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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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知识竞赛题库(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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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竞赛试题问答题部分(共 92 题)1.请谈谈信用卡发卡业务中营销人员应规范哪些行为。

答案:(一)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

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二)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

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三)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哪些资格条件。

答案:(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3.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在遵守信贷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方面都有哪些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2007]2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银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个人生活需求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管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制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借款资格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管理机制。

正文内容:一、借款资格要求1. 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农户身份,包括有完整的农户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合法收入为主。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还款能力分析等。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

4. 金融机构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通知借款人进行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标准1. 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贷款金额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担保物的价值情况。

3. 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贷款用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金融机构应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借款人。

2.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五、贷款管理机制1. 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包括还款情况、担保物情况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及时掌握和处理。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收、拍卖担保物等。

总结: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某某某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某某某某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

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

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

各基层社在授权-1-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臵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六条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如以现金支付,应有支付说明。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七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促进农民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金融管理,提高农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农户贷款的利率、范围、方式、期限、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而落实了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战略部署,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农户贷款的利率农户贷款的利率目前比较低,实行了优惠的政策。

根据贷款的用途和贷款形式的不同,利率也有所区别。

其中,国家规定对于务农、养殖等农村生产经营的农户,贷款利率应该低于同期同档次的商业贷款利率。

这样的政策具有一定的支持性,也使得农户能够承接更多的贷款,提高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活力。

二、农户贷款的范围当前,农户贷款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家庭经济等方面。

在农业生产方面,农户可以获得购买农机具、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和租赁土地、春耕、小额信用等贷款。

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户可以获得修建农村道路、排灌渠道以及建造农村饮水等贷款。

在农村家庭经济方面,农户可以获得购置家庭电器、交通工具和建造新房等贷款。

这样,农户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经济方面的资金问题,推进农业的发展。

三、农户贷款的方式农户贷款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贷款和中间贷款两种。

直接贷款指直接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

而中间贷款指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将农户的贷款需求与银行对接,实现银行与农户之间的贷款管理。

四、农户贷款的期限农户贷款的期限主要是通过贷款用途和贷款对象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农户的贷款期限较为灵活,并且在贷款申请时,银行会根据农村贷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期限安排。

此外,为了避免对农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农业贷款的期限应该和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以确保贷款利益最大化。

五、农户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管理农户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管理非常重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户贷款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户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贷款、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

第三条农户贷款是指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农村经营者、农村居民等。

第四条农户贷款管理应当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做好预防、控制风险措施。

第五条农户贷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第六条农户贷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户贷款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规范,确保农户贷款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平稳运作。

第二章农户资格审核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实行农户贷款前,必须对农户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农户资格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姓名、年龄、户籍、家庭人口、稳定收入来源等。

(二)经济状况:资产、负债、借款需求、担保措施等。

(三)信用状况: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

(四)其他信息:农户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条农户资格审核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线下审核:金融机构员工上门调查并了解农户情况。

(二)线上审核: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获取农户信息,进行客观分析。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评估并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对未通过审核的农户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农户贷款应当立足于农业生产和社会保障,以实际需求为基础,控制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三条农户贷款应当坚持“责任、充足、适合、合规”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考虑农户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按期归还贷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并经过双方协商确定适当的还款方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总结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总结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总结一、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意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规范农户贷款行为,减少不良贷款风险,提高农村金融管理水平。

其次,它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再次,它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最后,它可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贷款申请与审批:规定了农户贷款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要求农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的标准和程序。

2.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规定了农户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要求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公示,为农户提供多样化的还款方式,确保农户能够按时还款。

3.贷款额度与期限:规定了农户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农户需求,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灵活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

4.贷款担保与风险控制:规定了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农户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第三方担保,并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5.贷款使用与监督:规定了农户贷款的使用范围和监督方式,要求农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加强对农户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6.贷款信息公开与服务:规定了农户贷款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服务内容,要求银行及时公开农户贷款利率、额度和期限等信息,为农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解决农户在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推进措施为了确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需要采取一系列推进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利,确保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加强对农户贷款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农户贷款的需求和情况,为制定更加科学的农户贷款政策提供参考。

再次,加大对农户贷款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贷款政策的了解和认知,鼓励更多的农户积极申请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贷款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有哪些特色1、贷款方式灵活。

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如何办理授信流程: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农户贷款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中新网6月2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执行。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贷款管理,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农户申请贷款,应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户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审批农户贷款时,应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贷款额度与期限第九条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资金周转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一条农户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户贷款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农户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户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追回贷款。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示例性质的,实际的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应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 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 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 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文件原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 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 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五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 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 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 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 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2012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办法
目录
01 文件原文
02 内容
2012年9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12〕50号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 分总则、管理架构与政策、贷款基本要素、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激励与约束、附 则9章5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A.风险预警B.定期检查
C.审贷分离D.不定期检查
A
14
23
关于因自然灾难、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缘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能够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
A.收回再贷B.合理展期
C.减免利息D.追加额度
B
15
23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鼓舞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A.个人B.联保农户
C.户D.村
C
22
23
农户贷款须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年满18周岁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D.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
23
23
以下哪种情形不满足农户贷款申请条件?〔〕
A.户籍所在地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B.自主评定授权
C.逐级差别化授权
D.审贷分离
C
12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分离的原那么,加强对贷款的发放治理,设立独立的放款治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A.审贷与放贷
B.调查与审查
C.调查与审批
D.审查和审批分离
A
13
23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形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形,及时发觉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早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判基础。
C.贷款利率D.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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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臵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贷款基本要素第十三条贷款条件。

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

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

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贷款种类。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还款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

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

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五章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

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

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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