十的刑期,以提高办案效率。
3、对犯罪部分未遂的案件量刑时先对既遂部分确定一个基准刑,再将部分未遂的部分按照未遂犯罪确定基准刑,将二个刑期相加后,再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我国当前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侯春平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刑事审判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之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以及犯罪行为得到公正的审判。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对于研究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审判意见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刑事审判活动是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不仅仅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治安,和司法的公正,如何实现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真正发挥刑事审审判活动的作用,一直是法院审判活动研究的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宽严相济的量刑尺度存在问题。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量刑思想往往存在问题,对于量刑的尺度把握不足。
“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
”(1)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而轻视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诉讼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就存在受害人最后的得到的实际补偿不足,难以真正彰显法律保护弱者的功用。
(2)整体意识不明确。
在刑事审判中忽略服务意识,缺乏全局性的观念,不能够实现惩罚与服务相一致的诉求,不能够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而是简单通过审判了事。
(3)法官的重刑主义思想存在。
自古乱世用重典,在和平年代,刑法更多的是劝诫罪犯改正错误,回归正途,而不是注重惩罚的功用。
(二)司法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有些地方仍然不独立,虽然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律的公正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制度上有诸多的利益问题冲突,影响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
(1)司法审判不独立。
在审判中往往有来自于法院内部或是外部的压力,或是行政机关会干预审判过程。
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以及财政权全部受制于人民政府,这之中就存在利益的牵扯,行政部分很自然的就干预到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
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这⼀改⾰举措刚刚起步,⽬前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这⼀制度本⾝还存在不⾜之处有待于进⼀步完善。
下⽂店铺⼩编就量刑建议的相关内容为⼤家进⾏介绍。
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1、对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和法定性。
2、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3、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式不统⼀,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4、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不够规范,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有效性。
5、量刑建议制度的配套制度尚未建⽴,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七⼗六条⼈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民法院。
犯罪嫌疑⼈认罪认罚的,⼈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篇: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标准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
论刑法量刑情节设计上的缺陷及完善途径
首先 , 量刑情节 的存在体现 了罪刑相适 应原则 , 是刑罚 公正借 以表现的载体 。罪刑相适应 的要义是轻罪轻罚 、 重罪 重罚 , 罪刑相称 , 罚当其罪 。而要做 到罪刑相适应 原则 , 则必 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主 , 同时兼顾行为人 的人身危 险性 。在罪名确定 的前提下 , 如何轻罚如何重罚 只能借助 于
第8 卷
第1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 a fHea u iilP l eVo ain lC l g o r lo n nJ dca oi c t a ol e n c o e
2 1 3月 0 0年
Ma c 2 0 r h, 01
V0. o 1 18 N .
量刑情节来解决。所 以, 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对实现罪刑相
这种弊端导致 了下列结果 : 立法机关把对相应犯罪规制 的立法权力无形中下放 给了司法机关 , 司法机关不但 自身 的 司法 自由裁量权极 度膨胀 , 而且事实上也在行使着立法机关 的立法权 。这种权 力异化具体表现为 : 无论是 在定罪情节还 是在量刑情节上 , 司法机 关根 据 自己对 “ 情节较轻 ” “ 、 情节 严重 ” “ 、情节恶 劣” 的司法解释 或规范意见 , 自主决 定犯罪
能绝对排斥“ 情节 ” 的立法存 在和 司法适 用 , 还是很有 必 但
行 区别对待 , 其区别对待的表现就是 在罪名确 定的基础上 , 通过量刑情 节对刑量进行凋适 。一句话 , 在刑罚 目的的实现 上, 也必须体现刑罚个别化 的思想 。可以想见 , 假若不论 具
应原则 , 必须对量刑情节的地位抱有清醒的认识 。
裁量权 已经超越了司法权力 的应 有界限而凌驾 于权 力机关 之上 。究其问题的根本 , 笔者认 为 , 就是刑 法情节 的规定过
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
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当前的量刑指导意见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参考标准,它是法官进行量刑时的重要依据,帮助司法实践更加公正、科学、合理。
但是,量刑指导意见也存在一些缺陷和困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当前量刑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之我见。
第一,针对性不够强。
量刑标准的实效性与针对性息息相关。
针对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不同的刑事犯罪依据可能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
但是,目前量刑指导意见并没有针对不同情节具体提出相应的具体罚则,导致法官在量刑时容易产生困惑和矛盾,不利于量刑的科学、公正和合理。
第二,指导力度不够。
