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发展历史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也迈入了WTO成员国的行列。此间, 我国的立法活动异常活跃。新法制定、旧法修正、法律整 合、法规整理此起彼伏,一派勃勃生机、春意盎然的景象。 其中,有关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更是立法的重中之 重。2000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修改篇幅之大、 增补配套之多,涉及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 我国目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已日趋完善,各法 律法规之间愈益协调,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
四、法本身不断分化的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
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 能。
每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民法作
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 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 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 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 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 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 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
一、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 动了经济法的产生。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 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 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 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 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 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 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 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 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市场尽管富有效率,但市场自身的运行并非完美无缺, 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经济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发挥 作用,但竞争具有进取性与排他性,自由竞争发展到一 定阶段必然形成垄断,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第一杀手, 垄断以减少竞争者数量,直至最终消灭竞争为目的。
遏制垄断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关键。由于在典型 的市民社会中,垄断是以所有权和契约为媒介而自由形 成的,其并不能受到民商法的谴责,但依效益、公平、 自由和理性的价值标准判断,过度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是低效率和不公正的,其否定了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 应当予以禁止和限制。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市场不能有பைடு நூலகம்运
转的状况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情形包括公 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性垄断。市场 失灵从另一个层面界定了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 由于政府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得政 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如征税权、 禁止权、处罚权等。
可参考阅读书目: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 版社1998年版 。
一些学者注意到市场存在缺陷需要政府 干预时,政府同样会存在失灵的情形。
比较明确地提出“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公 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该理论的杰出代表诺贝 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 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 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 “管制失灵”。
因为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很可能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果:
一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可能 使生产与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致使生产者投 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
二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性还极易诱发人们搭便车的 心态和行为,从而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如灯 塔的收费),从而导致市场中的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 公共产品。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引导语: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对于理解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的特殊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的意义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任何法的产生都源于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即法的产生必定有其社会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也是如此。
而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更为重要。
因为经济法是一部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现代法,在此之前,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已经相当发达,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那么,究竟是在怎样特殊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的、成熟的部门法已经不足以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而需要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出现呢?所以,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经济法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明确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特殊的贡献。
对中国而言,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已经不少,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这与经济法在中国产生的特殊社会条件有密切的联系。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分析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政治、法律各方面的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经济法得以存在的一切社会物质条件。
(一)从经济法的概念出发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应当是经济生活需要国家的干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所尊崇的自由竞争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生活注入了前所未的生机和活力,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
那么,经济生活为什么需要国家干预呢?这主要是由于,在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体制固有的弊端暴露无遗,而且市场经济体制自身无法克服。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避免垄断的产生。
在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取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活动的规模与复杂度不断增加的趋势。
以下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详细分析,超过1200字:一、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规模的扩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种经济主体如个人、企业、机关、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活动背景下,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人们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经济活动。
二、市场经济形态的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规律自由发挥的经济形态,要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必然需要一套适应市场需求和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的主体众多,供求关系复杂,涉及到国内外的大量交流与合作,因此需要各种经济法规来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国家调控经济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也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宏观调控,以达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等目标。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必要手段之一四、解决经济纠纷和保护权益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经济纠纷也随之而来。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的产生迫在眉睫。
通过制定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以便于纠纷的解决和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扩大。
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都需要一系列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并提供保护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既是为了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是为了维护各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产生还与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紧密相连。
