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暂缓处罚 是一次立法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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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违法的法理学

闯黄灯违法的法理学

2023-11-06CATALOGUE目录•闯黄灯违法概述•闯黄灯违法的基本原理•闯黄灯违法案件的法理学分析•闯黄灯违法的法律责任与制裁•闯黄灯违法的预防与控制•总结与展望01闯黄灯违法概述定义闯黄灯是指交通信号灯由红灯转换为黄灯时,车辆未停车等待而继续行驶的行为。

背景交通信号灯是用于指挥交通的重要工具,通过红、黄、绿灯的交替变换来指引车辆和行人的行动。

闯黄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之一,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定义与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当交通信号灯由红灯转换为黄灯时,车辆应当减速慢行,如果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前行;但是,如果与交叉路口横向的行人或者车辆有交汇危险的,应当停车等待。

法律责任如果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闯黄灯,将会被视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并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如果因为闯黄灯而引发交通事故,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闯黄灯违法的法律规定VS闯黄灯违法会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当车辆闯黄灯时,会对横向的行人或者车辆造成危险,尤其是在学校、商业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影响闯黄灯的行为还会对驾驶员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容易形成不良的驾驶习惯,对交通安全产生潜在的危害。

此外,闯黄灯的行为也会影响交通信号灯的指挥效果,导致交通拥堵和事故的增加。

危害闯黄灯违法的影响与危害02闯黄灯违法的基本原理法理学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法学分支,是对法律现象进行宏观、抽象和一般性的研究。

法理学基本原理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揭示法律规律,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理学的定义与基本原理闯黄灯违法的法理依据法律的平等原则无论是谁,违反交通规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闯黄灯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

因此,从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闯黄灯应该被视为违法行为。

闯黄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之举

闯黄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之举
过 , 需 要 更 准 确 具 体 的 解 释 , 公 众 还 在
规定 的不 具体 有直 接 关 系 。相 关部 门应
尽 快 明 确 细 则 , 化 公 众 的 法 制 观 念 和 强
公德 意识 。
绿 灯 之 前 仍 会 先 有 黄 灯 亮起 , 此 时 等 待 的司机 们往 往见红 灯一灭便 启动 通过 。

闯黄 灯 是 不 是 违 法 行 为 ? 交 管 部 门
法 规 条 文 的 字 面 意 义 上 , 视 了 《 路 忽 道 交 通 安 全 法》 立 法 原 则 和 宗 旨 。 的 毋 庸 置 疑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关 《 于 红 黄 绿 灯 的 通 行 规 则 是 为 了 保 障 道 路 安 全 。黄 灯 的 功 能 是 提 醒 驾 驶 人 谨 慎 通 过 , 不 是 提 供 一 个 大 胆 加 速 通 过 的 而 渠 道 。 从 一 定 意 义 上 说 , 意 闯 黄 灯 确 随 实 有 违 立 法 宗 旨 。 况 且 , 许 黄 灯 亮 时 允 已经 越过 交 通标 志线 的 车辆 继 续 通 行 , 即 是 出 于 交 通 安 全 的 目 的 。 有 人 抓 住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中 并 无 “ 黄 灯 违 道 间 法 ” 直 接 规 定 , 为 交 管 部 门 处 罚 不 的 认 当 , 属 于 只 见 树 木 不 见 森 林 , 分 关 这 过
则 , 关 每个 人 的 交通 安 全秩 序 才 有保 事 障 。退 一步 说 , 即使 没有 具体 的法 律规
定 , 律 也 允 许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符 合 法 律 法 原则 的 推定 。 间 黄 灯 违 不 违 法 之 所 以 发 酵 成 一 个 社 会 热 点 , 隐 藏 在 一 些 人 心 中 的 “ 己 与 责 宽 , 人 严 ” 观 念 有 关 。 有 些 人 为 自 身 苛 的 的 行 为 辩 护 时 ,不 是 根 据 公 认 的 社 会 准 则 出 发 , 是 从 自 己 的 利 益 出 发 , 别 人 而 对 用 严 要 求 ,对 自 己 用 宽 标 准 , 从 而 导 致 “ 重 标 准 ” “ 重 标 准 ” 的 产 生 。 而 法 双 、多 律 规 定 和 解 释 的 不 明确 、 具 体 , 行 时 不 执

