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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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专利权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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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
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关键词:专利制度;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署名权引言当代企业的经营,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商贸经营,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攻防运作。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设计合理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职务发明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
一、概述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法》司法实践中最常被讨论的话题之一。
目前我国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中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及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本生效时间是2021年6月1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发布,经过了2002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
职务发明制度包括了以下部分内容:一、职务发明的界定;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制度;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
一般来讲,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是由自然人(即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但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是基于企业单位的工作需要,或者是基于在企业单位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首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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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专利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成功后,可以依法享受该专利的署名权,具体情况下该署名权与专利权的使用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署名权是什么意思?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这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二、《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
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
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
职务发明、共同发明、委托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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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权的行使
1、专利申请权
《合同法》第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 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合同法》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 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三)发明人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利
1.署名权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 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 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 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 则》对奖励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委托发明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 人享有。 2、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3、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受让的权利。
•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 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 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专利权人。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 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 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署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
![署名权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147837d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42.png)
第1篇一、引言署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创作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在我国,署名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从署名权的法律规定、署名权的行使、署名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署名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有权要求在作品上署名。
”这一规定确立了署名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品上署名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作品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按照合作创作的约定;(二)没有约定的,按照创作作品的贡献大小确定;(三)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按照创作作品的时间先后确定;(四)没有创作作品的,不署名。
”这一规定明确了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和署名顺序的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作品上署名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作品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按照合作创作的约定;(二)没有约定的,按照创作作品的贡献大小确定;(三)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按照创作作品的时间先后确定;(四)没有创作作品的,不署名。
”这一规定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和署名顺序的确定。
三、署名权的行使1.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作品上署名。
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笔名、别名等。
(2)在作品出版、发表、展览等活动中,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署名权。
(3)在作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要求保留自己的署名权。
2. 署名权的行使限制(1)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按照创作作品的贡献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按照创作作品的时间先后确定。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https://img.taocdn.com/s3/m/ad989c4a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e7.png)
2024年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一、职务发明定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员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员工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可以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是新设计、新材料、新配方等。
二、归属判断因素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职务性质: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了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员工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设备、资金、原材料等。
合同约定: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规定了发明创造的归属。
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三、单位权益体现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单位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有权:单位通常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人,即享有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支配权。
使用权:单位有权使用职务发明创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处分权:单位有权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处分行为。
四、个人权益保障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权益归属于单位,但个人作为发明创造的贡献者,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署名权:个人有权在职务发明创造上署名,表明自己是该发明创造的贡献者。
奖励和报酬:单位应根据约定或规定,给予个人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发明创造活动。
专利权:如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个人可以作为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相关权益。
五、特殊情形处理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处理,如:离职后的发明创造: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可能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合作研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各方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争议解决:当单位与员工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职务发明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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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界定
吴疆律师
为界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职务发明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执行本单位任务”为: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三种情况。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245234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95.png)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甚至不署
