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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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游景点安全管理案例
旅游景区的管理方在旅游高峰期将游客的安全管理置于次要位置,导
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该景区有一个高处观景台,景区管理方未在台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也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更没有设置安全护栏。

一名游客在观景台上走动时不慎滑倒,失去了平衡,最终从观景台坠落。

造成游客重伤。

受伤游客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该景区管理方。

案例二:旅行社欺诈消费者案例
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旅游线路上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通过虚假宣传将不安全的线路宣传为绝对安全的旅游景点。

一名消费者
在购买了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后,因为安全隐患导致意外事故受伤。

案例三:景区乱收费案例
旅游景区存在乱收费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该景区在门票、观光
车费用等方面乱收费,使得游客不能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增加了游客
的经济负担。

旅游法规案例的发生反映了旅游行业中的一些乱象和问题,同时也显
示了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旅游行业秩序的重要性。

相关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能够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公正、便利的旅游环境。

旅游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旅游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繁荣的背后,一些旅游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旅游团队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过程中,遭遇了强制购物事件。

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强制游客购买当地特产,并以不购物就不能参观某些景点为由威胁游客。

在游客不满的情况下,导游甚至对游客进行辱骂。

事件发生后,游客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经调查,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强制游客购物,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件处理在接到游客投诉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旅行社向游客赔偿损失。

同时,对涉事导游进行了处理,吊销其导游证。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旅行社和导游作为旅游市场的主体,应充分认识到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2.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本案例以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张某通过某旅游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团。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与旅游公司约定了行程、费用、住宿、交通、景点门票等事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均与合同约定不符。

张某多次与旅游公司协商解决,但旅游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法律法规分析(一)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旅行社条例》4.《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二)旅游公司违约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均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三)张某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旅游公司违约遭受了住宿、景点门票等方面的损失,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判决如下:1. 旅游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旅游公司赔偿张某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住宿费、景点门票费等。

3. 旅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启示(一)加强旅游合同管理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各项服务内容,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纠纷。

(二)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导游、服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三)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旅行社应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旅游合同纠纷及时处理,避免纠纷扩大化。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近年旅游法律案例(3篇)

近年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旅行社违约赔偿纠纷案例简介:某旅游团于2019年7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五日游。

在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错误。

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赔偿纠纷案例简介:2020年8月,某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不慎从山体滑落,导致腿部骨折。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旅游者发生意外伤害。

旅行社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旅游购物欺诈纠纷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游客在某旅行社组织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一款标价1万元的玉器。

回家后,游客发现该玉器为假冒伪劣产品。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责任,但旅行社以购物活动非其组织为由拒绝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购物活动中,未尽到对游客的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旅游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关于旅游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各类纠纷也时有发生,涉及合同、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分享法律知识,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市场的和谐发展。

案例一: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游客要求赔偿案情简介:某旅行社向游客王某承诺,为其提供包含机票、酒店、门票在内的五日游服务。

然而,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机票延误、酒店房间不符合标准、景点门票未包含等。

王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若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游客遭受经济损失,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游客王某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并向王某道歉。

案例二:游客在景区内受伤,景区是否承担责任案情简介:游客李某在参观某著名景区时,不慎从景区观景台上坠落受伤。

景区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李某要求景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由于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李某受伤。

因此,景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景区承认自身存在过错,并同意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三:游客购买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要求商家赔偿案情简介:游客张某在某旅游纪念品商店购买了一款所谓的“正宗特产”。

然而,回家后发现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遂要求商家赔偿其经济损失。

关于旅游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旅游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旅行社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李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活动。

合同约定,行程包括曼谷、普吉岛、清迈等地的游览,住宿为三星级酒店,餐饮为团队餐,旅游费用为每人8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2021年7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前往泰国参加旅游活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为四星级酒店,且房间内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

2. 餐饮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餐饮为快餐,且质量不佳。

3. 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游览时间较短,景点游览时间不足。

4.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提问和需求置之不理。

5.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李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旅游合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服务质量、增加旅游费用。

”本案中,被告在住宿、餐饮、行程安排等方面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已构成违约。

2. 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退还李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李某旅游费用8000元。

