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分局
李某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和;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当事人】李和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当事人-个人】李和【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和【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拘留扣押刑事司法行为证明驳回起诉发回重审不可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顺义公安分局对2011年4月5日田桂花伪造的赠予书履行鉴定的职责并作出是否刑事立案的决定。
李某的请求事项实质系要求顺义公安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李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9:35:32【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马某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某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7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陈静杨旸【审理法官】蔡英伟陈静杨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张某【当事人】马某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张某【当事人-个人】马某张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扣押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改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顺义公安分局对于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顺义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马某存在故意毁坏张某家排水管的违法行为。
因该排水管价格较低,马某的违法情节相对较轻,顺义公安分局认定马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顺义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扣押、调解、送达等程序,其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顺政办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4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二○一○年三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友生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陈光浩任执行组长的顺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局长陈福刚兼任,负责本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北京警方地址电话名录
88110680
号
海淀区甘家口21
甘家口派出所
68311377
号楼西配楼
海淀分局行政复 海淀区苏家坨镇温
82580805
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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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长春桥路
海淀公安分局
82519110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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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丹棱街 10 82588210
号
邮政编码
乘车路线
所在城区
100082
"运通 375、498、 387 路 文慧桥 海淀区
路东城区看守所法 61297859 102614
室(南区)
制处
乘坐 957 路(开往大兴一职方向) 至“团桂路口”下车,向南 500 米
大兴区 路西;937 支 1 路至“崇文看守所” 站下车即到
758、104、108、201、612、特
3 东城公安分局 东城公安分局
东城区大兴胡同 45 84081110 100007
1
11 西城分局 厂桥派出所 12 西城分局 二龙路派出所 13 西城分局 福绥境派出所 14 西城分局 展览路派出所 15 西城分局 牛街派出所
66177616、
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乙 2 号
100034
66177616
西城区京畿道小区 13 号楼66010110 100032
西城区宝产胡同 27 号 66517110 100035
62014694 号 海淀区西北旺后厂 村路甲 69 号(西北
62960065 旺镇政府 1、2、7、 8、9 层) 海淀区圆明园西路 2 号院中国农业大 62732533 学(西区)院内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
82105164 街 12 号
100091 100191 100094
定位“四员”打造公安铁军——记顺义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所长王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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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维普资讯
定位 “ 四员” 打造公 安铁 军
记顺义 公安分 局光 明派 出所 所长王 旭林
● 赵德 印 李 海 波
王旭 林 是顺 义公 安 分 局 光 明 派 出所 的所 长 。在 他 的带 领 下 , 所先 后 组 织 民警 到 西 柏 坡 参 观 。 重温老一辈革命家艰难斗争史 ,
就 被分 局评 为规 范化 管 理先 进单
位。
全 所 共 收 到 群 众 赠 送 的锦 旗 、 牌 匾 18 , 扬 信 16封 , 区 群 4面 表 1 辖 众满 意率 达 9 .%。 96
终 没 有 放 松 对 民 警 的言 传 身教 , 按 他 的话 讲 就 是 要 做 好 民警 的
行 管理 , 约束 每一 个 民警 。 他还 为
那 些 偶 然 出 现 点 小 状 况 的 民 警 “ 小 灶 ”。通 过 采 取个 别 谈话 、 开 小 范 围召 开研 讨会 的形 式 ,有 针
对 性地 开 展教 育 ,使 问题 消灭 于
萌芽状 态 。 王 旭 林积 极 通 过典 型 教育 为 基 层 民警 鼓劲 儿加 油 ,做 好一 名
会 让单 位食 堂 准备 可 口的饭 菜 并 定 制生 日蛋糕 庆祝 。这 一举 措 不 仅 使 过 生 日 的 民 警 心 中 充 满 温
暖 ,更 通 过这 样一 个简 单 的活 动 促 进 了所 里 民警 之 间 的 感 情 交
流。
环境 整 洁有 序 ,警 察 文化 有 声 有
色 。全 所 民警 办公 住 宿等 一 切 用 品统 一配 发 , 到规 范 化管 理 。 做 通过做好这 “ 四员 ” 王 旭 林 ,
20 00年 底 至今 ,这 个 仅 有 1 余 0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四项机制”实现辖区信访人员不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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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四项机制”实现辖区信访人员不新增
作者:
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04期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立足辖区实际情况,全面实现了辖区涉法涉诉信访人员不新增。
一是强化“一把手”主抓、支部委员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着力提升工作力度。
派出所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采用“一把手主抓、班子成员包片、片区警长包点”的方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预警信息共享的分级管控机制,着力提升管控实效。
派出所主动对接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重点信访人员的社会关系、家庭背景、主要诉求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
按照“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采取“私人定制”动态管控措施,确保不激化对立情绪,不诱发二次矛盾,不产生对抗行为,做到知事、知人、知去向。
三是强化源头治理、防范化解苗头的基础工作机制,着力减少风险隐患。
派出所从规范接处警抓起,在证据固定、现场调处、隐患疏导上下功夫,做到人员、笔录、调解书“三带回”,以查清事实为前提,以和谐调处为导向,有效减少了涉法涉诉涉访问题的产生。
四是强化警调衔接、调处日常矛盾的长效应对机制,着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
(小钊)。
