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是成都市政府颁布的一项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管理、业主权益保护、安全管理和物业公司的职责,对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建筑物的物业管理1. 建筑物的管理责任分工:详细介绍建筑物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强调建筑物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包括外立面、公共设施等方面,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建筑物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建筑物内外的环境卫生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公共区域的清洁等,提升居住环境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二、公共区域的管理1. 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具体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包括停车位、健身设施等,合理分配公共资源。
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监管,设置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性。
3. 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绿化:明确公共区域的维护责任,并提出绿化建设的要求,美化小区环境,增加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大会的权益:详细介绍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保障业主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确保业主利益的最大化。
2. 业主集体行动的规定:规定业主集体行动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就共同事务进行协商、协作和维权等,增强业主的集体力量。
3. 业主权益的保障措施:明确对业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提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和力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全管理1. 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物业公司定期进行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和修复隐患,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2. 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物业公司制定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安全设施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活动,包括保洁、绿化、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和责任第四条物业小区应设立物业服务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物业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居民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防、消防、维修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职责,协助物业服务机构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公示,并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费用,禁止将物业费用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物业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及时公开收费情况。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居民有享受安全、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的权利,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保洁、绿化、安防等工作,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清洁工作,并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绿化管理工作,种植和养护庭院、公共绿地等植物,保持环境的美观和整洁。
第六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川建行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三章信用信息量化分级和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指引规范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指引规范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 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 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 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 物业服务便民联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 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 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
最新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对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四川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术语和定义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办公楼为商业提供空间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办公活动、设备和场地。
3.2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由业主选定,双方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维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3.3物业服务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时,应当以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实施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为目的进行验收。
3.4顾客接受物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注意:所有者、用户和其他相关方。
3.5扩展服务办公楼物业服务企业除初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外,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3.6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和事故(包括各类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在办公楼分部内。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经济安全事件、国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4基本要求4.1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要求应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4.2接受接受4.2.1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执行,并予以备案。
4.2.2移交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并签署了《物业服务共用部分验收协议》,解决了遗留问题。
4.3装备物业服务部队的要求4.3.1根据办公楼、功能定位的具体特点和合同约定,设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
4.3.2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在职培训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成都市物业管理公共信息标识规范
【Word版,可自由编辑!】成都市物业管理公共信息标识规范1.总则1.1为深化我市和谐物管创建工作,促进城乡物业管理提质扩面,树立良好的物业服务形象,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城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
1.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信息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统筹城乡发展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需要,并符合现代国际化发展趋势。
1.4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信息标识的制作和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关规定。
1.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信息标识的内容通常包括图形和文字。
1.5.1图形设计中,涉及导向性标识应有明确方位指示箭头图形;公共服务性标识可直接使用国际惯用或标准图例,或配有简要文字辅助标注。
1.5.2文字部分应采用中英文对照,母语优先,并遵从常规阅读习惯,采用横式排列;字体大小应满足一定距离内能准确辨认的要求;色彩应对比鲜明。
1.5.3各单位在采用图标,制作标识标牌时,可统一在图标右下角使用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LOGO。
1.6在使用本规范过程中,安全标志应严格按照GB2893-2008 《安全色》、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的基本型式、型式大小参数、颜色、文字辅助标志及标志牌设置要求;导向、位置标志按照GB/T -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对规定的基本型式、颜色、安装要求及文字辅助标志设置要求使用;道路标志标线按GB/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基本型式、颜色、安装要求及文字辅助标志设置要求使用;消防标志按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规定要求进行设置,本《规范》对涉及的标识型式大小、颜色、安装使用说明不做过多规定,使用者应参照国标使用。
1.7物业管理区域内无障碍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充分考虑残障人数的实际,增加盲文、音效等辨识辅助功能。
1.8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成都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成都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文成都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成都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务写字楼、商场超市、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并注册成立物业服务管理协会,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接受政府监管。
第五条居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签订书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绿化、路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等;2. 小区安全管理,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3. 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4. 楼宇设备维修和保养,包括电梯、供暖、通风、排水等;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召开,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信息;6. 接受用户的建议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7. 为业主和居民提供咨询、导购等服务;8.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根据业主和居民需求,合理安排和优化物业服务内容,不得违约、漏项或乱收费。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公式计算缴纳,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缴纳。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原则是按照物业面积、楼层、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物业费用用于物业公司运营管理、维护维修公共设施、购买物资器材、支付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和待遇、缴纳税费等。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及时公示,业主有权监督和查询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物业服务投诉与处理第十二条居民和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或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受理并回复。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投诉受理及处理流程,并设立投诉电话和在线投诉渠道,方便业主和居民投诉。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新政策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新政策1. 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2. 物业管理范围和内容2.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区等。
2.2 物业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等。
3.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3.1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2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3.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4.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4.1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条款。
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4.3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5.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5.1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收取。
5.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5.3 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6.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6.1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6.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6.3 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7. 违规行为的处理7.1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政策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7.2 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7.3 对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一1一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
