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医疗纠纷看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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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般来讲,作为患⽅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哪⼀⽅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为责任,它是指当事⼈双⽅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承担,⽽⾏为责任则当事⼈各⽅均要承担,即各⽅当事⼈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为责任不能混为⼀谈,原则上,患⽅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应当⾸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为存在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

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两点主要影响:⼀、鉴定费由谁预交。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

⼆、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要是出现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要想最后的处理结果对⾃⼰有利,肯定是要提供⼀些证据才⾏的。

那么对于患者来说,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受害⼈(患者或其法定代理⼈)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技术⼈员。

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明确。

但在⼀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有的学者在这⽅⾯已经作了⼀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即医疗机构证明⾃⼰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分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审诉讼程序1、管辖法院患⽅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

胱前列腺摘 除 +取石术 。 00年 1 2 21 月 1日 1 :0 患者突然出 74 ,
现脉搏增快(5 15次 / i) mn 、 气急 、 出冷汗 , 经抢救无效于 1 2 月 1日
不 能而败诉 , 患方 胜诉 的比例 明显 上升 , 医患关 系亦 间接受 到 了影 响。该规则 的实施 , 实帮 助了许多患者 打赢 了以往难 以 确 胜诉 的医疗官司 , 但同时也产生 了诸 多的负面效应 , :过度 如 “ 医疗 ” “ 、保守 医疗 ” “ 、滥讼” “ 、恶讼 ”等 。 目前 医患关系不断恶 化, 原本是为了保 护患者的弱势地位的举证 责任倒 置并 没有 发 挥其预期 的作用 ,甚至被认为危害 了患者 的生命财产利益 , 同 时也使得 医务人员处境愈加艰难 , 医疗 环境进一步恶化。 对 此 , 多学 者重新审 视举 证责任倒 置 , 盼能够通过更 诸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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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e e 62 0 ,T r L a i t t teo ca t d cin o ef a t e . h s r c ef m e b r e f ro c mb r , 0 9 " o t i l yAc, h f i i r u t f h n s t d T i a t l o t u d no o f n 2 b i ” i l n o o t i l el i r h p i me ia ip t ep rp c v f ev ro ss g so e eo me t y c mp r gt eb r e f r o d ” r L a i t d c d s u et e s e t eo a iu t e d v lp n , o a i u n o o f l h i h t a f b n h d p n a o T tib ly i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原本应该由受害者提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责任,但现实中却由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了举证责任,受害者处于被动地位,形成了倒置的局面。

下面我将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市市民王先生因头痛、头晕等症状,前往当地的一家大型医院就诊。

经过检查,该医院的神经科医生诊断为颈椎病,给予了一些常规的治疗和药物。

然而,在治疗期间,王先生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好转,甚至还出现了其他并发症。

王先生随后怀疑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存在问题,认为是该医院的过失导致了他的症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并产生了其他并发症。

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在起诉医疗机构时,原告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1.诊断错误:原告需要通过医学证据和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存在错误,导致了症状的没有得到缓解。

2.治疗错误:原告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了其他并发症的产生。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医疗机构主动提供了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1.医疗记录:医疗机构提交了详尽的医疗记录,包括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治疗方案等,证明他们对王先生的病情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诊断。

2.诊疗合规: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诊疗合规报告,证明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和法律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先生面临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困境。

他需要驳斥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诊断和治疗确实存在问题,并导致了不良后果。

为了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王先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专业鉴定: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医学专家对他的病情进行鉴定,评估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

2.医疗报告比对:王先生可以请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报告,与原告医疗机构的报告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错误之处。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医疗纠纷主要指的是患者诉求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因此患者需要证明其损害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过程中,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因果关系证明的原则1.可能性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只需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即患者只需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可能导致了损害,而非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医院或医生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2.返推法则:在无法直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患者可以通过返推法则来证明。

即患者可以提供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证据,从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的分析1.患者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损害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需要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一旦患者提供了初步证明的证据,医院或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来反驳患者的主张。

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三、证据的举证与分析1.病历与病案资料: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主要通过病历与病案资料来履行。

医院或医生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病历与病案资料,包括诊断记录、治疗方案、手术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专家鉴定意见:医院或医生可以通过专家鉴定意见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技术问题。

专家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通过专家的意见来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医院或医生的证人证言: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情况。