张永乐与王付杰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永乐与王付杰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审理法官】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永乐;王付杰【当事人】张永乐王付杰【当事人-个人】张永乐王付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永乐【被告】王付杰【本院观点】对于张永乐提交的现场证人证明,系当事人张永乐从自身角度对事件进行描述,由证人付某、姚某签字,并非由证人亲自书写事件经过且二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付杰是否应对张永乐的左腿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付杰是否应对张永乐的左腿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张永乐上诉主张其受伤系王付杰驾车撞击所致,王付杰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但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出警录像显示的事发经过,以及出警记录、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情况来看,系张永乐用身体阻挡正在合闭的电动门而被推挤到王付杰所驾驶的已经静止的车辆上导致其左膝被夹伤,并非王付杰驾车将其撞伤,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永乐的受伤行为与王付杰驾驶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电动门平时处于常开状态,事发时因突发事件临时关闭该门,但未设立警示标志,王付杰以正常速度通行,且在张永乐挺身阻挡电动门合闭时王付杰即紧急刹车将车停在电动门轨道上,王付杰并无主观过错。
张永乐上诉主张王付杰系逆行进入大门导致事故发生,为此,张永乐二审提交了2021年拍摄的涉案大门处的照片以证明该门车辆仅能出不能进,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2016年案发时的情况,且从出警录像来看,事发前该大门车辆有进有出,故本院对于张永乐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报告时间:
2023-08-19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TOP3
2022 年顺义区县道中次差路段专 项治理工程-2022 年顺义区县道 中次差路段专项治理工程(监理)中 标结果公告
北京京博通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
464.0 377.9 147.0
2022-12-19 2022-11-23 2023-02-2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4/26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顺义公路分局 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养护与改建,公路绿化,公路行政执法,路产路 权维护,超限运输管理,公路行业信息管理,公路规费征收与稽查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13
同比增长:43.0%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 中心有限公司
TOP8 TOP9 TOP10
通怀路(昌金路-京平高速公路) 北 京 金 都 园 林 公示
顺义区 2023 年乡村公路建设工 程(施工)2 标段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
6 载,超速,闯红灯特别严重,牛栏山酒厂门口
西向东一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牛栏山引水桥 已经被压坏多年至今还没修好造成交通拥堵对 周围群众出行造成很大的不方便。还有好多冒 着黑烟的货车明知道有检测设备故意走人行道 躲避检测行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安全隐 患,希望有关部门对该路段进行大货车禁行管理 。
建议
支持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部分采纳
本次货车限行政策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空气污染、 噪音污染、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各方面因素而最 终形成。昌金路是顺义区主要的货运通道之一,顺 义区结合货车定位数据、交通事故、舆情反馈、企 业需求等多源交通数据综分析研究,在新版限行措 施里采取昌金路(左堤路至木燕路段)6时至23时 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通行,由左堤路、 白马路、木燕路绕行的措施。 针对机动车遮挡号牌、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 行为由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处罚整治力度。
序 号
意见内容
建议
领导们好,我在顺义工作15年,2011年摇号至
今未中签,我们一家六口人,四大两小在李桥
4 居住,一天 二的通勤时间是4个小时,家只有一
辆大通T60皮卡,2.0T重量1.9吨,望能和小客
车一样上路行驶
支持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未采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皮卡车辆属于轻型普通货车,所以符合限行政策内 车辆。本次新版载货汽车限行政策已经在上一版的 基础上取消了5吨(含)以上载货汽车禁限行道路 、取消了12条原有24小时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 扩大了货车可通行范围,增加了货车通行的时间。 同时我区货车限行政策全面考虑了区域产业布局、 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各方 面因素。
建议
王伟光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光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伟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伟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季亚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亚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亚丽【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伟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后沙峪派出所对于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合法性审查拘留管辖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后沙峪派出所对于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顺义区政府具有受理王伟光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顺政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顺政发〔2004〕3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区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区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顺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北京市顺义区人事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局北京市顺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审计局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顺义区水资源局北京市顺义区工业局(北京市顺义区乡镇企业局)北京市顺义区体育局北京市顺义区统计局北京市顺义区林业局(北京市顺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顺义区外事旅游局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区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七月五日附件:说明:顺义区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9个。
其中: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商务局挂粮食局牌子;政府教育督导室由教育委员会代管;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在天竺出口加工区设立的行政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有关职权,与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委托顺义区人民政府代管,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
曹刚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刚与北京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曹某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当事人-个人】曹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了界定,即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本案中,顺义公安分局在一审诉讼期间、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均系该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之前收集,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张某某与曹某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曹某实际支付了价款。
