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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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时期法典变革战国法经称为“具法” 秦将“具法”改为“具律” 汉朝九章律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中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晋泰始律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法例律”2篇北齐北齐律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 清末大清新刑律改“名例律”为“总则”篇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朝代特征变革南北朝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隋唐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宋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权;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明朝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之一;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明清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东汉称御使中丞;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隋唐宋元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朝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清朝督察院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名称朝代会审时间会审官员对象结果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大夫重大案件死罪奏请皇帝九卿原审明大理寺卿、六部尚书、左都御使、通政使中央地方重大案件死罪奏请皇帝会官审录明五军都督府、六部、督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等长官大案重囚死罪冤案奏请皇帝朝审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吏部、户部尚书等官员重案囚犯及死罪案件分情况作处理大审明每五年一大审司礼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囚徒秋审清秋八月九卿、科道、詹事、军机大丞、内阁大学士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朝代法律形式备注夏商誓、诰、命西周礼、刑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张杜对晋律注释以及长孙无忌对永徽律之注疏汉律、令、科、比(决事比)“科”为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比”为决事比,是当律无正条时比照近文或案例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令、格、式、科、比①格、式此时最早出现,式为公文程式,而北魏以格代科②此“格”刑事法律,异于唐朝行政法律之“格” ③西魏大统式为最早一部统式法律形式隋唐律、令、格、式、典①格,仅永格具有法律效力②此“令”异于秦汉之令,秦汉时“令”为皇帝临时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指示,而此处“令”为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宋律、令、格、式、编敕与编例①敕令为皇帝临时敕令汇编②编例异于明朝仅为典型判例之编例,此编例有典型判例和单行成例明清律、令、例、诰、典(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朝代法典法律备注夏朝禹刑商朝汤刑西周九刑吕刑(甫刑)①贯彻“明德慎罚” ②规定了赎刑③强调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即宽严适中周公制礼“亲亲”、“尊尊”之道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 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战国魏国李悝法经①包括盗、贼、杂、囚(网)、具、捕六法②杂法之六禁金、银、嬉、徙、城、狡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法③分户令秦秦律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汉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律汉律六十篇分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四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魏律、新律)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②“八议”正式列入法典晋律(泰始律)①“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使总则更加完善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③张杜注解④五刑名副其实划北魏律①首次“官当”入律②确立死、流、徒、杖、鞭北齐律①合刑名律、法例律为名例律②规定了重罪十条麟趾格北朝北魏,以格代科,格首次出现大统式①西魏时期,为最早的统式法律形式②此“式”为正式法律形式,而秦朝的“式”为法律文件隋朝开皇律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唐朝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是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贞观律修订完成,标志唐朝基本法典遂告定型永徽律疏长孙无忌对其注疏,又名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唐玄宗时期,是对永徽律的修订唐六典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敕、令、格、式宋朝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①敕,为皇帝临时敕令之汇编②例,为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遂告定型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律法规之汇编明朝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明大诰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点治世”思想编例与问刑条例例分两种典型判例与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例乾隆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坚持“大权统于朝廷”立法思想十九信条(1911年)立宪骗局最后破产记录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①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部分门,按按性质分隶13门②纯民事条款如继承、婚姻不在科刑③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座制度,改笞杖为罚金、苦役④增加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元、破坏交通电讯设施等罪名大清新刑律①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②摈弃诸法合体,以罪名、刑罚为内容,分总则、分则③取消比附、八议、官当等制度④废除斩刑、遣刑和流刑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①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②反对夫权和买卖婚姻③男女平等④兵农合一、军政合一资政新编缺乏阶级条件和社会基础导致最终的无法实现太平刑律①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②严禁奸邪淫乱,严禁贪污盗窃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①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诞生,废除封建帝制②确立三权分立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是一部资本主义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②三读通过,规定责任内阁制③保护私有财产北洋政府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又名“天坛宪草” ①确立三权分立制、责任内阁制,但未付诸实施②三读通过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又名“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个人独裁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又名贿选宪法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②规定五院制,以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罗列公民“权利”、“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又名“五五宪草” 未付诸议决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①表面的人权,实质的个人独裁②政体不伦不类③罗列人民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④以“平等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剥削官僚之实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无记名投票、男女平等、三三制等原则解放区人民民主专政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①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几部分②规定司法独立,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耕者有其田等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是一部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①打倒蒋介石②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③联合统一战线,建立联合政府中国土地法大纲①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③土改司法原则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法庭予以审判、处分(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朝代律名篇名及篇目战国(魏)法经盗、贼、杂、网、具、捕六法汉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篇三国(曹魏)新律18篇晋泰始律20篇北朝(北魏)北魏律20篇北朝(北齐)北齐律12篇隋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唐武德律12篇,外加53条新格贞观律12篇永徽律12篇宋宋刑统12篇,但律按性质分213门,分31卷元大元通制20篇明大明律7篇,名例置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归类清大清律例7篇(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 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 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 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 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做《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司寇廷尉等原为军职)
