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
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我之前有个朋友,那家伙,戴着个厚厚的眼镜,头发乱得像鸟窝,整天就捣鼓那些发明创造的事儿。
他在一个大公司上班,那公司的大楼啊,又高又大,进去就感觉自己像只小蚂蚁。
有一回,他觉得自己弄出了个特了不起的发明。
可这时候就涉及到职务发明的判定了。
首先呢,他这个发明啊,是在他工作的那个岗位上弄出来的。
他每天就在那个小格子间里,周围堆满了文件和各种奇奇怪怪的模型,灯光有时候还一闪一闪的,就这么个环境下搞出来的。
这就有点像职务发明的一个影子,跟他的工作岗位是脱不开关系的。
我就问他:“你这发明跟公司给你的任务有没有关系呢?”他挠挠头,眼睛珠子转了好几圈,说:“我这发明呢,虽然是我自己想出来的,但也是在完成公司任务的过程中得到的灵感。
”你看,这就是个关键的地方。
如果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那这发明很大可能就是职务发明。
还有啊,他使用了公司的资源。
啥资源呢?比如说公司的那些仪器设备,那些个大机器,看着就特别唬人,还有公司的资料啊啥的。
他说他查了公司好多内部的资料才把这个发明完善起来的。
我就又跟他讲:“你这用了公司的东西,那这个发明啊,更像是职务发明喽。
”他皱着眉头,那眉毛就像两条毛毛虫在打架,很不情愿地说:“可这也有我自己的心血啊。
”不过呢,这判定条件还得综合着看。
要是他在业余时间,没用公司的资源,也和公司任务没半毛钱关系弄出来的发明,那就不能算是职务发明了。
就像我另一个朋友,他在自己家的小破屋子里,晚上灯光昏昏暗暗的,就靠着自己那点小智慧,搞出了个小发明。
这就完全是他自己的,和职务啥的没关系。
这职务发明的判定啊,就像一团乱麻,得一点点地理清楚。
我那在大公司的朋友,到最后也只能认了,他那个发明就是职务发明。
他虽然有点不甘心,但是也知道这是有规定的事儿。
我看着他那垂头丧气的样子,就像只斗败了的公鸡,心里也觉得这事儿有点复杂又有点无奈呢。
这判定条件啊,就是这么个情况,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后的结果。
谈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 明创造 。职务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申请被批准后 , 该 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 明创造 , 申请 专利 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 ; 申请被批准后 ,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
权人。
由此可见 , 职务发 明和非职务发 明有 明确的划分 界限 , 片面强调集体或 者个 人利益均会得 出错误 的评 判结果 。
出现的各种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1 关于专利权属 的模糊认识
现实生活中, 职务发 明和非 职务发 明这两个词语 对 于多数科技工作者而言并不陌生 , 但是 , 由于未能准 确将之加以区分而引出的问题却经常可以见到。有的 单位片面扩大职务发明的范围, 为所有单位职工完 认 成的发明创造所有权均属于单位 , 从而剥夺了非职务 发明人 的专利申请权和专 利权 , 严重影响科技人员的 创新积极性 ; 有的发 明人将本职工作 中完成的发明创 造 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 仅仅强调个人付出, 不考虑单 位利益 , 造成知识产权外流 , 甚至带来难 以弥补的经济
4 职 务发 明 制度 实 施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和
建议
41 缺乏对于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 . 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 权 , 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 但 在实施中, 企事业单位往 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 而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 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
损失。统计数据显示 , 0 2 4年全 国各地地方法院共受 0 理知识产权纠纷 15 件 , 4 5 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和侵 权 的占 七八成, 可见, 权属纠纷已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 矛盾聚集点。因此 , 必须从思想深处 明确专利权 属的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第四节 职务发明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声雁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九牧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销售 五金龙头、卫生陶瓷、整体淋浴等系列产品。林声雁自1999 年7月23日至2009年11月27日期间,担任九牧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林声雁之弟林孝发担 任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产品研发、制造环节的总体运营。
九牧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 九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 • 1、确认专利号为ZL200530004869.5, • 名称为“面盆水龙头出水嘴(2218-036)”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九牧公司所有; • 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声雁负担。
•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专利是九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设计人员执 行本单位任务,完全利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理由有二:其一,相关部门承担着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企划和设计职责, 设计人员接受九牧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由公司支付薪酬,根据公司的管 理规定和领导指令,相互配合地完成了产品的企划和设计,他们都是执行 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行为。 • 其二,涉案专利的参与人员均为九牧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 司为他们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他们设计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 料、参考资料等均为九牧公司所有。该发明创造的产生全部利用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
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作者:马希良来源:《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06年第11期一、现有的专利制度缺陷造成了诸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目前,现有的《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界限的规定,既有职务发明创造涵盖范围过宽的问题,也有难以区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困难。
因而,造成了诸多专利权属纠纷。
1.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却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
照现有《专利法》的规定,有些职务发明者,将本属于职务发明的创造成果,却以个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岳父母的名义,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给日后的专利权属纠纷留下了隐患。
2.单位同意将职务发明创造让渡于职务发明者个人,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
我国不少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多是承担国家和地方以及本单位的一些大中型科研开发项目,可能看不上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与之相关的较小发明创造。
而当研发人员提出,或者要求对这些较小发明创造进行鉴定和申请专利时,单位既不同意组织鉴定,又不愿意出资申请专利,而让研发人员自己去申请个人非职务专利。
当这些较小发明创造专利产生出较大经济效益时,单位却又说这是职务专利,和专利权人发生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3.有人虽然使用了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却不一定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现有《专利法》规定,凡是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产生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但是,如果研发人员给单位缴纳了使用费,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上述规定,显然太过笼统。
