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保险公司收展制度修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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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2015版(D版)精编版

中国人寿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2015版(D版)精编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C版)(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1)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委托报酬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公司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团队,承担增员、属员辅导、职场训练、团队管理等各项职责并享有相应委托报酬的收展人员。

本办法中的主管包括各档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国寿基本法配套收展制度经营组织发展面谈101页

国寿基本法配套收展制度经营组织发展面谈101页

基本法及配套制度
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制度
1 基本法:组织扩张
2 品质管理:主管履职 3 晋升奖励方案:健康晋升 4 星级人力、星级主管:组织做优
星级工程 荣誉体系
5 保障制度:长期留存
品质管理 办法
基本法
主管晋升 激励方案
保障制度
根本大法
基本法
提问时间
你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吗?以下图为例,请指出图中的三种对应关系。
月度展业奖比例 12% 10% 8% 5%
年度展业奖类
个人年度月均FYC 6M(含)以上 4M(含)-6M 2M(含)-4M 2M以下
年度展业奖比例 10% 8% 5% 0%
复效奖
公司分配的服务件在分配时已 处于失效状态的,经收展人员 的工作而复效的,按照每件20 元给予复效奖。
委托报酬——增员利益
营销员(主管)直接推荐新人后,公司给予其直接的奖励,增员利益包括推荐新人奖。
业务员A
推 荐 关 系
A对A1的利益: 推荐新人奖:
12个月内,每月按照被推荐人当月FYC的10%,向 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业务员A1
增员类奖励设置的意义
• 解决全员增员意愿问题 增员有直观的直接奖励
• 解决新人辅导成长的问题 增员奖与被增员人的业 绩、留存时间挂钩,鼓 励增员人持续辅导新人
委托报酬——销售利益
各职级正式收展员长险首年佣金按照标准佣金的 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职级 准收展员
收展员 客户经理 高级客户经理 资深客户经理
长险首年佣金计发比例 80% 85% 85% 90% 90%
月度展业奖
个人当月FYC 30M(含)以上 20M(含)-30M 10M(含)-20M 6M(含)-10M

0129—0206期间的保险资讯

0129—0206期间的保险资讯

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2012年02月01日 09:40来源:保监会网站【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一、指导思想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有效提高代理市场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密切关注、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全面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保险中介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要重点突出。

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核心,严厉打击中介领域的违法法规行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要勇于担当。

各保监局中介处要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苦练内功,增长本领,在中介业务检查、清理整顿代理市场等工作中,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

四是要持之以恒。

要按照会党委确定的方针,沉下心来,埋头苦干,经过连续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得到切实好转。

二、工作要点(一)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在前两年检查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工作力度,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实现检查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一是上半年各保监局选择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可参考前两年中曾因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被保监会发出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名单;下半年保监会针对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研究落实对相关保险总公司的监管措施。

二是坚持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原则,查深查透基层营业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着力核查上级管理机构的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的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 A版 修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 A版 修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版)(2015年修订)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2)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委托报酬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

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度新华保险新基本法

2012年度新华保险新基本法

2012年度新华保险新基本法第三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管理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各层级营销员的佣金(手续费)项目1、试用营销员:初年度佣金、试用营销员责任津贴、英才奖、增员奖2、降级营销员: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进步奖、个人继续率奖3、正式营销员: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季度销售分红、个人继续率奖4、客户经理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客户经理责任津贴、季度销售分红、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5、业务主任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业务主任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业务主任季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育成津贴、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营业组继续率奖6、营业部经理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营业部经理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百万营业部成就奖、营业部经理特别津贴、营业部经理季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育成津贴、增部奖、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营业组继续率奖、营业部继续率奖7、总监层级:初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增员奖、伯乐奖、营业部经理责任津贴、业务主任管理津贴、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百万营业部成就奖、营业部经理特别津贴、营业部经理季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育成津贴、增部奖、总监职务津贴、总监辅导津贴、长期服务津贴、个人继续率奖、营业组继续率奖、营业部继续率奖第五十条同时符合以下统计口径的保单,称之为有效新契约保单,其产生的保费称之为有效新契约保费:1、于本自然月内及以前承保出单;2、于下一自然月5日前客户签收,且在下一自然月14日前完成回单;3、未在犹豫期内退保。

