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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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

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

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作者:葛梦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吸引创新要素投入到创新中去。

在这些创新要素中,人是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

只有不断完善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得到尊重,才能激励其创新积极性并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原动力。

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经验中职务发明归属的相关问题,同时比较了世界主要的几个国家关于职务发明归属的规定,从最近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引入的“发明报告制度”和再次重申的“约定优先制度”入手,对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职务发明发明报告制度约定有限制度作者简介:葛梦蕾,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2782014年4月,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标志着最新的专利法修改的大幕开始缓缓拉开,我们关注到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也顺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新的阶段的要求,对于如何激发国家创新力,做了相当多的制度设计。

发明创造的根本动力在于人,如何充分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一直都是专利法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而对于身处单位和公司中的发明人,因为拥有着更加丰富的资源和信息,所以其发明的质量和数量都相当的高。

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截止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申请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约为41%,这一比例到了2012年,也只上升至68%。

且相较发达国家90%以上的职务发明总量,中国职务发明所占比例偏低。

随着个人发明时代的过去,单位凭借强大的资金和人力逐渐成为发明的主体。

因此,职务发明相关制度设计在专利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

它不但是保障雇员的专利权的利器,此外,在协调公司与发明个人之间的利益时,也可以帮助不断激发公司员工的创造积极性,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进而可以持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目的。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职务发明的主体界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的发明构成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发明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职务发明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等;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显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们仅仅能得知职务发明的主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是对单位中哪些人员应当被归为职务发明人仍然没有说明。

关于如何确定职务发明,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职务因素,二是技术因素,三是意思自治因素。

职务因素主要是相关人员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尤其是技术任职情况。

技术因素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

意思自治因素表示相关人员在雇主的发明创造的意思表示之下进行研究工作。

我国并没有详细区分雇员身份的问题。

显然,雇员有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的区别。

科研人员受雇的目的在于为雇主进行发明创造,而非科研人员并没有科研任务,一般仅仅受雇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

二者的区别在技术上也有所体现。

只有科研人员才同时具备职务发明所需的职务因素、技术因素和意思自治因素。

因此,非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一般不应当适用职务发明的规定,无论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尽管新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属可以由单位和发明者协商确定。

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协商程序。

而按我国标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基本上都要归单位所有。

即只要雇员拿了单位工资其发明就基本会被认为是职务发明。

在单位看来,发明者拿着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用单位的资金和设备,有什么样的专利当然都应当归单位所有。

这样,单位就有了认定任何一个自己雇员的任何与工作稍有瓜葛的发明为职务发明的权利。

单位大多数情况也乐于主张权利,因为一般来说取得专利权是有利无弊的:首先,一个发明往往是一个或几个科研人员的劳动结晶。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员工或者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创造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成果所涉及的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即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不使用公司资源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权利通常归属于个人;二是属于单位的权利,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使用公司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权利通常归属于单位。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员工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明创造的申报程序、奖励和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也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中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劳动合同
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复杂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和企业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浅谈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界定

浅谈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界定

浅谈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界定作者:侯云曹京涛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6期摘要:本文分析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专利的申请权归属于原单位、员工,还是新单位。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员工离职权利归属随着社会的发展,员工离职已经是一种常见现象,而员工的离职后,往往会将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应用在新单位。

如果员工在离职后,提出专利申请,这个专利的申请权是否应该归属于原单位、还是应该归属于员工或其任职的新单位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基本规定(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由此可知,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也就是说,该单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并将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写入发明人、设计人栏内。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对于以上几类分别讨论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争议: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即员工本职工作是专门从事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工作,非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的劳动者所作的发明不应定性于职务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以下3 个方面:①雇佣关系的存续,也包括临时雇佣关系;②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与涉案专利技术资料、方案的关系;③发明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况。

2、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举证的关键:一是发明创造的作出时间,二是发明创造是否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

但并非只要是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专利就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这里要除了要举证证明员工在原单位是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等发明创造的相关工作外,还要证明其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该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它物质条件;倘若只是利用了原工作期间所积累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就并不能因此推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审判案例的,员工在原公司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就申请了发明专利,但法院最终不认定其为职务发明,原因就在于本职工作不是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工作)。

若我公司技术人员a跳槽至竞争对手B公司继续从事相同工作,并在离职一年内以B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若干与其在A公司工作相关的专利,由于a并非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之争,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1.引言1.1 概述概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特定的职务关系下,对由职务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不断发展,创新与创造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适用,旨在保护创造者的权益,激励创新活动的开展,并合理分配创造财富。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也关系到创新环境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定义和背景出发,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原则,并进一步深入分析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和归属原则的适用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也为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和优化创新管理提供借鉴。

最终,希望能够促进创新环境的良好发展和创新创造活动的持续推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大纲中的要点进行编写,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

