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高等学校
京财税[2011]157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划转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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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及划转企业名单的文件》的通知
【标 签】划转企业名单的文件,划转到区县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征﹝1999﹞241号
【发文日期】1999-05-24
【实施时间】1999-05-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划转工业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划转企业名单的通知》(以下称《划转名单》)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密切配合各地方政府作好此次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转工作。
二、各单位应对《划转名单》中的186户中小型工业企业进行认真核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严格按照税务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三、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个﹝2005﹞350号【发文日期】2005-07-25【实施时间】2005-06-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最近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及市人事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内容,现针对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2.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标 签】涉外旅游企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二﹝1992﹞481号【发文日期】1992-07-03【实施时间】1992-07-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财政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京财外(1992)631号《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我市集体所有制涉外旅游企业,亦按本《通知》中规定的工作服着装范围和标准执行,由此而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
不得作为调整“工效挂钩”的依据。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2年7月3号市财政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外(1992)631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文件规定的标准幅度内掌握执行。
不得突破最高标准。
执行本规定后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做为调整工效挂钩和承包基数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旅财发(1991)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由于近年来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形象要求提高,同时市场物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国家旅游局与财政部于一九八六年颁发的(86)旅财字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和(86)旅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标准的通知”,已不能适应涉外企业旅游企业工作人员服装制作及更新的需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nszn/nszn_nr.asp?id=54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京地税计[2008]24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2008〕24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略)2.票据收单(略)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略)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三批和2014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税[2015]18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三批和2014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5〕18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和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2.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1.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2.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3.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4. 中国钱币学会5.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6. 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7. 北京长林公益基金会8. 妇女手工编织协会9.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10. 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11.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12. 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京政办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近年来,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名目繁多,且收费过高,问题比较普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主办单位)培训办班的管理,制止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
除具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安排经费的培训外,法定培训办班可以适当收费,其培训收费必须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
(一)市级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培训办班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二)区(县)所属培训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办班的,应报所在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由申报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2012-2013应用文写作期末考试复习题
应用文测验试题一:总论一、判断题11.公文的成文日期应用汉字书写。
标准答案:对12.《全国税务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标准答案:错13.为了取得应用文较好的阅读效果,作者要努力调动各种各样的艺术表现手法。
标准答案:错14.应用文在反映客观事物与人的思想时,可以而且应该进行一些合理的想象。
标准答案:错15.应用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写作时要采用惯用的格式。
标准答案:对16.公文行文一般不得越级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标准答案:对17.某公文(草稿)有四个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标准答案:错18.应用文应以多种表现手法满足读者艺术享受的需求。
标准答案:错19.公文的成文日期通常排列在正文后的右下角(右空四字)。
用汉字书写。
"零"写为"O"。
标准答案:对20..标题中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如"2001年度全市国税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开幕词"。
标准答案:错21.任何公文的标题都必须三要素俱全,请示也不能例外。
标准答案:错22.在十三种行政公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文是通知。
标准答案:对23、应用写作材料可以进行虚构或艺术加工。
(×)标准答案:错二、单项选择题10.在有些公文中,要大量的运用数据说明问题,那么文中的数字则应用()表示。
