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1. 施工前期监督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竣工验收监督a. 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b. 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c. 对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力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计划、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试验等;(三)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桥梁施工等。
3. 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质量监督人员,并配合开展监督工作。
-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督情况。
4. 实施要求-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化要求。
-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控制、质量验收等环节。
-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自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的准确性。
- 施工现场应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质量意识。
5. 处罚措施- 对于不符合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责任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6. 维护与改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的实施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以上为《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建议各相关单位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的标准化。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的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能和能力,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二、实施细则的内容1.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2.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各个方面,包括施工图纸的符合性、材料的合格性、工艺的规范性、工程质量记录等。
3.检查的方法和手段:指导监督检查人员采取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如实地检查、取样检测、数据对比等。
4.检查的程序和步骤: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预检、初检、复检、专项检查等环节。
5.检查结果的处理和追踪:规定了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处理意见的书面通知、整改进展的跟踪等。
三、实施细则的步骤实施细则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督检查的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2.开展预检工作:在正式检查之前,进行预检工作,包括调研、搜集资料、了解情况等,为正式检查做好准备。
3.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材料的存放、工艺的操作等。
4.进行取样检测:根据需要,对部分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包括强度、含水率、尺寸精度等指标。
5.整理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内容,整理检查结果,包括合格项、不合格项和整改要求等。
6.书面通知和追踪: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对于不合格项,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行追踪和督促。
四、实施细则的要求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保证检查的合法性和严格性。
2.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检查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甄别问题和提出合理建议。
4.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追踪整改进展,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
负责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及质量。
3. 投标阶段3.1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3.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包含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 开标阶段开标阶段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投标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 施工阶段4.1 施工前施工前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2 施工过程管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控、检测、验收等内容。
4.3 施工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5. 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
6. 监督管理工作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收取一定收费。
费用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7.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信息。
8. 结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客观、专业和独立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引言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结构、功能、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靠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和原则1、工作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建、电气、水暖、通信管道、消防、卫生、环保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2、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全面严谨、标准规范。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1、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确认设计程序,评估设计方案合理性,确认设计计算的正确性和适用性等。
2、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审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计划,监督工程实施的过程,检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3、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阶段在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对建筑物安全、电气、消火栓、给排水、通风空调等设施进行试运行,确认工程达到使用标准,开展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法制保障:法律法规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依规开展。
2、技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要发挥技术优势,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质量监督管理的准确性。
3、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4、经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质量监理实施细则一、监理任务1.监理任务的目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监理任务的内容:(1)审查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监控材料采购和运输:监督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和采购过程,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并对材料的运输过程进行监督,以防止损坏。
(3)监督施工过程:监督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方法和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对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3.监理任务的时间安排: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1.技术素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能够独立判断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2.法律素质: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和处理问题。
3.业务素质: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对施工方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合理的回应。
4.道德素质: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利益,并正确处理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监理过程的管理1.监理计划的制定: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
2.监理日志的填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的争议解决和验证。
3.监理报告的编写: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问题发生情况,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范围1.抽查的产品范围应涵盖市场上销售的各类产品,包括日用品、食品、药品、电子产品等各个领域。
2.抽查的对象应代表性,既包括知名品牌和大企业的产品,也包括小微企业的产品。
二、抽查依据1.抽查依据应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检测方法等,确保抽查的公正、科学、严谨。
2.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有相应的抽查依据,确保抽查的全面性。
三、抽查标准1.抽查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制定。
2.抽查标准中应包括必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指标,以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四、抽查频率1.抽查频率应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和风险评估进行确定。
对于高风险产品和重要消费品,应进行更频繁的抽查。
2.建议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产品进行抽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抽查方法2.抽查过程中应注意保密性,确保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商业信息不被泄露。
六、抽查机构1.抽查机构应是经国家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2.抽查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七、抽查结果的公布和处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八、抽查结果的利用1.抽查结果应作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
2.抽查结果可以作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可以更加规范和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水平和效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一、综述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1.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建设工程各个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标准规范,并能独立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3.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严格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不能参与任何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违法活动。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1.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符合标准规范。
2.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合理。
3. 对建设工程的变更设计进行审核,确保变更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4.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责任。
6.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流程1. 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全面了解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
2. 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工程竣工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组织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
4. 如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立即组织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 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跟踪,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定期返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点1.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任务。
3. 加强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对象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纸袋、餐盒、纸碟、纸杯等。
抽查对象应包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二、抽查内容1.包装标识:抽查包装上是否标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标识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2.材质检测:抽查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安全隐患;3.物理性能:抽查产品的抗脱层性能、抗渗透性能、耐压性能等;4.规格尺寸:抽查产品的规格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食品接触安全性:抽查产品的食品接触安全性,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6.包装印刷:抽查包装的印刷质量、文字清晰度、色彩是否符合标准要求;7.包装卫生:抽查包装的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查程序1.抽取样本:根据抽查计划,从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作为样品;2.实施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相关检验,包括材质检测、物理性能测试、安全性检测等;3.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定,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样品给予合格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或者下架等。
四、抽查频率1.定期抽查:根据抽查计划,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进行抽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合规性;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和投诉举报,对重点产品、疑似问题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风险产品的监督管控。
五、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抽查结果可以包括样品名称、批号、生产企业、抽检省市、检验结论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参考,增加市场透明度。
