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培训讲义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培训讲义 83页PPT文档
2界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 位接受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2.2 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 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1.6 补充 凡本《细则修订本》未作要求的按《云南省地籍调
查实施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 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执行。
本《细则修订本》从国土资源厅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 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9]5号)同时废 止。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 (修订本)
培训讲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二0一0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勘测定界的历史回顾 第二部分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修订本) 第三部分 实例 第四部分 线性工程勘测定界
第一部分:勘测定界的历史回顾
一、一九九九年三月前农用地转用地报批 二、二000年十二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暂行方案》 三、二00三年十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定》 四、二00八年四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
称(如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备案成果、报盘数据等), 在二级文件夹下存储文件名,文件名以具体成果
名称命名。(…\××公路勘界成果\文字成果\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DOC)
2.11、勘测定界成果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根据《云南省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资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 权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据 (4)观测记录、计算手簿(作业单位存查)
土地勘测定界讲义
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 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利 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 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畴。农用地转用范围线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如果建设项目用地占用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 围的农地,应将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 绘制在工作底图上,经内业处理后,为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用地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经外业调绘和补测的外业工作底图应及时清绘整饰,经 检查合格后,才能转入内业工作阶段。
10.3 土地勘测定界的外业调查
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是勘测定界中的基础性工 作,其工作内容类似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但其调 查范围和成果要求又不同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 容,同时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又兼有城镇地籍调 查的内容,综合考虑,将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查分 为(城镇)权属调查和(农村)地类调查(即为核 查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 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 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并进行土地利用现 状类型调查)。
土地勘测定界讲义
10.1 土地勘测定界概述 10.1.1 土地勘测定界的概念
土地勘测定界(简称勘测定界,勘界),是根据 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 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 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 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 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 服务性工作。 目前有专门的勘测定界软件newmap, 而mapgis和cass也可以实现其部分功能。勘测定界工 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 的勘测单位承担。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培训讲义
• 取得成效
田块细碎化现象得到缓解,促进了规模化经营。4户砂糖橘种植超过20 亩,10户鱼塘养殖面积15亩,5户桑蚕种植面积超过10亩。通过土地权 属调整新增耕地100多亩。
通过亲戚帮种、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多种方式,土地撂荒问题得到解决。 收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前农民人均农业年纯收入2000-3000元/年,
权属调整主体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主体主要 有四种: 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占57%; 以乡镇政府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村委和村民小组共 同参与,占29%; 以县国土资源局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占12%; 以项目承担单位为权属调整工作主体,占2%。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 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 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同时要求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 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调整后农民人均农业年纯收入20000元/年。年土地租金从调整前110元/ 亩提高到调整后200元/亩,村集体收入从5.5万元/年提升至15万元/年。 村集体公共设施得到完善。调整完成后,随着村集体收入的提高,在村 里对祠堂、文化场所、公园、路灯等进行了修建完善。 劳动力就业结构得到调整。权属调整前有60人左右常年外出务工,调整 后,有40多人回村做农业生产经营。 村集体威信提高了,村民之间更加团结。
细碎化问题 有效缓解
10个国家平均农场面积超过40公顷; 10个国家平均农场面积介于10-40公顷之间; 8个国家平均农场面积小于10公顷。
我国土地细碎化现状
土地勘测定界业务培训
土地勘测定界的特点
勘测定界工作除具有一般地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 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性质还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 综合性: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兼有地籍调查、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以及放样测量三者的内容。
2. 专门性:是一项专门为用地审批服务而衍生出来 的特殊性技术工作。
3. 精确性: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直接服务于用地审批 工作,同时也服务于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其精确性 应与土地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的工作要求相衔接。 外业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要求进 行;内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实时自检、互检,从 而达到最终成果的精确性。
土地勘测定界的特点
4. 及时性: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 着工程进展速度,这就要求勘测定界人员准确、及时 地提交勘测定界成果,提高审批效率。
5. 法律性:土地勘测定界的成果对用地审批、土 地登记等具有一定的法律性。
土地勘测定界的原则
1、符合法律的原则;(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现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 3、符合地籍信息管理的原则;(图、表、数据的一致) 4、符合充分应用地籍资料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5、符合有效检核的原则。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报告封面
目录
技术说明
勘测定界表
征
勘测面积表
地
分类面积表 报
告
勘测定界图
界址成果表
用地范围图
权属审核表
情况审核表
土地勘测定界 供地勘界报告
报告封面
目录
供
技术说明
地
勘测定界表
报
勘测面积表
告 勘测定界图
界址成果表
情况审核表
谢谢!