A、汉字B、阿拉伯数字C、汉字与阿拉伯数字D、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 b1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A、写年月日全称B、只须写明年月即可C、必须写明月日D、可写阿拉伯数字标准答案:a12.在应用文写作中,为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常使用层次序数来标注内容,其顺序排列规则为()A、一、(一)2.(2)B、(一)一、(2)2.C、2.(2)一(一)D、(2)2.(一)一、标准答案: a通知一、判断题7、把下级机关的公文加批示意见,要求其他有关的下级机关自行参照执行,则用“转发”;标准答案:错8、当把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给下级单位,则用“批转”。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个[1999]685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9-12-23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二、京地税个[1996]50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及国税发[1996]203号《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5.16
•【字号】京地税企[1995]269号
•【施行日期】1995.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6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5]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三峡库区的企事业单位在京开办的联营企业或合作项目,凡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有关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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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划的通知
【标 签】社会化改革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0﹞104号
【发文日期】2000-03-03
【实施时间】2000-03-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按此文件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000年三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后勤
社会化改革规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市教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划》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划
为贯彻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
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促进首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现提出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北京高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区域联合、行业联办、因校制宜的方针和后勤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发展后勤产业减轻学校负担,有利于学校发展与稳定的标准,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实现首都高等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利保证。
二、改革目标
将学校后勤与学校行政管理分离,形成各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学校与后勤服务实体形成契约关系;各类后勤服务实体自行定岗定员,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化管理,收费服务,从而实现后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
以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为基础,组建若干区域性后勤服务集团,形成规模经营,在保障学校后勤服务需要的同时,扩大服务范围,融入社会第三产业。
到2002年,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承办、学校自主选择的完善的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改革措施
(一)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规模较大、后勤实力较强的学校为龙头,组建区域性后勤服务集团,学校后勤服务实体以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方式进入集团。
(二)政府提供土地、规范建设标准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投资,3年内建成10余处共100万平方米大学生公寓。
同时,由学校负责对校内学生宿舍进行合理规划并修缮改建,使学生住宿条件全部达到或超过教育部规定标准。
改革现行学生宿舍管理体制,实现宿舍管理社会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富余房产改造成学生公寓,允许有条件的居民向大学生出租房屋。
(三)学生食堂全部交由后勤服务集团管理,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满足师生不同层次需要的基础上,可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
(四)后勤服务集团成立配货中心并在学校建立连锁商店,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
(五)除少数规模较大的校医院继续由学校自办外,可采取联办、合并等方式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水平,面向社会服务。
(六)改变学校托幼园所的福利性质,学校附设托幼园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学校现有车辆及设施均交由后勤服务集团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成立运输公司,在为学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经营。
(八)供暖、绿化、环卫等后勤服务项目,可由后勤服务集团承办或交社会承办。
(九)将学校目前自管的水电等公用系统移交行业管理。
四、政策支持
(一)学校原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进入后勤服务实体后,其职务身份仍予保留,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机构代管,退休时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教职工退休待遇。
(二)学校中属于生活保障范围的教育资源原则上应统一划归后勤实体管理和使用。
改革后再建的各类后勤服务设施,一般均由后勤服务集团建设和管理。
(三)学校应做好后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规范分离的工作,及时盘清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不流失。
学校以签署托管协议的方式将后勤资产无偿划拨或以优惠价格租赁给后勤服务实体使用。
后勤服务实体通过对设备维修或向学校交纳固定资产折旧费、上交费用等形式承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责任。
(四)新建学生宿舍极其他后勤服务设施项目,享受减免基建前期税费政策,需另征用土地的,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划拨。
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从简从快提高效率。
(五)后勤服务集团为学校服务部分,享受学校原有的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的减免)。
(六)学校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等后勤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要的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五、改革步骤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2000年3月底前,各学校完成后勤服务由行政管理型向小机关、多实体或大实体的转变,年底前实现学校后勤与学校行政管理相分离;
2001年年底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现校际间区域联合以及社会的联合,全市组建若干区域性后勤服务集团;
2002年,实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化规模经营,完成与市场的融合,达到社会化改革的目的。
六、组织保证
(一)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统筹规划和全面领导,成立北京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市教委全面负责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组织实施,制定新的高等学校后勤评估体系,对学校后勤服务的价格、质量进行监督,对后勤基础设施和校园环境等进行评估。
确保改革后学校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比以前有明显提高,做到学校满意、师生满意、后勤职工满意。
(三)学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学校主要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亲自抓,负全责。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师生员工转变观念,支持并参与改革,顺利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
改革过程中,学校要认真研究学生工作的新特点,主动与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建立协调互动、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学生的生活
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