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15号令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
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
1. 5 找领导去 , 我管不着。 2. 4 别找事 !
1. 6 为什么不看清楚协议 1
1. 7 我不是跟你 说了嘛。
1. 9 不要胡说 。
2. 0 没上班 , 到外边等着 去。
2. 1 快走吧 , 我们要下班 了1
2 . 小心点 ” 3“ 1
国土 资源违 法案件处罚依据 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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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 自将集 体土地使 用权 出让 、 . 转让 、 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根据《 土地 管理法》 8 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1 《 第 3 条规定 . 9 对此行为的处罚 是 : 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 5 %以上 2%以下罚款 。 0 9临时 占用耕地期满 不恢 复种植条件 的行为 。根据《 . 土地 管理 法实施条例》 4 第 4条规定 , 对此行 为的处 罚是 : 责令 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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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归 我 管 , 1不 问别 人 去 1
1. 是 给 您 说 了嘛 ?怎 么 还 不 清 楚 1 2不
1 . 的 态 度 就 这样 , 能 怎 样 1 3我 你
1. 4 有能耐你告去 , 随便告 1 你 1. 8 少罗嗦 , 着点 1 快 2. 2 不成 . 没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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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登记管理办 ̄} 19 (9 8年国务院第 2 0号令) 《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 19 国务院第 2 1号令 ) 《 (9 8年 4 、j 京市矿产 资
源管理条例} 19 (9 8年 4月 1 6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通过 ,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年 6月 1日实施 ) 19 等有关 规定 , 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改正 , 以处耕地 复垦 费 2倍 以下罚款 。 可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
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
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
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7)5 违法线索发现 (9)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7 立案 (10)8 调查取证 (12)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 案件审理 (23)11 处理决定 (25)12 行政处罚 (26)13 送达 (29)14 执行 (30)15 移送 (33)16 结案 (34)17 立卷归档 (35)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 附则 (37)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 总则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执法移送程序
土地执法移送程序河南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职务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追究、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国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移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决定后,对涉及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意见,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县纪委监察局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国土资源局。
在调查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3)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不适当,应将不同意见和理由通知县国土资源局。
(4)县纪委监察局,应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国家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
县公安局违反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以及不予立案决定的,除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范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违法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 —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 —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 18341 —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507 —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土地基本术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15)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7)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7)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号)(2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0)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GB/T 18508 — 2001GB/T 19231 — 2003GB/T 21010— 2007 GB/T 28407 — 2012GB/T 28405 — 2012GB/T 28406 —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 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 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 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 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 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 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 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 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 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 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 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的程序、时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方式与步骤,狭义地说,就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通过哪些形式、方法来实现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以及在查处具体违法案件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即应当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前后不能颠倒;时限,是指查处具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期限限制。
有两种情况:一种时限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限;又分为三种:一是违法行为从终了日起两年内予以追诉有效;二是行为有连续或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满两年,超过两年的,不得再追诉;三是违法行为未终了的,追诉时效不受期限限制,如:某人违法占地的建筑未拆除。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追诉期限只能是两年,从当事人实施行为终了日起算,实施行为所既成的事实持续状态不应认为行为未终了,这是从促进行政执法的效率性和积极主动性提出的,但这种观点尚未被普遍接受,且与最高院就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件的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相矛盾。
另一种时限是对具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例如:⑴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从受理到作出是否立案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⑵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决定,一般不得超过60天,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在其接到处罚告知书次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日;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从接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不得超过3日;⑸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应在举行听证日7天以前;⑹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在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⑺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履行期限与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⑻当事人对罚款的履行期限一般为15日;(超过15日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⑼当事人对限期拆除以外的处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⑽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日;⑾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对限期拆除的决定申请执行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后的180天以内提起;⑿行政机关对限期拆除以外的处罚需要申请执行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三个月以后的180日内。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
立案
(总时限: 7日内)
提出
承办岗位:监察大队、监察中队
工作职责:形成案情简介,提出立案申请
涉及材料: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初步材料
办理时限:发现违法行为2日内
格式文书:立案呈批表
公开级别:案审组成员,执法人员部门领导
初审
承办岗位:监察大队
工作职责:对立案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指定案件主办人
告知
(总时限: 10日内)
告知
承办岗位:案件主办人
工作职责:处罚前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涉及材料:各类证据
办理时限:分管局长批示后3日内
格式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公开级别:案审组成员,执法人员部门领导
受理陈述、申辩或听证
承办岗位:案件主办人
工作职责: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请有关机构组织听证
处罚
(总时限:7个工作日)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岗位:案件主办人
工作职责: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委托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
达,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公告送达。
涉及材料: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决定给予处罚后7日内
格式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级别:案审组成员,执法人员部门领导
涉及材料:各类证据
办理时限:收到初审意见1日内
格式文书: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公开级别:案审组成员,执法人员部门领导
决定
承办岗位:分管局长
工作职责: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涉及材料:各类证据
办理时限:案件会审后4日内
格式文书: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国土资源执法程序及相关问题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意 见,及其审查后被采纳情况的材料; (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 送达回执; (5)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情况,并 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物清单;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 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 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调查终结,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对调查结 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集体 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 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 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时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所确定的义务和国家机关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的活动。 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 行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期满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依法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3)涉及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非法买 卖、出租采矿权的,原矿业权系依法取得, 违法所得为全部交易数额扣除矿业权合法持 有人的合法投入;原矿业权系非法的,违法 所得为全部交易数额。
(4)涉及采矿权违规抵押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全部所得,包括 因抵押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物。交易数额根据转让交易凭据或协议合 同确定,当事人不提供或没有转让交易凭据或协议合同,或者当事人 提供的交易凭据或协议合同难以核实或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确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6.调查中止。 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 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违法线索处置
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 地和基本违法事实
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 负责 人决定核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调查措施
调查实施
与证据收 集
调查中止
调查终止
五、重点问题
(四)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一般调查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 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 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 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7.调查终止。 情形: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