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成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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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问题剖析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问题剖析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问题剖析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土地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

然而,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及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加速,我国的土地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浪费。

其中,土地征用制度问题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土地及其上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征收或收回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给农民和被征地村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抨击。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二、研究目的、内容与方法该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根源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分析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演进历程、法律体系及具体运行机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

2.剖析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比如政府征用土地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的不足、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等等。

3.通过调查和案例研究,揭示土地征用制度问题对农民和被征地村民产生的影响和损害。

4.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主要包括法律与政策层面的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的加强以及农民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研、案例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预期成果:通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以改变土地征用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保护农民和被征地村民的利益,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意义:土地是国家和民族的基本资源,保护好土地资源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本研究旨在解决当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J ANG ei a DONG eiLl i- h i F — n, y W , nZ i J
( p rme to iee & L w n s a olg . n s a 6 0 0. ia De at n fChn s a Ta g h n C l e Ta g h n 0 3 0 Chn ) e
体 所 有 土地 的 行 为 ”】 ”。而 另 一 部 分 学 者 认 为 。土 地 征 【 “
Hale Waihona Puke 的。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的发展 . 建立 土地 转
为 公 用 的特 殊 取 得 制 度 就 显 得尤 为 重 要 。 种 制 度 在 法 律 上 这
收指国家 为了公共 目的而 强制 转移 土地权 利并给 予补偿 的
行 政 行 为 ” 3 [ “ 。我 国 20 孙p 0 4年 新 修 订 的 《 法 》 1 宪 第 0条 规
就体现为土地征 收制度 。征 收土地 体现 的是 国家的一种 强
式 , 国有 土 地 与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土 地 征 即 “
个人或社会 团体所拥有 , 各项公 共或 公益事业发展所需 的土
地, 只能 通 过 市 场 转 化 为政 府 或 公众 所 有 后 才 能 用 于 公 共 目
收指国家因社会 公共 利益需 要. 以补偿 为条件 . 制收 回集 强
Th f c s i e De e t n Chi a’ r e tS s e f r O f i i l n SCu r n y t m o fc a Ac i ii n o n n u e m e s r s qu s to f La d a d Co nt r a u e
土地 . 对任何 一个 国家而 言都是一 种极 为珍贵 的资源 .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问题的症结所在和出路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问题的症结所在和出路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问题的症结所在和出路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土地征用不仅关系到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也深切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当前,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土地征用及拆迁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还尚未完善,因此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带有营利色彩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多,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违法案件往往是未批先征,为征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

而事实上对于这类非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却是相对较轻。

另一方面,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在国家对农村征用土地后,受偿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主体。

综其原因,其实是在于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的游走制度和利益归属的问题。

地方官员的流动性大,经常性的变换。

征地所得的利益归属地方所有,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官员会为了自己当前的利益,非法征地。

而农民却没办法在这个过程中获取利益甚至利益受损,因而引发矛盾。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业绩考核机制和利益的归属。

对于地方关于官员的考察,不应仅限于当前收益的多少,还应将地方的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入考察范围。

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质。

加大对非法征地的惩罚,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关于利益的归属问题。

个人认为,征地所得应一部分上交中央,一部分归地方所有,一部分要以一定分配比例分与相关用地的农民。

而且征地所得要分期收取,避免一次性收取的风险。

而且在土地征收开放的过程中,要将当地的劳动力充分的利用起来。

避免农民面临失地失业的处境,进而解决问题和矛盾。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之处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之处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虽然促进了经济建设,但不能回避的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征地范围太广;二是征地补偿费太少,征地安置不落实;三是征地流程不规范,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未受到保护。

本文就征地范围过大这一不足点进行简单表述。

所谓征地范围过大,是指动用国家征地权的原因甚多。

我国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凡是能促进社会发展,甚至只要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都可算作公共利益,比如说建商品房,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居住或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这即算作是为了公共利益,并没有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所带来的必然问题就是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一切代价攻关,公务员们有的虽受党教育多年,仍然经受不住财色的诱惑,被奸商们拉下水,在审查方面大开绿灯,最后因触犯国法,锒铛入狱,这一方面的教训实在是太多了。

