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
考研资料 基础强化-民法1 张帆 (讲义+笔记)
基础强化-民法1主讲教师:张帆授课时间:2019.02.24粉笔公考·官方微信基础强化-民法1(讲义)一、单选题1.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占有B.合意C.登记D.交付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1年B.6个月C.3个月D.1个月3.孙某,16周岁,经其父同意,在网上与乙某达成了买卖二手电动车的协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
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C.可撤销合同D.无效合同4.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将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
婚后甲和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来分割。
A.甲婚前个人财产B.乙婚后个人财产C.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D.产权不明财产5.万某父母健在,其死亡时妻子怀有身孕,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了应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因先天缺陷于次日死亡。
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
A.由万某妻继承B.由万某父母继承C.由万某父母和万某妻共同继承D.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6.曾某去世前,先后立了四份遗嘱处理其遗产: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公证遗嘱;第三份是录音遗嘱,有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第四份是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有多位护士见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执行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公证遗嘱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7.王某花20万元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
3个月后,王某到4S店保养汽车时,员工告诉他:“你的车发生过事故,车门已整过。
”王某心想,自己开车至今未发生过事故,因而怀疑自己所购买的车辆并非新车,后经证实,该4S店卖给王某的是一辆退货车。
下列关于4S店与王某之间汽车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B.合同有效C.合同效力待定D.合同可撤销8.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之后拒付洗衣费,洗衣店可以()。
A.将该西服据为己有B.行使留置权C.行使质权D.行使抵押权9.韩某是一个文学青年,一天他发现一本杂志未经他同意就刊登了他写的诗歌,且未付稿酬。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名词解释填空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名词解释填空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1
预览:第一篇:民法总论(2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学1形考任务3 -回复
民法学1形考任务3 -回复中括号内的主题是"如何评价和解决侵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在民事侵权纠纷中,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害。
这一制度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价和解决侵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将分步骤回答如何评价和解决侵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步: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在评价和解决侵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时,首先需要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和受害人遭受的损害。
侵权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例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也可以是行政行为或刑事行为。
一旦确定了侵权行为,就需要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这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第二步:法定赔偿基础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需要查明适用的法定赔偿基础。
不同的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法定赔偿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步:损害赔偿的计算和限额在评价和解决侵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时,需要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综合考量。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法律也规定了赔偿数额的限额,例如人身侵权赔偿金的限额以受害人的年收入为基础。
这些法定限额可以作为判断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第四步:赔偿责任的确认在解决侵权纠纷时,还需要确认侵权责任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要分为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责任形式。
对于故意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对于过失侵权,责任在一定条件下由侵权人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
在确定侵权责任后,就可以进一步确认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第五步:解决争议的方法在评价和解决侵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如果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或责任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进行解决。
《民法学(1)》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甲将一匹马出租给乙,租期1年。
租赁期满后,乙表示愿意购买该马,甲同意将马卖给乙。
关于甲、乙间合同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融资租赁合同D. 承揽合同答案:A2.甲委托乙购买一只狗,乙知道甲的弟弟丙经营狗舍。
乙从丙处购买一只狗并交付给甲。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构成无权代理B. 乙构成表见代理C. 乙构成间接代理D. 乙不构成代理答案:B3.甲、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有权解除合同。
后甲未履行合同义务,乙遂解除合同。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构成预期违约B. 乙构成实际违约C. 乙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D. 乙不构成违约答案:A4.甲将一幅画卖给乙,乙将画挂在家中。
画上有一只小鸟,甲的邻居丙看到画后,将画盗走。
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构成侵权行为B. 丙构成违约行为C. 丙构成不当得利D. 丙构成无权占有答案:A5.甲、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则法院所在地。
后甲、乙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乙向甲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构成协议管辖B. 乙构成选择管辖C. 乙构成专属管辖D. 乙构成共同管辖答案:A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_____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活动中2.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_____债务的行为。
答案:全面、适当3.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_____代理行为。
答案:法律4.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_____责任。
答案:民事5.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_____年。
答案:20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A.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B. 公平、正义、公开、透明- C. 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D. 公开、透明、合法、诚信2.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 A. 财产权- B. 人身权- C. 行政权- D. 知识产权3.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 A. 意思表示真实- B. 形式合法- C. 内容合法- D. 所有以上4.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A. 行为人缺乏行为能力- B.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C. 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 所有以上5. 以下关于民事责任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B. 民事责任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C. 民事责任只能由民事主体自己承担- D.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民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2. 描述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60分)1.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请分析张三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并说明其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2. 王五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手机遗失。
后来,手机被路人赵六捡到。
赵六将手机据为己有并使用。
请分析赵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说明王五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 四、论述题(20分)论述民法中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 答案### 一、选择题1. A2. C3. D4. D5. C### 二、简答题1. 合同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