从“闯黄灯扣分”大讨论中重拾公共安全之重

从“闯黄灯扣分”大讨论中重拾公共安全之重
从 “ 闯黄灯扣分’ ’ 大讨论中 重拾公共安全之重
■文/ 王聃
关于 “ 闯黄灯扣 6分”的公共 讨论仍在 继续。针对 大家关 里的汽车文明,却显然 “ 落后 了 一步” 。早有论者指出,我国有
注的四大疑问,《 人 民日 报》的记者 日前采访了公安部、地方交 9 5 % 的 交通危 险情况 ,是 由驾驶 陋习造 成的 ; 而 交通拥 堵 ,很 管部门和相关法学专家。他们表示,黄灯的功能并未变化 ; 处 多时候也是陋习造成的, 提升汽车文明的举动刻不容缓。勿庸
罚 “ 抢黄灯 ”不会 易致 追尾 事故 ; 是 否设 置或者改建倒 计时信 置疑 ,“ 闯黄灯扣 6 分”正是类似提升举动的一种。
号灯,公安 交管部门将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纳、不断改进 ;
而各地 关于抢黄灯的处罚应该是一致的。
附加 于 “ 闯黄灯 扣 6分”之上 的意 见交锋 ,本质 上体 现 出
FEBRUARY 2 0 1 3 HAPP Y F AMl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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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 人对合同订立和生 法院审理后认定马明远赠 与申红的财产应为 的。没有借条,又没有其他佐证的证据,法
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明远就其主张 1 3 . 8万元,且这 l 3 . 8 万元系王真真 、马明 院 自然不能支持借贷关系 ; 同样 ,马明远是 的借贷 、 借用关系 ,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马明远事 主动给付申红款项 ,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 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真真的同意 ,擅 自将 金额错误的情形。虽然表面上看 申红得到的 赠与 申红 ,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真真 并不符合不 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 院自然也 是无偿赠与的,明确是基于赠 与合 同而产生 2 0 l 2 年 3月 1 2日,相城 区人民法 院又 其与 王真真共有 的夫妻共 同财产 l 3 . 8 万元 这一切财物确实是不当的,但是 ,在法律上

不能无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行政问题

不能无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行政问题

不能无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行政问题“闯黄灯”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存在较大争议的行为,其争议主要集中于其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以及如何执行处罚。

然而,无论如何,都应该明确的是,“闯黄灯”是一项违法行为,其对交通安全和其他行人的安全都构成了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优先考虑整个社会的安全和利益。

在这个问题背后,也涉及到了依法行政问题。

首先,闯黄灯的违法性应该得到承认和遏止。

在交通运输法和公安局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闯红灯或黄灯都是违法行为。

由于红灯已经表示停止,黄灯则表示停止的信号将要来临,因此在此期间快速通过交叉路口,对其他用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或危险。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造成危险或者意外,但是要想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好的方法就是减少违法行为的存在。

其次,如何执行闯黄灯的处罚问题也需要我们去思考。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挑战的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安全问题。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考虑到教育和遏制两个方面的因素。

教育是指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也要通过强制性规定等途径,让违法者意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和危险性,从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遏制是指应对犯罪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方式,这是摆脱随意行动和不负责任态度的唯一保障。

此外,依法行政也应该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在某些地区的交通状况十分复杂的情况下,管理者可能需要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宽容。

例如在临近学校或医院,大量家长和病人需要过马路,管理者可能会考虑颁布一些特殊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交通和平和搞好道路管理工作。

这些特殊规定应该尽可能地遵循法律规定,并将它们纳入到相关的法规当中。

最后,我们也需要去思考,如何通过其他手段来避免闯黄灯的发生。

这些手段可能包括,增加人行道以及高科技交通物流工具等,这些措施使得交通更加智能和安全,并减少了人类在交通时的错误和随意行动。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让公众更好地认识到道路交通管理的意义和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闯黄灯”的再思考

“闯黄灯”的再思考

“闯黄灯”的再思考作者:赵晓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3年第02期默默无闻的黄色交通信号灯,近来借着公安部“史上最严交规”出人意料地“火”了一把。