3.周代亲亲尊尊长长男别有别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的四个原则。
4.“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5.周穆王作<吕刑>又称之为《甫刑》
A.背景:穆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
接受大臣吕候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
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
B.<吕刑》中规定了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6.契约关系
A.西周的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B.宋的买卖契约。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的归纳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历程的一门学科。
它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对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进行研究。
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有13个重点可以归纳总结,它们分别是:母权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民法制社会、刑法制社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制的发展、商法制度的形成、劳动法制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措施、现代法制的建立、国际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的转型与创新。
首先,母权制社会是人类最初的法律制度形态。
在母权制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重要地位,社会秩序以宗法制为核心。
接下来是奴隶制社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下,奴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以主奴关系为基础,奴隶缺乏法律地位和权利。
封建制社会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社会制度,它的法律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等级关系为核心。
宗法法律制度逐渐被土地法和封建私法所取代。
随着城市的兴起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制社会逐渐形成。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平等和自由为原则,契约关系逐渐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家庭法和合同法。
刑法制社会是在民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刑法出现了司法的特点,法律关系以追究犯罪责任为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逐渐成为法律制定的主体和执行者,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由国家来负责。
行政法制的发展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与国家机关的出现和发展紧密相关。
商法制度的形成是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劳动法制的发展是工人阶级权益保护的结果。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时和工资等劳动条件,它的出现与工业化和雇佣劳动的普遍应用有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法制史复习重点
复习重点1、刑罚世轻世重主张“刑法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春秋决狱 P114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原则:①本其事而原其志②利弊分析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
3、《九章律》P934、重罪十条 P130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
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即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5、翻异别勘制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的重审制度。
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私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的“差官别退”两种。
6、《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三十年几次重要修改而成。
其演进过程经历了《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
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在中国法制史上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
7、《钦定宪法大纲》P2468、《临时约法》P28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2、主要内容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其他制度:①关于经济制度;②关于领土范围3、特点4、意义及局限9、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因素的影响;主要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始终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中国法制史部分重点内容
中法重点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高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剂"、"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法制史重点
“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上奏朝廷请皇帝裁决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除了谋反、大逆罪外,都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官当:即指:可以官职或爵位抵罪这一名词的正式出现是在南北朝《陈律》中,北魏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比如,用降级、免、除名的方式来折抵几年的徒刑,还可以爵位,如《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均可折抵三年徒刑。
此制度为隋唐、宋时代所承继“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在《北齐律》基础上,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五百条,比前代法典宽缓许多,“疏而不漏”朝审:开始于明英宗时期,法律规定:每年霜降后,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三法司官长,还有公、侯、伯等爵位很高的人,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进行会审六礼:“冠、婚、丧、祭、聘、乡饮酒”冠——成人礼婚——合二姓之好丧——“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祭——自然崇拜聘——礼仪的程式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比(“决事比”)——即:比附,“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断案依据“五服”——斩衰:五服中最重的一种。
用最粗糙的生麻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为三年。
——齐衰:五服中的第二等。
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但衣服的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服期为一年。
——大功:第三等,丧服用粗糙的熟的麻布制成,服期为九个月。
——小功:第四等,丧服用较粗的熟麻布制成,服期为五个月。
——缌麻:最轻的一种。
用较细的熟麻布制成,服期为三个月。
越亲者服越重,越疏者服越轻,依次递减保辜:伤害行为发生以后,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之日,察看被害人的死伤情况,根据它来决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厂卫司法:厂卫组织,东厂、西厂、内行厂和锦衣卫。
皇帝特许兼理刑狱,直接听命于皇帝厂卫的密探遍布全国,无论官民皆在其监视范围内,“民间偶语”、就可“片纸入朝”,直接送入宫中,然后即可用拷讯,夹棍、脑箍、立枷、断脊、堕指等厂卫有权干预三法司审判。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归纳1、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2、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3、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4、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5、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6、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7、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8、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一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9、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
