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制度(pdf 7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从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条件和接受监督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企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等;
2. 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所、设备、员工培训情况等;
3. 若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企业需重新申请。
其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 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场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等;
3.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还需要接受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2.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报告、台账等资料;
3. 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和条件进行申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样不仅能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也能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实施(2015年7月1日修订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认可和授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型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3.1 资料准备申请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鉴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
3.2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应将准备好的资料统一制作成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有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报告应当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
3.3 审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报告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审核评估。
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调查。
3.4 审批决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符合条件,则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符合条件,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和改进建议。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4.1 定期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等。
4.2 特殊检查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随时进行特殊检查,对重大危险源、新建工程、临时项目等进行突击检查。
特殊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3 检查结果处理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吊销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1 变更持证单位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4-05-17【生效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实施,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1. 申请资格具备煤矿企业资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2. 材料准备(1)申请表;(2)煤矿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3)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3. 申请流程(1)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3)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许可证管理1. 定期审核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审核合格后需要进行重新核发。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已核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等措施。
四、安全生产措施1. 人员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设备设施检测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要求申请、核发、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和整改的煤矿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追究等措施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措施以及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一、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经由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取得的许可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df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日期:20040113 实施日期:20040113 颁布单位:国务院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新员工上岗前,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作业的安全和稳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所有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施工作业的合法凭证,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证明。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续领、变更、注销和监督检查等事项,由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度审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不得失实或者泄露,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使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五)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尽快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续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置于企业工作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证件的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领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依法批准和颁发的企业合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准入许可证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是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许可证的颁发目的是确保申请人所从事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或者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六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生产设施;3、申请人应具备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装备和技术方案;4、申请人应具备确保安全生产的财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3、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为三年。
第八条审批结果通知1、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许可证的审查;2、对申请材料缺项或者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查;3、对符合法规要求的申请材料,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许可证的核发结果;4、对未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原因和依据的说明,并提出整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