第五十一条“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公式如下: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考察期间内生效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实收的第13个月保费(含附约)/考察期间内生效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例如:2011年6月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业务于2011年6月30日之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生效保单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备注: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反映连续12个月承保的期交业务在第二年的存续情况,每月滚动计算;2、月度佣金(手续费)计算中所使用的指标为计算佣金(手续费)月的继续率,考核中所使用的指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的继续率;3、该指标的新契约保费计算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考察期间为自然月12个月;4、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例如2010年3月9日生效日的保单,继续率分子的实收止期实际为2011年5月8日;5、该指标的计算范围(分子和分母)包含退保终止件,不包含主险趸交件、理赔终止件、主险交费期满件、出单前撤保件、犹豫期退保件、主险满期终止件、豁免件;6、该指标涉及的实收保费包括承保首年内新增附加险的第二期保费,该指标涉及的新契约保费包括承保时的附加险保费,但不包含承保首年内新增附加险的首期保费;7、新成立的营销团队或个人,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该指标不参与考核。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手册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手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治理方法(B版)(2015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治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2)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托付酬劳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方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托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托付酬劳。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托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不。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不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方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本方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托付酬劳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

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依照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保监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各保监局: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会将在2012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一)检查内容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上级管理机构,要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评估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二)检查对象1.保监局按照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要求,以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为检查对象,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相关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2.保监会将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保险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保监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日益拓宽。

保险公司的收银管理作为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安全、客户满意度以及公司形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收银管理工作,提高收银效率,降低风险,本文特制定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二、收银管理制度的目标1.确保保险公司收银工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流失。

2.提高收银效率,缩短客户等待时间,提升客户满意度。

3.规范收银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险。

4.强化内控管理,防范内外部欺诈行为。

三、收银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收银人员管理(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收银部门,负责收银工作。

(2)收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3)收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收银设备。

(4)保险公司应定期对收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收银设备管理(1)保险公司应选用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收银设备。

(2)收银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收银设备应具备防篡改、防病毒等功能,保障交易数据安全。

3.收银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业务时,收银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和业务信息。

(2)收银人员应按照规定收取保费,确保金额准确无误。

(3)收银人员应向客户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在系统中做好记录。

(4)收银人员应将收取的现金、支票等及时存入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4.资金安全管理(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核对和保管工作。

(2)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收银人员的监督,防止内部欺诈行为。

5.客户服务管理(1)收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耐心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2)收银人员应熟悉公司各类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咨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12]41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419号)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再寿险发〔2012〕26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5月23日和2012年2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第十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2亿元,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份总数为57.2亿股。

三、第十二条股权结构表修改为:
1 / 1。

保监发[201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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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收 展 价 值
11
修订点六:增设组织晋升激励项目(同营销方案)
晋升组经理奖 核发条件 首次晋升并 维持职级 核发标准 •1800元/分两次发 •晋升当月和晋升6 个月后50% 培育组经理奖 核发条件 首次直辖育 成组的主管 核发标准 •拟组建团队晋升 前6个月FYC的 12%;分六次发放
晋升处经理奖 •8880元/分四次发 首次晋升并 维持职级 •分别在晋升当月和 晋升后的三个考核 期后各发放1/4。
≤12个 月 >12个 月
60 70
A.主管直辖团队当月主险新单举绩率达到40%,则该项得 分可为20分;当月主险新单举绩率在30%-40%,则该项得 分可为10分;当月主险新单举绩率低于30%,则该项得分为0分。 举绩率=直辖团队当月有主险新单举绩的人力与直辖团队月末签约 人力(不包括当月16日以后签约人力)之比。
20Q≤X<30Q
X≥30Q 24Q≤X<48Q
1500
2000 1000 2000
处经 理
48Q≤X<72Q
72Q≤X<96Q X≥96Q
3000 4000
≥45人
新育成的组、处、区平级团队按当月FYC的 50%回算。 主管个人月FYC达1Q,季度达3Q补发未发放 的80%。
携 手 提
取消主管个人月FYC达Q要求,增设直辖团队举绩人力 考核指标。取消育成平级主管业绩50%的回算。 举绩人力:指当月新单件数大于零的持证人力。 新单件数:指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及短险(不含 附加险)折算件数之和。
升 收 展 价 值
7