名。
3.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
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署名权行使: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
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
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3.作品传播中的署名权: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无论其他权利
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侵犯的。
4.尊重作者署名权: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
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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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
![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27f042b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16.png)
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在了解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与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前,首先我们需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生产过程中凭借智力创造而形成的独立的、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财产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确立与权属职务发明息息相关。
权属职务发明特指职务人员依照其职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属原则是以创造者为基础,即权利归属原则,一般由创作者享有。
但是在职务发明中,职务人员的发明权利则有所不同,存在权属归属的问题。
为了解决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职务人员所完成的发明的申请权由其所在的单位享有。
而职务人员本人则享有职务发明的署名权和奖励权。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发明的有效期限为20年。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与职务人员之间通常会通过合同对职务发明的权属进行约定。
合同约定的原则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制定。
合同约定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 描述发明的具体情况:合同应明确涉及的发明内容,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特点等。
2. 权属约定:合同需要明确发明的权属归属,即发明归单位所有还是归职务人员所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单位享有申请权,但职务人员也有署名权和奖励权。
3. 使用与转让约定:合同中可约定发明的使用与转让情况,如是否允许职务人员自由使用发明、是否允许职务人员将发明转让给第三方等。
4. 奖励与报酬约定:合同需约定职务人员获得的奖励和报酬,包括奖励金额、提成比例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5. 保密义务约定:合同中通常会要求职务人员对发明进行保密,以保护发明的商业机密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双方都应获得合理的利益。
在合同签署前,职务人员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并对发明的权属归属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b6d0ea39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e.png)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说明了职务发明⼀般是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属于⽤⼈单位,但职务发明⼈享受署名权,并享受相关待遇。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发明⼈在本职⼯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奖⾦和报酬。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个⼈所有,⼏个⼈共同完成的,归⼏个⼈共有。
发明⼈、设计⼈: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重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般性的测试、试验、加⼯、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领导和后勤⽀持⼯作的⼈员不是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有偿或⽆偿转让、或继承。
(⽽专利技术转让只是使受让⽅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是某项专利这⼀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即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为专利权⼈。
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或者设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或者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压制。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回复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回复](https://img.taocdn.com/s3/m/86039193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e8.png)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回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对于这一主题,我的理解如下: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的归属问题。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都比较复杂,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企业的利益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首先,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优先原则”。
即在职务方面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应优先归属于从事研究、开发、创作等工作的员工或创作者。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激励员工或创作者在工作中积极创新,激发其创造潜能。
其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具体安排通常是依据国家法律、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协议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来确定的。
在制定这些规定时,需要兼顾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
一般来说,规定中会设定一定的创新奖励制度,以激励员工积极创新,同时也会对企业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后的权益加以保护。
这样,既能保护员工的创新动力,又能保护企业的利益,实现了双方的平衡。
再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通常也与研究所属行业的特点相关。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领域,比如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其研发人员通常会签订一些特殊的协议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这些协议通常会具体规定产权归属、技术转让费用分配等内容。
这种灵活的方式,能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特点,保障了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和合理利益的分配。
最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在职务发明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法律和制度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不足,导致潜在的创新动力得不到充分激发;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手续繁琐,使得员工或创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各国政府、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合理、公正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
总之,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兼顾员工和企业的权益,以及行业的特点。
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如何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c7a2223d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45.png)
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是如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许多⼯作在⼀线的⼯程师、研究员经常疑惑的⼀个问题,费尽脑汁的发明者们⼿头的⼯作到底是不是职务发明创造,如果是的话他们到底有什么权利?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第六条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为专利权⼈。
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或者设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执⾏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形之⼀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或者设计⼈在本职⼯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作即发明⼈或设计⼈的职务范围,属⽇常⼯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所学专业的范围。
从事⽇常⼯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的“本单位”包括:职⼯的⼈事⾪属单位和临时⼯作单位(如借调⼈员从事⼯作的借调单位、专业⼈员的受聘单位等。
)“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是指⼯作⼈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
单位如果安排特定⼈员参加本职⼯作以外的为特定⽬的⽽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产⽣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设计⼈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设计⼈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9f181db5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f.png)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发明”这两个字,可一说到“职务发明”,可能大家就有点迷糊了,心里琢磨,职务发明到底是啥呀?简单说,职务发明就是指你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需要或者你和公司、单位之间的某种协议,所产生的发明成果。
这种发明,不完全属于你个人的私有物品,更多的是属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司,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你看,这就像咱们上班的时候,工作努力,结果发现自己无意间写出了个特别牛的程序,或者设计了个新型机器,这时候是不是感觉既开心又郁闷呢?因为你这“成果”,好像不完全是你的,得看你是咋个工作背景了。
