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医保社保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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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保知识

泉州医保知识

泉州市医保知识2013.10课程大纲•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保、、农保•四、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类别“统帐结合”:即享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待遇;“大病统筹”:即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可根据单位及其职工的实际缴费能力选择参加一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保障对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缴纳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纳。

职工工资低于泉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60%为基数为基数;;若超过泉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300%为基数为基数。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缴费年数不超过10年的年的,,或外市转入在本市缴费不足10年的年的,,需按有关规定补足需按有关规定补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需要转出泉州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需要转出泉州市外就医的,,不必办理转院手续不必办理转院手续,,但需要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但需要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要自负可报销的医保统筹基金的8%。

举例举例::若泉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小明1000元的月工资元的月工资,,那缴纳的月工资基数是2000*60%=1200元,而非是1000元。

同理同理,,最高月工资基数为6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普通门诊普通门诊::1、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泉州医保社保概况

泉州医保社保概况
70
69 65
56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例子:
某企业某职工张小小,女, 2000 年 25 岁参加工作,月 平均工资为2000元,55岁退休时养老金预测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 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基础养老金=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659元
个人帐户划入部分
40周岁以下 (含40周岁) 41周岁 至退休前
按本人缴费工资3% 划入
按本人缴费工资3.5% 划入
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 划入
退休人员
退休金500元以上 (含500元) 退休金500元以下
月退休金4% 划入 (不足30元的以30元划入) 月退休金6% 划入 (不足18元的以18元划入)
一、社保



中断缴费(含未按时参保)应补缴,否则退休 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中断超过1个月的, 从补缴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报销医疗费。 参加医疗保险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的上述退休(职)人员,及参保后退休且缴费 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不缴 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某企业某职工张小小,女, 2000 年 25 岁参加工作,月 平均工资为6000元,55岁退休时养老金预测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 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基础养老金=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泉医保〔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医保〔2024〕21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经研究,现将《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泉州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成果,紧紧围绕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以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各项改革,统筹兼顾好医保高质量发展和医保基金安全,以实干实绩服务“海丝名城”建设。

一、坚持保基本医保定位,着力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一)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

一是用好用活“一人一档”平台。

夯实完善全民参保基础数据库,发挥好参保单位医保专员和医保网格员常态化跟进维护管理参保信息作用,形成精准全民参保计划库。

优化升级“一人一档”平台,探索实行“一企一档”“一户一档”。

高质量完成国家医保局交办的在6月份前向全国推广“一人一档”工作任务。

二是压实参保扩面属地责任。

根据省下达参保目标,合理分解各县参保指标,压实属地政府参保扩面责任,聚焦青壮年、在校大学生、儿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人群,落实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常住地双重参保动员责任。

建立基本医保参保扩面激励机制,确认一批参保扩面达标单位、标杆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推动参保工作。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解决了什么问题?通过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

居民参保后,可享受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

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如何?符合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50%,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

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

2种门诊特殊病种以上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2、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和未成年人均为5万元。

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特殊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 0元。

三、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有哪些?分甲、乙两类。

甲类有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危重病的抢救等6种。

乙类有高血压病Ⅱ期和Ⅲ期、糖尿病Ⅰ型和Ⅱ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哀竭(Ⅱ、Ⅲ级)、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

四、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有哪些?也分甲、乙两类。

甲类有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7种。

乙类有糖尿病、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支气管哮喘等4种。

五、居民医保卡是否设置个人帐户?居民医保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本行政辖区内,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1.成年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2.未成年人: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小学(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在校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七、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有何规定?1、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个人缴费150元。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3月15日泉政[2000]文280号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有效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3、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5)依据本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6)在企业改革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中央、本省、外地驻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铁路、电力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列所指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上列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由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9月5日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3、基本医疗保险以泉州市为统筹单位,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合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5)依据本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6)在企业改革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范本模板】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范本模板】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泉政〔2000〕2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暂行规定:一、市级统筹的内容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市级统筹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工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二、缴费标准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