修订点三:调整主管的管理津贴计提方式和比例
1、组经理管理津贴=直辖组津贴=直辖组当月FYC(含主管本人,下同)×津贴比率×直辖组当月综合保 单持续率 2、处经理管理津贴=直辖组津贴+所辖组津贴 所辖组津贴=所辖组当月FYC合计×津贴比率×直辖处当月综合保单持续率
现行规定
当月人均 FYC与Q的 比值(用X 表示) X≤0.5 0.5∠X∠1 X≥1








5
修订点一:提高新人的转正标准及培训津贴待遇
• 提高准收展员的转正考核标准,取消快速晋升通道,修改前后如下:
现行规定
转 正 标 准 晋升通道 正常 时间 3个月 FYC 0.6Q(900) 意外险件数 5件 晋升通道 正常
修订后
时间 3个月 FYC 1.0Q(1500) 意外险件数 5件
育成时间 第1-第12月 第13-第18/24月 直接育成 计提比例 50% 30%
修订后
育成回算津贴=直接育成团队主管当月管理津贴 × 计提比例 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育成时间 第1-第12月 第13-第24月 第25-第60月 直接育成 计提比例 100% 70% 50%
育成回算津贴仅为“一代享受”,只有 直接育成主管享受其被育成主管的育成 回算津贴。
现行规定
档 次 1 所辖区当月人 均FYC与Q的比值 用(X表示) X≤O.5 津贴 比率 2%
修订后
处(区)经 直辖组(所辖组)当月 组经理直 处(区)经 档次 理直辖组 FYC 辖组津贴 理所辖组 津贴比率 比率 津贴比率 1 5000(不含)以下 6% 6% 3% 2 5000-8000元(不含) 8% 8% 4% 3 8000-15000元(不含) 10% 11% 4% 4 15000-30000元(不含) 12% 13% 5% 5 30000-50000元(不含) 14% 16% 6% 6 50000元以上 直辖区当月FYC 500000以上 250000-500000 (不含) 250000(不含)以下 升 收 展 价 值 17% 19% 津贴比率 2.5% 2% 1.5%
修订后
处(区)经理 处(区)经理 直辖组(所辖组)当月FYC 组经理直辖 直辖组津 所辖津贴 组津贴比率 贴比率 比率 5000(不含)以下 5000-8000元(不含) 8000-15000元(不含) 6% 8% 10% 6% 8% 11% 3% 4% 4%
档次
直管津 贴比率
所辖津 贴比率
档次
1 2 3
B.主管直辖团队当月人均早、夕会到达率达到90%及以上, 则该项得分为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主 管直辖团队当月访量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则该项得分为5分; 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大主管 直接培育 (一代) 间接培育 (二代)
*
收展员
主管1
主管2
收展员 新人
•展业(FYC) •服务(服务、计件津贴、续佣) •增员(增员奖) •积累技能(新人津贴) •展业(FYC)








13
修订点七:年度展业奖增设一档,季均有效人力即享年奖8%
现行规定
档次 1 2 3 4 个人全年累计FYC ∠9000 9000≤全年FYC∠15000 15000≤全年FYC∠30000 ≥30000 津贴 比率 0 10% 15% 20% 档次 1 2 3 4 5
修订后
个人全年累计FYC ∠6000 6000≤全年FYC∠9000 9000≤全年FYC∠15000 15000≤全年FYC∠30000 ≥30000 津贴比率 0 8% 10% 15% 20%
全年累计FYC达到6000元,增设年奖,比率为8%; 有利于年底对中等绩效人员业绩的追踪。







