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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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5.1.1 对乙方的表彰与奖励情况记入员工档案,作为职称或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5.1.2 对乙方的奖励可以由甲方颁发奖金、津贴或者实物,给予乙方的奖金、津贴由甲方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统一支付。

5.2 奖励原则:

5.2.1 甲方将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奖金,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金额为人民币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金额为人民币元。

5.2.2 甲方将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发给乙方一次性报酬,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元,但双方就报酬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5.2.3 该奖励、报酬是乙方因发明而有权获得的全部奖励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奖励”和“合理报酬”)。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因任何发明而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奖励或报酬的权利,不论甲方是否实施或许可该等发明,也不论甲方是否从该等发明中获得利润、使用费或许可费。乙方还特此此不可撤销地放弃甲方在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发明时乙方可能对该发明享有的任何剩余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优先权)。

5.3 乙方的发明创造存在权属纠纷的,不享受表彰与奖励待遇。

第6条承诺与保证

6.1 乙方保证,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期间,不使用入职前所任职单位的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者商业秘密信息。

6.2 乙方保证,乙方不会发生违反甲方制度、实施侵害甲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商业秘密信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在进行职务创造时,不会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等权利的行为。

6.3 乙方保证,乙方完成的技术成果能够申请专利的,应当协助甲方及时申请专利;乙方不得在该技术成果提出申请专利前,对外展览、展示、公开发表论文、文章或者向甲方外的第三方披露。

第7条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违约方应当为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7.2 违约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支付上述的违约金外,还应当另行承担足额的损害赔偿责任。

7.3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违约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守约方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8条其他

8.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公司制度。

8.2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3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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