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南普洱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关于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我们掌握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手头拮据的时候,需要向银行贷款,那么银行通常会要求我们提供房子、车子等物做担保,这就与我们学习的担保物权息息相关了。
在事业单位、军队文职等考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
接下来,我们就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展开对比分析,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知识介绍(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是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三)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且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禁止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动产抵押的效力: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却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典型真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担保权的是()。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违约金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物权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具有公示性:绝大多数物权在设立时必须公示4.标的主要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5.具有长期性或无期限性6.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7.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合同债权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8.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上赋物上请求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自物权为所有人,他物权并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无处分权;3.期限不同:自物权无期限,他物权有期限。
物权的分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2.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4.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分为独立物权和附属物权5.根据物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6.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为典型物权和准物权7.根据物权的取得是否须登记为标准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物权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得成立的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得二主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优先效力:同一标的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权利并存的,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优先实现。
追击效力:指物权的表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都可以自物的表的占有人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1.确认物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所有权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我保护: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护方法。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
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
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
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3、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2)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一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抵押的物,一方面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而另一方面,进行抵押的物实际上并不发生转移,仍然由抵押人进行实际占有。
二、质权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质权,不仅可以将常规的动产进行出质,也可将财产权利出质。
但无论是动产还是权利,都需要移交债权人占有才可生效。
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须合同事先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即可当然的发生。
但须注意的是,留置权人一是因合法原因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二是所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担保物权在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考试的难度并不太大,一般以案例形式出题,要求考生加以判断是何种担保物权,或者考查担保物权的客体。
所以在备考时,需要对基础性的知识点熟练把握。
例题1:张某将自己的汽车交修理厂维修。
后因未带够维修费,修理厂遂将汽车扣下,修理厂扣车行为的性质为:A.行使抵押权B.行使质权C.行使留置权D.违约行为本题答案为C。
债权人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因而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已合法占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进行留置,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
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一概念方面第一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三部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所有权。
第二正确理解直接支配的概念。
虽然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这是就权限的区分;同时也要注意支配不仅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第三支配的客体方面,必须为特定物,而且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四权利人享受的物权的利益。
此处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此处利益与平时所理解的利益略有不同。
第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得物权并存。
二效力方面第一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的。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所以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此处要特别注意限制物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第二同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对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体,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也要注意学理上称为的“买卖不破除租赁”条文。
第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别的方式为之。
一般包括自己请求和诉讼请求两种途径。
第四区分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产生的前提不同。
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则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以物权受到侵害之后为前提的。
三变动方面1物权取得(1)公信原则:一般来说,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
但是作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只是不能把原物收回。
(2)原因:非民事行为原因之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原因: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同时需要注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不能随便抛弃。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辅导:担保物权的价值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辅导:担保物权的价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可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
因质押出现了“权利质押”,出质人可就代表设质商品的提单、仓单等交付质权人占有,而自己仍然继续占有设质商品,这就既可保证质权的公示效果,又克服了无法利用质物的弊端。
就抵押而言,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而是通过必要的公示,来支配标物的价值,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对财产实体的利用。
因此,担保物权充分发挥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功能,结果是双赢,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目的。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将要在29日进行,而民法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民法的知识你是否全都掌握了还是有些遗漏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五、共同抵押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共同抵押的类型。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1)按份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见例1,并请参见2013年试卷三第8题)。
(2)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入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
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提供抵押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丁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担保责任。
”①丙、丁构成按份共同抵押。
②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只能优先受偿20万元,乙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只能优先受偿80万元。
③按份共同抵押人彼此间无求偿权。
丙、丁各自承担20万元和80万元担保责任后,均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丙、丁彼此不能追偿。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的体系」1.典型担保权可以分作“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两种(1)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又称为“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2)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类型。
在担保法上,保证称为“人保”,定金称为“钱保”。
2.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即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1)目的:为担保追偿权实现而设立,没有追偿权就没有反担保。
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而不是债权人的担保人。
(2)方式:若反担保人是债务人,则担保方式只能是物保(抵押、质押);若反担保人是第三人,则担保方式可以是物保或人保(抵押、质押、第三人)。