六、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如果被检验评定为不合格,相关生产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对工程建设全程实行监督,包括工程前、中、后期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施工过程安全、质量可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实时、全面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对各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与验收。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对假冒伪劣材料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第九条工程建设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及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法律第十三条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评定及验收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赔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引言工程建设是建设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建筑业的市场秩序,国家和地方政府引入了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监督工程项目,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进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本文将就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1、监理人员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是在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交付,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规划设计等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标准,合理防范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提出技术建议和意见。
2、监理报告的内容监理报告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其中应该包含监理人员对各个监理阶段(包括前期准备工作、设计工作、施工工作、竣工验收和计价等阶段)的监理情况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发现的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监理报告应该及时、客观、公正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质量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3、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前期准备工作是工程建设中很关键的一环,在工程开工之前,需要对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选型等工作进行严格把关。
这些工作都是以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的验收为基础的,在这个阶段,工程质量监理人员需要审核和检查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等文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
4、施工工作的内容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人员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现场卫生等。
同时,也要共同努力解决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问题建议并配合现场解决问题。
5、竣工验收与计价的内容竣工验收和计价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环,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
1.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计划、安排人员、组织检查和评估等任务。
2.监督计划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需要监督的建设工程进行分类和排期,制定年度和季度的监督计划。
3.监督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监督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技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查处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处理。
5.监督检查方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定期巡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问题处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进展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质量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关单位奖惩,对质量较好的工程给予表彰,对质量较差的工程要求整改,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8.监督报告:监督管理部门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包括工程监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当地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公正公开;(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一)依法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二)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三)按照规定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四)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设计单位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二)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三)配合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二)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负责;(三)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二)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三)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四)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一)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二)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三)对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向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第三章监督内容与方法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二)工程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六)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七)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八)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方法:(一)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二)现场检查、抽检和见证取样;(三)召开会议、发布通报;(四)开展质量检测、评定和评定;(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
第六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
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宣城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局)受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监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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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建质发[2005] 1 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彬长分站建设工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本矿区和省政府委主管部门托监督矿区的各类资金渠道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维简费用、专项工程及安全费用等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井巷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站是受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内在质量;质量监督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三条本站所监督的各项建设工程按照“彬长矿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彬长矿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彬建质发[2005] 2 号),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原则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用户评议、协会评优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八条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携带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接受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经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施工图设计(抗震)审查的全套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审图纪要);(四)、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五)、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六)、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审查批件。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监督申报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第三章工程前期质量监督第十一条矿区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站长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第十二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要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并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重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以下监督核查:一、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资格、内部组织机构是否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二、核查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具体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取样员、见证员、特殊工种人员等;三、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四、核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岗位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符合规定。
第四章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
4、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3、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印章手续齐全;4、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协议或合同,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4、制订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监理;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组织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4、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具体包括:(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验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工程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混凝土等搅拌站进行管理。
(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必要的技术性能检测,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要明确责任,保证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于工程建设同步,做到及时、真实、完整。
5、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6、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二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一)实体质量监督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1、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在基槽(坑)、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前,将工程技术资料送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否则不得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在基槽(坑)、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派人监督验收。
2、矿建工程,主要检查整体支护结构和各分次支护形式。
3、安装工程,主要检查设备基础、设备主体安装、设备试运行和设备性能鉴定等。
(二)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Ⅰ、土建工程1、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及基础备案(1)、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5)、基础备案。
基础验收后,施工单位将填写好的《基础备案表》、基础原材料合格证、现场有见证取样的送检报告(包括砼、砂浆28天试验报告)和基础分部各质量责任主体的验收意见、签字记录、地基与基础检测报告等文件,一并报质监站备案。
质监站及时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同意备案。
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重新备案甚至暂停施工。
2、主体结构工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内容及主体备案(1)、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后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5)、工程主体备案。
施工单位将填好的《主体备案表》、原材料合格证、构配件合格证、建设单位对构件厂的资质审查意见、现场有见证取样的送检报告(包括砼、砂浆28天试验报告、构配件现场检测报告)和参加主体结构验收人员的验收意见、签字记录等资料,报质监站备案。
质监站对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同意备案。
审查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后,重新备案甚至暂停施工。
3、幕墙、网架等主要分部工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内容(1)、有关单位对幕墙、网架等设计和施工的审查意见。
(2)、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资料。
(3)、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记录。
(4)、结构安全重点部位安装质量抽查情况。
(5)、网架等钢结构部分合法单位出具的专业检测资料。
4、竣工工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内容(1)、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闭路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和综合评定Ⅱ、矿建工程1、对巷道的基岩掘进、支护分项以及其他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主要检查巷道的成型、规格尺寸、支护情况(隐蔽工程)、水沟等项目。
2、核查工程技术资料。
对工程管理资料进行核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班组记录、自检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
对工程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抽检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等。
3、参加工程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4、检查巷道围岩移近量观测资料和围岩应力监测资料。
Ⅲ、安装工程1、建筑安装:检查给水、采暖系统的试压、排水及满水试验、卫生洁具冲洗、隐蔽工程油漆保温、预留预埋工程、管路敷设及配线、灯具安装、避雷接地。
2、大型电气、机械设备安装:设备基础尺寸复核、设备电气主材及零配件、各种电气检测、耐压试验、机械设备安装工艺及公差配合、隐蔽部位检查、单机或联合试运转。
对于大型压力设备及通风安全设备试运转,有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性能鉴定。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依据监督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检查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两次。
第十七条技术资料监督的重点是质量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相关性、同步性;单位工程资料要按《陕西省建设工程资料统一汇编》办法整理,同时应核查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处理过程。
对检查中发现有因施工造成的结构质量隐患,应进行原位测试校准,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