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
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菜市场市场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管理制度
菜市场市场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菜市场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起到了供应新鲜食材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菜市场的繁荣,市场秩序问题和纠纷频发也随之而来。
为了维护菜市场的正常运营、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市场秩序维护制度1.设定市场规则菜市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则并公示于市民,明确交易时间、交易行为规范、食品安全要求等。
同时,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2.加强执法力度菜市场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市场秩序问题,并及时处罚违规者。
同时,加强与公安、食药监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为市场秩序维护提供坚实保障。
3.规范商户行为要求所有商户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禁止售卖过期食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各商户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要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市民购买到安全、卫生的食材。
4.建立监督机制菜市场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监察科,对市场经营状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监督机制应由市场管理部门与市民代表组成,形成互相监督、相互协作的局面,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纠纷解决管理制度1.建立纠纷调解机构菜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市场纠纷。
市场纠纷调解机构要及时介入并调解纠纷,协调各方利益,以和谐共赢为目标。
2.明确纠纷解决程序制定纠纷解决程序,明确市场纠纷先行通过调解解决,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应及时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
通过程序明确,可以使市场纠纷解决更加规范化、公正化。
3.加强法律援助针对菜市场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度加强法律援助力度,为经济困难的市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他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完善投诉渠道菜市场应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让市民能够方便地反映问题和投诉。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纠纷的解决原则
合同纠纷的解决原则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终止而发生的争议。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是存在风险的,合同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将介绍合同纠纷解决的几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纠纷的解决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合作。
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如自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当事人应当在解决合同纠纷时积极主动,诚信合作,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双方当事人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平等对待,相互尊重,避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对方进行欺压或剥削。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和结果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实现公正的结果。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衡各方的利益,遵循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和结果应当公正客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
四、快捷有效原则快捷有效原则是指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迅速、及时,并且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双方当事人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尽量避免拖延和耽误,合理选择解决的方式,以提高解决效率。
解决合同纠纷的结果应当能够得到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法律的效力。
五、和解原则和解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和解的方式。
和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并且有利于恢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和解,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六、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合同纠纷解决结果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2篇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2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双方因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具体涉及货物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价格等问题。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避免纠纷升级。
二、解决原则1. 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2.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货物数量问题: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及时补足或退还多余货物。
因数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3. 交付时间问题: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可协商延期交付或解除合同。
4. 价格问题:如因价格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应参照市场行情,公平合理地协商调整价格。
5.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以便协商解决。
四、协商期限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月内协商解决纠纷。
如在此期间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法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
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现实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商事纠纷逐渐增加,各类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此,民商事审判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首先,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商业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民商事案件也相应增多。
而处理商事案件不仅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社会生产力的正常运行,增强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理中,民商事法庭应当深入分析利益的持有和分配问题,通过公正公平的裁判,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市场自由和法治化,因此构建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系非常重要。
民商事法庭的裁判不仅是对特定案件的裁决,也是对整个市场秩序的先进引领。
他们应该张扬公正公平的精神,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求达到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商业行为的目的。
最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实践的基石。
民商事审判作为司法权力的一部分,在审判中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也为司法机关赢得了信任和支持。
总之,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还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出一系列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有益举措,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
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民商事合同纠纷逐渐增多,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审慎订立合同首先,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涉及的事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明确性,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
同时,可请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拟定,确保各项条款合法合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作与沟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保持沟通畅通,及时沟通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共同努力履行合同约定。
同时,应妥善保存合同及相关交流文件,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证据。
四、友好解决合同纠纷若合同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解决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优先选择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减少纠纷对各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帮助,协助解决纠纷。
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有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减少因解决方式选择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六、保护当事人权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应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七、依法维护合同权益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依法维护合同权益。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方的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如遇到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可寻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帮助,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八、加强司法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效力,需要加强司法部门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人员和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
加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规范化,确保公正、公平的裁判结果。
九、宣传合同意识加强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对合同法律意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
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
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
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关于进一步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司法建议
关于进一步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司法建议
关于进一步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司法建议
尊敬的有关部门:
近期,我们注意到在某些地区的市场经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同时,建立市场经营行为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经营者进行信用惩戒。
2. 提升经营者素质: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3.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4.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合力。
5.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检查等方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采纳以上建议,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致
敬礼!