说到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这就像给自己画了个框子,要弄清楚到底哪些发明是属于职务发明的,哪些是属于个人的。
所以,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了解。
首先得看你做这项发明的背景条件,也就是你是在哪个岗位上工作?如果你是在一个科技公司工作,那么你发明个啥东西,单位很可能就能认定这是职务发明了。
换句话说,你是在为单位工作,是单位的资源和环境催生了你的发明,那么这项发明的成果自然就和单位有着深厚的关系。
如果你自己是个发明狂魔,平时就喜欢在家搞一些奇奇怪怪的小发明,那就完全是你的个人发明了,不用交给单位。
像这样的情况,单位肯定说不上什么话。
再来看看发明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如果你是在完成单位指派的任务,做出了技术上的突破,那很显然,你的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了。
比如说,你在公司研发部工作,负责开发某款新产品,结果在研发过程中突发奇想,发明了一个新的技术或者解决了一个技术难题,那这时候你肯定得交给单位,单位有权利对这项发明进行相关的专利申请,甚至能根据发明的价值进行分配奖金等奖励。
如果你在个人时间里,自己摸索出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那跟单位无关,归你自己享有所有权。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那如果单位并没有给我专门安排发明的任务,而我自己在工作中无意中发明了某项东西怎么办?”这个问题嘛,说起来就有点儿复杂了。
署名权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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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署名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署名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明确保护。
本文旨在对署名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署名权的定义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它包括署名的方式、署名的顺序、署名的撤销和署名的变更等方面。
在我国,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并列。
三、署名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人身权利:(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 署名权的行使(1)署名方式: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在作品上署名的,可以署真名、笔名、别名或者不署名。
(2)署名顺序:多个作者共同创作作品时,署名顺序按照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确定。
作者对署名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署名撤销:作者在作品发表后,发现署名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出版单位或者传播单位提出撤销署名的请求。
(4)署名变更:作者在作品发表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署名的,应当征得其他作者的同意。
3. 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即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
4. 署名权的侵犯(1)未经作者同意,擅自署名或者署名不实的;(2)歪曲、篡改作者署名的;(3)擅自修改、删除作者署名的;(4)其他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对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作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作家发现其作品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署名出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作家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他人未经作家同意,擅自署名出版,侵犯了作家的署名权。
职务发明人权利及法律依据
![职务发明人权利及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8b4474b54693daef5ff73d31.png)
职务发明人权利及法律依据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
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它们是:一.署名权,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在第七十八条规定(关于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作品署名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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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署名权归谁所有
依照官⽅定义来讲,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既然有作品,就往往会存在⼀个作品署名权的归属问题。
那么职务作品署名权归谁所有呢?请听店铺⼩编为您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作品署名权归谁所有
作者。
《著作权法》
第⼗六条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以与单位使⽤的相同⽅式使⽤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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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企业发明人有署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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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fully tried since ancient tim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专利权企业发明人有署名权吗职务发明中发明人肯定是享有署名权的,如果企业拥有专利权,那么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相关的专利文件当中,也应该标注清楚发明人的名字,发明人不仅有署名权,发明人也可以凭借这项发明获得单位给予的一些奖金,但是发明人是没有这项发明的专利权的。
一、专利权企业发明人有署名权吗?发明人是有署名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
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二、什么是职务发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12条。
该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如何才能办理专利申请?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
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纸件或电子申请文件。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11.1 发明人和设计人
![11.1 发明人和设计人](https://img.taocdn.com/s3/m/d2d25b757cd184254a353545.png)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条件
1.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 人
3.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论是否 具有行为能力。
• 发明创造和设计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 为,所以发明人即使没有行为能力,也可以发明 创造出一定的技术方案。
三、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的 专利权主体:
专利申请权:权利主体是“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成功以后,获得的专利权,其实是专利财 产权,权利主体称为“专利权人 ”
案例:北京市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 司诉张克旭案
原告:北京市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司 河南省延津县津安公司
被告:张克旭
• 1991年9月,张克旭从北京大学调入思达尔公司工 作,任总工程师,在1991年至1994年间,张克旭 负责精细化工开发,主要进行叶面肥的制作方法 的研制。
1994年6月,思达尔公司委托津安公司 进行该肥料的大田试验,而后津安公司与 农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有津安公司负责 高效棉花增果灵试验,负责施肥、施药等, 并对农作物喷施了该农药的生长情况作了 观察记录。
• 1994年11月14日张克旭申请了名为“一种 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 利。在专利申请书的发明人一栏,张克旭 需写了三个人,分别是张克旭、毛宗琪 (津安公司职工)、葛树丰(张的妻子), 张克旭称他们帮助进行过水解毛发的工作。
11.1 发明人(设计人)
• 专利权的主体,就是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 狭义的专利权,是一项专利申请经过国家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以后授予的专利权,那么专利权 的主体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拥有专利权的人。
广义的专利权
• 包括专利人身权、专利申请权和最 后授予的专利权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认定——葛洲坝“旋转式水工混凝土水砂磨耗机”纠纷案评析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认定——葛洲坝“旋转式水工混凝土水砂磨耗机”纠纷案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e66ddd42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ce.png)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认定——葛洲坝“旋转式
水工混凝土水砂磨耗机”纠纷案评析
童海超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是发明人、设计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精神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对创造出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作出了创新性劳动的人,才享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童海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武汉43007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2.41
【相关文献】
1.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王文辉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2.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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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提起署名权,我们往往想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而很少想到“技术”、“科研成果”的发明人也拥有署名权。
但实际上这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并且,并不止是“技术成果”,专利虽然本质上与技术成果有所区别,但专利制度里对“署名权”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什么是专利的署名权?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相关专利的相关文件中,标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
这是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既然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那么可以认为,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
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
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
在这种情况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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