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

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
3、被告违反了《办法》第25条规定的未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的规定;
(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被告违反了该规定中第11条的规定:“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毒抗体监测。”
在庭审调查时被告三次举证均不能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也不能提供95年在对献血者采血时对三位献血者进行过艾滋病检测。故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其医疗行为中有过错。建议法庭:
1、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亲属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本案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二项举证责任:
被告理由:
1、原告妻子入院属重度贫血,高危妊娠,先后输血三次完全正确,从医疗角度看并无过错;
2、95年被告所供1200mL血液虽属自采,但是合法。当时三个献血队员,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经山西省性病、艾滋病检测中心HIV抗体确认检验结果为阴性,故被告没有造成原告妻子感染艾滋病。原告妻子的艾滋病是通过其它途径感染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一)199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被告违反了《办法》第13条,要求医院采血要领取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 证》的规定;
2、被告违反了《办法》第20条规定凡献血者应进行登记,申领《供血证》的规定;
其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因设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属绝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比违约行为更加广泛。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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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在 法 律 规 定 的意 义 上 划 分
为 行 为 意 义 上 的举 证 责 任 与 结
果 意 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我 国关 于 举 证 责
双重含

危 险负担
任 的概 念 存 在 3 种 学 说 : 行 为


不 仅把 证 明责任
而 且 明确 地 指
例如


责任 说 义说
E1 ]

结果 责任 说

与诉讼 中案件 事 实真伪 不 明
现 象 联 系起 来

某例 医 疗 纠纷 结果 赔偿案
人 死 于 输 青 霉 素 的过 程 中

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思考
己的证 据 进行 证 明 。就 医疗 事 故 技术 鉴 定 , 需要 进 一步 完 善相 关 制度 。 也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结 论 是 处 理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患 者 家 属 在 患 者 死 亡 后 认 为 我 院 诊 断错 误 ,并认 为 患者 最 后 死 亡是 我 院
的一 个 重要 依 据 ,如 果 得 出 “ 无法 得 出 鉴定 结 论 ”这 样 的结 论 ,说 明鉴 定没 有
起到 应 有 的依 据 作用 ,这 不是 鉴 定应 该
释》 1 第 7条明确指出了这个 “ 等费用”
所 指 的具 体项 目。对 于 以上 法 律条 款 ,
可 以看 出 在赔 偿 方 面 ,是 不统 一 的 ,但 我们 具 体分 析 一 下 ,这 种 不统 一 的标 准
规 定 ,应 赔 偿 患者 医疗 费 、误 工费 、住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明确 的地 方 ,有待 于 法律 的进 一步
完善。首先 ,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方面考
虑 ,医疗 事故 处 理 条例 》 应该 从 行 政法 ( (
规上 升 为 一般 法 的地 位 。这样 ,才 能更
诊 断 结 果 、医 技检 查 结果 、用 药 处 方 等 证 据 证 明 不存 在 医疗 过 错 。 果 患 方反 如 驳 , 反 驳 的 方面 提 出 自 己的证 据 进行 就 证 明 ,否 则就 不 能 推 翻 医方 的证 明 。 根据 《 医疗 事 故处 理 条例 》第 5 条 0
家 族 中有 乙肝 病员 , 接 触可 能 。() 有 2 有 纳 差 ,黄 疸 等肝 功 异常 ,没有 发 热 , 明 显 消化 道 症 状 和 肝 肿 大 体 征 。() 验 3化