本条例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范围1.1 物业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概念和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种类型的物业管理。
1.2 物业管理的对象:明确了物业管理适用的对象,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提供者。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2.1 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包括物业服务提供者和业主委员会。
2.2 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详细列举了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如维护公共设施、处理纠纷、保障安全等。
三、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阐述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支付费用、维护公共秩序等。
3.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说明了物业服务提供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收取管理费用、提供服务等。
四、物业管理的运行机制4.1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职责: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和职责,如代表业主意见、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等。
4.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与评价:设立物业服务评价制度,评估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5.1 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5.2 物业管理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定了居民投诉物业管理问题的处理流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通过细化和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城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执行指南。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依法合理行使物业管理权益,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涉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秩序,提供物业服务,处理业主纠纷等。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五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享有与物业有关的权益。
第六条:业主有权随时了解物业管理规定,学习物业安全知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业主合法合理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用途、改变物业规模和结构,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确需变更的,需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维修资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恶意提高费用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设施和设备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修改、破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损坏,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安全巡逻等,确保业主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讲究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收集、提交、使用和公示等流程,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申报、第三方举报或监管部门监督等方式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采集单位应对所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信用信息收集与提交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如实、及时地向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供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规定的要求,收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纳税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对收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比对,将准确、真实的信用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十条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使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行政审批、企业评审、社会评价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要求,自行对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改进经营管理,提升信用水平。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三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供的渠道,查阅、更新和完善自身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核实,如确属不实,应当进行更正。
第五章信用信息奖惩措施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良好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不良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限制举办业务的措施,并公布其失信行为。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统一监督的问题(一)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目前暂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形市场予以有效监督和指导。
从2006年4月1日起,全市九区(含高新区)、两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物业项目(省以上所管建设项目除外),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进入中心确认后,予以进行。
(二)中心受理后,对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选聘的审批手续;对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招标主体、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监督指导。
(三)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提供中心的监督指导证明。
(四)中心对招标书的内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中心发售招标书,接收、保管投标书。
(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委托中心将未中标的投标书返还相应的投标人。
(七)中心对外提供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2021年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2021年)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总则以及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创新服务等七个方面五个等级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订立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及服务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JGJ/T 30—2015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DB5101/T 3 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设置规范DB5101/T 69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规范3 术语和定义JGJ/T 3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住宅物业以居住使用为主要功能的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
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以居住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构筑物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
[来源:JGJ/T 30—2015,8.1.1]物业使用人未取得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但是取得了物业专有部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物业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及其他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
物业服务区域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划定的实施物业管理的地域范围。
共用部位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规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公示时间 应当满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时长,将所公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公示方式
收费标准
(1)物业费各类收费标准应在合 同中明确,并于物业服务中心显著 位置,采取公示牌、电子屏、收费 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 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 车场相关收费应单独于停车场出入 口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收费表 、收费清单等方式进行单独公示。
公示要求
(1)售楼前期
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售楼中心)公 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显眼位 置进行收费公示,上述文件均应包含物 业服务定价及在服务中应收取的其他费 用,不应夸大做虚假承诺、不应做隐瞒 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交付后期
小区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 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或 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公示。
住宅物业服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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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BUSINESS TEMPLATE
CONTENT
01 物 业 费 02 指 导 原 则 03 基 本 要 求
第一部分
物业费
物业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人按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车位服务费
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车位、车 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 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 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 等费用。
工本费
制造物品所用的材料成本费用, 一般用于物业门禁卡、装修出 入证等
有偿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及物业 使用人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 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
第二部分
物管处服务公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等,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等基本信息;(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三)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的姓名、岗位、照片、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四)物业服务项目的面积、户数、入住率等基本情况;(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括物业费、公共能耗费、专项维修资金等;(六)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投诉处理办法等;(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联系方式等;(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信息;(九)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以下方式公示:(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定期更新公示内容;(二)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大厅、楼道、电梯等场所张贴公示内容;(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播放公示内容;(四)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公示内容;(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座谈会等形式,向业主进行现场公示;(六)其他便于业主了解公示内容的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公示内容的清晰、易读,便于业主查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发现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况,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更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公示内容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示内容的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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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物业服务便民联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