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彭宇案_标签化报道反思_社会信任修复中的媒体责任

合集下载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侯文豹:南京“彭宇案”击穿道德底线!

侯文豹:南京“彭宇案”击穿道德底线!

侯文豹:南京“彭宇案”击穿道德底线!近来,在中国掀起争议狂潮的南京“彭宇案”可谓让世人大跌眼镜。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司法裁决更是广受指责。

根据相关的报道,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

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无论群情如何激愤,不管舆论怎么指责,总之,彭宇输了!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见义勇为的彭宇输了!!在今日中国人的意识里,中国人的道德传统死了应该肯定的说,“彭宇案”之后,我们会在一种全新的心灵麻木中发现,有一种精神死了,而在这种精神死亡的祭坛上,“彭宇案”中,南京鼓楼区法院关于该案的那句判词可能将成为最“经典”的祭文:“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彭宇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那种早不再属于他一个人的“情绪”──“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可能会漫长地定格在整个社会和公众痛苦的思维意识深处。

其实,在“彭宇案”中,无论见义勇为的南京青年是赢是输,都将是对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的致命伤害。

即使彭宇在二审中赢得了这场无妄之讼,也仍然难以拯救社会公众由此加剧的精神危机。

不是吗?有谁愿意冒险在见义勇为之后去充当一次“赔钱”的被告?有谁愿意在流血之后再去流泪?当原本应感恩的徐老太太把见义勇为的彭宇告上法庭的那一刻起,无论谁输谁赢,我们的社会都注定要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近30年来,一次又一次地,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

现在看来,“看客”们的堕落实在不足为训,冷漠应该是今日中国人最为理智而现实的选项!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已经迷失了航向的社会对人性的侵蚀、对良知的戕害。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由“彭宇案们”引发的传媒伦理思考

由“彭宇案们”引发的传媒伦理思考

由“彭宇案们”引发的传媒伦理思考摘要:“彭宇案们”系列事件炒得沸沸扬扬,其中传媒功不可没。

传媒作为当今社会传递信息的主要途径,从社会伦理方面讲,应更好地发挥其道德传播及教育功能,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方向,行使其道德监督功能,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善”的天性,使中华民族绵延亘古的传统美德得以继承和发扬。

关键词:“彭宇案们”传媒伦理一、“彭宇案们”的简介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徐老太在赶乘公交车时摔倒致伤,出于好心,当时刚下公交车的彭宇将徐老太扶起,随后彭宇打电话通知老太太家人,并和其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

经医院检查,当徐老太得知自己是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随即一口认定彭宇是“罪魁祸首”,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至法院,鼓楼区法院经过四次庭审后,最终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依共同承担的原则,彭宇要赔付原告45876.6元人民币。

无独有偶,2008年6月16日中午,在西安街头,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

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

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却没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据。

2008年8月21日,李凯强骑车走在路上的时候,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他扭头一看,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

他毫不犹豫地过去扶起老太太的时候,却被老太太强说是他撞伤了她!随即,被法院传票判决赔偿对方7.9万元。

而后,各地出现的类似的“彭宇案们”屡见不鲜。

由于网络和媒体对“彭宇案们”的高度关注和报道,当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出来后,国内舆论哗然;更有甚者,有人发出了“好人没好报”“好人难做”的感慨。

而在网络上,大多数网友意见一致,都表示以后不再做好事,以免被碰瓷儿甚至打官司。

然而,继彭宇案之后的一系列碰瓷儿事件以及群众的反应也无不突显了“彭宇案后遗症”、“彭宇案恐惧症”的效应。

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浅议“彭宇案”

浅议“彭宇案”

浅议“彭宇案”作者:王朗王绪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2006年的彭宇案作为一起“道德官司”一度引起社会各界轰轰烈烈的争议和讨论。

按照法理学家德沃金的理论,该案件的争议应当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并不是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证明标准方面,法官判决依据的“社会情理”不符合“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明责任方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之时,原告方作为引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关键词道德官司事实争议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者简介:王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绪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71-02一、案件情况及影响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

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
按照他的介绍彭宇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了碰撞只因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两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所以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
—● 委员在 线
全面反思 “ 彭宇案’ ’ 此其时矣

