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司法体制研究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沿革与特点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况1,英美法系亦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英吉利法系”,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了教会法和商人法,并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基本制度,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由于美国法律在其中具有突出特点并占有重要地位,故称为“英美法系”。
除英国与美国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地,主要有: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赞比亚、乌干达、尼日利亚、加纳等等。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会法以及其他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近东、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主要成员有日本、巴西、埃及、突尼斯、南非、中国大陆等,另外,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维纳亚法律也接近于大陆法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的方面:a关于法院组织在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则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即是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b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2,在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a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1、英国。
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
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
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
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
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
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
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
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
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当代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本文的中西司法制度比较首先定位在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体制(面层次)及审判制度(点层次),藉此找出中西方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探讨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其次,定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主要是英、美、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三个法系: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普通法法系,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司法权,使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
出于对司法权的理解不同,司法制度在概念上也有狭义与广义的理解,狭义概念仅指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广义概念则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制度,甚至还包括律师、公证、调解等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即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赋予议会、法院、政府掌握和行使。
通过分权制衡理论,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无论权力如何独立、如何制约都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这一理论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相互牵制的需要。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
主张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在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构建国家机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平行,从属于权力机关。
由于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过是统一权力下的分工,而不是分权。
二、司法体制比较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划分以及相互关系。
国家机关是根据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设置的。
美国作为总统制的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形成两大独立系统(联邦与州)。
美国宪法第3条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设下的下级法院”,因此,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美国法院采取双轨制,形成联邦与州两大系统。
理论上二者无从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但实际上,联邦法院地位要高些。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发布时间:2021-11-05T03:50:09.623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19期作者:韩栋[导读] 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中华女子学院摘要: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其司法制度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司法审查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具特色,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深入研究、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主要经验;理性思考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比较优势(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教科书里也称海洋法系。
它是在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模式。
其影响范围主要是英国及其原殖民地。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特点: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司法权独立,强调司法权在权力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完备和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重视法官职业化和经验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的有机统一。
(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优势1.判例法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审判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扰,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透明度和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正成本;可以提高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数量,避免诉讼、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当然,这种制度也会限制法官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使其思维容易僵化。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国家元首的实权,有权组织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但对总统负责;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
英国:议会是立法机构;国家元首由国王担任,并无实权;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大臣包括首相,都必须是议会成员,政府对议会负责;法官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行使司法权。
相同点:分权、制衡。
相异点:
(1)美国总统是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英国国王是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
(2)美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英国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
1994年葆拉·科尔宾·琼斯起诉克林顿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指控白宫前实习员:莫妮卡·莱温斯基曾与克林顿有染,克林顿均予以否认,琼斯败诉。
但1998年8月17日,克林顿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承认他和莱温斯基有“不适当”的关系,并承认他和莱温斯基的关系是错误的。
不过他强调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要求任何人撒谎、隐藏和销毁证据或做任何其他违法的事情”。
1、面对这个问题,联邦法院能做什么?
宣布总统违宪,予以调查,向国会递交调查报告
2、国会面对联邦法院提交的报告会怎么做?
弹劾
你所知道的美国总统还有哪些,你最欣赏其中的哪一位?为什么?请查阅资料,为他写一个小传。
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美国国父——华盛顿
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者之一——杰弗逊
美国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
美国历史上惟一四届连任的总统——罗斯福。
英美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对于民法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
朱卫国:英美的强制执行制度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8-17 15:11 阅读次数:朱卫国代表普通法系的英美两国,有其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和法律实践模式,崇尚程序正义,强调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样的背景,其强制执行制度也形成了区别于大陆法国家的特点。
尽管两国的制度在细节上不尽相同,但在理念和原则上承于一脉,若从强制执行方面进行比较法研究,两个国家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记,统称英美。
一、英美法的司法强制执行本位。
严格地讲,英美法没有形成类似于大陆法系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
这和英美法系的传统紧密相关。
在英美法系中,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具有扩张和攻击性的权力,一直受到严格的防范和立法及司法权力的制约,通过这种制约来实现权力的有机平衡,也通过这种制约来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如果需要对公民“用强”,则必须通过法院来实现。
所以在英国,刑事责任几乎包括了一切国家对公民课定的公法责任形式,而这些责任的课定和执行都属于法院的职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决定权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而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是作为前两种权力的必要延伸,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概括地讲行政机关具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规则制定权,包括制定立法性规范、行政解释性规则及政策;另一种是裁决权,裁决权关乎特定当事人在具体法律适用场合的权利和义务,从广义的角度而言,行政机关规则制定以外的所有决定都属于裁决的范畴,但狭义的、正式的行政裁决则是指通过类似于审判的听政程序而裁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形。
英美法上的行政裁决终局决定较少,仅限于国会明确规定的情形,如:联邦工作人员因为没有通过保安审查,而未获准了解机密文件,对这种拒绝了解机密文件的决定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移民局驱逐外国人出境的决定,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等。
但这些行政决定被置于法院严格的司法控制和司法审查之下。
对于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义务,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通过司法执行的方式来保障执行。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美国司法制度.