以下是可能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后续的讨论提供背景和引导。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首先,我们将定义并介绍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概念和背景。

我们将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产生原因和其与个人发明创造权利的区别。

同时,我们也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在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措施。

其次,我们将重点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原则。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不同归属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同时,我们也将探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与企业创新激励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如学术界、企业界等)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看法和实践。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创建的专利发明,其创造力和创新性是在其职务职责范围内产生的。

职务发明制度是保护员工权益和促进创新的重要制度,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确保了员工创造权益的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属于单位,但是员工仍然在奖励方面享有权益,单位需要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样一来,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创新,促进科技发展。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创新成果流失的情况。

在企业中,员工往往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如果没有职务发明制度保护,员工可能将这些发明外流,导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丧失。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企业拥有并有效管理这些创新成果,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三,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提高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

当员工产生创新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奖励或报酬,激发了员工的创新热情。

与此同时,职务发明制度也鼓励企业提供持续的研发投入,以支持员工的创新工作。

这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职务发明权益分配不够灵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产权归属于单位,员工只能享有奖励或报酬。

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限制员工的发明积极性和创新动力。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执行问题。

一些企业对于职务发明的管理和激励制度不够完善,对员工的创新成果没有及时的认可和奖励。

这导致了员工的创新动力下降,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和不足,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整法律规定,给予员工更大的发明权益。

这样员工更愿意积极投入到创新工作,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创新成果。

其次,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和科研管理机制。

企业可以制定员工创新成果的激励政策,包括奖金、晋升、股权等激励措施。

同时,加强对职务发明的管理,建立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机制,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及时认可和有效管理。

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如何确定?

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如何确定?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如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一、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如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如何被公司和员工共同分享和利用的一套制度安排。

根据职务发明制度,员工在从事职务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有权利享有该发明的所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公司也要为员工的职务发明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激励,以鼓励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创新和发明。

在职务发明制度中,一般会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职务发明权归属:明确公司对员工在职务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享有所有权益。

这意味着,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不能作为个人的知识产权,而归属于公司。

2. 奖励和激励措施:公司应该为员工的职务发明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激励,以鼓励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创新和发明。

这可以包括奖金、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以体现公司对创新和发明的重视。

3. 员工义务和责任:员工在职务发明制度下,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及时向公司报告发明、保护发明的商业机密、协助公司取得相关专利或其他保护等。

4. 公平分配原则:职务发明制度应该建立公平分配的原则,确保员工分享创新成果的收益。

公司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员工就发明的利益进行协商和洽谈,确保员工得到应有的回报和认可。

职务发明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员工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帮助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职务发明可以继承吗

对于职务发明可以继承吗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于职务发明可以继承吗导读:职务发明当然不可以继承,因为职务发明本身就不是发明人的个人资产,专利权是归用人单位所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必须确认是本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才行,而且发明人本人,其实只有署名权,而署名权也不能被继承。

一、对于职务发明可以继承吗?职务发明不能继承,因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只有本人的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职务发明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三、发明专利权可以继承吗?发明专利的人身权不能继承,财产权可以继承。

人身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这种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转让。

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门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依法准许他人实施自己专利并取得使用专利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专利权人对其依法获得的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署名权。

继承专利权,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

职务发明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判定与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判定与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判定与权利归属作者:曹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1期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就如何判定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已及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等内容,做了如下修改:其一,明确了“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其二,重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针对上述两方面的修订,本文将分别从“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与权利归属规则两个方面,讨论《草案》对于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所产生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职位发明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作者简介:曹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1.021依据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获得专利权归属于企业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其一,是否为执行企业单位任务完成的成果;其二,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

如满足上述标准的,即为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将职务发明明确为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因执行本职工作而产生发明创造;二是因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而产出的发明创造;三是与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且在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之内作出的。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草案》”),《草案》试图就《专利法》第六条做如下修改:首先,不再将“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认定职务发明,仅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其次,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就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属于单位吗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属于单位吗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属于单位吗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般归单位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约定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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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属于单位吗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下: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
(3)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客体包括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实⽤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

(三)外观设计:⼜称为⼯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应⽤的新设计。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般归单位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约定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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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职务发明创造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许多企业开始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指企业针对员工在工作中创造
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作出的规定和制度,旨在保障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和利益。

首先,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工作范围。

企业应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规定哪些工作任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哪些不属于。

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在非职务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导致纠纷。

其次,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需要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企业应该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在职务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并明确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这样可以激励员工创新创造,提高发明创造的产出。

再次,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企业应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即企业是否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因为不清楚知识产权归属而产生争议。

最后,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保密义务。

企业应该对职务发明创造设定保密义务,即员工不能将职务发明创造泄露给第三方。

这样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职务发明创造被抄袭
和侵权。

总之,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制度和规定,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鼓励员工进行发明创造,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雇主要懂劳务与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