直面医疗事故争议和举证责任倒置

直面医疗事故争议和举证责任倒置

室 依 次是 : 科 、 科 、 科 、 科 、 外 产 骨 妇 儿科 。医 院赔偿
金 额 总计 约 60 0多 万元 , 均 2 万元 / , 中向 0 平 1 所 其 三 级 医 院索赔 1 0万 元 以上 的 占 6 % 。调查 推算 , 0 按
平 均 索 赔 金 额 ,全 国一 年 医疗 纠 纷 索赔 高 达 4 2亿 元 。诉 诸 法律 解决 的仅 为 1 . % ; 08 患方 采取 过 激方 式 的占 7 . % ; 医院 设施 直 接 造成 破 坏 和 医务 人 35 对
Ke r s me ia l pa t e r h ; u y y wo d : dc lma r ci ; i t d t c g
20 0 2年 4月 1E施行 的 《 l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 事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规 定 》 以 下简称 《 定 》 和 即将 ( 规 ) 于 9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 例 》( 以下 简 称 《 例》 , 条 ) 在社 会 上引 起 了极 大 的反 响 , 医疗 机 对
Abs r c : ih t e i l me i fte n w e ta t W t h mp e nt o h e rg ̄a in n me i a l p a tc , me c le t ls mensan d c r e ss o l ng to s o d c lma r ci e dia sab ih t d me a wo k r h u d i l c a g h ri a , srng tn t i e e o e a i r s ec te s rg s d c h n e tei de s te he hers ns fl g t e p tpaint iht an 邺 l y, o tt erb nd n du is u h i ou e te .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2 1 医疗纠纷 案件 中举证 责任 的特 殊性 .
举证责任 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 将事实
真 伪不 明的 风险 , 双方 当事 人之 间进行分 配 , 原 在 使
告、 被告 各 自承担 一 些 事实 真 伪 不 明 的风 险 。其 核
程中发生的不 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
台, 使这一问题逐步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笔者作 为临床医师 , 同时又是司法鉴定工作者 , 直接或间接
接触 该类 案件 , 图 对 医疗 纠纷 案 件 中医 患 双方 举 试 证 责任 的分担 及存 在 的相关 问题 , 表 自己的见解 , 发 借此 对化解社 会 矛盾 , 善 解 决 医疗 纠纷 贡献 微 薄 妥
损 害 的后果 而与 医疗 机 构或卫 生行 政 主管部 门或 医 疗 事故 鉴 定 机 构 之 间 发 生 的争 执 ] 即认 为 医疗 。 纠纷 的主体 可能 是 民事 法 律关 系 的一 部 分 , 可能 也 是行 政法 律关 系主体 的一部 分 。
12 医 疗 纠 纷 的 范 围 .
朱玉卿 台 勇 土晓东 刘文广 王 莲群 浙江 省温州康 宁医院 ,浙江温州 项 娜 35 0 2 07 何 丽洁
中图分类号
B 4 . 8 17
文献标识码

随着我 国医疗 事 业 的发 展 和 人们 权 利 意 识 的 增强 , 医疗纠 纷 已经 成 为 当前社 会 关 注 的 焦点 和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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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 4 。 第 01 6月 4 20 卷第 6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V 12 o 6 o. 1N .
Me ii e a d S c ey d c n n o i t

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讼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 称 “ 定 简 规 )
第 四条 指 出 ,“ 医 疗 侵 权 行 为 引 起 因 的 侵 权诉 讼 ,由 பைடு நூலகம்疗 机 构 就 医疗 行 为
的形 式把 医疗 领 域 的侵 权 行为 纳入
推 定过 错 责任 范 畴 ,一 定程 度 上 改 变
认 识 有 所 提 高 ,但 也 出 现 了一 些 新 的
技 术 知 识 有举 证 的 优 势 ,基 于法 律 的 规 定 ,将 通 常 情 形 下 本 应 由提 出 事 实 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 一般 是 原 告 )就
分 。二 者 既有 区别 又 有 联 系 ,共 同 构 成 了完 整 的举 证 责 任 分 配 体 系 。
日一 塑 童 墨 一 垦 纠搴 堡重 …
其 一 即可 。
“ 置 ”不 是 责 任 的 “ 卸 ” 原告 倒 推 ,
仍 应 就 损 害 后 果 的 客 观 存 在 及 与 医 疗 方 存 在 医 疗 关 系 两 方 面 负 举 证 责 任 。如 患 者 诉 医 院做 手术 使 自 己从 正
常 人变 成 了残 疾 人 ,就 要 证 明 自 己在
某种 事 由不 负 担举 证 责 任 ,而 由被 告 方就 某种 事 实存 在 或 不存在 承 担举 证 责 任 ,如果 被 告 方不 能就 此举 证证 明 ,则 推 定 原 告 的 事 实 主 张 成 立 的 一 种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在 一 般证 据 规 则 中 ,“ 主 张 、 谁 举 证 ” 是 举 证 责 谁
问题 。
n 期 囔 堡 , 堕 … … … 一 墅 …

… 一 … 一
任 分 配 的一 般 原 则 ,是 证 据 规 则 的核 心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则 是 这 一 原 则 的例 外 ,是举 证 责任 分配 的重 要组 成部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医疗纠纷⽆论是医护⼈员还是患者都不愿意遇到的,但往往有时候⼜是⽆可避免的。

⼀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员和患者都应该怎样去处理解决。

我国对医疗纠纷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有⽐较明确规定。

那么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制定⽬的和依据)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般规定第⼀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是指在诊疗活动中⼈⾝、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条(案由确定及患者⼀⽅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纠纷”。

患者⼀⽅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仍未明确选择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