6.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 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 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 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
美国司法制度
1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2 美国司法系统 3 陪审团制度 4 司法审查制度 5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及启示
一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法 律传统,根据自身需要,自成法律体系。 独立后,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司法条 例》,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逐步 形成现有的司法制度。
4.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 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 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中美陪审团制度对比
◆ 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5.司法审查制度对比
◆司法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当事人制度 ◆审查原则和标准
3.내美용国을联입邦력最하高세法요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州最高法院 中级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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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 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简言之,由12位非法 律专业的普通公民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后投票决定案件的 事实甚至是一个人的生死。
最高法院
英美司法独立模式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反思
键 。 本 文 认 为 :从 法 官 的任 职 资格 、 内部 管 理 及 法 官保 障 等方 面
保证 法 官 的独 立 , 形 成 对 法 官 的信任和 尊 重 。
’
首先 ,法 官必 须具备较强 的法 律专业 知识 和丰 富的法律职
业 经 验 。 法 官独 立 需 要 法 官 具 有 做 出独 立 判 断 的经 验 和 智 慧 ,
执 行 裁判 的现 象较 少 , 对 司法 裁 判 结果 的普遍遵 从是 司 法权威
的基 本精 神 。 美 国靠 司 法 独 立 构 筑 了 自己 有 权 威 的法 治 社 会 , 德 国和 法 国没பைடு நூலகம்有 依靠绝 对 的司 法 独立 依 旧 构筑 自己 有权威 的法
治社会 。 不 同的法律文化 和 传统 都 强 调 了司法权威 的重要 性,
得 到 公 众 的普遍 崇 敬 和 信 任 , 法 官 由一 批 德 高望 重 、 清 正 廉 明 、
精通 法 律 、 经 验丰 富的专业 人 士 组成 , 有着超 然 的形 象 和独 立 的
品格 , 得 到 公众 的信任与 依 赖 。 第 三 , 司 法 裁 判 被认 为 是 公 正
的 , 为人 们 所 信 服 , 司 法 裁 判普 遍 得 到 当 事人 的 自愿 履 行 , 强 制
包涵
以下三
个方
面
的要求
第一
:
, 作 为纠 纷裁 决者 的法 院和法 官
是否具有独立 的地 位并保持中立 。 只有 当法 院和法官能够独 立
自主 地 裁 判纠 纷 , 只 服 从 法 律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才 能 说 是 得 到 了
真 正 意义 上 的独 立 地 位 。 第二 , 法 官群体 的 品格操 守、 职 业 素养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深入剖析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色、优势与挑战,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supervising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adminis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order. This article aims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s of 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France, and to deeply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and challenges of each country's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systems,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本文首先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行政诉讼的内涵、目的与功能。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两者在经济基本、阶级本质、总指引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由于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同,两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营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差别。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核心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当前,世界各国沿用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用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重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差别:(一) 审判机关: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此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此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根据: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他所谓法律,都注重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方式: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通实行定型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普通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民事执行体制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其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对外国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方面,联邦和各州都设有各自的执行机构,彼此相对独立。
联邦法院的判决主要由联邦执法机构执行,而各州法院的判决则由各州的执法机构负责。
这种分散的执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美国联邦制的政治结构,但也带来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调困难等问题。
在执行措施方面,美国法律赋予了执行机关较为广泛的权力。
例如,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手段。
然而,美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成本较高,执行周期较长,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二、德国民事执行体制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则相对集中和统一。
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法院和执行官制度。
执行法院负责对执行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执行官则具体负责执行措施的实施。
这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体制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德国的执行措施丰富多样,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对债权的扣押等。
同时,德国还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救济途径。
但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也并非完美无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影响了执行的速度。
三、日本民事执行体制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上,既有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也有独立的执行官。
在执行措施方面,日本法律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对知识产权进行执行等。
日本还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建立了完善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不过,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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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它是美国司法系 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美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 高执法机关,设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 高执法机关,设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民权司 、联邦调 查局等几十个司局。 查局等几十个司局。 美国司法部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和 美国司法部的职能主要包括: 警察系统;指导美国地区检察官工作; 警察系统;指导美国地区检察官工作;管理和监督联邦所 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 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罪 犯活动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 犯活动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负责调查并 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免的请求;执行移民法、 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免的请求;执行移民法、 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 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协助起草联邦法律规程 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依法对公民予以保护;保护商业正常竞争等。 依法对公民予以保护;保护商业正常竞争等。 在美国司法部内, 在美国司法部内,下层机构向上级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 。