“闯黄灯”与“闯红灯”等同处罚的新规在遭到媒体、网络评议的同时,也引起了律师、法学专家、社会学教授等专业人士的广泛质疑。

无法律文件依据、缺乏可操作性、二者等同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抢黄灯”很可能演变成“抢绿灯”、司机遇十字路口“恐绿灯”增加了急刹车带来的额外危险,如此等等,大家从法律、社会和心理学角度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公安部的一再对外解释,以及由“力挺”逐步演变成“暂缓执行”的态度转变,更是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确实需要好好议一议。

我们就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闯黄灯”问题再解读一下。

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把制度划分为三个层次:宪法秩序、制度安排和规范性行为准则。

显然,交通规则属于最后一类,交通规则的修改当然就属于制度变迁的范畴,尽管这只是一个微小的容易被人忽视的制度变迁,但遵循的逻辑和道理都是一样的。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闯黄灯”问题的经济学分析着重点有两个:制度变迁的目标和制度变迁的路径。

制度变迁的目标是重塑有活力的制度安排,通过变迁以达到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和社会总体福利收益的目的。

仅从交通规则的制度变迁来看,目的有两个:交通安全和交通通畅。

这两方面效用的叠加就是最后的社会实际总福利水平。

先抛开相关的法理问题不说,严惩机动车“闯黄灯”肯定能一定程度上提高交通安全。

关键的是,这个“一定程度”到底有多高?虽然没有权威数据,而目前十字路口安全的最大问题肯定不是机动车闯黄灯,更多的问题应该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中国式过马路”。

相反,严惩机动车“闯黄灯”造成的减速慢行,以及司机“恐绿灯”的忐忑心理所导致的交通流量下降会不会更显著呢?交通安全福利增加少,交通通畅福利下降多,这两方面效用叠加后会不会导致社会总的福利水平不升反降了呢?如果再从制度变迁路径看,我们更会发现,其实“黄灯是否禁行”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民众有没有广泛地参与,有没有充分发表异彩纷呈的多角度意见,这才是“闯黄灯”意外“火”了一把背后的真实原因。

从闯黄灯扣分透视行政立法的合理化

从闯黄灯扣分透视行政立法的合理化

从闯黄灯扣分透视行政立法的合理化作者:刘建义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我国交规中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即闯黄灯也要给予处罚,该规定在现实中能否被全面贯彻引发了广大网民的思考。

闯黄灯扣分并非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它是交管部门基于长期的交通事故处理数据以及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制订的。

在实施中表现出的浅层次问题是该规定如何顺利执行,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立法如何合理化的问题。

关键词闯黄灯扣分行政立法2010年,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某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

这一案件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回顾2010 年 7 月,,嘉兴海盐县舒江荣在交通信号灯转为黄灯时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时继续直行,被监控记录认定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2011 年 7 月 11 日,舒江荣缴纳罚款,舒江荣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 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7月14日就此事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

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于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故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此后海盐县法院判定舒江荣败诉。

舒江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2012 年 2 月 29 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关系到其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必须要面对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的问题。

故认定闯黄灯系违法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闯黄灯”处罚缓行的背后

“闯黄灯”处罚缓行的背后

“闯黄灯”处罚缓行的背后作者:暂无来源:《国际公关》 2013年第1期“执政为民”这句话看来在今天不仅仅是一句修辞。

气候变了,舆论环境变了,言行一致,上下兼顾,应当成为很多攻府管理者必须具有的平衡思维新年伊始,伴随着“史上最严交规”的实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热议,公安部动作迅速,随即发出了“闯黄灯”相关处罚规定暂缓实施的通知。

笔者以为,这既在情理之中,却又在意料之外。

所谓情理之中,是社会各界对于“史上最严交规”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了声量巨大的质疑,管理者尊重现实顺从民意当然是舍乎情理;政府出台规章执行即遭缓行命运,可能也是开了先河。

不过对于这样意料之外的“先河”,笔者倒是持欢迎和鼓励的心态。

仔细想来,这一事件的背后确实有几层意思值得说说。

其一,“执政为民,’这句话看来在今天不仅仅是一句修辞。

气候变了,舆论环境变了,言行一致、上下兼顾,应当成为很多政府管理者必须具有的平衡思维。

轻车简从不封路,已经成为新—届领导倡导的出行风尚,符合潮流与民意。

既然自上而下已经高度重视百姓感受,公安部当然顺势而为。

其二,“史上最严交规”是针对中国式马路文明缺失的一剂猛药,不过,要想建立马路文明、交通文明,要想让马路上的规则成为所有交通参与者心中的规则,首先需要一种现代社会的协商文明精神。

