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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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以及形式不固定性。

其中确定性是指一旦在企业认定其为职务发明,那么雇员即享有职务发明奖励请求权;及时性(一次性)是指企业对于雇员的智力创造成果的激励必须及时以及一次性明确;形式不固定性是指职务发明奖励的形式可以采取精神上的以及物质上的激励2〇。

雇员报酬是指雇员作出有偿劳动从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3〇,包括工资及其他项目(例如津贴、保险、退休金),以及非现金的各种员工福利,例如有薪假期、医疗保险等。

职务发明报酬则是一种特殊的雇员报酬,其特征在于不确定性、长期性、以及形式的相对确定性。

其中,不确定性是指职务发明报酬取决于智力创造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发明取得经济效益等因素,其经济数额与自身投入劳动的多少并不成正比;持续性是指职务发明报酬的取得依赖于企业依据此发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而发明的商业性使用是一项长期工作4〇;形式的相对确定性是指职务发明报酬的形式单一,仅能是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并不包括精神上的企业回报等。

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适用原则与缘起探析(一)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适用原则1.利益衡平原则相较于《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1条明确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持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在分配职务发明的经济效益时,一方面需要考量企业为该产品或者工艺做出的资金、设备以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投入,以及在商业实施过程中背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还需要保障技术雇员为此付出的特殊智力劳动。

其中,《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关于单位适用职务发明获得经济效益后,从单位具有限时告知专利应用全部信息的义务,到告知专利应用经济效益信息义务,再到发明人享有专利应用经济效益信息权利的转变,都说明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利益分配的博弈与平衡5〇。

2.约定优先与法定标准补充的统一原则自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引入约定优先原则,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更多地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运行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对职务发明,或者说是雇员发明的发明人按什么标准给付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问题。

因此,各国专利法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日本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2004年对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条款作了修改,即对专利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发明人的报酬问题。

此次修改总的思路是以程序优先来确定报酬标准。

即在判断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1、雇主是否与雇员事先约定报酬标准或雇主是否事先制订有报酬标准,该标准雇员是否清楚知悉;2、如果事先约定或制订的标准不清楚,雇主提出的报酬数额将被认为不合理,法院要重新根据雇主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和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

雇员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报酬数额(注1)。

日本修改报酬标准采取约定和程序优先的作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此鼓励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将报酬标准详细的告诉新员工,并获得新员工的认可,以激励员工对发明创造的热情。

二是在于减轻法院对报酬标准判断的负担。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16条和细则第76条、第77条。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显然,该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欠缺操作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该条款并未作修改,而是通过修改细则对奖酬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客观上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也采用了程序优先的办法。

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增设规定,员工可与单位约定报酬标准,单位也可以在规章中事先制订支付标准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将原来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一奖两酬”标准,放宽到所有企业。

发明人或者设计方案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发明人或者设计方案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2008-09-16 19:24甲系乙公司员工,2003年甲根据乙公司(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任务设计完成了某换热器产品。

同年9月,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9月取得专利权。

甲系该专利的设计人。

乙公司在甲设计完成后即支付甲奖金30000元。

自2003年至今,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甲向乙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报酬。

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甲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甲无权再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争议]争议一:奖金与报酬有无区别?争议二:甲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请求给付报酬?报酬其请求权基础何在?争议三:如果甲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有几种?[释答]1.对争议一的释答《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是指由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职务发明属于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本文旨在探讨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1.奖励的适用(1)奖励对象:职务发明的奖励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奖励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奖励程序: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奖励基金,并按照规定程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2.报酬的适用(1)报酬对象:职务发明的报酬对象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报酬标准:根据《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标准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3)报酬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

3.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1)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事项。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3)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结论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职务发明奖酬问题时,应当依法行事,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于201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实体规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笔者重点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基本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出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约定优先,法定为辅”,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

其中,无论是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报酬一般都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职务发明已经被实施。

职务发明报酬不同于职务发明奖励,二者的区别在于给付的前提和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只要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就应该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而职务发明报酬,则是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的制度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条奖励原则(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