必要时,⼈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摘要: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1)降低起诉门槛,引发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剧增。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诉讼难度、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得近年来的医疗诉讼明显增多,因此,医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应付医疗纠纷案件,对医院的资源同时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阻碍我国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行为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

一方面医生采取“积极性防御医疗”从客观上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消耗和浪费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医生为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而在治疗上边的保守,这种趋利避害的思想直接影响于无人员对医学新知识探索的积极性,限制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创新能力,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重视患者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忽视了医院在举证方面的难处。

医学科学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受到个体体质差异性和现阶段医学技术水平的制约。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的损害结果有时候也是医方无法解释的。

此外,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或者由于要支付费用而拒绝进行检查,不能提供正确信息,这些都使得医疗机构的举证无法实施。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

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人之 间预 先进 行 分 配 , 直 接 影 响 到 当事 人 诉讼 成 将
患双 方 的利 益 , 到保 护 人权 与促 进 医学 发 展并 重 , 做
成 为社 会最 为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之 一 。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20 0 1年 l 2月 6日公 布 了 《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 关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 对“ 谁主张 , 谁举证 ” 则的修 正 , 规 与侵 权行 为法相 伴而 生, 适用条件 是 由法 其
律严格限制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 医疗侵权 诉讼 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 , 样规 定并不妥 当, 由也 这 理
不充分 , 少法律基础 , 医学发展不利 。要 完善我 国 医疗侵 权诉讼 举证 责任 , 当从 明确 医疗侵权 行 为的专 家责 缺 对 应 任性 质入 手 , 建立 专家举 证制度 , 实行举证 责任轮换 , 建分散 医疗风险制度 。 构 关键词 :医疗 ; 侵权 ; 举证 责任 ; 倒置 中图分 类号 : F73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陈明国: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的举证责任 论
举证 责任 , 权利 反 驳 者 对 权 利 障碍 事 实 或 权 利 消灭 事实 承担 举 证 责 任 。 由 于 “ 律 要 件 说 ” 合 成 法 符
文法 国家 的法 律 思 维 方 式 , 有 较 强 的可 操 作 性 和 具
几 乎所有 的学 者 都 认 为 , 由于 举 证 责任 倒 置 既 关 系 到 当事人 的诉 讼 权 利 , 又直接 关 系 到实体 权 利 , 双 对 方 当事人 诉讼 胜 败 影 响极 大 , 证 责任 倒 置 必 须 由 举 法 律特 别规定 ; 同时 , 证 责 任 倒 置 , 举 只是 将 部 分 法 律 要件事 实 的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非 全部 。举 证 责 而 任 倒置 主要有 过错 举证 责任 倒 置 和 因果关 系举证 责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医疗纠纷是经常发⽣的,很多医疗事故都是⼤家不能够理解引起的,现在的医患关系是⽐较尖锐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当事⼈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的举证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法官没有⾃由裁量权。

其⼆,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上,就⾸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对“举证责任倒置”进⾏了全⾯认识何分析后,我们会有这样的思考:作为⼈民法院的法官在实践审判⼯作中怎样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呢?笔者以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是指在医疗纠纷中,由患者主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并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时,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下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医事鉴定、事件前后情况等方面探讨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01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原则,即主张权益的一方举证,举证责任属于原告。

因此,在医疗纠纷中,由患者主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即属于患者的举证责任。

患者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证明责任因果关系时,患者还需注意事故前后的情况。

例如,患者可以提供事故前后的体检报告、化验单等证明自己身体状况的文件。

通过对事故前后身体状况的变化进行比对,可以推断出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

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文件,例如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操作指南等,以证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从而推断出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非常重要。

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事鉴定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而其他医疗文件、证人证言、事故前后情况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进一步证明责任因果关系的存在。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患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证据材料来举证,以提高证明责任因果关系的效力。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现在医学技术先进,但是还是免不了有医疗事故的发⽣。

⼀旦发⽣了医疗事故很有可能打官司,那么,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很重要了,关于这点法律上是怎么来规定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五⼗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款(⼋)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般情况下适⽤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原则。

三、患者的举证责任1、医患关系。

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对其实施过诊疗⾏为,予以证明双⽅之间医患关系的成⽴。

挂号单、门诊⼿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

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抚慰⾦、交通费等。

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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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院是经常发⽣医疗事故纠纷的,有的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犯罪,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来分清案件性质,确定诉讼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为;3、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疗过失⾏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

在现有的医疗服务⽔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所知,有时甚⾄连医务⼈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员有⽆过失⽐较困难。