。 |
_i _
| 一 。 薯

¨


一 t


= 一
————●———一 委员在线■—一
爱莫 能助 ,从而 成为 “ 世风 E下 ” 、 “ 德滑 辨明是 非 ,一 团和气 ,一堆 稀泥 ,这些 在调解 l 道
坡 ”的催 化剂 。难 怪有 网民惊呼 “ 这是 中 国司 程 序 中偶尔 出现 的问题在 本案被 集 中体 现 。在 法史上 的一座墓碑 式审判 , 建立 了中 国司法史 其 他案 件 中 ,和解结 案 的最 大优 点是 “ 案结事
法 的官 员 已经 道 出 了 “ 密 ” ,真相 似乎 已经 秘 时 间了解真 相 ,马路上 的法 律恐 慌就不 会肆 大 白,这桩公 案就 该 了结 了。可这个 报道 却引 意蔓延 。

发 了更 多的追 问 : “ 如果 真相 是这样 ,当初 为 什 么不敢公 布 出来 ?” “ 为什么反 映事 实真相 的报 案材 料居 然丢失 了? ” “ 真相 既然如 此 , 当初 为什 么不 依此来 判 案?反 而要 以 ‘ 常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得多 ,可这 一 次真相来 得太 迟 了 。案件 从一 审 怎 么会扶 她 ?姑 且不 论这种 推理 的结论 是否 与 到和解 经过 将 近一年 ,从 和解 到现在 又经过 了 事实 相符 ,这种 推理方 法肯 定是错 误 的 ,因为 五年 , “ 宇案 ”在媒 体上 和在 公众心 目中早 大前 提不成 立 。按照这 个逻 辑 ,所 有做好 事 的 彭 已被定 格为 “ 好人 被冤 枉 ”的代 表性案 件 。不 行 为 都 是 “ 情 理 相悖 ” 的 。孔 融 之所 以 让 与 仅 如此 , “ 彭宇案 ”还 通过 一系列 案件 持续发 梨 ,大 约是 这小 子先偷 吃 了一个 ,否则 ,一 个 酵 。接 下来 许云鹤 、小 张聪 、彭承 军 、贾 建英 七岁 的孩子 ,怎 么会 主动把 大的梨 让给别 人 , 等 “ 老太 ”事件 的共 同特点 是 “ 发 瞬间无 太 不合 “ 扶 案 情理 ” 了。就这 样 ,一个 普通 的民事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它涉及到道德和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多个层面。

在该事件中,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应该扶起了争议,而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从道德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老人的权利和尊严,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谁,都应该积极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袖手旁观或推卸责任。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如果老人确实是被彭宇撞倒了,那么他就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老人没有摔倒而是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并没有故意伤害他的意图,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如果老人是在没有得到任何提醒的情况下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在“彭宇案”当中,跌倒的老人是事实,此后越来越多的善良凋零也是事实。

一方面该案触动了社会大众关于道德与法律传统认知,另一方面这类事件也与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

我曾独自在台湾进行环岛之行,在花莲小镇与一位当地老人聊天时他问我,你在台湾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说“这里的人都很热情,一路上遇到很多人的热心帮助”。

老人说热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本该的。

当时我给他讲了彭宇案后当时很多人都不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以及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眼睁睁的看着受伤的小女孩视而不见,或是看两眼然后离开,那位台湾老人很惊讶,感觉不能理解。

其实,经历了一次次的“扶老人事件”,以及后来同样引发社会热议的“罗尔事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当一个事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和风暴后,真相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很多人已经对“扶老人”、做善事心有余悸,从长久来看,这是很可怕的。

捐出去的钱可以挣回来,可是人心倒了就很难再扶起来了。

再回到彭宇案,案件发生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中所提及的《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定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分别1991年4月和2002年起就施行的,法律并未缺位,而是在个案适用和舆论导向上出现了些许偏差。

“彭宇案”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事实认定上,法院采用了“大致推定”原则以及在责任赔偿上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此外,媒体对于该案的的片面报道和细节放大也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并司法公正审判造成舆论压力。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舆论在对社会事件的关注报道时也应全面理性,而非夺人眼球。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为什么会有彭宇案恐惧症?
• 一、公共道德背后缺少国家权威的支撑 • 二、法律与道德的背离 • 三、媒体选择性报道
• 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 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 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 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 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 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 • 以美国为例,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 救者保护法》。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 年 月 日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 的民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 元 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括残疾赔偿金 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 、5 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媒体关注的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一、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 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在“彭宇案” 中,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 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 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 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 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 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 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 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 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 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 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 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还记得06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并称以后不会做这种傻事了。

最后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医疗等费用,但在网上人却力挺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做不得。

判审结果和民众反应得反差不得不让我们对此案进行好好的反思!公众对“彭宇案”的质疑之处在于:该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法院在认定“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这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按照此类民事侵权案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方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然而,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就是彭宇撞了她、更不用说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局面下,法院以推理和分析的方式做出判决,不能不说略显草率。

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但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四个字。

但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幺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