XXX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法院内外资源,确保行动方案的有效实施。
-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监督评估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
-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宣传培训
本行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变动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按照变动后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加强对法官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知晓度。
五、总结与展望
-定期总结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公开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倾听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完善措施。
-长期致力于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营商环境日益成为衡量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提高审判质效,本方案结合当前形势,制定如下行动措施。
二、目标定位
1.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推行网上立案,简化立案流程,缩短立案时间。
(2)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立案效率。
2.提高审判效率
(1)加强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缩短审理周期。
(2)推广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3)强化审限管理,严格审限监控,防止拖延办案。
法律的意义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的意义。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使得甲公司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
如果合同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 教育警示作用本案的审理过程,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一方面,甲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乙公司因违约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起到了警示作用。
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保障。
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5. 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案的审理过程,展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律的意义1. 规范社会行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2.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3.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法律途径,公民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商业纠纷
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商业纠纷商业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商业部门和个体经营者来说,处理商业纠纷合法合规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商业纠纷进行探讨。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商业纠纷之前,首先应该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商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只有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准确地判断和处理商业纠纷,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预防商业纠纷的发生预防胜于治疗,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来预防商业纠纷的发生。
首先,与合作伙伴建立诚信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合理制定和履行合同,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合规。
此外,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避免与其他商家产生不必要的竞争和纠纷。
三、沟通和协商解决商业纠纷商业纠纷最好能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避免长期争讼和纠纷激化。
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客观分析问题的本质和原因,通过直接交流、协商和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和帮助。
四、依法进行诉讼程序当商业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和地域等因素进行选择。
其次,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被证实。
在法庭上,要遵守庭审纪律,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提供详尽的证据和解释,用法律的语言和逻辑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遵守执行判决和调解书无论商业纠纷最后的结果如何,当法院做出判决或者调解机构出具调解书时,双方都要遵守执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也应该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将来再次陷入类似的商业纠纷中。
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了预防和处理商业纠纷,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工程投标纠纷调解协议促进公平竞争与良好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投标纠纷调解协议促进公平竞争与良好市场秩序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投标纠纷也日益频发。
这些纠纷不仅对参与竞标的各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市场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推动建设工程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公平竞争,各方积极探索建设工程投标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
二、调解协议的必要性1. 保护各方利益:建设工程投标纠纷是参与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通过调解协议可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减少损失。
2. 平衡市场竞争: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调解协议可以帮助各方达成一致,避免纠纷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
3. 提高效率:诉讼解决建设工程投标纠纷通常耗时费力,调解协议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各方迅速恢复到正常的经营状态。
三、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1. 纠纷背景介绍:明确双方的纠纷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2. 调解目标:明确各方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促进公平竞争和良好市场秩序的目标。
3. 调解方式:确定调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可以选择专业机构或通过自愿协商解决。
4. 调解责任:明确各方在调解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调解的义务。
5. 解决方案:确定对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例如调整合同条款、补偿损失等。
6. 保密协议:约定各方在调解过程中的保密义务,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7. 法律效力:明确调解协议的具体法律效力,确保协议的执行和实施。
四、调解协议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确定调解协议的实施机构,可以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监督协议的执行。
2. 监督责任:明确实施机构的监督责任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全面执行。
3. 纠纷解决后续:确定协议实施后,各方遵守纠纷解决结果的义务,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4.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等方式解决。
五、调解协议的推广与宣传1. 宣传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如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媒体等对调解协议的优势进行宣传。
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买卖合同是社会交往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履行也因此成为了相当重要的一种社会行为。
然而,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分歧,如果买卖双方不能和平解决,那么就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或审理。
在妥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深入探讨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之前,需要先对买卖合同及其特征进行简单介绍。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从而使得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同时,买卖合同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双方权利义务各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各自拥有权利和义务。
买方有权获得货物,而卖方则有义务交付货物。
2.对等主体地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是对等的。
双方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主仆、雇佣关系等。
3.基于自愿原则:合同双方的签订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
没有强制要求或者诱导,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买卖合同案件的类型买卖合同案件的种类较为复杂,常见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商品质量问题:在买卖活动中,卖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服务,导致买方受到一定损失,引发纠纷。
2.交付问题:买卖合同规定了卖方应当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交付货物,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交付货物,也会引发纠纷。
3.违约问题: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任一方违背了合同规定,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权利或者承担了额外的责任,引发纠纷。
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重要性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对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至关重要。
具体来说,若能做到以下几点:1.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买卖合同中,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等纠纷时,消费者也应该享受到对于的保护。
2.不断完善法律:借助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和调解,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买卖活动更有法治保障。
3.维护经济秩序:如今我们身处在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买卖活动既是经济体验,也是商业文明的象征,因此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会大大增强公平交易的信心。
《合同法》:保护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合同法:保护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自从《合同法》正式颁布以来,它成为了我国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旨在保护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合同法》对于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首先,作为一项法律法规,合同法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任何经济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以及公平诚实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违反契约精神和公平诚实原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损害方依法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合同法有效地保证了各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公平地位,加强了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促进了经济发展。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合同权益的实现。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平等性、自愿性、协商性、诚实信用性等特征。
这就意味着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合同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进而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市场秩序。
此外,合同法还强化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秩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