规则的制定不单是管理者、执法者的事情,就像交通秩序也绝不仅仅是管理者的事情一样,需要达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和自觉,在充分汲取民意的协商过程中,不仅可以保障合情合理合法的规则条款的出炉,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传播规则秩序意识以及马路文明最有效的方式和过程。

民主协商是个好东西,在通知中,我们看到了管理部门的意识的进步,“公安部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显然,公安部从善如流,体现了舆论压力之下的理性姿态,无论如何,这是_种社会进步。

如何看待“黄灯困境”等4则

如何看待“黄灯困境”等4则

如何看待“黄灯困境”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城乡统筹》 2013年第1期人民日报发布:如何看待“黄灯困境”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1日正式施行不过两天,其中的“闯黄灯”罚则便成为争议焦点。

网民称“闯黄灯记6分”的新规“完全无视牛顿定律”,而相关主管部门则表示,新规实施后“因违反交通信号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是走是停?———黄灯竟成行车困扰相关主管部门对“闯黄灯”这样解释:“黄灯亮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不认定为闯黄灯。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要停止通行。

”然而,记者体验后发现,在实际道路行驶中,很难清晰判别车辆与信号灯的关系,黄灯反而成为司机的困扰,甚至影响到交通通行。

影响一:路口车速减慢现拥堵。

记者先后在北京的非主干路、主干路等不同路段体验,最直观的感受是,绿灯时段车速减慢。

影响二:路口“险象环生”。

记者在长安街西延长线的一个小路口看到,一辆深色高尔夫轿车在绿灯即将变灯时接近路口停止线,似乎意识到要“闯黄灯”,便猛踩刹车,但因车速较快未完全停止,而此时信号灯已变黄,司机只得加速离开。

路口咋过?———一见黄灯就犯怵“开出租车这么多年,不知道路口该怎么走了。

”北京某出租车公司的一位司机说,“像我们这样天天在路上跑的,闯黄灯一次记6分,以后这路口该咋过啊?”受访司机向记者普遍反映,路口“不好过”的原因包括:——绿灯变黄灯没有提示。

“很多城市,包括北京的部分路口都设置了计时器,但为什么大部分路口都没有这个装备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说,法规出台还应该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还有受访司机抱怨,以前绿灯变黄灯前都要闪烁三下,但现在很多路口的红绿灯都没有这种提示。

——交通信号灯配时长短不一,难以判断。

多位出租车司机对记者说,北京很多路口的信号灯时间都不一样。

“有的路口黄灯特别短,‘啪’的一下就闪过去了,有的就挺长,基本无规律可循,过路口真犯怵。

对“闯黄灯”处罚的认识和思考

对“闯黄灯”处罚的认识和思考

要求:请根据以下材料作答: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两个新部令自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一些群众对“闯黄灯”的相关处罚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政府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如: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路口的近500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进行调整,可以抓拍“闯黄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查获几起“闯黄灯”的交通违法行为。

司机认为:避免“闯黄灯”行为存在操作上的难度,应当暂不处罚,加强宣传教育,这样更易于大家接受。

黄灯乃是提醒后车减速,是红灯的预警,如果对“闯黄灯”也进行同等处罚,那么红灯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而且黄灯亮便罚,容易造成追尾,还会带来交通拥堵。

很多行人则认为,从新规定实施的效果来看,非常可观,路口车速较缓,井然有序,有利于行人通行,可见“闯黄灯”处罚的规定已经深入人心。

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和要求,请你谈谈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提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等均可)1.以小论文的格式书写;2. 请务必结合案例;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字数控制在800-2000字之间;5.没有统一答案,请勿抄袭;6.无论对错,清晰地给出自身的思考和观点。

答:对“闯黄灯”处罚的认识和思考在材料中,由于公安部出台了“闯黄灯”闯黄灯的新规,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对此的讨论。

行政机关处罚‚“闯黄灯”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的行政公开和行政公正程序的原则。

行政公开,又称阳光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这个是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闯黄灯会被罚吗