经济法的制定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下,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调整的是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各方面的条件的发展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问题,当前的形式就要求有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存在,因此经济法也就得以产生了。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包括:(一)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
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二)法律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也日益加剧,完全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已经无法自主的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现实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经济关系已经无法适用以民法为主的私法调整手段来快速的解决问题,也还达不到完全适用以行政法为主的公法手段调整的程度,因此客观上就必须要求介入国家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和调整,以平衡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所以也就有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文化基础:早期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之上的,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于国家抱有严重的不信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垄断形式的建立使得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享有受到了威胁,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普遍不满,因此就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也就形成了一种国家介入经济的新型法律—经济法。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下,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调整的是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各方面的条件的发展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问题,当前的形式就要求有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存在,因此经济法也就得以产生了。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
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法律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也日益加剧,完全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已经无法自主的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现实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经济关系已经无法适用以民法为主的私法调整手段来快速的解决问题,也还达不到完全适用以行政法为主的公法手段调整的程度,因此客观上就必须要求介入国家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和调整,以平衡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所以也就有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文化基础:早期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之上的,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于国家抱有严重的不信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垄断形式的建立使得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享有受到了威胁,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普遍不满,因此就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也就形成了一种国家介入经济的新型法律—经济法。
思想理论基础:早期的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人、团体的干涉,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着“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
党校经济法考试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
(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
(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完整版)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经济得好了迅猛的发展,然而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市场经济是通过价值规律来调节经济。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得基本规律。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表现形式。
价格受价值决定,却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
供求又受到价格的影响。
当价格上涨时,需求下降,需求下降价格则开始下降;当价格下降后,需求又开始增加,价格又开始上涨。
如此循环往复,使得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从而调动资源配置。
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缺陷,而
这些缺陷是市场无法自身解决的。
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
自己爱市场经济中人们只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无形中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这对于市场长远的发展是不利的。
经济是国家的命脉,当一国的经济发生混乱这个国家必然不安稳。
当经济受制于人,这个国家实质上已经丧失了主权。
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第1讲经济法的产生
2、诸法分离 、 背景: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经济为主, 背景: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经济为主,商品经济有 诸法分离。例如:法国《 了空前的发展 诸法分离。例如:法国《民法典 美国《 (1804年)以及《商法典》(1807年);美国《莫里尔 年 以及《商法典》 年 法案》 国家银行法》 法案 》 ( 1862年 ) 、 《 国家银行法 》 ( 1864年 ) ; 日 年 年 地税改革条例》 本《地税改革条例》(1873年)等。 年 3、自由放任主义 、 亚当·斯密 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斯密( ●亚当 斯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 国富论、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国富论、1776年): 年 用价格原理调整社会供需,反对国家干预经济, 用价格原理调整社会供需,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奉行自由 主义(看不见的手、干预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夜警) 主义(看不见的手、干预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夜警)
●生产集中
凯恩斯(西方经济学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 凯恩斯(西方经济学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资本主 义的救星) 义的救星)
●
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通论、 ● 《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通论、1936年):国家宏 年):国家宏 观调控经济(看得见的手,即国家的经济政策干预)。 观调控经济(看得见的手,即国家的经济政策干预)。 财政政策(预算法、财政法等)、金融政策(金融法、 财政政策(预算法、财政法等)、金融政策(金融法、 )、金融政策 证巻法等)、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失业救济法等)、 )、社会保障 证巻法等)、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失业救济法等)、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止法等)、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止法等)、 贸易、外汇管理(外汇法、外贸法等)、 )、恢复市场机能 贸易、外汇管理(外汇法、外贸法等)、恢复市场机能 市场秩序规制法,即竞争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即竞争法)
经济法PPT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PPT
二、一般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
考察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应当从它所涉及的 经济法产生途径去探究。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途径 战时经济法:完全的国家支配 世界经济法的产生途径 市 场 失 灵 公 权 介 入 政 府 失 灵 经 济 法 产 生 危机应付经济法:不计后果的管制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经济法产生的 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因
班级: 姓名: 学号:
一、基本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考察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应当从它所涉及的 物质生活关系的状况去探究。
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 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了进 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 一步发展,生产工具也得到 其生产主要是在狭小的家 了极大的改进,分工越来越 庭范围内进行,生产工具 细,协作越来越密切,生产 比较简单,因此人们之间 走上了社会化 的经济关系比较单一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 在这种情况下,私 的法典不能满足生产 法足够对经济关系 和交换的需要,经济 进行调整,没有经 法在此时出现,适应 济法部门存在的可 统治阶层在经济上和 能和必要 政治上的需要
一、基本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由此可知,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 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 调职能 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 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THANK YOU! 谢谢观!