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範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由于“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

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

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

“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

“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

“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摘要:“彭宇案”涉及立法与司法的四重法律问题,值得重新检视。

在立法上,因救助行为属于具有正面社会效应的积极行为,所以立法应当采纳“安全港”规则以鼓励人们行善。

就司法而言,“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在公平原则的适用上存在解释上的错误,在证据推理上并不科学,因此并不构成媒体否定公平原则和司法常识的理由。

此外,司法不能完全绝缘于媒体,否则难以取信于民、进而获得公信力。

“彭宇案”所涉及的并不仅是个案的决断问题,若其引发争议的“场域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类似案例将再次引起社会争议。

关键词:公平原则;常识;安全港;司法独立在“彭宇案”①发生六年多之后,2012年1月,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曾承认确实与徐寿兰发生碰撞,只是因为在二审开庭前两人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故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

②该报道不仅没有终结公众的疑惑:若真相如此,当初为何不予公布?反而引发了更多追问和争论:当初为什么不依此真相来判案,反而以“常理”来推断?为什么原告不服赔付其4.5万元的判决反而同意赔付其1万元的和解?该案法官为什么会被调离?这接二连三的“为什么”说明“彭宇案”仍未结束,我们仍需作更为全面的反思③,否则该案引发的诸多问题必将在今后重现。

或者说,经过了多年沉淀,媒体报道的喧嚣已基本过去,认真思考、重新检视“彭宇案”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才正当其时。

一、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如何对待公平原则?“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官之所以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就是公平原则。

判决书指出:“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

”④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时,要求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公平的。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对许云鹤彭宇等案件的分析

关于对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讨论为什么这样的案件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彭宇案”“许云鹤案”,类似案件之所以被热烈讨论,归根结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与恶,触碰着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社会诚信和道德。

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这类案件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影响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关乎自身利益和自身的行为选择。

比如相对于合同法,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更多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有关系,除非特大经济类案件,所以它一般不会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

那么能够引起广泛大众关心的又有哪些,我认为有医疗损害事故类案件,与民众的生命健康相关,有民转刑案件,交通肇事类案件等。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大背景下,人们越发关注自身的利益,导致社会道德下滑与逐渐的缺失,近几年社会普遍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社会对这类与道德问题相关案件的关注度也就相对高一些。

还有就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老年人口逐渐增多,目前已占据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不得不关注老年人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关注反映的是哪些方面的矛盾一、可能涉及到司法权独立与媒体监督的问题。

有时舆论和公众认知的这类案件并非案件的事实真相,媒体监督由新闻媒体来实施,毋庸置疑媒体的力量是强大的,有时媒体在案件事实还未查清之前就已经大篇幅的进行道德评价了,媒体所报道的情况能很大程度上影响大众的价值判断,所以一旦法院做出来的判决与大多数人们意想中的结果有出入时,就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议论和对案件公平正义性的质疑。

二、涉及到法院审判与社会道德之间的问题。

有时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太过于机械,没有考虑到这类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所带来的影响。

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不合理判决会打击人们乐于助人的热情,近而引发诚信危机等问题,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些案件,法官的判决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在判决时会普遍倾向于劳动者一方,因此此类案件中法官会较倾向于弱势群体老年人这一方。

如何看道德困境彭宇案点评

如何看道德困境彭宇案点评

如何看道德困境——从“彭宇扶人案”说开来2006年的南京“彭宇扶人案”,法官的判决是彭宇在十天内支付徐老太四万多元。

这里我们暂不讨论法官的判决是否是仅凭借想象力和推断,是否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背叛,是否是弱智不合理,也不讨论是否做雷锋也是错?我们就彭宇案带来的影响做进一步的探究和简单剖析。

对我们现在陷入的道德困境做浅层次的反思。

通过问卷,我们对大学生对彭宇案的看法以及彭宇案的影响做了简单调查。

从问卷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同学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愿意帮助他人。

但当问及是否愿意扶起摔倒在你面前的老人时,犹豫后才扶起老人的同学占了将近50%。

而对于彭宇案的看法,超过70%的同学认为是道德沦丧,人心不古的表现,徐老太实在是没有良心。

而对判决的结果,大部分同学还是倾向同情彭宇,批评法官的。

对于重庆80老翁摔倒后周围只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这一事件,超过50%的同学都认为是正是因为南京彭宇案,让人们害怕惹祸上身,在做好事面前犹豫不决。