2. 被告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旅游法律经典案例(3篇)

旅游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被告: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请求:1. 被告退还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2. 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泰国旅游团。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为7天6晚,行程包括曼谷、普吉岛、芭提雅等地。

旅游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包括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服务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被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交通服务:被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飞机、大巴等交通工具,导致原告在行程中多次耽误时间,影响了旅游体验。

2. 住宿服务:被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酒店,导致原告住宿条件较差,严重影响了旅游体验。

3. 餐饮服务:被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餐饮,导致原告在行程中多次无法按时用餐,影响了身体健康。

4. 导游服务:被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导游,导致原告在行程中多次得不到导游的讲解和帮助。

综上所述,被告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与原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应当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2.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承担。

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采取虚假宣传、虚假报价、强制消费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某旅行社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旅游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7月,某市居民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旅游团。

在报名时,旅行社宣传册上明确标注该团行程为“纯玩团”,行程中无任何购物环节。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旅行社安排了多个购物场所,并强制要求游客购买商品。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

旅行社则以“行程安排合理”为由拒绝退还。

张先生遂向当地旅游投诉中心投诉。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游客购物费用?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旅行社在宣传册上明确标注“纯玩团”,但在实际行程中安排购物环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如实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在宣传册上虚假标注“纯玩团”,违反了上述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宣传册上虚假标注“纯玩团”,导致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误解,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处理结果在当地旅游投诉中心的调解下,旅行社承认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同意退还张先生购物费用。

同时,旅行社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旅行社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3篇)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2019年8月,原告张三通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东南亚风情之旅”旅游团。

旅游费用为每人8000元,包括往返机票、住宿、餐饮、导游服务、景点门票等。

合同约定,旅游团于2019年8月20日从某市出发,途经泰国、越南、柬埔寨三国,行程丰富,包括游览曼谷大皇宫、越南下龙湾、柬埔寨吴哥窟等著名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出现了多起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具体如下:1. 行程安排不合理:实际行程与合同约定不符,游览时间缩短,部分景点未能参观。

2. 导游服务质量差: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提问不耐烦,讲解简略,未提供详细旅游信息。

3. 餐饮质量不达标:提供的餐饮质量低于合同约定,部分游客出现食物中毒现象。

4. 住宿条件不达标:安排的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部分游客反映房间卫生状况不佳。

原告张三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游体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原告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3. 旅行社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导游服务、餐饮质量、住宿条件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张三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3. 旅行社应退还原告张三旅游费用8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旅行社退还原告张三旅游费用8000元;2. 旅行社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法律案例(3篇)

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2019年7月,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预订了从某市出发前往云南旅游的行程。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为8天7晚,包括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00元。

合同约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如因旅游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

2. 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不详细,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

3. 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

4. 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费用。

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2)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3)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4)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门票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餐饮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3.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交通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4.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元。

景区法律案例(3篇)

景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南方,是一个集自然风光、生态旅游、科普教育于一体的旅游景区。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该保护区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游览。

然而,在游客数量激增的同时,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景区设施等现象也日益严重。

为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游客的管理,但仍有部分游客无视规定,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纠纷。

二、案例经过2019年5月,某游客在游览某自然保护区时,违反景区规定,擅自穿越保护区核心区域,造成生态破坏。

保护区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要求该游客赔偿损失。

然而,游客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1. 案件受理保护区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客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用及管理费用共计10万元。

2.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游客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游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约5万元的生态损失。

3. 案件判决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游客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游客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用及管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例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客在游览过程中违反景区规定,擅自穿越保护区核心区域,造成生态破坏,侵犯了保护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二)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植被、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三)擅自采集、运输、出售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3. 案例启示(1)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

(2)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游客违法行为,维护景区生态环境。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3篇)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情:张某某于2020年10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某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合理、导游服务态度恶劣以及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协商未果,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张某某的人身伤害是否由旅行社的过错导致?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一)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制定旅游行程计划,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行程天数、旅游地点、住宿、餐饮、交通、游览项目、购物次数、自费项目等内容,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合同。