如果有人仅仅使用了部分技术资料,是否也要算作是职务发明创造呢?工人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却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生产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做出一些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虽然不是什么重大发明,但却非常实用。
如果将这些创新成果,也算作是职务发明创造,显然也是不利于动员广大工人群众投身自主创新的伟大事业中来的。
4.退休员工的发明创造,也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多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三个基本概念
职务发明的三个基本概念明确职务发明的概念,必须明确"本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这三个概念的具体界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根据细则的解释,所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
只要是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是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可见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本单位而并无矛盾。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以并非说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做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
即使是在业余时间做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
3、"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这条规定也涉及了"物质技术条件"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自己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创造的职务发明。
中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具体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知识讲座2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关于职务发明制度或者说雇员发明制度,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雇员完成雇主(单位)交付任务的发明,虽然也称为雇员或职务发明,但获得专利的原始权利仍然属于做出发明的雇员。
只不过雇主有法定的、非独占的实施权。
但这种实施权在这三个国家也有不同,美国和日本的雇主法定的实施权是无偿的。
但德国的雇主必须要与做出发明的雇员签订合同,并且还要支付报酬,才可以获得这种非独占的实施权。
与此同时,这三个国家均允许雇主在聘用雇员时,在雇佣合同、或者在与雇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公司规章中规定,雇员一旦做出职务发明,该权利要归属于雇主,或者雇主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当然,雇主要向让渡权利的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
对于雇员报酬的计算,在德国,有详细计算报酬的指南,并在德国专利局内设有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争议的机构。
另一种立法模式,是以英国、法国、意大利、俄国为代表,即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一开始权利就属于雇主(单位),当然雇主要向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注1),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属于第二种立法模式。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所有。
笔者认为,凡是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均应当理解为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因此,专利法第6条所述的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背景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利用的,而应当是指单位并没有交付给员工以该工作任务,甚至单位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知情的话单位应当与员工就该问题进行协商),员工私下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在上班时间、或者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
说白了,就是未经单位许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干私活”,在现代企业中这是不允许的,是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
该规定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也没有变动,主要原因是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尤其是在我国专利制度初期,企业劳动纪律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时有发生单位员工“瞒着”单位,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自己干私活的情况,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这种情况应当不会再发生。
专利法对职务成果的定义
专利法对职务成果的定义
职务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对于以上几类分别讨论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争议: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即员工本职工作是专门从事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工作,非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的劳动者所作的发明不应定性于职务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以下3 个方面:①雇佣关系的存续,也包括临时雇佣关系;②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与涉案专利技术资料、方案的关系;③发明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况。
2、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举证的关键:一是发明创造的作出时间,二是发明创造是否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
但并非只要是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专利就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这里要除了要举证证明员工在原单位是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等发明创造的相关工作外,还要证明其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该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它物质条件;倘若只是利用了原工作期间所积累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就并不能因此推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审判案例的,员工在原公司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就申请了发明专利,但法院最终不认定其为职务发明,原因就在于本职工作不是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工作)。
若我公司技术人员a跳槽至竞争对手B公司继续从事相同工作,并在离职一年内以B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若干与其在A公司工作相关的专利,由于a并非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之争,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职务发明的优缺点 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的区分
职务发明的优缺点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的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就是在本社会职位的情况之下进行的发明创造,可能大家都会讲这个说着有点抽象,能否举个例子;我们以大家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是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为例,你在担任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就是职务发明了,简而言之就是为所在团体做发明创造。
其实除了职务发明创造还有相对的一个名词,那就是个人发明了,为什么说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有关系且是相对的呢?因为个人发明完全与集体单位无关,个人发明专利权完全由个人掌控,而非单位、企业等团体可以取得的。