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流程
云南省二调办-20130514培训材料_1苏远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基本方法及要求
4.宗地图制作
宗地图的制作方法、表示内容和要求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5.权属资料的审核
(1)各种表、簿、册的填写:字体要工整、内容和手续要齐全,严禁 涂改。 (2)权属的合法性审核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
(四)未发证区域的地籍测绘
农村建设用地地籍测绘主要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 宗地图制作和面积计算等。
1.控制测量
(1)坐标系统:西安80坐标系统或与之相联系的的地方坐标系。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按城镇地籍要求布设控制网(已 建立CORS系统的地区除外),并联测国家等级控制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测区 面积的大小确定是否采用导线或图根导线,并以能控制整个测区为宜,确保 每个标准图幅(1:500)内埋设两个以上相互通视的永久性保存的埋石点。 (3)平坝地区、丘陵地区的建设用地,在CORS系统未建立的区域,可
2.权属调查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者名称、取得土 地使用权初始年份、土地坐落及四至。 (2)若农村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资料丢失的,无 法证明宅基地合法性时,可由本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委员会认可, 并填写下表后,可作为权源证明材料补充和参考。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业务培训
根据村庄面积大小,确定布设控制网,控制网必须与国家等级控制点联测, 若控制网点的数量还不能满足测图时,需再布设图根导线或RTK测设图根点, 并确保每个图幅(1:2000)内埋设两个以上相互通视的永久性保存的埋石点。 (见图7)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三入库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项目规划及说明;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九发布项目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五进度计划;六资金管理;七权属管理;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第三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第三十四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三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九项目实施方案;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五有关影像资料;十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十六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第四十八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四十九条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取,其中:1、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项目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3、项目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新要求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新要求为满足建设用地“一张图管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 1279号),云南省国土厅于2010年2月下发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一律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修订本)(简称“细则修订本”)执行。
同时废止2008年4月1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的通知》(简称“实施细则”)(云国土资籍【2008】5号)。
据此通知,以“细则修订本”为基础,昆明市国土规划勘察测绘研究院对云南省勘测定界工作所做的调整和补充进行了总结,同时针对2004昆明坐标系成果与1980西安坐标系成果的转换增加了几点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平面坐标系统勘测定界工作平面控制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由于昆明市海拔高、地形起伏较大,昆明市勘测定界则采用昆明独立坐标系—2004昆明坐标系;高程仍继续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004昆明坐标系建立的GPS控制网(框架网)采用了“高原地区地方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基准转换”的研究成果,选用了国家1980西安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参数。
按测区确定的中央子午线及高程面推算出长、短半轴的变化量进行椭球的相似扩大,解决了高原地区地方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相互严密转换问题。
由于采用的坐标系是一种大地坐标系,因此,可采取换带计算或确定不同工程椭球面的方法来解决边长变形不超过±2.5cm/km的规范规定。
根据昆明市辖区南北长,东西较窄的客观形状,我们选择设一条中央子午线和多个个投影面来解决长度每公里小于±2.5cm的变形问题。
该成果是云南省2003年的一项重要测绘科研成果,由云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学院研究完成,获得了2004年度云南省科学进步二等奖。
计算采用云南省测绘局开发的“工程坐标系大地计算软件DDJS2.0”。
土地勘测定界讲课
3.1、权属界线的调绘
(1)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 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 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2)其它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 有关人员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的若干规定》要求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将权 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2、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
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收集的控制 点成果资料,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 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 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对于线形和大型项目用地 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
3、外业调绘
土地勘测定界外业调绘是勘测定界中的基础 性工作类似于土地利用调查,又兼有地籍调查, 可以概括为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 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 准的项目的范围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 上,同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2、原则、要求。
土地勘测定界原则 : 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是依法勘界原则; 三是诚信原则; 四是保密原则。
3、土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
《城镇地地籍调查规程》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勘测定界工作