⾄于医疗过失⾏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员运⽤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普通患者是⽆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的。

为平衡当事⼈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的⽴法宗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由法官实⾏推定。

受害⼈只要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

证明成⽴,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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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看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一)
一、本案事实
王某因视力下降在甲医院诊断为“巨大垂体腺瘤”,后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双眼视力改善不明显。

王某为此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称
我因视力下降到被告处住院检查,被告诊断为“巨大垂体腺瘤”,并于同年9月29日对我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我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双眼视力仅有光感,同年12月14日从被告处出院后,我于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1月18日期间先后在北京天坛医院和广安门医院四次住院检查治疗,该两医院均诊断我患有“生殖细胞瘤”而非“巨大垂体腺瘤”。

2002年2月26日,经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在侧肢体偏瘫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双眼视力障碍,视野缺损致残程度为五级伤残,2001年3月6日,我致信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致伤残的医疗事故责任,2001年4月19日,被告答复其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

因被告的误疗,导致其采用的治疗方法和手段错误,致我伤残,被告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5万元人民币(其中物质损失为32万元,精神损失为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
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其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原告所患的是巨大脑
肿瘤,所在部位结构复杂,我院医生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手术中没有违反医疗规范,原告肢体偏瘫,实属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原告入院时,我院经诊断发现原告的大脑内有一4.5X3.7cm的巨大脑瘤,如此大的瘤子直接压迫视神经,导致视力严重下降,且脑瘤周围分布着左右血管、动静脉、头部鞍区后方是脑干,脑干是生命中枢,手术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血压下降甚至生命终止,鞍区上方是视神经,可见脑瘤所在的部位很特殊,跟上述结构连接很紧密,动手术无法把脑瘤切取干净,否则这些结构会损伤出现意外引起并发症造成残疾甚至死亡,做手术的目的不在于全部切取脑瘤,而在于:一、让视神经减压,使视力功能得到恢复;二、明确诊断。

如果不做手术,原告的脑瘤越长越大,到了发生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失明。

由于原告的病情复杂,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可能性极大,因此,我院在手术同意书上详细列举了十二种可能发生的意外、危险,于1999年9月19日让其家属考虑会发生的风险,其家属在考虑八天后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手术,愿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我院医生作了充分的手来前准备,精心为原告动手术,因脑瘤手术的复杂性,原告还是出现了十二种风险中的第六种术后偏瘫,应该说我院是没有过错的,术后原告继续在我院康复科治疗,已有明显好转,但因家属方面的原因,未交纳我院医生的放疗和化疗的建议致使耽误治疗时间,责任不在我院,原告要求我院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结论
本案被告甲医院未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委托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左侧肢体偏瘫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双眼视力障碍,视野缺损致残程度为五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险,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被告结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王某在其处就医后致左侧肢体偏瘫,右眼视力光感的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及其医疗行为不存在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仅举证原告王某在其处住院就诊的病历及有关的理论知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治疗的治疗过程及有关的手术记录,而不能确凿证明被告对原告王某的治疗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及不存在着过错。

应当指出:人民法院并非专门的医疗机关,也并非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它本身不能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治疗的操作规程,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无过错,是否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有赖于有关机关客观、公正的鉴定。

因此,被告仅举出原告就诊的住院病历,尚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手术前,虽告知原告手术后遗
症或并发症可能性极大,并预见了可能发生的十二种意外,经原告家属同意后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手术,但此告知行为并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故对被告辩称的我院医生的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手术过程没有违反医疗规程,原告肢体偏瘫实属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我院无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辩称由于原告家属未采纳其放疗和化疗的建议致使耽误治疗时机责任不在其的主张同样依法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故对其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因原告在受到损事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被告于2001年4月19目复函给予了答复,原告接到复函后提起诉讼,依法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对其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后身体受到损害,并进行了医治,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已进行了核对,确认为人民币105684.33元,对此医疗费用,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根据双方的确认予以认定,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鉴于原告就诊时年仅14岁,致残后尚有较长的人生道路要她去克服,因此,对于其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本院酌情比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确定赔偿年限为30年,即从2002年3月26日起计赔。

其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亦酌情比照该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确定赔偿3年,根据200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广西2000年度的平均生活费,城镇(非农业)人口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为5620元的规定,
原告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每年7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高于该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以广西2000年度平均生活费5620元的标准为计算赔偿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之诉,合理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因无确凿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用l03684.33元。

二、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残疾生活补助费168600元。

三、被告甲医院赔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16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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