3.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担保物权的特征」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1)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从属于主债权范围,即≤主债权额度。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4)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018法考《担保物权基本原理》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担保物权基本原理》知识点及经典真题2018法考《担保物权基本原理》知识点及经典真题【知识点详解】第六章担保物权基本原理一、担保物权的属性担保物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担保物权人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属于价值权。
(一)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所担保的主债权。
1.存在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条件,主债权不成立或未生效,则担保物权无从存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特殊情形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如在最高额抵押中,部分债权债务无效的,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责任性质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只转让债权,而保留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消灭。
xx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xx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xx司法正在紧张备考中,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点——担保物权,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一)附属性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二)物上代位性(三)不可分性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物权法17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物权法176: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领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218: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担保物权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担保物权如今已告别炎炎夏日,进入了凉爽舒适的秋日,2019下半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也逐渐拉开帷幕;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担保物权”的知识点,希望大家多多掌握,胸有成竹的参加考试!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担保物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客观题的方式进行考察,如直接问担保物权包含哪些权利。
再如给一个案例判断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哪一类,或者考察担保物权中每一个权利的特征,因此掌握担保物权的三个权利尤其重要。
接下来通过对该内容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主要从三个权利的概念以及特征两方面来学习。
一、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
(2)抵押权的标的物无需转移占有。
(3)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3.不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1. 质权的概念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的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2)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2019云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
2019云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抵押?质押?留置?傻傻分不清楚如今已告别炎炎夏日,进入了凉爽舒适的秋日,2019下半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也逐渐拉开帷幕;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公共基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多多掌握,胸有成竹的参加考试!【知识点一】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点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如何区分:抵押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转移占有。
所以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质权最大的特点是转移占有,所以质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股权、基金、汇票、支票)。
留置权最大的特点是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而且权利人只能留置同一法律关系的物。
)【例一】甲让乙给自己加工一块玉石原料,约定好加工费和取玉期限,但乙加工好玉石,等到期满后,甲迟迟不来取玉,乙便变卖了玉石,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加工费,请问,乙行使的是( )A.所有权B.留置权C.抵押权D.担保权【答案】B。
解析: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选B。
【例二】甲到某商场购物既未带足现金也未带银行卡,在征得商场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手表留下,约定三天内来商场补足货款取走手表。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6):担保物权①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一)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3.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见例1和例2)。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
须注意: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5.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见例3和例4)。
须注意:债务承担时(见《物权法》第175条),情况就不同了(详后)。
(二)物上代位性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不可分性对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物权法》未设明文。
《担保法解释》第条和第7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其实,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不可分性。
从债权和担保物两方面均具有不可分性。
1.从债权的角度观察:①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②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③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均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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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2018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即将来袭,各位考生做好备考准备了吗?为了让考生在2018云南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普洱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备考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关于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考点】民法一直都是各大考试命题的重点,基本上各大考试只要是考查法律的基本上都会考到民法,因此民法是我们考试之中复习的重点,而在民法之中的担保物权这块全国事业单位以及军转干的考试之中多次有考察过,因此,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下各大考试之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出题形式。
担保物权是民法物权法中的一大重点,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物给债权人的债权做担保。
主要包括三类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017年}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质权
B、抵押权
C、地役权
D、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C选项的地役权是属于物权中用益物权的种类,D所有权是属于物权,但是不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中除了种类可以出题,其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也是出题的要点。
我们一起看一下这些担保物权的区别。
抵押权
一、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经常说拿房子给银行做抵押、拿土地使用权去抵押等等这个就是抵押权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二、特征:属于担保物权、意定的担保物权(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范围、日期进行协商)、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比如说用房子像银行担保贷款的时候,依然可以住在房子,可见病没有转移对房子的占有,只是需要做抵押登记即可)、优先受偿权(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三、能够进行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动产浮动抵押),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不能进行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钱、集体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企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医院的医疗设施设备、依法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等等。
了解了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一起来看看抵押权的出题方式:
【例题1】小明生意破产像银行借钱,用自己居住的房子给银行做担保贷款300万出来,那么银行对小明的房子上享有的权利是(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A。
解析:很明显房子是不转移占有的,根据抵押权的特征,答案就是A选项。
【例题2多选】下面那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A、盗窃的物品
B、学校的小汽车
C、医院的教学楼
D、房子
【答案】BD.解析:A选项是所有权不明的财产,C选项是公益设施设备
质权
概念: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特征:担保物权、转移对物的占有、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比如说汇票、本票、支票是可以出质的),而不能是不动产(也只有动产、权利是可以交付的)。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
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一般事业单位关于这块的出题不会太难。
【例题】古代有当铺,小红拿自家的祖传玉佩像当铺当了点钱出来,那么当铺享有的权利是()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B。
解析:很明显玉佩是转移占有的。
故答案是B。
留置权
概念: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特征: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是意定的)、债权人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一般出现在修理厂这样的地方。
一般出题就是就概念出题。
比如
【2017广州】小明把电脑放到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是小明不想付修理费,那么修理厂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因为这个手机本就由债权人合法占有着,所以符合留置权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考点,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三类担保物权的区别,祝大家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