但大部分同学们还是愿意相信人与人之间还是存在信任的。

不难看出,彭宇案在对大学生的影响或多或少是负面的,一如既往毫不犹豫帮助他人的同学减少了许多,人与人之间无形的树立起了一道屏障。

我们把视野放到社会,从“彭宇案”到扬州小伙扶起摔倒的老太太,朋友一句提醒随即撒手,导致老人二次摔倒骨折;再到今天“扶老太太先要找一堆证人”,悄然之间,扶起老太太也变成了一种高危动作。

网上就“老汉跌倒无人敢前搭救,大喊‘是我自己跌的’”这一事件,针对路遇意外险情,到底该不该出手做了调查,在参与讨论的4万多网民中,三万多网名都选择不出手,表示除非责任清晰,否则不敢去淌这浑水,不愿给自己惹事。

这是因为世风日下,还是因为做好事有风险?法院的判决使人们害怕担上这些麻烦事,使人们趋向去认为法院不支持此类事情。

并彻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毁人们的爱心,明目张胆地把人心引向恶,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判决告诫我们,见人危难不能救,否则会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痛苦。

彭宇案及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彭宇案及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2021/4/9
10
旁观者效应:
从心理学角度解释了“18个路人”现象, 假 如某个事件只有一个人遇到的话,那么毫
无疑问他会积极干预。但是,如果有很多 人或者预料到很多人可以见到,这样他的 责任就会分担开,在这种情况下,他会期 待别人去做,或者是哪怕自己不做的时候 ,他自己的内疚感、自责和负罪感也会减 轻,这种现象叫做‘旁观者效应’。
2021/4/9
11
转型期社会价值问题:
• 社会变成竞争性情形,所有人都在竞争。
在竞争时,对其他不相关的事可能视而不
见,因为我们处于高压的环境之下。在这
个事件中,路人毫无疑问也会承担行为所
带来的后果,包括良心上、行为上的一些
谴责。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也分
析了“冷漠的路人”成因,当前,社会处
于转型期,很多价值观念都受到冲击。此
小悦悦与彭宇案等一系列问题引 发的思考???
2021/4/9
1
案情回顾
南京彭宇案,是2006
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
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
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
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
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
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
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
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
4.提倡政府应加大法制建设,完善依法治国的政策,主导人民提 高社会道德水平。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 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 它。”公民们请行动起来,坚守良知,竭尽责任, 如果你还对社会向善抱有期待。
少年强则中国强,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积极行动起来, 抵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从身边做起,从每一件小 事做起。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1.事件综述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日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四万余元。

许云鹤案: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称自己驾驶汽车,看见在30-40米外有个老太(王秀芝)翻越护栏时摔倒,他停下车去救护老太。

而王秀芝的说法是,她跨越护栏之后,发现许云鹤的车向她驶来,她往后退但还是被撞了,先向前仰趴在车上,后向后摔倒。

红桥区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被告发现原告是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为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是驶来车辆的影响”,故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十万余元。

2.法院判决标准彭宇案和许云鹤案这两个案件十分相似,而且事发双方肯定有人撒谎。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居然凭想象判案。

“彭宇案”中法官称,如果彭宇未撞倒老人,通常不会返身搀扶老人。

“许云鹤案”中法官认为,即使没有接触,也存在老人被许云鹤的车吓倒摔伤的可能。

于是,不管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当事人彭宇或许云鹤都难以逃脱“肇事”责任。

这不是典型的“糊涂官乱判葫芦案”吗?!当今世界,科学侦察手段(包括测谎仪器)和先进断案技术越来越多,怎么还会出现这种“和稀泥”的“各打五十大板”或“四六分成”的审案方式呢?!毫无疑问,无论南京“彭宇案”还是天津“许云鹤案”,案件中的“受害老人”才是“主要肇事方”,至少是第一过错责任方。

对“助人为乐反被诬陷 ”的思考

对“助人为乐反被诬陷 ”的思考

对“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思考看到助人为乐反遭诬陷的题目,第一个映入脑海的就是南京彭宇案。

彭宇自认为并没有撞到老太太,只是看见其倒在地上将其送到医院。

但根据老太太的说法,彭宇便是驾车撞到自己的罪魁祸首,要求其赔偿。

谁是谁非连法院都无法给出定论,审判结果更是以“情理”推断彭宇赔偿,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我们总是说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真是如此么?往往我们嘴上说的“传统美德”正是我们现在的中国人所缺少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一部分人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先富裕了起来,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追求经济上的富足却放弃了对自身修养的培养,变得利欲熏心、利字当头,那些所谓的传统美德被慢慢被抛弃了。