二、一般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 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 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 主;因此,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 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实例,系统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动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合体中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统合的政治性是不可否认的。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
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在笔者看来,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的国家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
有了民主的国家才会有民主的市民社会,强大的市民社会也需要强大的国家。
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近代市民社会。
但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多元性遭到破坏。
与此同时,私利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如果任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出于瘫痪状态。
因此,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
国家承认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确立普遍的法律准则,协调其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如经济政策、行政命令、经济立法,其中,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
下面通过分析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来进一步理解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一)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下面就让店铺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
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
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
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
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
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
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
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
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
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
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
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
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实例,系统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动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合体中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统合的政治性是不可否认的。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在笔者看来,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的国家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
有了民主的国家才会有民主的市民社会,强大的市民社会也需要强大的国家。
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近代市民社会。
但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多元性遭到破坏。
与此同时,私利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如果任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出于瘫痪状态。
因此,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国家承认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确立普遍的法律准则,协调其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如经济政策、行政命令、经济立法,其中,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下面通过分析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来进一步理解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一)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以一定的经济体制为载体。
只可能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可能摆正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法制化关系。
在古代社会就有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经济的现象,但在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交易不可能形成,因此也就很难形成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古代社会不可能形成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法制化关系。
经济法只有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发展起来,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背景下,经济法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登上历史的舞台。
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经济法产生于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三个阶段。
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为了维护经济秩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扰,维护国内市场不受外部势力的冲击,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精神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视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兴起的萌芽。
当时的资产阶级理论家和执政者已经认识到,如果不依靠国家权力的力量,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较量过程中逐步强大的话,那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就不得不利用国家的力量,通过颁布法律,形成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物质基础及其生产方式。
在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19世纪以后,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凭借残酷的原始积累,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巩固,因此,原始积累时期所采取的重商主义政策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过多的国家干预,已经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从而要求建立一种比较自由的社会经济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主张经济自由的思想开始萌芽并得到发展。
经济法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是非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出资)1、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2、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3、一人有限公司是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财产捆绑)4、一人有限公司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板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制度。
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二、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
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
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府)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所有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
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我们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
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
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
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
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确定经济法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大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经济法原始于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
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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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
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
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
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
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
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
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
6.法定性。
简答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的就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最核心的利益追求是什么。
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传统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既不着重维护个体利益,也不着重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介于二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概括为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简答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特征作为一种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社会利益具有相对性。
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
第二,社会利益具有区域性。
社会利益既然是一种群体利益,而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故在其他区域内,就不存在这类社会利益。
第三,社会利益具有历史性。
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也只有在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名词解释行业协会的含义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正义监督下的自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
具有如下特征:1.中介性。
2.公共性。
3.自律性。
简答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通过对行为的调整,基本上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模式符合立法者的预期,但在实现这一预期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这就形成了不同的调整方法。
1.控制与扶持相平衡。
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社会利益大多时候都表现为出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经济法要实现对这些群体利益的保护,必须在控制与扶持之间寻求平衡。
2.辅助与参与相配合。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规范化、制度化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互配合。
3.限禁与促进相结合。
从适用效力角度看,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限禁与促进相结合的特点。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法所谓市场规制法,即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或者政府对那些危及市场良性运作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以维持良好市场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如下几项:1.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在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国家必须出面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就经营者之间而言,要确保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经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关系来看,要保护他们之间合理的交易条件。
2.维护社会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
作为维护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的法律,市场规制法在立法和实施中均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使社会整体经济效率最大化,而不能仅仅从某个主体利益出发,不管是个人、组织抑或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
3.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以一般生活消费为代表的消费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础。
未来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全面平衡消费者、竞争者(企业)及社会整体利益。
简答反垄断行为反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这是传统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
除此之外,基于我国经济现实中广泛存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滥用行政权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还专章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所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就包括四大块: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名词解释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
简答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
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体现在第13条第一款,该条款主要规定了五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
2.限制数量协议。
3.划分市场协议。
4.限制创新协议。
5.联合抵制协议。
简答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上游经营者”和“下游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协议特点,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两种类型。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又可分为:1.选择性销售协议。
2.纵向地域客户限制协议。
简答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垄断价格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掠夺性定价行为,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拒绝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强制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差别待遇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简答论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1.指定交易:《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物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如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6.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简答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反垄断法的禁止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维护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促进社会公益的重任。
2.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他们也不断地对各自的制度进行调整。
3.通过适用除外制度维护一定领域的垄断,其实是经济发展对反垄断法的要求。
其次垄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发挥正面效应的领域正是竞争失灵的领域。
名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自由竞争法(即反垄断法)重在追求经济的效益,而非分配之公平,促进动的安全,所谓经济宪法指此部分。
公平竞争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维护财产权,即静的安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反垄断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削弱或消除。
前者是从微观入手,后者则是从宏观着眼。
前者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后者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
3.在不少国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靠私人特别是竞争者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为主,同时对性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辅之以刑事制裁。
而对于反垄断案件,由于案情往往比较复杂,社会危害也比较大,各国一般均已有关专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政府)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为主,同时亦赋予私人以诉权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联系主要在于: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同质性及界限的模糊性。
2.反垄断法传统上属于公法,是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上属于私法,但现代社会公法私法之间交叉融合趋势明显,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公法私法泾渭分明的格局,导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