闯黄灯会被罚吗

闯黄灯会被罚吗新年伊始,公安部重罚“闯黄灯”的新交通规定执行了仅仅六天,便在汹涌的反对声中宣布暂停。

然而,令相关部门意外的是:这一迅速顺应民意之举,赢得的嘘声却比掌声还多。

何以如此?因为随着社会的成熟、民智的提升,公众已经不满足于一条不恰当法规的实施中止,更会追问这一法规出台背后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缺失。

“罚闯黄”交规的迅速出台和迅速中止,均说明相关行政部门的决策机制和专业水准存在重大缺陷。

按其立法本意,“罚闯黄”是为了遏制司机遇黄灯加速抢行,这是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一系列修订之一,目的是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安全,动机良好。

一些国家也有类似交通法规,并得到较为严格的执行,民众亦基本接受。

但这一交规在中国的普遍适用性,显然大有疑问。

首先,遇黄灯可通行,是全国人大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国司机们经年的驾驶习惯。

突然之间,由不违规变成违规,而且闯一次黄灯即扣6分,一旦扣12分,违章司机就得花7天进学习班重学交规并重新考试,如此违规成本,令许多司机一时无法适应。

中国是一个交通大国,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国有1.86亿名司机,若行政部门充分考虑到“罚闯黄”规定变化之大、影响面之广,理应慎重决策、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听证会等程序之后,方可决策是否写入部门规章变成法条。

若非要正式施行,则须对相关交通设施进行必要配套改造,对司机们进行充分教育引导,并设置合理过渡期,留足适应空间,相应处罚也应避免矫枉过正。

遗憾的是,以上法规调整的必要程序,在本次修订交规的过程中基本付诸阙如。

也许有关部门认为,公众参与会越议越乱,令交规迟迟无法修订,面对全国交通事故的不断上升,理应快刀斩乱麻,重典治混乱。

但官方不给公众充分参与机会,并不意味着公众没有发言平台。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手段,因此从新交规宣布施行起,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意见领袖们,纷纷高调反对重罚闯黄灯。

对“闯黄灯”处罚的认识和思考

对“闯黄灯”处罚的认识和思考

对“闯黄灯”处罚的认识和思考“闯黄灯”是指在交通信号灯即将由黄灯变为红灯时,车辆仍然通过交叉口的行为。

对于“闯黄灯”的处罚问题,社会舆论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应该严惩,“闯黄灯”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违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而也有人认为,对于“闯黄灯”这种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过于严厉的处罚制度并不能在根本上起到改善交通秩序的作用。

本文将从交通安全角度和社会实际情况两个方面,对“闯黄灯”处罚进行认识和思考。

首先,从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闯黄灯”行为无疑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根据交警部门的数据统计,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就是违规闯黄灯。

黄灯的时间设置是为了给予车辆适当的减速停车时间,为交叉道口创造安全的通行条件。

违反信号灯的规定,不仅容易导致车辆之间的碰撞,也可能给行人带来危险。

尤其是在繁忙的交叉口或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地方,“闯黄灯”更易发生事故。

因此,严惩“闯黄灯”行为,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惩罚,更是对交通安全的一种保障。

其次,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对于“闯黄灯”行为的处罚需要考虑实际可行性。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处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和大量性,警力资源有限,使得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

尽管加强交通管理、提高处罚力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过于严苛的处罚制度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从而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争议。

此外,“闯黄灯”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有时候,驾驶员在“闯黄灯”时是出于一种合理的考虑,比如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阻塞后续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驾驶员的惩罚并不一定能够起到改善交通秩序的作用。

因此,对于“闯黄灯”的处罚应该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不宜过于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闯黄灯”的处罚问题,我们需要从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待,严惩违规行为,保障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对处罚“闯黄灯”的理解,反映着人的智商

对处罚“闯黄灯”的理解,反映着人的智商

对处罚“闯黄灯”的理解,反映着人的智商对处罚“闯黄灯”的理解,反映着每个人的智商文/水博看到网上有一篇陶短房(下称:学者)的《“闯黄扣分”:有必要的“矫枉过正”》的文章,才突然发现,原来对“闯黄灯”的理解和态度,反映着每个人的智商。

一般来说,智商都比较高的人,逻辑思维往往比较严谨、科学、合理,而智商差一些的人即使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也未必能把问题说清楚。