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及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予认可,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或外市转入在本市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待遇水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各地可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在泉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等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一)基本保障原则。

主要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合理筹资原则。

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采用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对特殊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人群(包括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给予重点补助。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筹资增长机制。

(三)市级统筹原则。

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到地税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单位登记表》和《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及批准成立证件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2)织织机构代码证;(3)开户许可证;(4)参保人员花名册;(5)参保人员登记表(贴附一寸彩照)(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必须提供行政介绍信三、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哪些情况变化应申报?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哪些情况变化应申报?参保人员调动、辞退、死亡、外派、退休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行政级别变动;参保单位分设、破产、拍卖、解散、注销;应及时向医保中心申报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明细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参保人员个人工资总额及退休金总额每年6 月20 至7 月20 日审核变动一次,平时不变动。

四、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职工个人如何缴交医保费?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职工个人如何缴交医保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所缴的医保费,由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底月平均工资额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五、个人帐户资金来源包括哪几部分?其金额如何划入?个人帐户资金来源包括哪几部分?其金额如何划入?个人帐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是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三是个人帐户的利息。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0 周岁以下(含40 周岁)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划入;41 周岁以上(含41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5%划入(上述划入比例含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平适度、稳健可持续的基本医保(含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参加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群众基本医保权益,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参保对象(一)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包括本市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及本市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泉州军分区部队文职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所指职工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包括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驻本市武警官兵,在本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以及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二、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保1.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介一、参保范围: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中央、省属及外地、境外驻泉各类机构。

二、参保对象:(一)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地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国有、县以上城镇集体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含退休后到境外定居者)及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低于2.5:1的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三)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

(四)上述参保对象不含外籍、离休、5.12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三、参保手续:(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及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职职工工资清册、退休职工退休金清册。

5、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年度工资计划使用手册、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6、个人参保: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养老基金手册。

(二)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

(三)填报《缴费申报表》。

四、缴费办法:(一)缴费基数、比例及缴费年限计算:1、基本医疗保险⑴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交。

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交。

⑵上述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县(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⑶个人参保,以所在县(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缴交。

⑷原在国有及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不缴费,其余规定同第1条。

3、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工、农民工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5%由单位缴交,个人不缴费;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交。

(二)中断(含未按时参保)缴费应补缴,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泉州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泉州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页眉可删)泉州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医保,主要是为疾病诊疗所做的保险,其最大的功用在于医疗报销,减低公民看病的经济压力。

在泉州地区,医疗保险政策正逐步推广开,特别是新农村的医疗保险。

那么泉州医保报销范围都有哪些呢,它的报销比例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泉州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二、泉州新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泉州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

泉州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

泉州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最新版)目录1.泉州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满 25 年才能享受2.社保卡制作缓慢,四种原因导致未能制作3.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的流程正文一、泉州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满 25 年才能享受在泉州市,职工需要缴纳医保满 25 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这是因为医保制度规定,职工必须在退休前连续缴费满 25 年,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此,如果您想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请确保您的医保缴费时间达到 25 年。

二、社保卡制作缓慢,四种原因导致未能制作有部分人可能会遇到社保卡制作缓慢的问题,导致在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时无法提供社保卡。

这种情况主要由以下四种原因导致:1.没有照片:在办理社保卡时,需要提供个人照片以供卡厂制作。

如果您未能提供照片,那么您的社保卡将无法制作。

2.信息不符:在办理社保卡时,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

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与系统记录的信息不符,那么您的社保卡将无法制作。

3.系统故障:在办理社保卡时,可能会遇到系统故障导致制作失败。

您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原因。

4.制作量大:如果您所在地区的社保卡制作量大,可能会导致您的社保卡制作时间较长。

您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三、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的流程在泉州市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退休证、社保卡等。

2.填写申请表:在现场填写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

3.审核材料:工作人员会审核您提供的材料,确认您的医保缴费时间是否达到 25 年。

4.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您的医保缴费时间达到 25 年,工作人员将为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5.领取医保退休待遇:办理完成后,您可以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总之,在泉州市办理医保退休资格认定表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经过审核。

如果您的医保缴费时间达到 25 年,您将可以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泉州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什么?

