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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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3篇篇1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的品牌背景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尤其是终身保险产品备受关注。

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是一款新型终身保险产品,由世纪长安保险公司推出。

世纪长安保险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领先的综合型保险公司之一,总部设在北京。

公司秉承“保障未来,守护幸福”的理念,不断创新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二、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的产品特点1.终身保险的特性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是一种终身保险产品,保障期限为被保险人终身。

这种保险产品终身有效,一旦购买成功,就能终身享受保障。

同时,终身保险还具有现金价值,可供被保险人在需要时提取或借款使用。

2.风险保障全面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对多种风险进行保障,包括意外身故、全残、重大疾病、豁免保费等。

无论是发生意外还是罹患重大疾病,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保障客户和家人的生活稳定。

3.保费灵活可选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的保费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交纳,还可以选择不同的投保期限和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还提供不同的保额和利益选项供客户选择,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4.保险期限长久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久,终身有效。

这意味着客户只需购买一次保险,就能终身享受保障。

无需担心保险到期后再次购买的问题,节省了客户的时间和精力。

5.现金价值丰厚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在保障客户风险的同时,还能积累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保费交齐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积累现金价值,并随着时间的增长逐渐增加。

现金价值可以用于未来的保费支付或提取用途,为客户提供灵活的财务支持。

三、保险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的理赔流程1.理赔申请阶段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申请需要提交一下材料: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治疗记录、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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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计划的定义与范围1.1 保险计划的定义本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计划指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受的保险保障。

1.2 保险计划的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世纪长安终身保险的各个保险计划。

被保险人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险计划,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保险金2.1 保险责任的定义保险责任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触发条件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或其他保险利益的义务。

2.2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2.2.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则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2.2 身故后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则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身故后给付保险金。

2.2.3 满期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时仍然存活,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给付保险金。

2.2.4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2.5 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或重度失能,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在豁免期内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费与缴费方式3.1 保险费的确定被保险人应根据所选择的保险计划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

3.2 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等方式。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生效与解除4.1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和收取首期保险费为准。

4.2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因以下原因解除:4.2.1 被保险人主动解除保险合同;4.2.2 被保险人死亡;4.2.3 合同期满;4.2.4 合同解除事由发生。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最新)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最新)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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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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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汇报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1 / 15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2 / 15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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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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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____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保险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签订日期:____签订地点:____鉴于甲方出于对乙方的关爱和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希望为乙方提供全面的终身保障,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丙方提供的世纪长安终身保险产品。

丙方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的条款,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一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乙方提供终身的生命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覆盖,确保乙方在遭遇不幸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援助。

第二条保险责任生命保障: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疾病保障: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被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丙方将支付疾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障:若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残疾,丙方将根据伤害程度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生命保障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疾病保障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意外伤害保障保险金额根据伤害程度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年缴/月缴/一次性缴清)。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身故为止。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甲方或乙方应在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向丙方提出保险金申请。

丙方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将在____天内完成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保险费的豁免若乙方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经丙方审核同意后,可豁免后续应缴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方和丙方可以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若甲方希望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天向丙方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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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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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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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第六条和前项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组成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保险单签发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且于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受益人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决定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决定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回执单投保人向本集团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贷款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第六期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曾效力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交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交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之时,收取人员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承保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却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之时交付保额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却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品牌价值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以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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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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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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