例如,这位名叫陶短房的学者。

这位学者在文章的一开始就说“自2013年1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生效,其中最受争议的,是‘闯黄扣分’新规。

新规是否科学,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

很显然,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因为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根本就没有“黄分扣分”的规定,而只是提高了违反交通信号等的处罚分值。

所谓“闯黄扣分”不过是公安部某官员的一种解释而已。

因此,这位学者的所谓“新规是否科学,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质疑,完全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胡说八道。

此外,这位学者的“对新交规,重要的是及时总结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调整,而不是武断认定其是“拍脑袋法规”。

”的辩解,也是有讽刺意味的自嘲。

新交规是什么?它分明是在大量的总结过去实践的基础上,对旧交规修正。

当然应该是大量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产物。

如果新规也达不到这样一个作用,我们还修改它干什么呢?这位学者为“闯黄扣分”辩解的理由,显得非常愚蠢。

如果新法规的内容对以往大量的交通实践视而不见,而还要强调“重要的是及时总结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调整”的话,那么这个新法规,不是一个典型的“拍脑袋法规”,还能是什么呢?关于学者引用的“针对‘史上最严交规’引发的争议,公安部回应称,新规显现积极效果,因违反交通信号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的说法,也并没有什么可值得炫耀的。

这并不能说是新交规(解释)的功劳。

因为这是以牺牲了交通的效率为代价的。

其实,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要想得到这种结果,根本就用不着修改交通法规,只需要把每个路口的亮红灯时间都在现有的基础延长几秒,其效果不仅与修改法规完全一样,而且,还不至于造成如此大的社会混乱。

以尊重科学名义建议缓行黄灯新规

以尊重科学名义建议缓行黄灯新规

以尊重科学名义建议缓行黄灯新规中国青年报这两天微博上最热闹的事儿,莫过于吐槽“闯黄灯”新规(闯黄灯也要被罚款扣分)。

可以说,很少有一条交规在实施后遭遇过这么大的质疑声和反对声,引发如此大的争议。

并非因为其严苛——比这严厉的法规多多了,交规关系人的生命安全,理应严苛,民众支持严苛——而是因为它反科学的严苛,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却可能造成更大的问题。

归纳起来,公众对闯黄灯新规的批评和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难以操作,正如有网友所言,违背了牛顿第一定律,因为行车有惯性,很多时候根本无法看到黄灯就能刹住车;其二,很多地方绿灯并无倒计时,黄灯时紧急刹车易引发追尾,施行新规首日网上就有不少网友诉说了黄灯时刹车被追尾的经历;其三,黄灯本就是一个缓冲区,闯黄灯就罚款让黄灯形同虚设;其四,很多人担心闯黄灯被扣分,绿灯恐惧症下会提前减速等黄灯,加剧了本就严重的城市拥堵;最后,此规定可能违法,因为按法律规定,黄灯是为警示,红灯才是禁止,按闯红灯处罚闯黄灯涉嫌违法。

一个交通新规,实施第一天就遇到这么多问题、遭遇如此多的反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力和法规的权威性无疑受到了极大挑战,政府部门和法规都被推到了一个很尴尬的境地。

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在订立规则前就应该充分考虑到。

如果在规定出台前,相关部门作了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并经过公共讨论,这些问题肯定会在立规之初就被提出来,不至于遭遇这种实施后的执行困境和尴尬。

无论是立法,还是规制,之所以要开门让公众参与,除尊重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外,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智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

公众尽早参与讨论,不仅能发现问题,也能将各方意见尽早在博弈中融入法规,避免执行后的争议和反对。

闭门立法,法规在实施后必然会遭遇极大阻力,被排斥在立法之外的民众,会在法规实施后以不合作、不服从、不遵守等方式抵制。

闯黄灯新规最大的问题在于,实施前没有讨论,涉及的问题在闭门立法中被遮蔽和掩盖,争议和质疑都被推到了实施之后。

交管局:闯黄灯暂不处罚

交管局:闯黄灯暂不处罚

交管局:闯黄灯暂不处罚
史上最严交规实施6 天后松口,昨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闯黄灯行为,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新交规今年元月一日实施,其中,闯黄灯扣6 分的规定引起广泛质疑与争议。