英 美 法
公 共 管 理 大 李 文 遥 霍 智 昌 类 一 班
司 法 体 制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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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个介绍: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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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简况, 国家的简况,政治特点 司法部 法院体系 律师制度 一些特殊设置
英国的政体简述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且是议会君主立宪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且是议会君主立宪制。 国王是英国的象征和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 国王是英国的象征和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 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 院组成。 院组成。 司法机构分为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 司法机构分为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
州最高法院
终审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
中级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
最高法院
而另一半较小的州只设立 两级法院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相当发达, 美国的律师制度相当发达,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在 总人口中所占的相对比例,远远超过西方其他国 总人口中所占的相对比例, 家。 美国没有关于律师从业资格的统一规定。 美国没有关于律师从业资格的统一规定。 律师的从业资格由三个方面的条件构成, 律师的从业资格由三个方面的条件构成,即学历 要求、资格考试和品行要求。 要求、资格考试和品行要求。 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申请从业律师资格,除了必 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申请从业律师资格, 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且通过资格考试, 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且通过资格考试,还需要具 有良好道德品质。 有良好道德品质。 律师以私人开业为主,律师是美国的高收入的职 律师以私人开业为主, 业之一。 业之一。
律师的惩戒制度 四 是 违 反 职 业 义 务 三 是 违 反 法 制 义 务 二 是 违 反 社 会 义 务 一 是 违 反 对 当 事 人 的 义 务 师 的 违 法 行 为 分 为 四 类 : 根 据 美 国 律 师 协 会 的 规 定 , 律 法 。 员 会 和 法 院 共 同 实 施 的 传 统 做 持 着 由 律 师 协 会 内 设 的 惩 戒 委 在 美 国 , 对 律 师 的 惩 戒 仍 然 保
民事法院
上议院 上诉法院 高等法院 郡法院
刑事法院
上议院 上诉法院 皇家法院 治安法院
民事法院
上议院 上诉法院 高等法院 格兰虽属英国的一部分,但为独立的法域, 苏格兰虽属英国的一部分,但为独立的法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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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高等民事法院 高等刑事法院 法院总会计师
英国的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是英国一个政 ) 府部门,成立于2007年5月9日,合并了宪法事 府部门,成立于 年 月 日 务部(过去被称为大法官部) 务部(过去被称为大法官部)和内政部负责英格 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政策、假释、 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政策、假释、 监狱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 监狱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 该部处理三个被移交予职权的政府( 该部处理三个被移交予职权的政府(北爱尔兰行 政当局、苏格兰政府和威尔士议会政府) 政当局、苏格兰政府和威尔士议会政府)与整个 联合王国之间的关系 。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大部分事务不受该部管辖。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大部分事务不受该部管辖。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州法院组织系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 统和法律体系。 统和法律体系。 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 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它的司法管辖权受 宪法赋予的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的限 各州法院负责实施本州的法律, 制,各州法院负责实施本州的法律,它行使的司 法管辖权一般只受州法律的限制 。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套法院 系统相互平行、独立, 系统相互平行、独立,这两个系统之间的有限联 系是一些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 系是一些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
新华网上海12月29日电 (记者 缪晓娟)英国籍毒贩什肯 阿克毛29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注射执行死刑。针对西方媒 体的人权指责与英国首相的不满声明,中国知名刑法学专家表 示,中国坚持司法独立与权威,死刑判决合法合理。
1976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有9年没有 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有 年没有 年恢复死刑前 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 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 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 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 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 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 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 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 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 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 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 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 下来之后, 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 上诉。平均每个死囚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 上诉。平均每个死囚犯要消耗州政府 万美元 的开支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 世纪司法改革后 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 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 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 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 年至 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 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 的。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 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 从业范围, 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 师两类。 师两类。
英国的司法体制框架
英国虽然是一个单一的中央集权制 国家,但它的司法体制 并不统一,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组成,这是它的一个特 点。
英格兰和威尔 士 苏格兰
• 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 • 与英格兰相似
北爱尔兰
英国司法体制框架
欧州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
北爱尔兰
刑事法院
上议院 上诉法院 皇家法院 治安法院
美国政治简介 美国是一个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美国是一个由 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作为一 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个复合制的国家,它实行双重的政治体制, 个复合制的国家,它实行双重的政治体制,联邦 有联邦法律,各州有各州的法律。 有联邦法律,各州有各州的法律。它们适用各自 的宪法和法律。 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机 普通法院包括三级: 构,普通法院包括三级:
最高级
联邦最高法院
中级
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联邦地区法院
基层
联邦税务法 院
特别法院
联邦破产法 院
联邦军事法 院
联邦关税和 权利上诉法 院
美国州法院是美国州政府的司法机关
从司法管辖权来看, 从司法管辖权来看,约有一半的州 设立三级法院: 设立三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