职务发明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职务发明通过企业、单位等社会团体资源为完成一项发明,且这项发明为企业、单位所有,不是个人名义下的成果。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呢?其实,在专利法中,早已经有了区分: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资金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接下来为我们来谈下职务发明优缺点,职务发明有他的一个优点那就是,职务发明通过企业资源,培养自身发展,使得自身更好的发展,同时获得团体上的光荣;缺点是最终专利属于企业或者团体所有;反之假如是个人的话,发明的专利都归到个人的名下,因此个人专利可以获取更多的机遇和经济,但是前期的研发资源需要自己付出。
总而言之职务发明创造是具有相面性,无论是个人发明都一样。
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工作中,许多员工通过不懈努力,发明出具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
然而,在享受创新带来的成果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工作中的发明法律规定,以确保创新成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工作发明的基本概念1. 工作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单位任务或职责,利用单位提供的条件,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2. 职务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单位任务或职责,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非职务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之外,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工作发明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职务发明:单位对职务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单位在获得专利权后,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并可以约定实施专利的收益分配。
(2)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单位不得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职务作品: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
单位应尊重作者的权利,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非职务作品:作者对其完成的非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单位不得干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技术合同: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2)技术合作合同: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2)竞业限制: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泄露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工作发明权益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案例分析
从而 使科 技
基 金 和 银 行 信货 成为 我市 科 技 研 究 与 开 发 的
,
机 构逐步 摆脱 了作 为行政 机构 附 属 物 的 地
具 有相对 独 立 经 营 自主 权 和 明确 的 法人
。
使 科技 机 构 从 单 一 的 科 研 管理 模
。
资格 构
,
这样做
,
既有 利 于微观 上放 活科 技机
,
某 汽车 司 机
。
利 用 业余 时 间
自
,
间
使 用 公 家 部 份材料 和 设 备 胎 位 功能 测定器
, 、
研 制了 一 台
。
设计 制造 了 一 种汽 车低 噪音 电 喇叭 此 项 发 明是 属 于 非 职 务 发 明 呢
,
、
仪器
控 制装置
— 的体 重
该 议器可对 胎 儿 这项 发
胎 心 等多 种数 据 进 行 预 测
,
汽车 司
,
或挫 伤个人 发明 的积极 性
。
上 例 中司机所 做 技术
为判 断 的 基 准仍 旧 是 技术领 域
究 的时 间 简单 区 分 相关
, ,
而不 能 从研
、
的 发 明是 汽 车上 的 零 部 件 ( 或装 置 )
由于C 方 案 与 A
B
密切
领 域 属 于 汽 车制 造
它 和 汽车 驾驶 专业领 域
。
,
而且还 利 用 了 部 分 工 作 时 间进行 加 之 使 用 了 公家 的设备 和 部 分材
;
但是 由于
,
,
司 机所 做 的发 明是 汽车上 使用 的控 制装置
这项 发 明应 该是 职 务发 明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在美国,其专利法中规定了只有发明人及其继承人有权申请专利。但在其现实中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依照雇佣合同将申请专利转让给雇主。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单位用工实行聘任制,并以合同形式明确每一职工的岗位责任,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就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了。从这种意义上看,在我国划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此困难是因为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一旦劳动合同能较为完备地订立,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类似的情况同样也发生在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判断中。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1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标准。这种观点曾一度在我国比较流行,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它仍有缺乏科学性的一面。从事发明创造是一种艰苦而复杂的脑力劳动,它不同于体力劳动可以明确地划分出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许多职务发明创造就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简单地用上班或下班时间为度量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显然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体力劳动的管理方法简单地照搬到脑力劳动领域的结果。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具体如下:
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4种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国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研究--以药学专利为例 [J], 欧阳宁
2.中药产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专利分析 [J], 欧阳宁;顾东蕾
3.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一起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J], 万清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权属认定 [J], 单兴山
5.医药专利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分析与研究 [J], 欧阳宁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怎样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特别要指出的是,“本职工作”不仅仅局限于职工个人的任务范围,而要扩大到职工所在单位的业务(主业)范围;另外,即使职工作出的不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主业)范围的发明创造而取得的非职务发明,油田公司也享有有限的优先受让权。
需要说明的还有,职工的“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非正式的离(辞)职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
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有哪些?
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利益和专利权的审批,也是专利权授予后判定侵权的依据,对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文件管理人员还要做认真修改,请申请人留下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与您联系,征询意见。
需要申请人填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有:(1)权利要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附图、(4)说明书摘要、(5)说明书摘要附图、(6)中国专利申请表六项内容,其中(1)、(2)、(3)、(6)极为重要,请申请人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