所以说,太过原则性的规定对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也影响着我国土地市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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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概述对其重要性和回顾发展历程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探讨其对农民权益的影响,以及其合理性和保障措施。

结论指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断完善是必然趋势,需要更多支持措施。

文章呼吁加强对制度的改革,确保农民权益,推动制度朝着更加合理、公正和有利于农民发展的方向发展。

通过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重要性、发展历程、问题分析、改革建议、农民权益、合理性、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支持措施、发展方向1. 引言1.1 概述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中最核心的一环,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土地征用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利益。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征用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正确的征用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需要认真总结和分析,为今后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经验。

1.2 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初。

1949年后,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大发展,土地征用制度逐渐得到建立并完善。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在1990年代得到强化和调整。

200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用制度面临了更多的挑战和改革的呼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的讨调研报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的讨调研报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讨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家为供应主体进行土地使用权配臵,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用地扩张的唯一合法途径。

但是,由于现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确立,这一困境日渐深化凸显,已到了迫需系统重臵的时候。

一、我国权益失衡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突出存在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对土地征收对象私权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向国家利益高度倾斜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公共利益过度泛化土地征收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为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臵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严格限定,均把土地征收控制在了较为狭小的范围,能不征收就不征收。

但是我国则截然不同,国家公共建设和城市扩张合法用地基本完全采用了土地征收的形式。

按照我国《土地法管理》、《宪法》规定,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是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各项有关立法和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而我国《土地法管理》则规定,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分别采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城市无论是公共设施建设还是其他企业建设用地,都要向国家申请,由国家首先向农村集体征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以后,才能通过采用划拨或招拍挂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征收,国家完全垄断了城市用地的一级土地市场,因此所谓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实上就演变为了以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目的这样一个无所不包的最为宽泛的涵义,涵盖了所有国家公用设施和城市扩张用地。

(二)土地征收程序高度体现政府强制意志1、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缺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的“一登记二公告制度”,即征地经批准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内容提要: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诸多弊病,当务之急对之加以改革,已为学者们所共识。

但远非如有的学者主张那样,引进传统民法上某个他物权制度加以替代就能解决问题。

而应是在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与失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后,兼顾继承与剔除、修正与补充,对其进行清理和完善,以便建立起适合国情为我国所特有的、隶属于财产利用制度范畴的农地使用权制度。

本文也正是以杨文作为主要对照,来阐述这一论点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用益权,地上权一、关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一般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名称产生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之中,后经立法文件认可而成为了一通用之法律术语名称(2)。

但新一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文件中,又用“土地使用权”代替了“土地承包经营权”(3)。

另外,在学理上,有的学者把“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并列起来,分别表达两种依不同方式取得的权利,前者是依法或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分配取得;后者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或是在转让中取得(4)。