一、土地勘测定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概念。 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 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 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 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 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 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 术服务性工作。
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勘测定界的权属调查
土地勘测定界权属
权属性质调查
来源土调地查勘主测要定是界针权
权属状况调查
对属国性有质土调地查使主用要权包 的括权国属有来土源地调使查用,权
权
权属来源调查
即和国集有体土土地地上所单有位权
属 调 查
用地界线调查
用及地集的体来土源地。建其设主用 线点(界)包及线括其指权间界属的(址界要 该征连地点线内土用接使(和容地、直用即行:的划线权拐政一取拨,的点界是得、即调或线调方出界查转查式让)址。角。、 调查区域内的代界征址、线租在赁城等镇) ,中作多
如果建设项目用地占用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 的农地,应将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绘 制在工作底图上,经内业处理后,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用地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经外业调绘和补测的外业工作底图应及时清绘整饰,经
检查合格后,才能转入内业工作阶段。
10.4 土地勘测定界外业测量
外业工作:根据项目用地的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 实地放样界址点并埋设界址点,然后对用地界址点 (权属界址点和行政界址点)进行解析测量界址点坐标。
量
3、成法对定果重勘界实新测的地按定过放《界程样城范中,镇围进并地内行埋籍的,调地但物实进际行操测作 设查量中界技,是址术保在桩规持土或程图地做》与勘漆进实测标行地定。界一界址致完。成之后进
界址点测量
点测量,保证界址点放 样行的的可。靠性。
10.5 土地勘测定界内业处理
报告封面
1、1、勘量界算图内要容素包包括括::项用目地用界地线的、总界面址积点;、
土地勘测定界的地类调查
实地调绘是指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片、地形图或地籍图上的 地类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 内及其附近的各地类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 ,标注二级地类编号,核实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现 状调查图上标注的地类一致性,与实地不一致的, 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面积量算表中注明(实际操 作时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同时调绘用地范 围内的基本农田界线和农用地转有范围界线并标注 在工作底图上。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ppt模板
五、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入库
空间参考:/view/abe0826727d3240c8447ef9d.html?from=related&hasrec=1 拓扑规则:/p-582478701891.html
五、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入库
1、工作底图基础资料: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MDB) 最新遥感影像图(2.5米或更高分辨率); 2、工作底图制作软件:ArcGIS 3、工作底图制作流程: (1)在Arcgis中利用栅格裁剪工具,将二调数据中的JFB(接幅表)图 层和影像图进行裁剪。
(2)用JFB图层裁剪地类界线、行政界线(或界址线,二调一般村委会 一级的界址线已确权)、地名注记等图层。(矢量裁剪矢量clip)
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 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证书与土地登记簿之间的效力 《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 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 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 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 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 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检查
使用权界址点编号: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 单位在村小组内顺序编号,以英文大写字母“J”开头,后接阿拉伯数字 顺序编制。 2)界址点编号是否重复:所有权界址点 3)宗地的宗地号及宗地名正确性检查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成果检查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编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6位编 号,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采用21位号。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培训讲义
交。
2.10、勘测定界成果存储路径及文件命名
一级文件夹名称用项目名称,二级文件夹用成果名
称(如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备案成果、报盘数据等), 在二级文件夹下存储文件名,文件名以具体成果
名称命名。(…\××公路勘界成果\文字成果\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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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GPS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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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首级平面控制网布设等级 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制网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测区首级平面控制网等级的确定
测区面积
>10
5-10
<5
<0.1
(Km2)
首级控制等 级
四等以 上控制
网
一级小三 角(边) 网或一级 导线网
二级小三角 (边)网或 二级导线网
2.9 电子报盘数据包括:
(1)文本资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2)表格资料: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以EXCEL中的XLS或XLSX格式提
交;x坐标小数点前为7位数,y坐标小数点前为8位数,
小数点后分别保留2位数)。
(3)图件成果:图幅接合图表、勘测定界图、用地范
围图。
(4)第(1)、(3)项均需扫描并转换成PDF格式提
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与省界交叉点:E表示与州(市) 界交叉点;A表示与县界交叉点;X表示与乡(镇)界交叉 点;C表示与村界交叉点;Z表示与村民小组界的交叉点; G表示与国有土地的界交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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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界桩位置确定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现场 测绘“界址点点之记”。线性工程的“界 址点点之记”可一公里做一至二对点之记, 但明显的拐点应做点之记。
土地勘测定界培训- 标题
土地勘测定界外业测量
1、坐标系统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 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坐标系统 保持一致; 2、利用GPS布设控制点,GPS 点 的点位应选在视野开阔处,要避 开高压电线、变电站、电视台等 利用 RTK或全站仪将 这两项《规程》要求在土地勘测 设施,减少电磁波的干扰; 土地勘测定界的坐标 界址桩埋设后需按解析 成果实地放样,并埋 定界的过程中进行,但实际操作 3、对勘测定界范围内的地物进行测 法重新按《城镇地籍调 设界址桩或做漆标。 量,保持图与实地一致。 查技术规程》进行界址 中是在土地勘测定界完成之后进 点测量,保证界址点放 行的。 样的可靠性。
勘测定界
盐城市星月测绘有限公司
