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辽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9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十二五”期间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着力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政策支撑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900万吨以上,米袋子安全性增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供给能力充裕,“菜篮子”产品丰富,无公害等三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每个农业劳动力提高农业增加值4000元,新增农民人均纯收入5000元;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7%,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辽政办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防范和化解乡村债务风险,维护农村稳定,现就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和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乡村债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省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乡村债务包袱沉重以及乡级财政、村级组织运转困难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乡村又发生了新的债务。
为确保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高度,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角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锁定旧债、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有效化解历史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逐项突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解决乡村债务工作抓紧抓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7•【字号】辽政办发[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七日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长期战略性措施,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随着我省主要农产品从短缺到自给有余的根本性转变以及中国加入WTO给农业带来的影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改善生产条件为重点的发展思路,我省今后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区域布局和重点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效)田为重点,加强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区域资源特点,面向市场,以科技为支撑,实施比较优势战略、优质名牌战略、特色农业战略和集约经营战略,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农田林网配套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果)还草和治理水土流失力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重点项目和精品工程建设为突破口,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扶持方式,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6施行日期2007.10.16文号辽政办发[2007]69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
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二)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原则。
(三)坚持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基本稳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及界定以《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辽政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0日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县级政府为主原则。
省级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指导,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清理审定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开透明原则。
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审计认定的债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先清理审定后化解偿还原则。
在县级全面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础上,由省级审计部门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化债方式、方法、优先顺序和有关要求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5]3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确保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
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7]5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2【实施日期】200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八月二日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加显著、作用更加明显。
增收减负使农民进一步从中得到了实惠,促进了全省农村社会稳定。
但是,当前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滋生盲目乐观情绪,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开展;有关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弱,难以发挥惩戒作用等。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做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思想不动摇、任务不放松、力度不减弱,在全面部署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推进基层民主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四个坚持”,构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辽政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精神,2006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补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直补。
现就2006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粮食综合直补的原则(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
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
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对市、市对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以及补贴兑付方式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
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及分配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3•【字号】辽政办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3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农委2012年10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工作有所弱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现象仍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部分地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不很规范,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
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农业农村发展有利条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等部门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等部门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0•【字号】辽政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等部门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农办、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教委、土地局、地税局《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意见经过10年来的扶贫开发,我省东、西部贫困山区的贫困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
但是,我省东、西部山区仍有一部分群众处于贫困状态,由于居住环境恶劣,资源匮乏,生产条件差,普遍存在着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生活困难问题,已成为全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 精神,为从根本上解决全省贫困山区部分群众的贫困问题,决定在1997年抚顺县移民脱贫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抚顺、辽阳、葫芦岛3个市列入移民脱贫试点市。
现就扩大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移民的原则实施移民脱贫是打好全省扶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举措。
应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实施移民计划时,要坚持有利于迁移群众的脱贫致富,有利于山区的开发建设,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群众自愿、选好新址、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确定移民对象的条件:一是距村委会所在地较远,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地处偏远山沟的;二是人均25度坡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仍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脱贫致富的;三是缺乏社会公益事业,上学难、就医难、人畜饮水难的;四是少数农户居住在深山沟里,影响山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利于生态建设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辽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经过五年多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
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践证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辽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妥善处理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由外地迁入的农民(以下简称“后迁入”农户)承包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等问题的诉求,维护全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后迁入”农户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后,省委、省政府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完善专项治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集体资产处置矛盾增多。
特别是在城镇和城市近郊比较富裕的乡村,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后迁入”农户迁入时,有的当时承诺不要地,或与村约定不给承包地,也有的村给地但“后迁入”农户不要地,还有的被排斥在本村组土地延包之外。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后迁入”农户要求获得承包地。
尤其是当本村(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围绕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后迁入”农户与原住农户发生纠纷,并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和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原住农户与“后迁入”农户的利益纠纷问题,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迁入”农户的诉求,依法保障农民群众各项合法权益,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辽政发[1996]16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6〕1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省政府同意省农办、农业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地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是好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明确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并不断充实完善。
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工作,努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确保“九五”期间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全省大部分村已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一部分村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普遍实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加快了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一些地区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新发展;租赁、拍卖“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工作已经起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辽政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积极支持并配合省农村信用社做好支持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关于支持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全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会议精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自觉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担负起的重大历史使命。
近年来,我省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乡村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在这个过程中,全省农村信用社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
按照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截至2006年7月末,全省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为592.6亿元,占全省农业贷款的94%;农业贷款累放310亿元;惠及296.7万农户,占全省农户的48.2%。
另外,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增资扩股中,全省有102万农户入股,占农户总数的16.5%。
我省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促进辽宁全面振兴,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村。
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充分认识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与全力推进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地方债务【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10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审计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通知》(国农改〔2008〕3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通知》(国农改办〔200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
鉴于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审计认定与农村“普九”债务审计认定的连续性,由省审计厅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2008年各县(市、区,下同)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进行交叉审计认定,确保审计认定政策一致。
2.统一时间。
省级交叉审计认定工作,由省审计厅统一安排,以县为单位审计认定,确保审计认定工作完成时间一致。
3.统一步骤。
由省统一确定审计认定债务工作流程,确保审计认定工作程序、步骤一致。
(二)工作程序和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全国要在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2008年全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完成农村“普九”债务省级交叉审计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6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15【实施日期】2002.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问题依然存在:有的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项目收费,有的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有的向村集体和农民搞摊派;有的村集体和农民高额负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一项制度、八个禁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的一项硬性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一项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并“一定三年不变”。
具体是指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在既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前提下,确定一个数额,一定三年不变。
这项制度从1998年起,到现在已经执行了5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按照中央的要求,这项制度还要继续坚持下去,任何地方都不得突破。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4【实施日期】2016.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坚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鼓励改革创新、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法对流转行为的监管作用、农民在土地有序流转中的主体作用。
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有序性、稳定性为基本内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全省开展农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0]1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04【实施日期】2000.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14号)各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999年下半年,全省开展了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经过治理,报刊摊派、“两工”以资代劳、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选择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农民负担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作为减负工作的突破口,进行专项治理,使减负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1999年下半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委办传发[199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本地区、本部门及本系统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一些地区结合本地情况,对农民反映的农村电价、村级招待费等其他热点问题也进行了治理。
总的看,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减轻农民负担措施,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全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通知》下发后,各市委、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对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辽政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信社《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2007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部署,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7年全省农资综合直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在保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2007年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重点鼓励多产粮、产好粮,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二、农资综合直补的原则(一)坚持向粮食产区倾斜的原则。
在上年农资综合直补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向重点产粮区倾斜。
同时,要防止地区间补贴标准差距扩大,促进补贴公平,更好地发挥补贴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
补贴资金规模的核定和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简化发放依据和办法。
(三)坚持一次性发放的原则。
下达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变动对种粮农民的增支影响,要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粮农手中,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三、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及来源(一)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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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0]2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不含大连市),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
我省为国家确定的2010年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省份。
为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新农村建设,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和直接受益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筹补结合。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适当奖补,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全省普遍实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加以推进,并选择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屯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为切入点,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力求取得实效。
3.健全机制,合力推进。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引导村民筹资筹劳,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有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运行机制。
将现有用于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整合使用,分别管理。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
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要求,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政府奖
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以村屯改造为主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力争用4-5年时间,使绝大部分村屯建设有较大改观,逐步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的投入机制。
二、奖补范围与责任划分
(一)奖补范围。
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财政涉农资金没有覆盖的以村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户外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村容村貌以及水渠(灌溉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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