曹某、张某某均对该节陈述清晰、指认明确。
顺义公安分局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结合曹某的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关于对顺义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关于对顺义区部分道路采取交
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8.03.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关于对顺义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
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顺义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对顺义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一是新顺南大街与府前西街路口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南、由西向西、由北向北方向掉头;
二是新顺南大街与站前街路口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北、由西向西、由东向东方向掉头;
三是光明南街与站前东街路口禁止机动车由西向西方向掉头;
四是光明南街与府前中街路口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南方向掉头;
五是站前街与钱粮南路路口禁止机动车由东向东、由西向西方向掉头;
六是站前街与站前北街路口禁止机动车由东向东方向掉头;
七是光明南街与拥军路路口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北、由东向东方向掉头。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2018年3月28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关于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关于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顺政办发[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关于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6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二○○七年九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精神,依法维护城镇土地秩序,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解决我区目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从今年9月20日至12月底,集中100天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为更好地把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全力打好这场“百日行动”硬仗,切实把土地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建委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局长、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局长、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顺义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局长兼任,负责“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实施及现场踏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顺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6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区政府决定,成立顺义区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张延昆区委书记副组长:李友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林向阳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赵贵恒区政府副区长成员:董建华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北京汽车生产基地管委会主任吴建国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李国新区市政市容委主任盛德利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陈红宇区信访办主任马万林区财政局局长赵殿江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李国印区环保局局长高士虎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陈阳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成区交通局局长张天生区地税局局长高瑞君区国税局局长杨卫东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局长孙桂祥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局长陈福刚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局长张玉霞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局长杭金亮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宝东赵全营镇党委书记张树广区燃气公司经理刘宝春区自来水公司经理邵晓明顺义供电公司经理张兴华中国联通北京顺义分公司经理陈磊北汽控股乘用车事业部副总经理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协调推进北京自主品牌乘用车基地项目前期各项手续办理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负责及时将项目进度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进度通报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征地转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征地转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顺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征地转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2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本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经区政府同意,成立顺义区征地转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本区被征地村民转非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征地转非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领导转非安置工作,协调解决转非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责任主体工作落实情况,确保转非安置工作圆满完成,保障被征地村民及时转非安置,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组成人员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副组长:区政府主管城建副区长区政府主管民政副区长成员: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维稳办主任区信访办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局长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各镇行政正职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和区民政局局长共同兼任,副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主管副局长、区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征地转非安置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安置有关工作;(二)负责督促各属地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转非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各属地制定具体转非安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三)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属地的联络对接工作,协调解决转非安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四)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