这实质上是以取得的方式不同为标准,对原来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作的划分。

另外,在学术研究中,有人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地使用权”。

还有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权”或“承包使用权”的。

就目前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名称,更为普遍。

一般地认为,依照现有立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主要法律特征有:(1)享有主体具有限定性,只能是农村集体或某一农村集体的成员;(2)一般是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其权利义务内容由合同约定;(3)附带有一定的期限;(4)不可自主流通;(5)其客体仅限于农用土地,且用途特定。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几项问题_刘胜华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几项问题_刘胜华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括 % 土地补偿费、 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 !( 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 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 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 每公顷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 & 倍。但是,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 !* 倍。 “ 该耕地” 内涵模糊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 土地补偿费中 “ 产值” , 此处 “ 该耕地” 应当指所有被征用的耕地。但 是, 土地征用是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实施的, 对市、 县人民政府来说, 该耕地” 可以 指全市、县所有被征用的耕地;对被征用土地的乡 , 镇 - 来说, 可以是该乡 , 镇 - 所有被征用的耕地; 对村 集体经济组织来说, 可以指该村所有被征用的土地; 对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来说,可以是该村民小组所有 被征用的耕地; 对农户来说, 可以是该农户所有被征 “ 用的耕地。 相应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也可 全村、 全村民小组、 农户 “ 被 以为全市、 县、 全乡 , 镇 - 、 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 安置补助费中 “ 产值” , 对此处的 “ 该耕地” 认识各异。有人认为应指 被征地单位所有被征用的耕地, 如同土地补偿费。 也 有人认为应指每公顷耕地,因为当所有被征耕地面 按 !(/0. 平均年补偿, 而被征地面积 积为 !(/0. 时, 补偿标准就得翻倍, 这很不合理。还有 为 .(/0. 时, 人认为应是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如两村总耕地 面积均为 !((/0., 同时各征用 *(/0. 耕地, 甲村人均 耕地只有 (1 (!/0. , 乙村人均耕地 (1 !/0. , 甲村的总 安置补助费则可能为乙村的 !( 倍$ 这也不合理。也 还有人认为应是指被征地单位的农业劳动力人均耕 地 $ 因为需要安置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 而不是所有 农业人口。

工作总结---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精品

工作总结---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精品

**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区建区以来的征地工作,对保证交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土地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土地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我区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试就征地制度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我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征地工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由于建区前我区属原鲤城区的农业区域,建区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迅速减少,人均土地明显下降。

1997年,全区建设用地29717公顷,农用地3253835公顷,其中耕地48367公顷;2019年,全区建设用地增加至4050公顷,农用地减少至3136235公顷,耕地减少至43187公顷。

六年间,建设用地增加10783公顷,农用地减少1176公顷,其中耕地减少518公顷,人均耕地从1997年的045亩下降到2019年的038亩。

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现有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兑现,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一般在2~25万元亩之间,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补偿费用监管不到位,截留、挪用现象确有存在我区长期以来征地工作基本上依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区政府实行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分配支付,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虽然区财政以32万元亩包干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但有的乡镇按235或325的比例分成,把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挪作统筹安排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工业小区建设,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总额没有足额到位,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案件时常发生。

中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中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中国现行征地程序存在哪些弊端?首先是批次审批方式不甚合理。

根据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可以实行分批次征地。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容易导致多头批报、对用地的规模难以制约、对违法用地难以监管等后果。

其次,由于一个报批件中包含了多个建设项目或者用地区块的征地材料和图件,每个项目前期准备进展又可能不一致,容易造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间过长,降低项目审批工作的效率,而且不利于后期项目的管理和土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调用。

其次是征地报批周期长。

按照现行规定的办卷时限,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是1个月,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5天,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期是10~15天,考虑各级政府的审查会签,待批准征用转用,一般要3个月。

批后实施中,市、县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日内进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办理补偿登记一般时限为15日左右,整个从组织报批到完成征地过程,大体需要近半年的时间。

由于各地项目争取困难,很多地区只好打“擦边球”,边开工边办审批手续,往往项目投产运行数年,批文仍未办下来。

第三是“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设置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首先,“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设置滞后。

我国现在的程序是征地依法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而补偿登记却在征地预公告时就已经按照当时的现状确定下来了,征地批后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当前征地工作提倡的“公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的理念背道而驰。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征地过程当中的当事人之一,征地方在征地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农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不知道“补什么、补多少、失地后生产生活如何保障”等关系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只是在事后进行公告,很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发生群发事件,影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其次,“两公告”内容相近,分开操作增加了不必要的政府办文程序,影响了行政效率;最后,程序中关于公告后“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登记”的规定,在工作中难以操作。

申论范文:现行征地制度的演变、利弊与改革建议

申论范文:现行征地制度的演变、利弊与改革建议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之申论范文——现行征地制度的演变、利弊与改革建议现行征地制度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