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10、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11、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既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1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14、云梦秦简15、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16、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17、秦:诬告反坐(故意)18、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费、赎、没)、流放刑、身份刑19、汉律60篇。
《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 兴、厩、户)20、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2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22、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23、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24、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25、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26、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27、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28、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2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30、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31、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2、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33、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34、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35、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斌分司36、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37、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38、《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39、《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40、《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41、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42、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43、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44、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45、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46、《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47、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48、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9、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50、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51、胥吏、幕友干预司法52、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学好法制史的3绝招:民法刑法的基础知识维前提;自己整理强化记忆;对比学习法!!1.春秋决狱(汉)“微言大义”“春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司法官应根据犯罪者的心理状态或主观动机去定罪。
只要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善良”的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违法且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如果主观动机是“邪恶”的严重违反“忠”、“孝”,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并应予严惩。
(2)本文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论心定罪,而不只是根据犯人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
“春秋决狱”的审判制度在汉武帝时正式创立,即审判时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而要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提出的封建伦理纲常去判断犯罪者“志善”、“志恶”,由此进行断案。
(3)“春秋决狱”源于儒家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旨在通过维护封建道德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恤刑原则(汉)A.“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
”西汉景帝B.“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
”西汉宣帝“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
”东汉(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A.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
B.对老幼、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及诏书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不得拘禁关押。
(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
即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某些限制和对妇女的优待,强调对他们施刑应慎重、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3)汉朝的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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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学好法制史的3绝招:民法刑法的基础知识维前提;自己整理强化记忆;对比学习法!!1.春秋决狱(汉)“微言大义”“春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司法官应根据犯罪者的心理状态或主观动机去定罪。
只要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善良”的——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违法且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如果主观动机是“邪恶”的——严重违反“忠”、“孝”,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并应予严惩。
(2)本文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论心定罪,而不只是根据犯人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
“春秋决狱”的审判制度在汉武帝时正式创立,即审判时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而要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提出的封建伦理纲常去判断犯罪者“志善”、“志恶”,由此进行断案。
(3)“春秋决狱”源于儒家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旨在通过维护封建道德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恤刑原则(汉)A.“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
”——西汉景帝B.“……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
”——西汉宣帝“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
”——东汉(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A.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
B.对老幼、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及诏书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不得拘禁关押。
(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
即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某些限制和对妇女的优待,强调对他们施刑应慎重、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3)汉朝的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今子首匿父母……皆勿坐……皆上请廷尉以闻。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案则上请廷尉,再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上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即在一般情况下,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
