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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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高效, 并注重监督与管理相结合, 以提高整体工程施工质量。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事前预控、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估, 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 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及管理知识, 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证书, 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质量监督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机构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 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序的监督, 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科学和标准化。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资质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1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日期: 2012-03-2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 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设立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质量控制措施1.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2.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精度,减少质量缺陷。

3. 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1. 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 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重大质量问题需上报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教育培训1. 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的质量管理能力。

2. 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分享质量管理经验和新技术应用。

3.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的质量管理培训和认证。

六、奖惩机制1.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持续改进1. 根据监督检查和审核的结果,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鼓励创新思维,采纳合理化建议,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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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施工方应重新进行自检,并每次罚款500元。

二、现场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1、所有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100元并立即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新复核、报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经济处罚200~1000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四、模板工程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规范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材料重新搭设,并发现每次/每处200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返工并每处罚款200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整度、几何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罚款50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出现模板严重变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拆除时必须报验,私自拆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内拆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拆除的模板采取措施重新加固,并对其处罚每处500元。

7、梁、板模板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提供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模板拆除,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或预留并罚款50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施工方应重新返工并罚款50元/处。

五、钢筋工程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须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立即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实验,未按要求取样实验的禁止使用,并每次罚款200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取样试验,未进行取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禁止施工,并罚款300元。

4、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在验收时该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处罚款50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每次罚款200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行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200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现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30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如在验收时仍然发现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9、对已经绑扎的钢筋进行成品保护,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成品钢筋受到破坏并不能及时修复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0、砼浇筑后墙、柱钢筋偏移,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而私自处理的,每次处罚100元。

11、砼浇筑后墙、柱钢筋严重偏移的,施工单位请设计单位作出处理方案,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每次罚款500元。

12、现场存在的问题施工工长未能及时发现或在监理工程师提出后仍无理狡辩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混凝土工程1、砼浇注前必须经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验收确认并有各专业的会签单,否则不允许浇注。

2、砼施工前要有商品砼厂出据的相关材料合格检验报告,否则不允许浇注砼。

3、商品砼的坍落度及水胶比严格按砼设计配合比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清退出场,并每次罚款300元。

4、商品砼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的必须清退出场。

5、现场浇注的商品砼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振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6、砼施工时施工单位没有管理人员到场指挥或管理力度不强的,每次罚款200元。

7、砼施工时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砼不能在规定的地方留设施工逢的,每次罚款1000元。

8、砼严重漏浆的要及时处理,且每处罚款50元。

9、砼施工时要根据天气、交通、施工准备情况要求砼搅拌站适当调节砼塌落度,对私自在泵机内加水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在泵机内取砼试块一组,到达养护龄期后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测,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10、砼施工时未保留拆模试压试块的,每次罚款100元。

11、砼施工后由施工单位养护不及时或养护措施不合理导致砼表面产生开裂,开裂面积在1平方米的,每处罚款100元。

12、砼强度未达到1.2MPa就开始上人的,罚款50元/人·次。

13、砼拆模后砼表面的蜂窝、麻面或空洞现象不允许私自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私自处理的,视现场实际情况的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4、由砼胀模引起的砼几何尺寸过大或剔除胀模后露出结构钢筋的,处罚100元/处。

15、砼外观尺寸过小或不满足规范规定要求的,罚款100元/处。

16、由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质量控制不严格引起的楼板厚度过小的(以本楼层建筑或结构控制线钢尺测量、本楼层随机抽检10处其4处及以上,厚度减少8mm),所施工本楼层砼不予认可并罚款500元每层。

七、砖砌体工程:1、对砌体工程的轴线要进行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对未报验就施工的进行返工,且每次处罚500元。

2、砖砌体施工时墙体未设置拉接筋、拉接筋的长度及间距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要求进行返工并每处罚款100元。

3、砖砌体的后植拉接钢筋,必须报验并进行钢筋抗拉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4、门窗洞口应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加过梁或钢筋,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求返工整改并每处处罚100元。

5、门窗洞口的位置及洞口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每处罚款100元。

6、砖砌体的墙体标高、垂直度、平整度及砂浆的饱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每处罚款50元。

八、防水工程:1、进场防水材料(如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或厂家应按指定品牌或厂家采购)必须及时报验进行现场取样复试,待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报验或试验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全部返工并处罚1000元。

2、细部附加层的材料必须报验,合格后方可允许施工,未经报验擅自施工的每次罚款500元,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返工。

3、防水基层要符合施工要求,特别是地下室外墙模板对拉螺杆、根部木垫的清凿及表面的修复,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每次处罚500元。

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返工。

4、附加层完成要经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500元。

5、附加层的附加尺寸、搭接长度及粘接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视现场实际情况处以200~1000元罚款。

6、对防水施工中水平面出现卷材长边及短边的搭接宽度、PVC卷材焊接有效宽度、相邻短边接缝应错开位置、面层出现皱折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返工整改,对在验收时仍未及时整改每处罚款100元。

7、对防水卷材立面面层出现皱折现象、墙立面卷材空凸严重没有固定平整的、接缝位置没有错开的、焊接宽度及焊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求返工整改。

对在验收时仍及时未整改的每处罚款100元。

8、对防水施工的阴阳角部位要加强处理,周边的焊接宽度及焊接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允许出现皱折的现象,对不按照要求施工要求及时整改,对在验收时仍然未整改的每处罚款100元。

9、在防水质量验收合格后,要对成品工程进行保护防止破坏,特别是外露部分要采取保护措施。

对出现防水层被破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200~2000元罚款。

10、在防水保护层施工前必须制定防水层成品保护措施保监理部审核,并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措施执行,否则要停工整顿并处罚1000元。

九、脚手架工程:1、脚手架内、外立杆间距不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及施工方案搭设并每次罚款500元。

2、脚手架水平杆及小横杆间距不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及施工方案搭设并每次罚款500元。

3、脚手架施工时未能按规范要求设置拉接和顶撑的,罚款200元/处。

4、脚手架搭设一定高度时未能及时卸荷的,罚款50元/天。

5、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楼层施工面1.2米的,罚款100元/次·天。

6、依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并罚款100元/次·天。

7、外墙脚手架搭设后安全网未能及时悬挂或悬挂不严密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悬挂并罚款50元/天。

8、楼层标志牌、安全标语、警示标志未能及时悬挂,监理工程师将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悬挂,否则扣除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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