这样一来,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得到了有力保护,进而促使商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作为我国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基础,《合同法》通过保护公平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津高法[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今年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出现了界定继续履行条件、确定违约损失赔偿幅度等新问题。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高院民一庭组织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一些具体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就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审理上述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合同的客观履行情况和条件,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和居住条件,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依法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本《通知》中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不包括公产房、企业产房屋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通知》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尚未签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自行签订或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经审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出卖人转让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如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和意义
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和意义合同是经济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
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以下将详细讨论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和意义。
1.提高经济效益:通过规范化的合同管理,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和争议,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高合同的执行率和交易的安全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2.保护各方权益:合同管理规范化可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对各方的权益约束力强,规范化的管理可以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3.维护交易秩序:合同管理规范化可以维护交易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通过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遏制不良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4.推动经济发展:规范化的合同管理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在交易双方都能够信守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合作关系更加稳定,双方在交易中更加有信心,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5.加强法治建设:合同管理规范化可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法制意识。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同管理规定,可以增强参与者对法律的依赖和尊重,进一步推进社会法制化进程,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提高交易安全性:规范化的合同管理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防止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恶意违约或违法行为,降低交易风险,增强各方对交易的信心。
2.降低交易成本:合同管理规范化有助于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降低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追索成本和诉讼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同管理规范化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家利用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通过明确合同内容和交易条件,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提升企业形象:合同管理规范化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等各方进行合作时,遵守合同规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可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加合作伙伴的信任度,扩大合作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09-07-14 06:51:19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形势下,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大意义。
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把握该原则?答: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妥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成为当前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合同法的立法者考虑到不可抗力基本涵盖了情势变更,而且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加之防止法官滥用,故未在合同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但合同法也未明文禁止适用该原则,因此,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指导意见》对当前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关于对无法预见主张的审查。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主要是一个日益发展、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该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法院应慎重审查。
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审查三个因素。
其一,预见的时间。
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
其二,预见的标准。
该标准应为主观标准,即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
其三,风险的承担。
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或者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则自无运用情势变更之余地。
例如,合同标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是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虽不易区分,但两者在风险的固有性、风险可预见性、风险的可归责性等方面并不相同。
法院在衡量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注意考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预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第三,关于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
如果当事人经过诚信地再交涉后仍然无法改订合同而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利益衡量方面应当认识到,司法解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非单向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单方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格局。
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问:审判实务就如何对待合同中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指导意见》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精神是什么?答:的确,审判实务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对此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指导意见》针对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提出意见,旨在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对此,审判实践中应当主要把握三个问题:第一,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调整的立法精神。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无论是民法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可以归纳为补偿说、惩罚说、双重说以及目的解释说等四种观点。
合同法解释(二)和《指导意见》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均采纳“以赔偿性为主、赔偿性为辅”的双重性质说。
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数额时,应当注意准确把握该授权条款的立法本意和精神。
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以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和获取暴利的工具。
在金融危机中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更是如此。
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关于衡量标准和因素的综合运用。
人民法院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造成的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的实质不公平结果。
《指导意见》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精神,提出人民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综合衡量多种因素。
首先,“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谓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
毋庸置疑,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约方的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
最后,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的缔约地位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第三,关于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审判实践表明,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通常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
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
问:审判实务中对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见仁见智,判法不一。
《指导意见》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有何精神?答:违约行为通常会产生可得利益损失。
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不少法官在判决中并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为此,《指导意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对此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适用时应当注意把握三个问题:第一,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类型的区分。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三种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第二,关于四个认定规则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但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不宜适用上述认定规则。
其一,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情形,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二,在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情形中,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计算方法认定;其三,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则。
第三,关于合理确定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指导意见》提出举证责任的确定规则。
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问:表见代理制度可谓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长期以来争论较大的问题,《指导意见》在该制度适用方面的精神是什么?答:当前形势下,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
鉴于表见代理属于市场交易法则中极其例外的情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指导意见》对于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主要精神是严格认定其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有理由相信”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指导意见》认为“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表见代理的综合认定。
《指导意见》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出具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问: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强制性规定”,在审判实务中见仁见智。
《指导意见》对该问题的指导精神是什么?答:强行性规范通常以“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提醒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不得随意以协议交易改变,但由于文字表义的局限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时,其所使用的文字常常背离其立法意旨;因此,在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取决于一个法律条文是否属于强行性规范时,如果法官仅仅以条文的措辞或用语作为区分或判断标准,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当危险的。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强制性规定的分类进行探讨,并形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区分及其不同效力影响之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