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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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的要求,做好我市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金融业增加值稳步增长,确保新增贷款额位居全省前列,力争存贷比五年内超过65%,今年达到60%。

完成涉农贷款“两个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目标。

(二)争取尚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
我市。

力争村镇银行实现县级全覆盖。

推动农信社改革,力争今年市区、获嘉县农村信用联社改制农商行获批,三年内完成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工作。

(三)直接融资比重明显提高,力争每年1家企业上市。

“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内
达到30家,今年达到10家以上。

(四)建立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

(五)防范金融风险,遏制非法集资蔓延态势,妥善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全市金融安全稳定,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

二、主要任务
(一)努力扩大信贷投放。

1.积极争取信贷规模。

人行要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努力争取再贷款、再贴现,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发挥定向调控作用,促进扩大信贷投放。

重点做好辖内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调控,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省行争取贷款额度,盘活信贷存量,优化信贷结构,实现企业贷款占全市贷款比重高于上年水平。

2.倾力支持实体经济。

要积极支持我市重点工作、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加强对“两大一高”工程、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要加强银企合作,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加强银企对接,组织市项目融资对接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协调解决融资问题。

组织金融机构定点联系一批有市场、有潜力、资金紧张的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完善银行对企业抽贷报告制度,对抽贷额度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要向同级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要确保完成涉农贷款“两个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目标。

(二)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3.用好金融创新产品。

要认真研究和利用银行表外业务开展融资活动,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承诺、理财产品等金融工具提高融资能力。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或参与总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继续深化与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
行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创新合作模式,拓展深化在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公共项目和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贷款融资合作。

积极推动市政项目通过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融资,拓展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

4.推动企业上市挂牌。

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队伍,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利用好企业上市绿色服务通道,对企业上市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改制涉及到的问题,力争今年1家企业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

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融资。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推动1家企业挂牌,条件好的县(市)、区每年要推动2-3家企业挂牌。

支持企业赴我省区域性资本市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5.加强与非银金融机构合作。

加强与基金、金融租赁、保险、信托、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非公开定向发行票据,拓展融资渠道。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

6.大力引进金融机构。

规划建设金融中心,加快金融集聚发展,制定招商政策,重点引进银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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