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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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133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新政〔2019〕 4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6日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通过平等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道路。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新政办(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制定的《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2016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12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号)文件精神,为准确界定我市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原则(一)谁出资谁分类。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分级推进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工作。

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属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在遵循国家基本分类思路、确保国有企业分类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科学实施分类,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不搞一刀切。

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动态调整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

国有企业较少的可以一企一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明确的106户“僵尸企业”名单。

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53户,县(市)、区政府出资的企业53户。

新增“僵尸企业”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处置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三、处置方式及标准五种处置方式及完成处置任务的标准分别为:(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

(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保障职工正常待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1•【字号】新政文(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新政文(2016)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25号)精神,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号),突出发展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破解体制障碍,释放改革红利,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组(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资国企不断释放潜力、提振动力、增强活力、提升竞争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支撑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分类改革和监管为抓手,以资本为纽带,探索“资源转化为资产、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的有效途径,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资产存量盘活、资本运营增值、资金顺畅流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打造设计合理、机制完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实体,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能。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更好发挥政府调控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资本为纽带,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三)风险可控原则坚持总量适度、风险可控,实现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收支平衡,建立负债结构、信用担保风险责任防控机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已经201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关键,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为重点,以分类改革、分块搞活、分级负责为基本方法,创新体制,转换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功能定位,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到位,走出一条以改革创新促进合作发展的新路子,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活力、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把握方向,增强活力。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形成更加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努力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二)整体谋划,统筹推进。

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政策的协同性。

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

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

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豫国资文〔2017〕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省属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省属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引导,依法处置。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2.政府推动,企业主体。

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

强化省属企业集团主体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豫政办〔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攻坚战工作部署,为推动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日一、关于统贷统还债务处理(一)坚持应统则统、可分则分、统筹兼顾、妥善处置的原则,有效解决和处理省属“僵尸企业”的统贷统还债务。

河南银监局负责组织省属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推动银企双方统贷统还债务分割的具体工作。

(二)以企业集团与“僵尸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确认统贷统还债务总额中的债务分割金额。

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直接分割给相应的贷款银行;对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由贷款发生时点各往来银行按贷款余额比例分割。

(三)对确认分割的债务,由债权人委员会协调相关银行机构,采取核销、打包处理、利息优惠、停息挂账、债转股等措施及时处置。

二、关于债权保护(四)采用清算注销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要将债权转移至其出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五)对因处置“僵尸企业”造成资产损失,影响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在业绩考核时视情况予以调整。

(六)省属“僵尸企业”不良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承担省属“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收购任务。

(七)因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安置(八)“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新政办(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6月2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5日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运行秩序,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转型发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

第三条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服务国家战略等为主要目标,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增强企业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等13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39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8〕11号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8〕33号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2009〕1号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及省核备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意见新政〔2009〕12号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新政〔2009〕25号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0〕7号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2010〕23号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3号1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推进名牌农业战略的意见新政〔2012〕6号12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意见新政〔2012〕21号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9号1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14号1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3号1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5号1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5〕7号1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10号1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5〕12号2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2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7号2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2019〕5号2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91号2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2007〕131号2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9〕157号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25号2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146号2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33号2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7号3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45号3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2〕63号3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2〕135号3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3〕46号3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7号3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8号3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分宗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28号3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新政办〔2015〕51号3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炭火烧烤整治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97号3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5〕98号4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5〕109号4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新乡市都市生态农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1号4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投融资公司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6〕14号4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35号4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乡市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37号4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59号4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3号4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4号4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116号4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6〕127号5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6〕145号5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5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1号5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15号5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24号5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5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29号5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新乡金融港的意见新政办〔2017〕31号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新政办〔2017〕60号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7〕84号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92号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17〕112号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119号6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6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41号6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新政办〔2018〕2号6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17号6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41号7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7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56号7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71号7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8〕72号7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78号7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3号7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6号7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和五个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21号7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9〕30号7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40号8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意见新政办〔2019〕42号8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招商方式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十条措施新政办〔2020〕3号8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8〕172号8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文〔2010〕149号8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0〕150号8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1〕114号8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新政文〔2014〕9号8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91号8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127号8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29号9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新政文〔2014〕132号91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4〕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15〕15号9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新政文〔2015〕31号9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5〕75号9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77号9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9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98号9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5〕128号9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5〕151号9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5〕152号10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5〕166号10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5﹞172号10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新政文〔2016〕4号10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5号10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乡学院转型发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6〕46号10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47号10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55号10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59号10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63号10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73号1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乡市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74号11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83号11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1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65号11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6〕173号11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金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175号11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78号11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政文〔2016〕179号11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99号11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09号12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12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3号12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71号12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13号12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14号12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26号12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12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8〕18号12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8〕46号12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办法(试行)新乡市河(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95号13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动态管理的意见新政文〔2019〕44号13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新政文〔2019〕97号132新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27号附件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2009〕31号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功能集合构建的指导意见新政〔2010〕16号4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新政〔2011〕9号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2〕12号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3号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2013〕12号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2号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政〔2018〕1号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0〕165号1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办〔2010〕197号1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1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3〕49号1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1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新政办〔2013〕129号1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4〕140号1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15〕4号1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6号1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2号2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96号2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30号23新乡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新创新创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6〕132号2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新政办〔2017〕110号2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26号2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8〕15号2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50号2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文〔2013〕254号2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4〕123号3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4〕133号3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5〕97号3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新政文〔2016〕198号3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7〕45号3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政府部门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82号3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证明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06号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39号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29号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55号——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新政办(2015)157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1日新乡市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房地产行业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和《河南省房地产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5〕1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类企业是指在新乡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业一线把关职责。