量刑指导意见的指导力度需要有法律规定,保证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但是,目前的量刑指导意见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它是法官进行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但并不能完全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结果。
第三,指导意见不能真正实现科学量刑。
现代法学理论强调科学与技术的应用,法律实践也在逐步进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量刑指导意见并非科学上的量刑标准,其中的罚则制定往往不能和科学标准相同步,导致难以真正实现科学量刑的目的。
第四,指导意见缺乏调查和研究支持。
量刑指导意见缺乏实地考察、统计数据和大量实证调查研究,而是单纯地从法律片面性角度、经验性角度和个别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导致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局限性、缺失和片面性。
针对以上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进一步完善制定量刑标准的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指导意见的人民法院部门,不应绕过法律法规制定非法律法规的量刑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科学而公正合理的量刑标准,降低和统一量刑标准,避免法官随意干涉,确保量刑标准的一致性与规范性。
二,加强量刑标准的科学化和社会细致研究。
当前的量刑标准不应当过于理论,而应注重实证性材料的使用,加强科学实证的人文、社会和心理学研究,择优确定量刑标准,并注重人性化、个法制治理,保证量刑标准领域的具体目标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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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量刑制度的不足及改革[内容摘要]:刑事审判包含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
定罪准确,量刑不当的话,同样严重地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由于一直受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
如何确保量刑准确,这已经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而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 量刑不当量刑听证改革重构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多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以此为由提起抗诉。
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往往对定罪无异议,但对量刑不服。
之所以会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量刑裁决是由法院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定罪与量刑不分,重定罪轻量刑,被告人及检察机关都难以对量刑施加影响。
一、我国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在量刑程序上具有大陆法系的一般特点,即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实行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制度,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
对于这种定罪与量刑合一的程序,学者多有质疑之声。
例如,德国有学者就认为:“将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混合在一起不妥”。
i[①]同样,在法国,也有学者认为:“1993年1月,法国提出把定罪与量刑严格分开。
有些证据只能作为量刑证据,而另一些证据只能作为定罪证据。
不能将证据重复使用,也不能将证据在不合适的地方使用。
定罪权赋予陪审员,量刑权赋予法官。
”ii[②]由于我国也没有确立专门的量刑程序,因而我国的量刑制度也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控辩双方参与量刑不充分在定罪与量刑合一的模式中,控方和辩方参与量刑都不充分,对量刑判决的影响也很小。
特别在死刑量刑程序中,合议庭往往要把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由审委会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那样,一般来说,审委员讨论案件并没有控方和辩方的参与,实行的是一种书面审理的方式。
控方和辩方对死刑量刑的影响仅仅局限于庭审调查时向法庭提交的量刑方面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辩论时就就被告人的量刑进行的辩论。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收教中心:李刚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1.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为了给予犯罪行为以更有力的制止还需要完善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但是目前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修改建议。
以下就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限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其适用范围比较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这种现象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对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也有必要加强对这些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不够规范在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程序的规范性还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受到的拘留时间比较长,但是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拘留的规定,这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规范,建立起完善的流程管理体系,将有助于提升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治安拘留应该放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治安拘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作用并不令人满意,反而在某些地区还存在滥用的现象。
为了加强治安拘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该将其纳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并且应该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其管理,从而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严禁刑事强制措施滥用在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中,存在一些地方和人员滥用的情况。
例如,有些地方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于严厉,对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滥用,这种做法既有悖于法律,也会对社会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其滥用。
