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
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
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2024年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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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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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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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争 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
仲裁
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
约束力。
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资待遇保护、投资安全保护等。
02 03
国际投资风险及防范
跨国投资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需 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寻 求国际组织或政府的支持等。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当跨国投资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争议。其中,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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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 面协议。
仲裁机构
依法设立的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的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 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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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 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实际履 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 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 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合同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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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引言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法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议题。
为了便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应运而生。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什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合同法规范。
《通则》为跨国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以解决贸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它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3. 《通则》的主要内容《通则》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是《通则》的主要内容:3.1 合同的订立《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解释和有效性等。
根据《通则》,合同应当是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能力。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通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约定,各方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3.3 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则》为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多种机制。
当各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则》旨在确保争议解决过程公正、高效,并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以指导各方在争议解决中的行为。
4. 《通则》的优势和应用4.1 国际统一性《通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帮助各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合作。
它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合同标准,减少了合同法律规范的差异,并增加了合同交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4.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履行义务,可以帮助各方避免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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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生效
( 1 )大陆法系 —— 到达主义。与要约的 生效一样,即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 ( 2 )英美法系 —— 投邮主义,即采取信 件、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承诺通知一经投 邮立即生效。 ( 3 )我国《合同法》—— 采用“到达主 义”。
42
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出但尚 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 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4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 “现有优质大豆 5000 包,交货地大连, 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 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 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 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25
案例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 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 3 月 5 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 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 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36
案例
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给纽 约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 月5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做出 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 月 12 日可到 达甲处。甲未臵可否,问:甲乙之间的 合同能否成立? 例:上例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 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间的合同 是否成立?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 的关系的协议。
3、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5
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 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3.4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构成 • 由明示条款、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
括: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定的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 、任意性暗示条款 )
第44页/共68页
合同的解释
• 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 的结合 • 外部证据的采用 • 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依推定意思或合理的意思 • 合同解释的指导性原则
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等,诱使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 《通则》要求,受不当影响所订立的合同只有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的
情况下,才可以被宣告无效。
第41页/共68页
五、显失公平 • 英国: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
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 美国:法律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者,只强制执行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三、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一)英美法系 • 尽管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判例法仍
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 权威的法学著述的出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
英国,《奇蒂论合同法》 《安森论合同 法》 美国《合同法重述》
第2页/共68页
(二)大陆法 • 制定法曾是唯一渊源 • 判例法得到了大发展 • 给法官留下更多自由裁量的余地(演绎) (三)国际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效 • 《通则》
第30页/共68页
英美法系
• 区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 • 案例PP240:Scott 保险单案;P68 peerless案
•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 • 租金附加费用案 • 有例外:将错就错;诱使 • 案例:投标价格;拍卖羊毛
国际商事 合同法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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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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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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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第2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许诺≠合同
1.1.2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大 陆 法
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 法国法: “合意”—— 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
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事义务的一种 “合意”
英 美 法
合同=许诺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对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 (允诺) 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 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
1.4.1各国立法
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 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 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52 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 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商事交易合同做了具体规定, 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 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受要约人——offeree
要约的目的:要约人要与受要约人按所提的条件订立合 同,因此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再明确也不 能称之为要约。
要约的特点: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
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确认。
要约引诱: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诱导
或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理的依据给与相应的补救则合同仍可成立,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只要 能确定货物和数量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概述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货物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与惯例。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商会惯例等。
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提供合同缔约各方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定。
维也纳公约具有普遍性和国际共通性,适用范围广泛,使得国际货物贸易更加公平、稳定。
在维也纳公约中,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交货、付款、违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各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例如,公约规定了合同成立所需的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各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可以参考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除了维也纳公约,还有其他一些国际商事合同法,如《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简称“ICC通则”)。
ICC通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该通则规定了合同成立、解释、履行、支付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参考。
国际商会惯例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是世界最大的商事组织,有着深厚的商事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ICC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商会惯例,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其中,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的ICC惯例是《国际货物销售商会惯例》(简称“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时机,明确了买卖双方在交货、运输和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INCOTERMS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帮助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PICC(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是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DROIT)制定的一套非正式的合同法律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指导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PICC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解释、履行方式和不履行的后果等方面。
该原则主要以交易各方良好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强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尊重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是UNIDROIT PICC在欧洲地区的具体应用和解释。
这些原则在欧洲国家的法院和仲裁界得到广泛接受,并通过其在诸多国际商事争议中的应用而得到验证。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良好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各方诚实守信,确保诚信交易。
2. 约定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的自主决定权。
3. 统一原则:在面对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根据合同的整体性和公平原则来解释和完善合同条款。
4.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条款或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应以诚实、公正和讲求实效的方式履行合同。
5. 合理期望原则:根据交易各方之间的合理期望,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
6. 履行方式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7. 不履行后果原则:规定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这些原则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解释框架,在国际贸易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尽管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并非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但它们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被广泛应用,以便协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1.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面,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商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有凌驾于对方的“权力”。
2.诚信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也不例外,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关系领域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交易做到公平合理。
3.履约守法原则。
依法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该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另外,在发生合同关系时,要遵守“强行法”,不得通过合同设定、限制甚至豁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带有国际性,同时又毕竟是某个国际或者地区的商人所订立,所以,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际法规范,另一类是国内法规范。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律规范这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制定或者普遍认可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
可是目前还不存在一部广泛适用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或公约,而是在部分专门性合同领域,如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领域,出现了一些公约,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另外,一些民间组织也积极主持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惯例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广泛的影响。
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商事合同;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内法律规范除了国际法规范之外,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还有国内法规范,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不同国家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法典中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3卷、德国《民法典》第2篇等,也有单行法规定的,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有一些相关单行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再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对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定较多参考国际通行规定,但最近转而制定统一合同法来规范国内合同,同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比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措施 教学要求: 了解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全面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成立、效力、履
行、终止及违约救济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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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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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Mutual Agreement)在法 律上可以被分解为一方的要约(offer)和对方 的承诺(acceptance)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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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 2
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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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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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 三、禁令 四、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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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 2 3
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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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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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般包含以下各项 基本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4)协议的内容合法;(5)协议 的形式合法。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数
国际商事合同还必须具有另一要素—对价。关于 以上(2)、(4)、(5)项方面的法律规则将分 别在第三节和第四节中介绍。
整理课件
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系国家合 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考虑到英 美法系国家与我国有重要的商事往 来而单独列出一项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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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买方解除合同。
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 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案例6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
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
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
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8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9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
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
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
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
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
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
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
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
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分析1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