现行征地制度的特点:一是土地财政。

二是土地金融。

相关数据表明,东部城市建设资金的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70%。

由此看来,目前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因此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一、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现行征地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则是城市使用土地制度改革的结果。

这两个制度紧密契合,才可能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财政大体形成时间是1998年以后,土地金融则更晚一些。

(一)征地制度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

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职工。

在当时条件下,这种转变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根本性的变化:由挣工分变为挣工资,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种口粮变为吃商品粮;由合作医疗变为公费医疗;子女由在农村上学变为可以到城市上学;有些人还可以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等等。

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这样一套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普遍、尖锐,多数农民还欢迎甚至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安置难以实施了。

一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大量涌现,对这些企业,国家不可能做人员方面的安置。

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终身制”等,国家也难以安置了。

心得体会:我国土地征收的制度困境和出路选择

心得体会:我国土地征收的制度困境和出路选择

心得体会:我国土地征收的制度困境和出路选择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家为供应主体进行土地使用权配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用地扩张的唯一合法途径。

但是,由于现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确立,这一困境日渐深化凸显,已到了迫需系统重置的时候。

一、我国权益失衡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突出存在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对土地征收对象私权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向国家利益高度倾斜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公共利益过度泛化土地征收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为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严格限定,均把土地征收控制在了较为狭小的范围,能不征收就不征收。

但是我国则截然不同,国家公共建设和城市扩张合法用地基本完全采用了土地征收的形式。

按照我国《土地法管理》、《宪法》规定,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是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各项有关立法和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而我国《土地法管理》则规定,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分别采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城市无论是公共设施建设还是其他企业建设用地,都要向国家申请,由国家首先向农村集体征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以后,才能通过采用划拨或招拍挂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征收,国家完全垄断了城市用地的一级土地市场,因此所谓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实上就演变为了以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目的这样一个无所不包的最为宽泛的涵义,涵盖了所有国家公用设施和城市扩张用地。

(二)土地征收程序高度体现政府强制意志1、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缺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的“一登记二公告制度”,即征地经批准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利弊研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利弊研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利弊研究摘要:探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弊端与合理性,认为纯粹由市场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合理的。

在此基础上,设想以“公平待遇原则”为核心措施的政府规制下培育土地市场的制度框架,并使土地征收制度与之相衔接。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弊;设想中图分类号:DF4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9-0053-04工业化和城市化已被世界经济发展证明是实现现代化的正确路径。

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是党的十六大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地转为城市用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西方发达国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主要采用两种途径_,一个是商业途径,由用地人直接向土地所有权人收购土地,运用市场调节机制解决供需矛盾;另一个是国家征收,政府运用管制手段调节供需矛盾。

后者所占比重略小些。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单一途径,即国家征收。

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成为沟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中心环节,是联结城市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纽带。

土地制度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问题在土地问题中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成为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始于建国初期,设立之初比较符合当时的国情,但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太大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情的变化表现出僵化的一面。

它在保证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出现了一些偏离政策目标的负面影响。

首要问题是供需脱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过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分别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92年前后和20世纪末到2003年上半年。

而发生在20世纪末到2003年上半年的“圈地运动”规模最大,占用的耕地面积远远超过以往历次。

“圈地运动”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大量土地“征而不用”、“征而迟用”,造成愿本稀缺的土地资源低效率、无效率使用乃至闲置。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一)摘要]依据市场经济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和管理学理论,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供地与用地脱节,土地价格严重扭曲,政府职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学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征地;供地;政府职能;土地价格目前,我国建设用地使用者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一般是:首先,国家凭借征地权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国家再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

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者与土地的最终提供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不是直接交易者,而必须通过中间人——国家。

这样就容易造成供地与用地脱节,土地价格严重扭曲,农民集体缺乏市场主体资格,政府职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学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问题。