该原则为汉代首创,旨在维护封建家族关系,从而加强封建统治。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亲亲”原则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之一。
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从此标志着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4.“准五服以制罪”(晋)(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2)本文体现了中国封建法典中对服制制度的规定,即根据丧服的五种等级来定罪量刑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根据服丧的时间长短和丧服的样式规格可以将服制分为五等,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罚适用上,服制不同,量刑不同。
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3)“准五服以制罪”的服制制度起源于西周的礼制,在《晋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它的提出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5.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刑新……重典”(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刚建国时用较轻的刑罚治理国家,社会稳定时用宽严适中的刑罚治理国家,社会混乱时用严酷的刑罚治理国家。
(2)本文体现了西周的“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严轻重。
它是西周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手段镇压人民反抗、维护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得到的经验总结。
(3)“刑罚世轻世重”思想为后世封建各朝所继承,对中国传统的治国用刑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6.区分故意、过失、累犯、偶犯(西周)“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
有大罪,非终,乃惟眚……不可杀。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惯犯因故意犯罪,即使罪很轻,也不可不杀。
偶犯因过失犯罪,即使罪很重,也不应处死。
文中“非眚”即故意,“眚”即过失,“惟终”即惯犯,“非终”即偶犯。
(2)本文体现了西周时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即对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而对过失犯罪及偶犯都可以减轻处罚。
这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刑罚适用上的突出体现,即应当谨慎实施刑罚。
(3)该原则的应用说明西周的刑法理论已较为成熟。
此外,它对后世各朝的刑罚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7.礼刑关系(西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A.违反了礼的行为,就由刑罚惩罚。
B.“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
“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2)A.本文体现了西周时的礼刑关系。
“礼”与“刑”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礼是积极的规范,重在预防;刑是消极的规范,重在惩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B.本文体现了西周时的礼刑关系。
“礼”与“刑”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礼是积极的规范,重在预防;刑是消极的规范,重在惩罚。
而礼是分等级的,贵族享有的礼庶人不得享有,反之亦然。
(3)西周时的礼刑关系与统治者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密切相关。
它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后世为儒家继承发展,并在法律中表现为“礼法结合”的现象,即将伦理教化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即“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典型特征。
这也是后世八议、官当、上请和服制制度的渊源。
8.以法治国,不赦不宥(商鞅)“自卿相将军……不为损刑……不为亏法……有过必以其数断。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从官僚贵族到平民百姓,无论身份如何,只要犯罪,就都必须按罪过的数量定罪处罚,而不能因曾有功或曾为善而减轻处罚。
(2)本文体现了商鞅变法中“不赦不宥”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主张有罪者皆应受罚而反对赦宥,从而贯彻法家的重刑原则。
(3)该原则对秦朝的封建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是法家“以法治国”原则、重刑主义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突出反映。
9.上诉制度(唐)“诸狱结竞,徒以上……如不服,听其自理……杖一百。
”“凡有冤滞不申欲理者……又不伏者,上表。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A.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审判结束后要对囚犯及家属宣告罪名,不服囚犯可向原审机关提出上诉。
B.若上诉后上级维持原判,囚犯仍不服则可领“不理状”,持此状可再向上一级上诉,直至皇帝。
(2)本文体现了唐律规定的有关不服判决的申诉制度,即上诉制度。
(3)唐朝承袭秦汉的司法成果,吸取三国两晋的律学成就,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完美的结合起来,是体现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代表法典。
根据“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所规定的上诉制度更为成熟,突出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并对后世历代王朝及中华法系的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10.死刑复核制度(唐)“犯死罪者,除十恶死罪,谋杀外……具状闻奏。
”“凡决死刑……乃三复奏。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已判死刑的案件,行刑前必须三次奏请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
如不等复奏结果就处决囚犯,执行官要受刑事制裁。
(2)本文体现了唐律规定的死刑复奏制度。
(3)唐朝承袭秦汉的司法成果,吸取三国两晋的律学成就,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完美的结合起来,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
根据“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所规定的死刑复奏制度更为成熟,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特征在死刑执行上的集中体现。
它突出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并对后世历代王朝及中华法系的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11.婚姻制度的演变(西周——唐)A.“不顺父母去……盗窃去。
”“由所娶无所归……,不去。
”B.“(夫)殴妻之祖父母……自相杀者,义绝”(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A.已婚妇女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家可休弃之……B.夫妻任何一方伤害了对方的直系尊亲属的,或夫妻双方的亲属发生了自相残杀的行为的,必须离婚。
(2)本文体现了A.西周的礼制中“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原则。
“七出”是可以离婚的原则,“三不去”是限制离婚的原则。
它们都是从维护家族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规定的,本质即维护宗法制度下的夫权专制。
B.唐律规定的关于强制离婚的重要原则——义绝。
即在上述情况下,推定夫妻的情义已绝,此时必须离婚,否则受刑事处罚。
这是从维护家族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规定的法律。
(3)A.西周的礼制中“七出、三不去”将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后世儒家理论“夫为妻纲”的来源之一,并为后世儒家化的封建法典所继承发扬,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在汉唐后被规定入法典,成为正式成文法律。
B.义绝是对西周、汉代以来的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发展。
它在《唐律》中首次被正式法律化,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特征在民事婚姻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它是封建婚姻制度儒家化的重要体现,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1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事关典礼------,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明律均较唐律为重”(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对于违反风俗教化等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轻于唐律;而对于贼盗等严重危害封建皇权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重于唐律。
(2)本文体现了明朝在刑罚适用方面实行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基本原则。
由于明太祖视天下为乱世,并提出“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所以在定罪量刑上对重罪加重量刑,企图采用严刑酷法来镇压冲击封建统治的“贼盗”大案。
这与唐朝已有所不同。
唐朝以“德本刑用”为法制指导思想,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将伦理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手段,而刑罚镇压只是辅助手段而已,且刑制为轻。
因此,唐朝并不强调特别惩治某些犯罪,这与明朝不同。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明朝后也为清朝所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刑罚适用方面的主要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