(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放。

第三条奖酬标准(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实施实用新型按,实施外观专利按。

(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职务发明创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权利归属、奖励与报酬、管理职责等方面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 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离职、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 权利归属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归属单位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2)利益共享原则。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2. 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所有。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1. 奖励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包括:①发明奖;②科技进步奖;③其他奖励。

(2)奖励的发放: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②奖励的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2. 报酬制度(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报酬包括:①专利实施许可费;②专利权转让费;③其他报酬。

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

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一、宝德股份2004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在创业广场A604召开股东会,同意赵敏新增货币出资33.3万元人民币、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941.7万元人民币,同意邢连鲜新增货币出资225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

2004年12月18日,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陕兴验字[2004]3-175号)《验资报告》对宝德有限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8日,宝德有限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及无形资产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00万元。

2004年12月24日,宝德有限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

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1、关于此次无形资产出资真实性的说明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过程及形成此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由赵敏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完成。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赵敏对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最早始于1998年,2001年宝德有限设立时赵敏已取得其中大部分研究成果,2003年4月,赵敏就该系统中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申请了3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时,该系统的研发基本成熟,达到了商业化应用的要求。

2004年7月16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审查后批复认定,由赵敏研发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鉴于宝德有限拟将其业务侧重领域从冶金行业向石油行业方向发展,赵敏决定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投入宝德有限。

②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否为职务发明的问题赵敏具有独立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能力。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

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

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

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

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 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专利知识讲座33)韩晓春

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专利知识讲座3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包括两类,一是员工和单位之间就完成的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二是在认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前提下,员工与单位之间关于报酬数额的纠纷。

这两种纠纷均是员工或者说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纠纷。

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劳动法律关系纠纷实行仲裁前置的制度,且劳动仲裁和一般的仲裁不同,不需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而是一方提出仲裁就受理。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去法院诉讼,即劳动法律关系纠纷的处理实行“一裁两审(二审终审)”的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之所以实行仲裁前置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往往涉及群体事件,从“维稳”的角度考虑,以仲裁前置为妥。

但本文所述的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虽然性质上也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纠纷,但并不具有群体事件的特点。

故不必实行仲裁前置。

还有一个原因,即劳动仲裁部门往往对专利制度并不了解,远不如法院直接处理这样的纠纷更为合适,故职务发明纠纷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纠纷,没有必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

最高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专利纠纷的受案范围,其中第2种是“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而第7种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而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则属于第1种专利权权属纠纷。

因此,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上述两类案件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可以不经仲裁而直接受理。

如果理解为不经仲裁而直接受理,逻辑上亦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尽管目前少有人考虑到仲裁程序,但笔者还是认为,该问题将来还是在法律层面上“理顺”为好,即将来在修改劳动法或专利法时,明确此类案件不需要仲裁前置,目前则可以直接由法院处理。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李某与甲公司、乙公司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作者:王志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案例要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1:甲公司被告2:乙公司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先后研发完成了“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其中含有“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2项职务发明,2001年4月17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

2003年11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将涉讼专利无偿转让给甲公司。

2003年11月4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A、B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的A燃油泵总成技术应用了涉诉的1项专利,B型燃油泵总成技术中应用了涉讼的2项专利。

案外人根据上述协议应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

至2005年12月31日,案外人已支付了“A燃油泵总成”技术提成费人民币598万余元,以及“B型燃油泵总成”入门费人民币250万元和提成费人民币1090万余元。

此外,甲公司还自行生产、销售过使用了涉讼专利的相关产品。

原告认为,其系““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也是“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的唯一发明人,所享有的职务报酬权益包括:(1)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的职务报酬,(2)甲公司自行实施专利的职务报酬,(3)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4)甲公司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说明了职务发明⼀般是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属于⽤⼈单位,但职务发明⼈享受署名权,并享受相关待遇。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发明⼈在本职⼯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奖⾦和报酬。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个⼈所有,⼏个⼈共同完成的,归⼏个⼈共有。