公安部表示,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

闯黄灯扣六分引发争议
今年1 月1 日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 分。

但闯黄灯是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该规定没有明确。

但公安部在该规定颁布后发布的《公安部令第123、124 号一百问》中,明确表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并扣6 分。

这一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主要包括:新的规定违反惯性定律,信号灯突变急刹车容易导致后车追尾;新规将导致车辆提前以极慢的速度通过信号灯,加剧交通拥堵;新规取证存在难点。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公安部新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

后者规定黄灯表示警示,红灯才表示禁止通行;公安部新规缺乏配套措施,比如,应改进交通信号装置,把红黄绿三色灯改为倒计时模式等。

各地在实际执法中也尺度不一,深圳市交警局率先明确表示,闯黄灯暂不处罚。

随后,哈尔滨4 日宣布,由于当地严寒多雪、路面结冰,暂缓对闯黄灯处罚。

“黄灯禁行”:初衷好更要实效好

“黄灯禁行”:初衷好更要实效好

“黄灯禁行”:初衷好更要实效好2013年1月1日,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正式施行。

由于大幅度提高了违法驾驶行为的扣罚分值,这一新规被网友和司机称为“史上最严交规”。

其中,“闯黄灯扣 6 分”的罚则更成为最大的争议点。

而就在此规定颁布后的第六天,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不到一周时间,“黄灯禁行令”即告修改。

可以说是一次公共政策的失败实践。

网友称其“朝令夕改”;律师们认为这虽然赢得了民意,但削弱了法律效力。

从政策本身去看,“黄灯禁行”的初衷是让司机时刻保持警惕,以较低速度通过路口,从而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益。

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黄色信号灯,最大的作用就是在这较短的时间内净空路口,让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前行,而未过线的车辆在线内等候,这样路口就能保持全方位畅通。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交警部门发现,在黄灯闪烁的几秒钟内,其他方向的车辆和行人已经准备开始通行,待闯黄灯的车辆冲过停止线行至路中间,恰好与横向通行的车辆或行人相遇,且闯行的车辆往往是加速行驶,因此相当危险。

新部令刚刚出台,各地都反映交通安全状况改善了,交通违规减少了,这应该与出台这个政令的初衷是一致的。

但是,初衷好,未必效果就跟着好。

黄灯禁行后,在不读秒的红绿灯路口,因为驾驶人不知道黄灯何时亮起,一旦黄灯亮了,他们的急刹车将导致路口追尾事故发生。

而在读秒的红绿灯路口,驾驶人因为怕闯黄灯,他们选择绿灯还剩3~4秒时便停车。

这两种情况下,都降低了城市交通的效率,造成道路交通的浪费。

所以,黄灯禁行并没有兼顾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的关系。

安全目标是公安部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而效率的降低是相关部门没有注意,也没有提前考虑到的。

当效率目标发生问题又影响安全目标时,政策便不得不进行修改。

事实上,公安部并未对黄灯禁行举行有关试点、调研和听证等方式方法取得民意。

虽然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喜欢引用“摸着石头过河”来推行,但“摸着石头过河”是让我们大胆创新,勇于实践,而不是不问事实,主观臆断,不计后果。

不能无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行政问题

不能无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行政问题

不能⽆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政问题 ⾃2013年1⽉1⽇起,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实施。

这个规定最⼤的特点就是“严厉”,试图以“严刑峻法”来减少⽇益严重的交通违法⾏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如,原来扣两分的闯红灯⾏为,现在依据新的规定要扣六分;⽽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直接扣满12分等。

然⽽,新规定实施的短短数⽇内,⼈们关注的偏偏不是那些被处罚得⾮常严厉的闯红灯或遮挡号牌等违法⾏为。

报纸上、⽹络上热议的话题却成了“闯黄灯该不该罚”。

⼀⾯是,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公安部称”、“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称”,闯黄灯应当罚以及为什么应当罚云云;⼀⾯是,微博上、论坛上⽹民批判处罚闯黄灯是如何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近⼈情等等。

幸运的是,公安部在1⽉6⽇向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为,以教育警⽰为主,暂不处罚。