手 提 升 收 展 价 值
6

修订点二:调整引才奖为引才奖+育才奖
1、若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的六个月内晋升为收展员,则在新人转正的次月奖励推荐者引才奖400元; 2、育才奖 :若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的六个月内晋升为收展员,则从次月起对推荐者发放育才奖,育才奖累 计发放为12个月。
现行规定
修订后 核发标准 •400元
培育处经理奖 处经理首次 直辖团队育 成处经理 新晋升主管扶持奖 首次晋升的 12月内当月 举绩3人
携 手 提 升 收 展 价 值
•新处经理直辖团 队晋升前6个月 FYC的3% ;分12 次发放
•300元
12
基本法组织框架以及对应的薪酬分配
典型营销组织框架 职能描述以及对应委托报酬
大主管: •管理(管理津贴) •组织裂变(育成奖金) •服务(服务津贴、续佣) •增员(增员奖) 主管: •管理(管理津贴) •展业(FYC) •服务(服务、计件津贴、续佣) •增员(增员奖)
2012年收展办法修订方案








1
Hale Waihona Puke 录 修订背景 修订要点
衔接说明








2
背景说明
收展办法及激励办法从09年执行至今经历了3年时间,自09 年底总部提出收展队伍向营销队伍转型以来,营销基本法的 宣导对比已突显收展办法在增员和组织发展动力、新人待遇 等方面存在竞争力不足。收展队伍近三年来总体在人力规模、 人均绩效、人均件数、有效活动率、转正率及新人留存率等 指标方面均呈下滑趋势,表明主管在管理辅导技能方面整体 没有实质提升;为促进收展队伍的健康发展,引导队伍提升 活动率、新人转正率等指标,特针对新人待遇、增员奖励、 主管管理津贴、日常考核及职级考核等相关内容予以适度调 整。
9
2
3
0.5∠X∠1
X≥1
4%
6%
季度团队人均 FYC与Q的比值 (用X表示) X∠1 1≤X∠1.5 1.5≤X∠2 X≥2
6%
奖励比例
档次 0% 2% 3% 4% 携 手 提 1 2 3
修订点四:调整主管回算利益中的计提比例及回算时间
现行规定
育成回算津贴=直接育成团队主管当月管理 津贴× 计提比例 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快速
<3个月
1.25Q(1875)
5件
将新人前三个月享受的原培训津贴和新人津贴合并为培训津贴一项,同时收展新人不再享受个险人力发 展企划案中的新人津贴奖励,只享受基本法培训津贴待遇 ;
月份 培 训 津 贴 月份 发放条件 培训津贴 当月FYC 培训津贴
2400(含)以上
1500(含)— 2400(不含) 签约前 三个月
手 提 升 收 展 价 值
10

修订点五:增设主管责任津贴中的举绩人力考核
现行规定
职级 直辖团队当月FYC(不 含主管本人)(用X表 示) 5Q≤X<10Q 组经 理 10Q≤X<20Q 责任津贴 (元) 500 1000
职级
修订后
直辖团队当月FYC(不含 主管本人)(用X表示) 5Q≤X<10Q 组经理 10Q≤X<20Q 20Q≤X<30Q X≥30Q 20Q≤X<40Q 处经理 40Q≤X<60Q 60Q≤X<80Q X≥80Q 72Q≤X<96Q 区经理 96Q≤X<120Q 120Q≤X<144Q X≥144Q 责任津贴(元) 500 1000 1500 2000 1000 2000 3000 4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2人 ≥4人 直辖团队 举绩人力








3
目 录
修订背景 修订要点
新人转正及新人津贴 增员奖励及主管待遇
日常考核及职级考核
衔接说明
携 手 提 升 收 展 价 值
4
修订要点
1.提高新人转正标准及新人待遇; 2.增员奖励取消第二期引才奖,增加育才奖,与新人FYC挂钩; 3.提高主管系列人员的管理津贴; 4.调整主管育成回算利益中的计提比例和时间; 5.增设主管责任津贴中举绩人力的考核; 6.增设组织晋升激励项目(同营销方案); 7.年度展业奖增设一档,季均有效人力即享年奖8%; 8.调整各系列人员的日常考核及职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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