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过错。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民法学1形考任务3
民法学1形考任务3
任务三:对比法律行为种类及其效力的区别
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意思表示来创造、变更或消灭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中规定了多种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
这些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效力,下面将对它们进行区别分析。
首先,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来产生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在于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是基于自由意思,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产生的效力主要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侵权行为一般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故意侵权行为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不当得利行为是指一个人通过滥用权利、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的效力主要在于保护被不当得利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行为的后果是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以恢复被侵害方的利益。
不当得利行为的要件较为复杂,需要进行详细的事实调查和证明。
总之,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是民法中常见的法律行为种类。
它们的效力有所不同,合同主要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约束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行为主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不当得利行为主要追求违法得利的返还。
了解各种法律行为及其效力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2024法考-民法一
1、形成。
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不形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吕某和张某的自然人之间空床费的约定系好意施惠,不存在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动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有权因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孙晓某人身利益受到损害,属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孙晓某在未出生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孙某可代孙晓某向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6 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不能。
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相对人未合理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担保人无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刘某以酒店名义与成某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出具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成某非善意,x酒店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7尽管保证合同无效,但x酒店和成某均有过错,因此,x酒店应承担债务人贾某不能清偿部分不超过1/2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责任后,无条件向主债务人贾某清偿。
4、法人的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可以。
能够因为A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基于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理论,非法人组织有程序地位无实体地位,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但是,实体上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总公司)承担。
--74,1025/6设立中法人能。
因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本案中,刘某以自己名义与张某签署租赁合同用于酒店经营。
因此,出租人张某有权选择刘某或酒店支付租金。
民法(1)
民法重点(胜利欧巴版)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案例)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劵)权利能力特点: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抛弃行为能力特点:1、是能够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2、不具有普遍性3、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宣告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法律后果:从法律上看,自然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其财产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清偿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撤销条件:1、确定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法律后果: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不管是因为继承、受遗赠,还是其他原因取得财产,都应当向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返还财产,原则上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应当做出适当地补偿。
但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配偶没有再婚,婚姻关系可以自动恢复,如果配偶结婚,即使结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而宣告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间的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则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第一课
民法第一课
了解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第一课中,你需要了解民法的概念、作用以及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学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你需要了解这些要素的含义和作用,以及如何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掌握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你需要了解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种类和行使方式,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你需要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原则,以及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学习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是规定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
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运用。
关注民法的发展动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你需要关注民法的发展动态,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以便更好地掌握和应用民法的知识。
总之,民法第一课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课程,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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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 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 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 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合同(债权)都有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甲→→→乙(6.1)100万房屋→→→丙(6.2,恶意?)120万→→→丁(6.3,恶意?)150万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确认甲丁合同无效?——否认丁的所有权?——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效力优先物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其一,在破产场合(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丙(2年前)1000万债权→→→丁(1年前)1000万债权设置抵押?思考三个问题:1.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举例: 1000万元借款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丙↗(保证人,当事人)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2)两个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甲→→→乙(承租,余3年)转让↓↙↓↗(租金?)丙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债权物权化:预告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3月(12.1可办理→→明年3.1)思考问题: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例2】(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问: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43题,多选)A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 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 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答案】1,是。
2,AB。
3,BC《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2. 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