发明⼈、设计⼈: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重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般性的测试、试验、加⼯、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领导和后勤⽀持⼯作的⼈员不是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有偿或⽆偿转让、或继承。

(⽽专利技术转让只是使受让⽅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是某项专利这⼀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即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为专利权⼈。

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或者设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或者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压制。

发明人或者设计方案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发明人或者设计方案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2008-09-16 19:24甲系乙公司员工,2003年甲根据乙公司(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任务设计完成了某换热器产品。

同年9月,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9月取得专利权。

甲系该专利的设计人。

乙公司在甲设计完成后即支付甲奖金30000元。

自2003年至今,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甲向乙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报酬。

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甲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甲无权再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争议]争议一:奖金与报酬有无区别?争议二:甲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请求给付报酬?报酬其请求权基础何在?争议三:如果甲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有几种?[释答]1•对争议一的释答《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

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

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

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

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

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7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推动公司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职务发明创造的研发和实施,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分配、奖励机制等相关事宜,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促进公司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协议所称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权益分配1.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有权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署名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四、奖励机制1. 奖励原则:根据公司科技创新战略和乙方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实际贡献,实行公平、公正、合理的奖励原则。

2. 奖励标准:根据职务发明创造的实际价值、创新程度、市场应用前景等因素,给予乙方一次性奖金、薪酬调整、岗位晋升、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奖励。

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 奖励程序:乙方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需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奖励。

五、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内容、奖励机制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商业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或者用于个人谋取私利。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协议。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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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

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

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

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

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

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

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则主要审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如属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

在约定是否生效判断上,主要考虑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可撤销、可变更则主要涉及是否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或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如属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则主要审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主要依据所涉《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

第六条【约定内容合理性审查】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如行业研发特性、专利申请目的、专利实施特性等因素对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标准进行的约定应推定是合理的。

如果约定的奖励与报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的,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励与报酬。

不同行业存在很大差异,不同行业职务发明的奖酬不可能完全一样。

就是同一行业,每一个企业、单位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其经营方式有时也完全不同,故也不能要求相同行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一样。

应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情况下,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约定的,相应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就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约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就不能再依据约定来确定奖酬。

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酬,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标准的奖酬。

因为,已经有了约定,就排除了法定标准的适用,只是法院认为约定的奖酬不能满足专利法第十六条关于合理性的要求,故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个合理的奖酬标准。

第七条【法定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适用法定标准确定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

第八条【法定奖励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奖金多于3000元或者1000元的,多余部分不予支持。

第九条【法定报酬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

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报酬分成比例高于前述最低分成比例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在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金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在适用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发明人、设计人要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要多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要多于1000元,法院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要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法院是否可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奖金数额的基础上,调高奖金的数额。

同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

如果发明人、设计人要求的分成比例比法定的最低标准高,也就是说,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分成比例为营业利润的2%以上,或者外观设计的分成比例为营业利润的0.2%以上,或者许可费分成比例为许可费的10%以上,法院对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法院是否可以调高分成比例。

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法定的最低标准是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法定最低标准以上支付奖金或者报酬,则不是法定的义务。

当然,单位根据其自身特点与需要,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奖金或者报酬,是完全可以的,这是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奖金或者报酬是单位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特别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后,对法定最低标准的性质更应作如上的理解。

约定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低;没有约定则直接适用法定最低标准,如果要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则需要约定。

第十条【专利权转让时法定报酬的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转让时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他人转让专利技术的,应参考专利许可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转让是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之一,亦是专利获利的重要方式,然而专利法对专利权转让时发明人、设计人是否应获得职务发明报酬并未作出规定,而我国其它法律如《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业已涉及转让或出资时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规定。

鉴于转让与许可的类似性,应参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许可时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确定规则来确定专利转让时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开发】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设计人是专利权所属单位的职工。

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的,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的,专利被授权后,委托方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受托方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应根据其专利获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受托方从委托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中分得许可费,发明人、设计人对该许可费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应予以允许。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亦对该种形式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其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该类发明中,首先依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规则,由受托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A.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而获得专利授权。

此时,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支付。

B.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委托方最终获得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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