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行程安排,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张某某的人身伤害是否由旅行社的过错导致在旅游过程中,张某某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时,旅行社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某的人身伤害与旅行社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三)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某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 张某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2. 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 张某某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合理费用;4. 张某某因本次旅游活动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旅游法律案例(3篇)

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包含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延误、变更、取消等,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但旅行社表示,此类条款为行业惯例,如不接受则无法预订行程。

张某在权衡利弊后,仍然签订了合同。

2019年8月,张某如期前往云南旅游。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因连续暴雨,部分景区关闭,导致行程延误。

张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但旅行社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退还。

张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旅行社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存在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免除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

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其他有效条款仍然适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 旅行社应当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行程的安全、合理,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在本案中,因连续暴雨导致部分景区关闭,旅行社未能及时调整行程,导致行程延误。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张某因行程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风景名胜区法律案例(3篇)

风景名胜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国某省,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周边的土地资源逐渐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在某次土地拍卖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获得了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周边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交付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当地居民发生了纠纷。

居民认为,该地块属于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2. 居民的主张是否成立?3. 如何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纠纷?四、法律分析1.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二)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业;(三)保障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四)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第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功能;(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四)风景名胜区的设施建设;(五)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整治。

”2. 开发公司是否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显然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居民的主张是否成立居民认为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因此,居民的主张成立。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旅游法律案例(3篇)

完整版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某旅游区管理处。

2019年8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5天的某旅游区三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在游览某景点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张某要求旅行社和旅游区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旅游区管理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3. 旅行社和旅游区管理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旅游合同一份;(2)行程安排表一份;(3)医疗诊断证明书一份;(4)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清单一份。

旅行社提交了以下证据:(1)旅游合同一份;(2)行程安排表一份;(3)旅游区景点安全提示一份。

旅游区管理处提交了以下证据:(1)旅游区景点安全提示一份;(2)旅游区安全管理规定一份。

2.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张某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并要求旅行社和旅游区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和旅游区管理处均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是由于张某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1)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区景点的安全提示,并要求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注意安全。

因此,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旅游区管理处作为旅游区的管理者,在景点设置了安全提示,并制定了安全管理规定。

因此,旅游区管理处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张某在游览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从高处坠落。

因此,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关于旅游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旅游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旅行社是一家专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2021年6月,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甲旅行社为乙公司组织一次员工旅游活动,行程为5天4晚,目的地为我国某著名景区。

合同约定,甲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住宿、交通、导游等服务,乙公司负责组织员工报名,并支付旅游费用。

二、案件经过1. 报名阶段乙公司按照甲旅行社的要求,组织员工报名参加此次旅游活动。

报名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未提及景区门票费用,且住宿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公司向甲旅行社提出质疑,甲旅行社解释称门票费用已包含在团费中,住宿标准因景区政策调整有所变动。

乙公司考虑到员工需求,决定继续报名。

2. 行程实施阶段2021年7月,旅游活动如期举行。

在行程中,乙公司发现以下问题:(1)景区门票费用并未包含在团费中,实际支付门票费用超出了预期。

(2)住宿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条件低于预期。

(3)导游服务不到位,未能满足游客需求。

(4)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部分景点未能游览。

3. 争议产生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履行合同约定,未将门票费用包含在团费中。

(2)未履行合同约定,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

(3)导游服务不到位,影响旅游体验。

(4)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景点游览不足。

乙公司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团费,并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退还部分团费,并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答辩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因景区政策调整、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责任。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将门票费用包含在团费中,违反了合同约定。

(2)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

(3)导游服务不到位,影响旅游体验。

(4)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景点游览不足。

关于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关于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旅游市场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游客强制购物、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景区乱收费等。

本案例以一起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在其中的适用。

二、案例经过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前往云南的旅游团。

在游览过程中,导游要求游客参观一家珠宝店,声称该珠宝店是政府指定的,具有极高的品质和价格优势。

游客在导游的劝说下,纷纷前往珠宝店参观购物。

然而,游客在购买珠宝时发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且珠宝品质也存在问题。

游客们纷纷要求导游赔偿,但导游以“政府指定”为由拒绝赔偿。

游客们无奈之下,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游法律法规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等内容明确告知游客,不得擅自更改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强制游客购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 导游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要求游客参观珠宝店,并强制游客购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同时,导游以“政府指定”为由拒绝赔偿游客,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 旅行社的责任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未能对导游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领队进行培训,确保其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四、案例启示1. 旅游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2. 旅行社应加强导游培训,确保导游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3篇)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旅游服务质量纠纷二、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飞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向张某提供了行程安排、景点介绍、住宿标准等详细信息。

