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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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的制度
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条奖励原则
(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
(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放。
第三条奖酬标准
(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
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实施实用新型按,实施外观专利按。
(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六)由于职工的发明或设计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给予该职工一次性奖金作为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第四条奖励支付
(一)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报酬,按每个年度计算,企业于下个年度月日之前办理支付。
(三)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报酬,企业自取得相关费用或赔偿后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附则
(一)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安市三晶阳光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定人:#######有限公司(公章)
批准人:
公布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