土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
土地勘测定界的技术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 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勘测 定界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及(过渡期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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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的特点
4. 及时性: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 着工程进展速度,这就要求勘测定界人员准确、及时 地提交勘测定界成果,提高审批效率。 5. 法律性:土地勘测定界的成果对用地审批、土 地登记等具有一定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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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的原则
1、符合法律的原则;(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现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
3、符合地籍信息管理的原则;(图、表、数据的一致)
4、符合充分应用地籍资料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5、符合有效检核的原则。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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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云国土资籍[2004]1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4.07.20【实施日期】200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4〕19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完善有序的地籍管理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在总结以往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003年6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停止使用,原发证、章自动失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于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附件: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二○○四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申请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二)有二名以上具有测绘技术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四)具有能适应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需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测绘仪器设备;(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土地相关确权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相应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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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二0一0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勘测定界的历史回顾
第二部分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修订本)
第三部分 实例
第四部分 线性工程勘测定界
第一部分:勘测定界的历史回顾
一、一九九九年三月前农用地转用地报批
二、二000年十二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暂行方案》
对于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也可采用里程+里程尾
数编号表示,并按公里里程增加为前进方向,在里程数前 冠以字母L为左边界桩,R为右边界桩。如RK45+400, 表示45.4公里处的右边界桩。
4.4 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 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与省界交叉点:E表示与州(市) 界交叉点;A表示与县界交叉点;X表示与乡(镇)界交叉 点;C表示与村界交叉点;Z表示与村民小组界的交叉点; G表示与国有土地的界交叉点。
点坐标输入(或用EXCEL表格导入)GPS、RTK电子手 簿中;在测区附近选择4个已知三维坐标(平面X,Y和高 程H)控制点进行点位校正,以求解WGS-84坐标,转
转为用户使用坐标的转换参数;在已知控制点设置基准站
GPS接收机、电台和天线;设置流动站;放样界址点,
埋设界址桩,实测界址桩坐标并存储;输出放样界址点理
1.2 工作性质
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农用地转 用、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及土地整治等工作的 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 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 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1.3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和领导下,由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 单位承担。
论坐标和界址桩实测坐标,以及较差和中误差。
(2)、坐标法放样 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址桩 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建设项目工程 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利用控制点坐标
和拟用地界址点坐标计算放样数据(反算边长、方位角),
利用拟用地界址点邻近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放样界址桩位
2.5 实地调绘 在县(市、区)、乡(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 和用地单位参与及用地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单位配合下,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 地 类界线、基本农田界线、拟征收、转用的用地范围界线。 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土地利用的类型 进行调查核实。在地类调绘时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 图上的地类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2.6 定界的内容 (1)界址桩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 (2)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 (3)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3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 应控制在±5cm范围内。
5.4 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cm范围 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 ±10cm范围内。
5.5 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 内,允许误差应控制在±10cm范围内。
2.11、勘测定界成果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根据《云南省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资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 权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 平面控制测量 3.1 平面坐标系统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条件不具备的