第二章行业监管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主动配合职能部门,澄清行业风险底数,完善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工作,逐步形成审批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第六条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有非法集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新政办(2017)130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据省政府国资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河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豫企改〔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引导,依法处置。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二)政府推动,企业主体。

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新政办[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努力降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新政办[2018]8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务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新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新乡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处置的资产和经批准撤销单位的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以及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剥离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将有关职能交给市场、社会或政府,实现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提高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坚持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办社会项目等实际情况,采取撤并、改制、移交、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因企制宜,分类处理,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三)坚持多方筹资、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用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国有企业作为剥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对国有企业(包括驻新乡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下同)管理的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气)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机构实施移交、撤消或改制,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一)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1.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新政办(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6)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国资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210号),为认真做好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气)和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经研究,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新乡市域内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移交范围新乡市域内(包括所属县、市、区)的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职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新政文[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市属企业改制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将《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简称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和提取的尚未按规定用途实际支付或移交的以下资产:(一)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用于离休及预退职工的相关费用;(二)从企业资产中剥离的由企业代管的职工住房、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三)企业改制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担保责任,从企业资产中提取的用于履行未到期担保责任的预留资产;(四)从企业资产中提取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准备金;(五)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和提取的用于解决其他事项的资产。

第三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牵头对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四条已改制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单独建账,负有保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已改制企业股(产)权发生变动时,所占用的尚未按规定用途支付的各项剥离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应当接受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新政文[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经研究,现就市辖区范围内(含高新区、小店工业区)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后,重组新的企业或被其他企业收购,且以现状使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处置土地:(一)破产企业管理人委托测绘机构对拟处置的企业生产经营性用地进行勘测定界、编制勘测定界报告和绘制宗地图。

在勘测定界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并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结合土地证或其他土地权源材料、破产企业性质及土地利用现状等,规范确定土地用途。

(二)破产企业管理人持破产企业原土地证或其他土地权源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土地用途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等,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破产企业管理人持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破产企业原土地证或其他土地权源材料、拟处置宗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拟处置宗地价格评估报告、土地解押(解封)证明材料(债权人同意先行处置土地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同意依法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裁定书等)、拟处置土地及地上房屋权属清晰无纠纷的证明材料等,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置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性用地申请。

(四)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拟订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性用地处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待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后,及时将批复意见函告管理人,并提出处置土地资产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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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大中小】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浏览 186 人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明确的106户“僵尸企业”名单。

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53户,县(市)、区政府出资的企业53户。

新增“僵尸企业”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处置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三、处置方式及标准五种处置方式及完成处置任务的标准分别为:(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

(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保障职工正常待遇。

四、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以前。

五、资产处置(一)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批,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资产(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具体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处置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土地处置(一)企业处置时,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计入企业资产。

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处置的,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困方式处置的,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职工安置(一)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执行。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可纳入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处置时(不含依法破产处置方式),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期间,接收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补缴。

(四)企业所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集资款、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上岗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出具意见、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进行清偿。

(五)在按规定流程签订协议、缴纳社会化服务管理费、移交人事档案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可移交新乡市社保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社会化管理。

有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工伤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军转干部各项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经费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涉及工伤、抚恤、军转干部政策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应制定职工安置方(预)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方案审批(一)市属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各系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属企业审批。

(二)市属企业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指导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预)案,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属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九、专项支持政策为用好用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盘活国有资产,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对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制订以下专项支持政策:(一)设立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项经费。

市政府对“僵尸企业”按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借资“僵尸企业”处置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破产立案、信访稳定等方面支出。

该部分借资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归还。

若无可变现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二)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可缓缴、免缴。

企业处置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对一次性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可延期缓缴欠费,但延期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部分免收滞纳金。

企业特别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只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可核销。

对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同意,提供申报核销养老保险费相关材料,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待省政府批准同意核销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四)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

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在岗期间欠发工资、集资款、上岗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企业经营性欠账部分。

若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职工代垫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代垫的应报未报的医疗费等政策性欠账部分,可由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企改办区分类别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支持意见。

(五)市政府部门可统筹使用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收益。

有条件的市政府部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资产转让收益、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及土地变更用途增值收益,经市企改办研究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统筹用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僵尸企业”处置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

若有剩余,剩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六)政府投资公司积极支持“僵尸企业”处置。

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公司要运用自身投融资和资本运营功能,在企业并购、兼并重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人员安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僵尸企业”资产,整合有效资源,积极服务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七)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的,资产处置收益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部分由其出资企业负责解决。

(八)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僵尸企业”处置相关案件时,不得冻结、扣划企业处置时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和职工安置资金。

(九)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十)对县(市)、区政府实施奖补政策。

县(市)、区政府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所需各项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具体意见。

对全面并提前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给予阶段性奖补:5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25万元;6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7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15万元;8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

十、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僵尸企业”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部署重点任务,研究重要问题,决策重大事项,推进重点工作。

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其出资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市属企业负责其出资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

市企改办牵头负责全市“僵尸企业”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科长,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工作程序,协调解决企业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部门各司其职。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服务、推进、支持“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涉法涉诉案件审理及企业依法破产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等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职工安置政策指导、职工安置方(预)案审核及落实有关减免缓缴政策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救助、补贴等工作;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处置国有土地、高效盘活土地资产等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工商注销、变更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资产重组、依法破产、清算注销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金融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总工会主要负责指导企业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工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信访稳定方面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做好信访接待大厅的来访接访工作;审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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