雇主要懂劳务与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

雇主要懂劳务与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雇佣关系中,由于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不平等,常常出现劳务与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

雇主作为创新活动的主导方,对于劳务创造的成果享有一定的权益,但同时也应该充分重视员工的创新贡献,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员工对创新成果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和管理角度探讨雇主在劳务创新中对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

一、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劳务与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以雇主为权利主体,也即雇主享有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创造的成果的所有权。

这是基于雇佣合同的约定,雇员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明确约定雇主享有劳务创造的成果的所有权。

然而,对于一些具有创新性的劳务,例如发明创造等,法律会对雇主的所有权设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往往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员工可以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种特定情况可能包括:员工创新活动与工作任务明显不相关,员工在创新过程中利用了个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员工的创新成果足以构成独立的知识产权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常常会对员工享有一定的权益进行保护,例如赋予员工发明人身份、创新成果的署名权等。

二、管理策略除了法律的规定外,雇主在劳务创新中对员工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也应该从管理策略的角度进行考量。

合理的管理策略有助于维护良好的雇佣关系,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并最终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首先,雇主应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创造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并为员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支持。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保护雇主对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雇主应该设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

通过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例如发放奖金、提供晋升机会等,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参与创新活动,提高员工的创新积极性。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职务科技成果归谁所有?如何理解职务科技成果?_专注鱼网

职务科技成果归谁所有?如何理解职务科技成果?_专注鱼网

职务科技成果归谁所有?如何理解职务科技成果?
在了解职务科技成果之前,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职务发明,其实我们也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理解为职务发明;两者的含义上是基本一致的;所谓的职务发明可以理解为职责所在的对专利技术进行研发,且为在单位的支持下经常的有关发明创造,因此这样的理解的话就意味着职务科技成果最终不是自己的了。

职业技术成果是指有关科技人员在执行省及省以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中,履行岗位职责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或者是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或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工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当然职务科技成果不是全是单位所有的了,有些专利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例如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不属于单位。

这些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例如版权一样,著作权虽然转让或者是授权给他人,但是有关的署名权不是他人可以剥夺的。

职务发明当与之相对的就是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则不受限制,因为非职务科技成果基本就是自己的专利,没有在任何平台或者是企业单位为依托的条件下进行专利申请的工
作;专利权属于自己所有;其实两者都有可取之处,职务的话可以为自己创造价值,不用出资;非职务的话就需要有条件的科研,好处是专利权属于自己的。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职务发明是指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务范围内,由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

一、职务发明权的归属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职务发明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职务发明权属于用人单位。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或者职工在工作中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职务发明权可以归属于职工。

二、职务发明报告的义务职工在创造职务发明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申请专利,职工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协助完成专利申请。

三、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给予奖励和报酬。

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标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一般情况下,奖励和报酬应当与职务发明的经济效益相适应。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职务发明的保密义务职工在创造职务发明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

如果职工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职务发明的继承和转让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可以继承和转让。

但是,在继承和转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果职工将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转让协议。

六、职务发明的纠纷解决如果在职务发明的归属、报告、奖励和报酬、保密义务、继承和转让等方面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保护职工创新创造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知识产权的重要约定。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职务发明条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简述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简述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简述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本人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发明的发明创造。

以下是几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1.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例如,一名销售人员在其工作中发明了一种新的销售策略,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 职工出于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部分而提出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例如,一名医生为了治疗某种疾病而提出了一种新的治疗方法,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 受他人委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委托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时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例如,一名程序员受公司委托开发一种新的软件,他在开发过程中发明了一种新的编程语言,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4.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教职工、研究生和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或者科研项目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时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例如,一名大学教授在研究某种新型材料时发明了一种新的制造工艺,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所在单位,发明人只能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但是,如果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奖励和报酬。

此外,如果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离职或者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当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发明人,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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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
发明的所有权吗?
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是不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的,对于职员个人而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若是其有能力完成创新工作,并且也因为职务的关系,利用了公司现有的设备,而创造出了之前并不存在的东西,此时是单位享有该作品所有权。

一、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吗?
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是不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的,对于职员个人而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若是其有能力完成创新工作,并且也因为职务的关系,利用了公司现有的设备,而创造出了之前并不存在的东西,此时是单位享有该作品所有权。

二、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 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 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 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
1、专利归属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先用权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

先用权适用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发明人或单位分别独立地完成相同的发明,其中一人取得了专利权,其他人因未申请或晚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
的情形,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另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并且这种使用不构成公开使用。

优先权的实施旨在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专利权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

与非职务创造的作品不同的是,职务发明者只可以获得较高的报酬,但是却不能向国家机构申请专利,因为此种情形下的作品,只能是由单位去申请专利,对于该职员个人,吃了可以获得额外的薪资,还可以免费试用该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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