勘 测 定 界 成 果 存 储 格 式 : 界 址 点 成 果 表 用 XLS 或 XLSX格式、定界技术报告书用Word文档、勘测定界 图 采用南方CASS或MapGis、ArcGis、AutoCAD软件中 任选一类文件格式(并提交对应软件成图时所使用的样 式文件),项目用地范围图采用ArcGis格式(shp格 式),控制点成果表用TXT文件、控制点展点图与勘测 定界图同一格式。
若首级控制网点密度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 界,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或二级加密控 制点。加密控制导线,插点仅限于个别地点使用。
3.5 控制网的精度要求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的基本技术要
求,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全球定位
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等执行。
2.9 电子报盘数据包括: (1)文本资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2)表格资料: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以EXCEL中的XLS或XLSX格式提 交;x坐标小数点前为7位数,y坐标小数点前为8位数, 小数点后分别保留2位数)。 (3)图件成果:图幅接合图表、勘测定界图、用地范 围图。 (4)第(1)、(3)项均需扫描并转换成PDF格式提 交。 2.10、勘测定界成果存储路径及文件命名 一级文件夹名称用项目名称,二级文件夹用成果名 称(如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备案成果、报盘数据等), 在二级文件夹下存储文件名,文件名以具体成果 名称命名。(…\××公路勘界成果\文字成果\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DOC)
过150米,转折点必须设置界址桩。埋设点的点位、坐标、
担。
如果建设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省(自
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的行政界线交点上加
设界址桩。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共同用地界线的
交点应加设界址桩。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
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拟征、转等用地界的交点应 加设界桩。 4.3 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用地范围为单位,从左到右采 用顺时针编号。界址点编号可用字母J加数字表示,如 J1、J2、J3……等。对于同一项目用地,界址点编号 不得出现重号。
址桩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
5.2 界址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
站。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点中误差不得超过 ±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 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 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 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相邻测站 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界址测量也可采用高精度动态 GPS施测。
三、二00三年十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定》
四、二00八年四月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
1. 总则
第二部分: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 (修订本)
1.1 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张图管理”和保护耕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行 业 标 准 TD/ 1008— 2007)、《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 村部分)》、《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规定, 对原《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修订本)》, 以下简称《细则修订本》。
界工作和确定被征收土地为目的。 界址标志的种类有埋
石、混凝土桩、喷漆界桩、木桩等,界址标志应埋设在用
地范围线的地形平缓地段和耕地地段,埋设点中相邻点之 间应该通视,一般间隔不超过70米,个别情况最长不超 高程应单独列表,点位精度与界址点相同,界址标志种类 、埋设密度等,如业主有特殊要求的,由业主根据管理工 作需要提出,埋设标志所需费用单独测算, 并由业主承
地区,经有权验收该项目勘测定界成果的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与1980西安坐标系近似的独 立坐标系,但必须换算出一套1980西安坐标糸界址点 坐标成果。 3.2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的布设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三边网、导线 网、边角网、GPS网。在测量设备许可时,应尽量布 设GPS网。
4 界址点放样及界桩的设定 4.1 实地拨放界址桩的位置 实地拨放界址桩的位置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GPS RTK(Real Time Kinematic 实时载波相位 差分定位技术)放样。
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址桩
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建设项目工
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将拟用地界址
1.4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土地整治等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 定界工作。
1.5《细则修订本》解释权 本《细则修订本》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6 补充 凡本《细则修订本》未作要求的按《云南省地籍调 查实施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 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执行。 本《细则修订本》从国土资源厅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 界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8]5号)同时废 止。
2.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2.1 接受委托
按照《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 位接受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2.2 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 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⑷、工作底图的现状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 址线附近和界址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6.2 行政界线及权属界线的调(测)绘
(1)、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 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各级行政界线、权属界 线、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转绘到勘测定界工作底图上。
置。
(3)、关系距离法放样
利用初步设计图、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建设项
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址桩位置,并
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地物点的边长(三条
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