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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创新的原则,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安排施工作业,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主要质量节点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意见,指导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便于查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升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规范性文件(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涉及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公正、科学、规范进行监督。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监督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对监督工作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研究,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三)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五)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评价;(六)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七)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奖惩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八)对监督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九)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规范,完善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和程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守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责任制定、资源配置、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内容。

各参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应建立和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前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质量验收应包括建设单位的主体验收和监理单位的监理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质量验收材料,并按要求整改质量问题。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及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和抽查。

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工程的强行验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规施工等。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既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该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各相关主体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质量监管和控制,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条例将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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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结语本条例以明确的法规要求加强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进行。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的方针,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3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工程全过程,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依法推进。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方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预算、评审、设计核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把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主要负责实施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规范、安全施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过程中把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厂房建设单位应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保障。

第三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的原则,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测第六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验室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第四章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确保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相关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工程质量管理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质量,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以上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希望广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协调发展。

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条例

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条例

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条例前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第二条管理原则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管理机构与职责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第四条检验机构资质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未经认定,不得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检验业务。

第五条检验机构职责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第六条检验内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包括材料检验、构配件检验、设备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工程实体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等。

第七条检验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编制检验计划;2. 抽取检验样本;3. 进行检验;4. 出具检验报告;5. 检验结果处理。

第八条检验标准与方法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采取下列措施:1. 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考核;2. 对检验过程进行监督;3. 对检验结果进行抽查;4.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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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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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对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这个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话,那么就请跟随律伴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

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

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 (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具体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规定,当然侧重点肯定是在监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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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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