更严重的问题产生了,腐败问题。

“官本位”是中国自古以来深入人心的思想,腐败的官员“不为人民服务”,试问,这样的社会,风气如何正?!假设彭宇撞了人,他不应该辩解,而应该“乖乖赔偿”。

假设老太太说谎,诬陷了彭宇,便回到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题目上。

老太太为何要诬陷彭宇?子女肩上的沉重负担、医疗没有保障,在这种焦虑之下,道德的天平难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选择诬陷他人?网络上很多段子说“中国老太太”不能扶,就是怕自己助人为乐反遭诬陷。

自己明明是在做好事,却被诬陷成了肇事凶手要求赔偿,多让人寒心!然而,从媒体的报导上看,一些媒体在报道彭宇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了社会道德滑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时都不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所以,在跌倒老人的面前,我们该不该伸手?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与引导。

在一个众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该不该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时候,需要政府代表社会公信力来发声、发言,来明确要弘扬什么摒弃什么、要奖什么又要罚什么。

完善制度、法律法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完善便捷可及、保障充分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备无忧的养老制度等等。

浅析当今社会现象

浅析当今社会现象

浅析“扶老人被讹事件”社会现象班级汉语112 姓名张元新学号1132069摘要:近些年来,“扶人者反被诬陷为撞人者”的新闻比比皆是,各地媒体都在“发掘”本地类似的新闻。

前有南京彭宇案,今有汕头老人讹学生。

网络上兴起一片讨伐之声,不少人认为社会出了大问题,纷纷感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引发了人们对扶老人做好事的恐惧,发生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如何制止这种现象继续发生,进一步发扬中华传统美德需要我们做的有哪些。

关键词:扶老事件信任危机道德意识一、彭宇案报道引发的道德恐慌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一位跌倒在地的老人扶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元。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

彭宇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连续报道,有媒体称彭宇案“让国人道德观倒退50年”。

而他留给南京的,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媒体对扶老人事件的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各地扶老人事件曝光后,导致老年人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多是负面的,扶老危机乃至扩大化的扶老恐惧,给老年人品质一种负面的缺省值,还引发了助人为乐的恐慌。

至少当人们面对跌倒的老人时,“老人不好缠”的印象可能升起。

各地被称为“彭宇案”的诉讼,真相难考,但既称为“彭宇案”,就表明人们认为那是好人被跌倒老人讹诈。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公众普遍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

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经数年发酵,彭宇案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二.出现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一)媒体对舆论中流传的那种“不扶老人”的恐惧该承担很大的误导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6
焦点
一位律师看 “许云鹤案”报道之失
◇/ 李英俊
倾向性报道贻害深远
天津“许云鹤案”到底是撞人还是助人?目前双方当事人都无充分证据证明。

该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和网络传播后,民众一边倒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该判决的出台打击了民众助人为乐的热情,进而导致老人摔倒没人扶的情况越来越多。

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和情理上并没有硬伤,而在部分媒体的报道中,却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

打开报刊或者网络,“天津彭宇案”这几个字随处可见。

其实南京“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根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媒体把两个不相干的案件拿来类比是不恰当的。

“彭宇案”是行人与行人是否相撞的问题,不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许云鹤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媒体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轻易下结论,应尽量引导民众理性看待法院判决——
的问题,属于特殊侵权。

两个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有媒体从业背景的许云鹤先声夺人,先通过网络“喊冤”说自己做好事被陷害。

随后跟进的一些媒体记者并没花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只是根据许云鹤的自述,找来一些专家论证一审判决的荒谬,部分报道对不利于许云鹤的证据材料只字不提。

那么一审判决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呢?他们的结论是否有问题呢?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不能确定轿车与行人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

”参与治疗的张寅龙医生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新闻报道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事
实说话,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整个事件,新闻五要素必须明确无误。

部分媒体对证据材料不恰当的取舍和倾向性报道,是让民众误会王老太的最直接原因。

不知大家有没有想过,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许云鹤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会不会认为王老太可能是更大的受害者呢?
专业水准:法律和新闻层面均
需提高
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提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认为王老太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了她才能要求赔偿。

其实这种要求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

因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根本无法完全还原,法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来查明事实,所以在裁判案件时,只要能够确定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极大(法
“彭宇案”:标签化报道反思
——社会信任修复中的媒体责任
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生以来,全国各地被标注为“彭宇案”的纠纷频频现身媒体。

一方面,大众忧心于做好事反被索赔的“现象”;另一方面,老人摔倒因无人救助,导致抢救不及时最终离世的事件多次出现。

对此,大众内心纠结,社会议论纷繁,结果是“爱心悬浮”。

此种现象成因复杂,但一些媒体的不当报道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本刊本期特集中组织对标签化的“彭宇案”报道进行反思、探讨,欢迎进一步交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