这才算是中⽌了这场⼤讨论。

然⽽,在喧嚣的讨论过程中,很多⼈似乎都不⼤关注⼀件事,那就是,关于闯黄灯应当罚还是不应当罚,谁说了算?我们看到,⽆论是媒体的报道,还是⽹上的热议,都是将“公安部称”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称”作为依据或当作批判的靶⼦。

可问题是,对于闯黄灯究竟是罚还是不罚,这样⼀个涉及⼴⼤⼈民群众的决定,能够以“公安部称”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称”作为依据吗? 在法律上我们知道,如果交警对闯黄灯者扣分和罚款,则该⾏为属于⾏政处罚⾏为。

⽽对于⾏政处罚的依据,我国《⾏政处罚法》有明⽂规定。

《⾏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 这样看来,闯黄灯究竟当罚,还是不当罚,既不是“公安部称”可以决定的,更不是“公安部交管局的有关负责⼈”说了算的,⽽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摘要]“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顺口溜,众多交通参与者都能朗朗上口。

然而,在实践中,“红停绿行”的规则在被恪守同时,黄灯“进退两难”的处境也凸显尴尬。

文章以我国首例“闯黄灯” 行政诉讼案为视角,浅谈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和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首例;黄灯;交通规则;法律依据引言:日前,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某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

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

这一案件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回放2011年7月20日上午8时05分许,舒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浙江嘉兴海盐县武原街道,沿勤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山路交叉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

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时05分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舒某驾驶的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

但该车未停止通行而是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车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时05分31秒的高清照片。

[1]几天后,舒某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他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

随后,舒某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

舒某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二、争议的焦点:闯黄灯处罚有无法律依据舒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

因此按照“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为”的原则,“闯黄灯”不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不能罚款。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红灯是“禁止”通行,黄灯是“限制”通行。

“限制”的意思,就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反之则不行。

若在黄灯亮后越过停止线,这是不允许的,等同于闯红灯。

“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闯黄灯案”是指当交通灯处于黄灯状态时,驾驶员选择继续通过而不停车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交通管理中属于违规操作,会给交通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从“闯黄灯案”中得到一些思考和启示。

首先,“闯黄灯案”反映了一些驾驶员对交通规则的不尊重和不遵守。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规则是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基础,而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驾驶员选择忽视交通规则,即便他们知道这样做是违法行为,也敢于挑战法律的底线。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还容易引发恶性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每个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从“闯黄灯案”可以看出,一些驾驶员存在着急功近利、不计后果的心态。

在现代社会中,时间被视为一种宝贵的资源,人们追求效率和速度,希望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任务。

然而,有些驾驶员为了赶时间,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选择闯黄灯,希望能够节省几秒钟的时间。

这种心态是不负责任的,不仅会引发交通事故,还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我们需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冒险,要养成合理安排时间的好习惯,预留足够的时间来确保安全。

再次,“闯黄灯案”提醒我们要懂得宽容和包容。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犯错,包括交通违规行为。

当我们目睹他人闯黄灯时,我们可以试着理解对方的心情和选择,而不仅仅去指责和批评。

毕竟,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处境和原因,或许他们有紧急的事情需要争分夺秒地完成。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选择更宽容地对待,保持冷静理性,而不是采取激烈的反应,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最后,“闯黄灯案”也引发了对交通管理和设施的思考。

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建设更好的社会,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交通管理和设施。

例如,可以提高交通信号灯的响应速度,缩短红黄绿灯的切换时间,减少驾驶员的等待时间;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罚力度,提高依法执法的效果,增强惩罚性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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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暂缓处罚是一次立法教训
中共遵化市委宣传部
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公安部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

“闯黄灯处罚政策”变了又变,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立法案例。

公共政策的制定部门和立法部门需要从中反思以下两个方面的教训。

一是立法必须要符合起码的程序正义。

科学的学术论证、政策实施之前的试点与试验、政策落地之前的“俯冲”和“消化”等,这些程序都不能缺少。

二是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不能脱离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关起门立法”的路子多次被验证是行不通的。

闯黄灯处罚规定,得到了修改,这是好事。

这是权力低头认错的范例。

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的纳税人,我们从来都不希望权力伤面子和伤公信力的事情发生。

道理很明白,权力一伤面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必然让一批无辜的公众“躺着中枪”,从而让整个社会付出相当大的心理成本和经济成本。

来源:扬子晚报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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