综上所述,现行刑事强制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和修改,以期将其完善为一个更加合理、公正、规范的刑事强制措施。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够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营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诚信、增进友爱、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涉及人权最敏感点之一,也是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如何面对,便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人权保障意识的欠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的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已经成为当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不管是立法者,还是司法人员,仍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的思想,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极大地限制了刑罚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监督更侧重于保障刑罚报复功能的發挥,往往忽视了对监管人员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检察机关在处理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时,强调与刑罚执行机关的配合多,制约少,对刑罚适用对象则强调惩罚多,保护少,这就导致在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中,侵犯被监管人员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和伤残、被监管人员生活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等现象禁而不绝,当事人家属的上访和控告也屡见不鲜,不但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我国,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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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进行 量刑 是实现量 刑公平促 使 罪责刑相 适应 的保障 , 是实 玑刑法 再次犯 罪间 隔时问 比任某 某短 , 见其 人身危 险性和社会 危害性
特殊 预防 和一股 预防 目的的必要 要件 。
应 大于 某某 , 而刑期 应与 犯罪人 的人 身危险性 和社会危 害性成
而 这对 司法 实践中 , 罪构成 一致 , 刑情 节基 本一样 的犯罪 , 所 正 比。 在判 决 中却 没有 看 到累犯 时 间间隔 对量刑 的影响 , 犯 量 其
罪人 的人身 危险性 , 在裁 量刑 罚时 考虑 、 以决定 处刑轻 重或者 据
免于 处罚 的事实 和 条件 。在 司法 实践 中影 响刑 罚适用 的量刑情 量刑情 节存 在于 同一犯罪 的现 象在 实践 中很 常见 , 从宽情节 与 如
节 以刑 法是 否规定 分 为两种 : 定量刑情 节 和酌 定量刑 情节 。 法 法 从重 情节 并存 、 从宽 与从 宽情节 、 重与 从重情节 并存 。但在量 从
定量刑情 节 分为从 重处 罚、 轻处 罚 、 从 减轻 处 罚和 免除处 罚 四个 刑 过程 中如何 正确 评价 多个 量 刑情 节对 量刑 影响 力的大 小却是 大类 。 定情节 是刑法 未规 定而 在 实践 中对量 刑有 影响 的事实 , 酌 诸如 : 罪 目的、 犯 手段 、 间 、 点等 等 。 时 地 量刑 情节 的价值 就 是促使量 刑 公正 。 一位著 名哲 学家 说过 :
3 酌定情 节 规定 不完 善 。 为非法 定情 节 , . 作 酌定 情节 只有通
过对刑 法第 六 十一 条 的扩大 解释 才 能稍微 为其 找到 一点法 律根
下 三点 :
据, 相对 于法 定情 节名 正言 顺对 量刑产 生影 响 显得 地位尴 尬 , 但 与其尴 尬 的地位 不 相称 的是 酌 定情节 在某 些案 件中 已经对 量刑 产 生 了 巨大 的影 响 , 至不 亚于 法定量 刑情 节 。 原重庆市 规划 甚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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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当前 量刑 情 节 的不足 及 应 对 措 施
王 霆 陈 强
摘 要 司法 实践 中, 罪构成 一致 , 刑情 节基本 一样 的犯 罪 , 所判刑 罚相 差 悬殊的 实例层 出不穷 , 犯 量 其 刑法 中量刑情 节在 适用 中暴露 的缺 点是 导致这 种现 象发 生的 重要 原 因, 不足 之处 主要表现 在 以下三 点:. 其 1量刑情 节功 能规定 过多;. 量刑 2对 调整 幅度过 大: . 3 酌定 情节规 定 不完善 。 关键 词 量 刑情 节 法定量 刑情 节 酌定 量刑 情节 量刑 建议权
会使 犯罪人 产生 受到不平 对待 的心理 , 埋下 反社会 继而重 新犯罪
的量 刑情节 , 实践 中其效 力也 应该 区别 对待 。 在 在一 起寻衅 滋事
当和手 段一致 , 任某某 再 次犯罪 时距刑 满释放 时间为一年 零四个
被 二人 案件 的参与程 度相 的种子 , 使刑 罚特殊 于防 的 目的失效 。 贞 量刑 偏轻往 往 引起社 会对 案 中, 告 人任某 某与 林某 某都 为累 犯 ,
一
一
件 难事 , 这也成 为量 刑 的一大 困难 , 如在 本院 公诉的一 起非法
买卖枪支 案件 中 , 龙某 某具 有从 犯和累 犯两个 性质相反 的量刑情
节 , 官以何种 方式评 价两 个情节 对量 刑的影 响并使龙某某 责刑 法
次不 公正 的审判 , 它的后 果可 能超 过十 次犯 罪 。 量刑 偏重 往往 相 当?经验 绝 不是 一个 能普 遍推 广 的办法 。 累犯作 为法定 从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l-0 — l 0 —5 22 0 )02 50 2 同罪 异 罚的质疑 也会 少很 多 。 2 法 定量刑 情节 效 力难 以确 定 。 同一 性质或 者不 同性质 的 .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2
量刑 情节 是指客观 存在 的 、 映犯罪 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和 犯 反
司法 公信 力的怀疑 与动摇 , 不利 于法律 的实施 和一般 预防 目的 的 顺 利实现 。 因此 , 一定意 义上 讲 , 刑公 正 的重要性 一 点都不 月而 林某 某再 次犯 罪 时距刑 满释 放 时间 为六个 月 。最终法 院判 从 量 亚 于定稚 公 正 。而 在量 刑过 程 中是 否充 分考 虑并 依据 量刑 情节 处林某 某有 期徒 刑两 年 、 某某 有期 徒刑两 年零六 个 月。 某某 任 林
定 : 又聋又哑 的人或者 盲人 犯罪可 以从 轻 、 轻处 罚或 者 免除处 “ 减
余元, 且情 节特 别严 重 , 由于积极 配合 司法机 关追 回大部 分赃 但
罚” 。刑法 对上述 量刑情 节 的规 定过 于宽泛 , 给法 官 的量刑 活动 款 赃物 , 具有 悔罪 表现 被判 处死 刑 , 期二 年执行 。 积极配 合司 缓 “
1部 分量刑 情节 功能规 定过 多, . 对量 刑调 整幅度 过 大。 此种
情 况基本 都 出现 在从 宽情节 中, 刑 法第 二十七 条第 二款规 定 : 如
法 其 76 “ 于从犯 , 当从轻 、 对 应 减轻 处罚 或者 免除处 罚” 刑法 第十七 条规 局 局长 蒋勇 因受贿 一案 中, 院审理认 为 : 受贿金额 为 1 9 万 ,
判刑 罚相差 悬殊 的实例层 出不 穷, 这种 同 异 罚现象折 射 出了实
践 中量刑“ ” 难 的顺疾 , 而刑 法中量 刑情 节在适 用中暴 露 的缺 点是
导致 这种 玑象 发生 的重 要 原因 。量刑 情 节不 足之 处主 要表现 在
一
犯罪 的特殊 预防效 果会 产 生消 极影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