张某在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三、案件经过2019年7月,张某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往泰国。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以下问题:1. 行程安排不合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张某在行程中感到疲惫,且部分景点参观时间过短,无法深入了解。

2. 住宿条件不达标:旅行社承诺提供三星级酒店住宿,但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二星级,且房间设施陈旧,卫生状况不佳。

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导游在行程中对景点介绍不详细,且态度冷漠,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

4. 旅游购物点过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过多,且购物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张某的行程。

5. 餐饮服务不达标: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不达标,部分餐食质量差,且餐食种类单一。

在旅行结束后,张某与旅行社沟通,要求旅行社对以上问题进行赔偿。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导致张某无奈之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四、法院审理1. 证据收集:张某向法院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购物记录、餐饮证明等证据,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

2. 质证环节:旅行社对张某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部分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3. 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行程安排、住宿条件、导游服务、购物安排和餐饮服务,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 赔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张某旅游费用损失、住宿费损失、餐饮费损失、购物费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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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 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 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 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 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 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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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不可抗力
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 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 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旅行社的导游 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乐山 一地的旅游活动,按时赶赴重庆,衔接 下一段的行程。之后旅游活动顺利完成。 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乐山旅游 活动取消,旅游费用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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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 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 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 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 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 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 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 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 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 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 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 7 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3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问题: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 ) 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 )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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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 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 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 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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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格式条款
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 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 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 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 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 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 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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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格式条款
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 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 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 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 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 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 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 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 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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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格式条款
问题: 问题: (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 ) 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 ) 是否有效?为什么? 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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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格式条款
分析:(1)本案例中,肖某与彩扩部之 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因 为,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以印 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 单为表现形式),原告肖某在订立该合 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这表明原、被 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 果,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 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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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合同法
陈某深知发动机的重要,说可以按此价 处理。邓某遂以陈某的名义与其弟签订 了卖车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陈某回来,从别的朋友处得 知卖车的真相,遂要求邓某的弟弟返还 轿车,邓某的弟弟不答应,并说该车已 属他的名下,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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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合同法
问题: 问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邓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为什么? (2)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邓某与其弟 )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 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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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 “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 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 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 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 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 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 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 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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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不可抗力
分析:(1)滞留九寨沟系不可抗力,旅 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17条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山体 塌方,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断,符合 不可抗力的特征。117条还规定:“因不 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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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合同法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 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 邓某的弟弟应立即返还陈某的汽车,并 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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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合同变更
某单位有20位职工打算出国旅游,参加 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 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2月16日为出发日期, 每人费用5800元。2月16日,旅游者按要 求在机场集合,在领队带领下办理出境 手续。这时,领队突然发现由于外国使 馆人员的失误,签证的有效期为2月17日 至3月17日,与该旅游团的行程不符,而 旅行社未能及时审核,致使该团无法按 期出境。为此,双方紧急协商,变更了 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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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不可抗力
旅行社认为,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予退费。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 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
问题: 问题: (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 )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
8
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 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 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 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 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 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2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 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 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 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 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 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 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 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 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 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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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合同法
分析:(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 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 种明示的授权行为,邓某获得了代理权, 应维护陈某的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 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 通。因此,邓某与其弟弟的买卖合同是 无效的。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第四十一条规 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 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 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 “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 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 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 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 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 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 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 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 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 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 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 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 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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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格式条款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 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时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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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合同变更
(3)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赔偿缺乏相应 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本着解 决双方纠纷的诚意,愿对原告作出一定 的补偿,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做出如下 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600元; 3-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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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不可抗力
牛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 成都、乐山、宜昌十五日游”,预交了 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按照行程计划, 旅游团第二天将返回成都,然而晚饭时 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 山体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 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等待交通恢复。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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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 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 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 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 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 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 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 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 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 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 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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