泉州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什么?

泉州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什么?1、五险一金查询办法一:网上查询。

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

2、五险一金查询办法二:电话咨询。

3、五险一金查询办法三:上门咨询。

五险一金为单位职工提供了很多方面的资金保障,也是很多劳动者在选择工作时重点关注的福利待遇。

因为五险一金给劳动者提供了工作甚至生活所必要的保障,所以在法律法规上也给予较多关注。

▲泉州五险一金查询怎么操作?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今天为各位读者提供答案。

▲一、泉州五险一金项目及缴纳比例泉州五险一金的项目和缴纳比例“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8%,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7.5%,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2%,个人不承担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7%,个人不承担相关费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在5%—15%之间▲二、泉州五险一金查询办法1、五险一金查询办法一:网上查询。

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按步骤,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等,就可以一目了然的查看个人五险一金缴费情况,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请一定要登陆公积金或社保局官网,以防上当受骗!2、五险一金查询办法二:电话咨询。

拨打社保局电话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让人工客服帮您查询。

全国统一的社保查询电话:12333全国统一的公积金查询电话:123293、五险一金查询办法三:上门咨询。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
限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6.23
•【字号】泉医保〔2022〕71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
的通知
泉医保〔2022〕71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202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

二、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992元。

三、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需
补缴的,补缴基数为每月3992元。

以上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

福建省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福建省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福建省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报告导读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分析,提供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

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

目录第一节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 (1)第二节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指标分析 (3)一、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现状统计 (3)三、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占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比重统计 (3)四、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4)五、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4)六、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5)七、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5)八、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同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7)一、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7)二、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三、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占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四、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8)五、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8)六、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9)七、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9)八、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同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10)第四节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11)一、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11)二、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11)三、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比重统计分析11四、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12)五、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12)六、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13)七、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13)八、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同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14)第五节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分析 (15)一、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 (15)二、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 (15)三、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重统计 (15)四、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16)五、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16)六、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17)七、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17)八、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同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18)第六节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分析 (19)一、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 (19)二、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 (19)三、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重统计 (19)四、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20)五、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20)六、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分析 (21)七、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 (21)八、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同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22)图表目录表1: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统计表 (1)表2: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3: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占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7-2019)统计表 (4)表6: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7-2019)统计表 (5)表8: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同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2: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占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比重统计表 (7)表13: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表 (8)表14: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表 (9)表16: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9表17:泉州市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同全省期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表18: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现状统计表 (11)表19: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现状统计分析表 (11)表20: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比重统计表..11 表21: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表 (12)表22: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2)表23: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7-2019)统计表 (13)表24: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3)表25:泉州市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同全省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表26: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表 (15)表27: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表 (15)表28: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重统计表..15 表29: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表 (16)表30: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6)表31: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表 (17)表32: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7)表33:泉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同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8)表34: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表 (19)表35: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现状统计表 (19)表36: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重统计表..19 表37: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表 (20)表38: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0)表39: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7-2019)统计表 (21)表40: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1)表41: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同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18-2019)变动对比统计表 (22)第一节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9年):表1:泉州市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低保情况现状统计表注:本报告以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基准,并借助专业统计分析方法得出。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泉医保〔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3〕62号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现将《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7日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服务能力为主线,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差异和实际服务人口数,坚持“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及布局,有序推进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工作,形成覆盖城乡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网格。

二、配置方案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市医保中心按批不定期开展综合评估,每批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A)由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和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组成,并按县(市、区)进行分配。

同时,对于申请药店店址位于街道(乡镇)行政辖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空白区域的,或以申请药店店址为中心与相近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半径间距大于1000米的,不受本批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的限制。

(一)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以县域(含区域,下同)内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数占零售药店总数的比例(简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占比),以及服务人数(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开通家庭共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与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数的比值(简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计算该县域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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