一、供地与用地脱节征地和供地的分离,使国家提供的土地或供给大于需求,或需求大于供给,难以实现平衡,造成要么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要么不能满足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最终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目前,各地以发展经济为名,凭借征地权,大量设立开发区。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平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100多家,仅浙江一省就有各类园区和开发区800多个。

一些省会城市或稍大一些的城市,其开发区数量常常多达五六个。

开发区的面积也越来越大,近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其面积已从当年的1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几平方公里。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供给远远大于需求。

大量设立的开发区,因开发能力的限制,不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学者唐健对开发区现象进行过大量调研。

一般而言,开发区达到七通一平才能有效招商引资,形成吸引力,而达到七通一平或者五通一平的要求,每平方公里至少还要投资1亿~1.5亿元。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摘要]依据市场经济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和管理学理论,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供地与用地脱节,土地价格严重扭曲,政府职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学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征地;供地;政府职能;土地价格目前,我国建设用地使用者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一般是:首先,国家凭借征地权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国家再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

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者与土地的最终提供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不是直接交易者,而必须通过中间人——国家。

这样就容易造成供地与用地脱节,土地价格严重扭曲,农民集体缺乏市场主体资格,政府职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学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问题。

一、供地与用地脱节征地和供地的分离,使国家提供的土地或供给大于需求,或需求大于供给,难以实现平衡,造成要么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要么不能满足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最终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目前,各地以发展经济为名,凭借征地权,大量设立开发区。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平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100多家,仅浙江一省就有各类园区和开发区800多个。

一些省会城市或稍大一些的城市,其开发区数量常常多达五六个。

开发区的面积也越来越大,近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其面积已从当年的1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几平方公里。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供给远远大于需求。

二、土地价格严重扭曲在征地过程中,国家是买者的垄断;在供地过程中,国家是卖者的垄断,缺乏市场机制,土地价格发生严重扭曲。

供地价格也以难按市场价格执行。

国家——实际是地方政府凭借垄断权,确定土地价格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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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使 自己对 土 地 享 有 征 用 权 , 带 序 性 。为 了使 国家 能够 行 使其 行 建 设 , 尤其 是现 代 化 城 市建 设 中
有 掠夺 性 意 味 的土地 征 用 于 是合 政 权 力 , 地征 用 能够 得 以实施 , 发 挥 了 巨大 的作 用 。 是 , 国现 土 但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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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是 政 府的 贪 污腐 化 者还 是 其 他的 违 法 者都 利用土 地征 用制 度 的漏洞 获得 了巨大 的利益。究竟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与腐败有 何关联 呢?
一 武汉大 学商学院 赵锡斌 张 扬
征用 是现 代 国家 以非 市场 的方 式取 得 非 公 有 财产 的强 制 性途 径 。这一 途 径 是市 场 体 制 的 一个 例 外 ,通 常 出于 重大 的公共 利 益 目 的偶 尔 为之 。土地 征 用 是政 府 为 了公 共 目的 而 强制 取 得 非 国有 土 地 并给 予 补偿 的一 种行 为 , 政府 的 强制 购 买 。 是
改革 开 放 以后 , 国家不 仅 在
而 对 利 时要 受 到社 会 的 限制 ,在 特 定 是 市场 化 的 ,尽 管 政 府利 用 其 行 立 法上 , 且在 实 践上 , 五十 年 的条件 下 , 国家 有权 对 土地 进 行 政 权 力要 对 土 地进 行 征 用 ,但 交 代 的 征地 制 度进 行 了确 认, 并在 征收。 施 的前 提 。 过制 定法 律 规 范 , 通 国
易过 程 都 是 按 照 市 场 规 则 进 行 , 新 形 势 下, 进 一步 发 展 并 予 以完
2 确 立征 用权 是土 地 征用 实 交 易价 格 公 允 。 、
善。 土地 征 用 制度 , 为土 地 制度 作
3 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 有 程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在 我 国的经 济 、 具
法 化 , 国家这 个 权 力机 关 表现 出 各 国都对 土 地 征 用在 法 律 中作 了 行 的土 地征 用 制度 , 因始 于 计划 其 绝对 权 力性 ,客观 上 保 证 了土 相 关 的规 定 。法律 一 方 面 赋 予 国 经 济 时代 , 在 社 会主 义 市 场 经济 地 征用 得 以实 施 。 家权 力 ,另 一 方 面也 对 权 力进 行 条 件 下 无疑 存 在着 许 多与 时 代 节 了一 定 的 限制 ,规 定 了土 地 征用 拍不 和 谐 的 因素 , 并在 实 践 中确 的程 序 。 实造 成 了不少 的矛盾 和 冲 突 。笔
法 律 允许 的 范 围 内 自由使 用 、 处 易性 或 补偿 性 。 国家在 征 用 土地 体土 地 以外, 有农 民私 人土 地 。 还 置 、 受收 益 的一 种权 利 。 地 征 时 , 免会 使 公 民 、 享 土 难 法人 及 其 他社 随 着 人 民公 社 大 集 体 格 局 的 形 用 的 目的就在 于 土 地所 有 权 从私 会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遭 受 经 济 上 的 成, 农 民私人 所 有 的包 括 土 地 在 土 人 或 集 体 手 中 转 换 到 政 府 手 中 。 特 别 损 失 , 一般 国家对 于 因土地 内 的重 要 生 产 资 料 的集 体 化 , 在 西 方 国家 的道 德 理 论 中 ,私 人 征用 的所 发 生 的损 失给 予 一 定 的 地 的私 人 所 有状 况 最 终 被 消 灭 ,
土 地 征 用 具 有 的特 点
4 具有 公 共 目的性 。公 共 目 、 者仅 对 现 行 的土 地 征用 制 度 与 腐
l 是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 有 强 的 是土 地征 用 权 合 理行 使 的唯 一 败之 间 的关系 进 行 了分 析 ,注 意 、 具
制 性 。土 地 征用 是 国家行 使 其 某 标 准 。土地 征 用 权 的行 使 不 需 要 种 行 政权 力 的行 为 。在英 国法律 土地 所 有人 的 同意 而 强制 取 得 土 中 , 土 地 征 用 被 称 为 “ 制 购 地, 强 因而, 土地 征 用 权 的法 律 规 则 买 ”,法 国与 德 国 的法 律 中 称 之 与土 地 所 有权 受 法 律保 护 的规 则 为 “ 收 ”, 征 从这 里 可 以看 出在 土 冲 突, 便 引起 了土 地 征用 权 是 否 地 征 用过 程 中的主 体地 位 是 不 平 被滥 用 的 问题 。公 共 目的成 为 评 等 的 ,土 地 被 征用 方 处于 弱 势 的 判 一项 土地 征 用 权 是 否合 理 行 使
非 财产 是神 圣 不 可侵 犯 的 ,土 地 征 补偿 。土 地 征 用 的 “ 市场 的 方 土地 的集 体所 有 与 国家所 有 并 存
用显 然 与之 相 悖 ,但 却被 几 乎 所 式 ” 不 排 除 它 同时 也 是 一 种 经 的制度 得 以确 立 , 并 从那 时 起 , 国 我 有 的 国家所 采 用 , 其原 因, 因 济行 为 。这 里所 说 的经 济 行 为 是 实 际上 是 对 集体 所 有 会 指 实 际交 易 过程 的市场 化 ,实 际 用 。 性 ,土 地所 有 者在 行 使 自己 的权 上 许 多西 方 国 家 的土 地征 用 过 程
土 地 征 用 的理 论 分 析
l 转 换土 地 所 有权 是 土地 征 用 的最 终 目 、 地 , 同时 也是 从 产权 变 更 角度 对 征 用进 行 解 释 的一 种 方式 。土地 所 有 权是 土 地所 有 者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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